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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友钴业: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8

证券代码:603799 证券简称:华友钴业 公告编号:2024-060证券代码:113641 转债简称:华友转债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1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6/142024/6/172024/6/17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5月1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同意以实施权

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0元(含税),不实施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为21,852,160股;因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华友转债”目前尚在转股期,在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布后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可转债转股22股;2024年5月7日,公司完成对因终止实施2021年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因激励对象离职所涉及的12,873,923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因此公司总股本由1,710,086,798股变更为1,697,212,897股。综上,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1,697,212,897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户中已回购的A股股份合计21,852,16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1,675,360,737股,公司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分配总额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分配总额为1,675,360,737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第五号——权益分派》等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计算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同时,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或转增股本,因此,上述计算公式中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675,360,737×1)÷1,697,212,897≈0.9871元/股

综上,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9871)÷(1+0)=(前收盘价格-0.9871)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6/142024/6/172024/6/1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公司自行发放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外,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和限售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雪华、杭州佑友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1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元,待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号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9元人民币。如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元。对于沪股通股东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和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率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于瑞士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s,GDR)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GDR对应的境内基础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派发,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税收规定,以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自获取GDR分红收入后,如GDR投资者需要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GDR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与A股股东股权登记日相同,现金红利将由Citibank, NationalAssociation于瑞士时间2024年6月25日通过Euroclear Bank SA/NV、Clearstream Banking, S.A.发放给GDR投资者。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管理部联系电话:0573-88589981

特此公告。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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