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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华讯1:关于深圳证监局对华讯科技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7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监局对华讯科技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获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对实际控制人吴光胜先生等相关责任人出具了《关于对吴光胜、黄志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13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吴光胜、黄志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

号)主要内容

吴光胜、黄志杰:

经查,公司债券发行人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未在规定时间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吴光胜作为华讯科技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黄志杰作为华讯科技副总裁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能保证华讯科技及时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下同)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监管措施与控股股东华讯科技(债券发行人)未在规定时间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相关,仅针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责任人,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的信息披露将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平台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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