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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电光信: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7

公告编号:2024-046证券代码:831490 证券简称:成电光信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为了更加有效稳定公司正式上市后的股票价格,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现对《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进行修订,修订后预案如下:

一、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一)启动和中止、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2、中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

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4)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中止后,如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直到达到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的稳定股价预案终止条件。

3、终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各相关主体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已达到承诺上限;

(2)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期限届满且届满当

日不存在尚未实施完毕的股价稳定措施;

(3)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期限届满当日存在股价稳定措施,则该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后终止。

(二)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本预案中所称薪酬,均包括从公司领取的津贴(如有))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以下顺序通过增持公司股票方式以稳定股价,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 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北交所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

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 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实际控制人,前述人员

接到通知次日后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将增持方案通知公司,在完成必需的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 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实际控制人增持金额不低于其增持计划公告前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

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且不低于300万元;

②增持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

(4)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

2、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含实际控制人,

下同)增持公司股票

(1)若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符合启动条件

时,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北交所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次日内通知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

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完成必需的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

资金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上一会计

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30%。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需继续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60%。

②增持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

(4)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

二、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自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3年内

(一)启动和中止、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自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3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2、中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中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3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

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3)各相关主体当年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金额已达到承诺上限;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5)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中止后,如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直到达到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3年内的稳定股价预案终止实施。

3、终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终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

(1)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3年期限届满

且届满当日不存在尚未实施完毕的股价稳定措施;

(2)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3年届满当日存在正在实施的股价稳定措施,则该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后终止。

(二)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以及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股价:

1、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若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时,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公司实际

控制人应在符合北交所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连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次日通知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

接到通知次日后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将增持方案通知公司,在完成必需的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行为。

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止、第十三个

月至第二十四个月止、第二十五个月至第三十六个月止三个期间内,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实际控制人增持金额不低于其增持计划公告前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且不低于300万元。

②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

2、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含实际控制人)

增持公司股票

(1)若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符合启动条件

时,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北交所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次日内通知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

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完成必需的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止、第十三

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止、第二十五个月至第三十六个月止三个期间内,任意一个单一期间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继续进行增持,其任意一个单一期间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60%。

②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

(4)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

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本公司北交所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承诺函并遵守相关承诺。

3、公司回购股票

(1)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价格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时,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公司应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关于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

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以及履行完信息披露次日后实施。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应承诺,其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或表决权)。

(3)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

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回购股份所动用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止、第十三

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止、第二十五个月至第三十六个月止三个期间内,任意一个单一期间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回购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公司需继续进行回购,其任意一个单一期间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③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三、稳定股价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相关实际控制人将在前

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如有)及现金分红(如有),同时相关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2、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如有)及现金分红(如有),同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3、公司及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主体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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