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6 证券简称:南大光电 公告编号:2024-053债券代码:123170 债券简称:南电转债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6月6日(星期四)14:30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6月6日(星期四)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平胜路67号;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冯剑松先生;
6、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6人,代表股份148,878,8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964%。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9人,代表股份43,020,9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6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145,911,3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504%。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人,代表股份2,967,5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61%。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如下: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148,865,3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反对13,4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007,4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8%;反对13,4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南电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沈洁、北京宏裕融基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合计持有的67,410,451股不计入下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进行了表决。同意79,530,5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214%;反对1,937,8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083,0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956%;反对1,937,8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48,868,2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9%;反对1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010,3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4%;反对1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两位律师郭昕、杨惠然进行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