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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恒科技: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7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检察院受理民事监督申请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北京大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涉及金额约计855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北京融恒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的民事监督申请能否获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支持尚不确定,结合前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结果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已驳回的情况,本次监督申请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较小,最终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北京大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恒医疗”,占公司合并报表比例61.795%)于2024年6月6日收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受理通知书》、《民事监督申请书》等文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涉及相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起诉情况

大恒医疗于2021年10月11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北京融恒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恒医院”)就与大恒医疗合同纠纷事宜将大恒医疗诉讼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对外披露的《公司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1-031)。

(二)一审诉讼判决情况

2022年7月1日大恒医疗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8民初30711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融恒医院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650元(原告融恒医院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日对外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2-038)。

(三)二审诉讼判决情况

2022年7月,融恒医院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30711号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3071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人民币8,550,000元,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2年10月9日,大恒医疗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1民终7955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融恒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1,650元,由融恒医院负担(已交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对外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2-052)。

(四)再审情况

2023年3月29日,大恒医疗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京民申1795号,融恒医院因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民终7955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融恒医院认为原审法院无论是从事实认定还是对该案件的审理思路和审理焦点上都存在重大的错误,因此再审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民终7955号民事判决书,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对外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3-003)。

(五)再审裁决情况

2024年3月25日,大恒医疗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京民申1795号,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融恒医院提交的证据均不足

以推翻原判决。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综上,融恒医院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裁决如下:驳回融恒医院的再审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对外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临2024-008)。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24年6月6日,大恒医疗收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受理通知书》京一分检控民监受[2024]195号、《民事监督申请书》等文件,就融恒医院与大恒医疗合同纠纷一案,融恒医院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7955号民事判决,再审申请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监督。目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予以受理。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融恒医院的民事监督申请能否获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支持尚不确定,结合前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结果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已驳回的情况,本次监督申请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较小,最终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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