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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真科技: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7

证券代码:003007证券简称:直真科技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

释义

直真科技、上市公司、公司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行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A股、股票、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改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深交所、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5G第五代移动通讯技术规范
OSSOperationSupportSystem,运营支撑系统
BSSBusinessSupportSystem,业务支撑系统
MSSManagementSupportSystem,管理支撑系统
AIArtificialIntelligence的缩写,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
算力网络一种根据业务需求,在云、网、边之间按需分配和灵活调度计算资源、存储资源以及网络资源的新型信息基础设施
自智网络AutonomousNetworks,通过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引入推动通信网络向自配置、自治愈、自优化、自演进的新一代网络发展,面向消费者和垂直行业客户提供“零等待、零故障、零接触”的新型网络与ICT服务,面向网络智慧运维打造“自配置、自修复、自优化”的数智化运维能力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超过3,120万股(含本数),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6,188.56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OSS产品研发平台及自智网络关键应用项目27,409.2027,297.30
2算力网络智能调度管理及运营系统项目17,037.6616,000.00
3新一代数字家庭软件定义终端和管理平台项目8,199.447,400.00
4上海研发办公中心项目12,091.2612,091.26
5补充流动资金项目3,400.003,400.00
合计68,137.5666,188.56

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予以置换。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将募集资金投入上述项目;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低于项目总投资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1、数字经济大力发展,信息技术企业迎来广阔发展前景

“十四五”期间,国家做出了进一步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部署。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并指出,要夯实数字中国建设基础,打通数字基础设施大动脉,加快5G网络与千兆光网协同建设,系统优化算力基础设施布局。

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是我国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的重要支柱,是数字中

国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中国软件业一直保持高速的增长态势,软件业务收入从2020年的8.16万亿元增长到2023年的12.33万亿元。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继续呈现稳中向好的运行态势,收入和效益同步快速增长,创新能力不断提升,产业结构持续调整优化,服务和支撑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根据工信部发布的《2023年通信业统计公报》,截至2023年底,我国5G基站数达337.7万个,保持5G建设全球领先。电信运营商面对构建数字中国的重大机遇和挑战,加快了转型发展步伐,持续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加速创新突破,同时加强自身算力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着力打造网络、连接、算力、数据、安全等一体化融合服务能力。在数字经济大力发展的环境下,信息技术企业不断进行产品和技术升级,迎来广阔的发展前景。

2、电信运营商积极推进自智网络建设,催生下一代OSS系统升级的需求

鉴于5G网络、算力网络等承载的新业务场景需要更低网络时延、更高网络带宽和更快业务响应,对网络的运营和运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电信运营商积极加快自智网络的建设速度,以自智网络的成熟度模型,来指导新一代OSS支撑系统的建设。中国移动确定了2025年要达到高等级(L4)自智网络的目标,提出了自智网络体系架构,分等级分层次推进自智网络能力提升,持续推进工作从“面向设备、面向管理”向“面向客户、面向业务、面向服务”转型,全面推动自智网络能力建设,赋能客户数字化转型。

电信运营商在以网络和业务自动化、智能化运维为目标的自智网络建设框架下,启动云化、微服务化、中台化架构的下一代OSS系统建设,催生了OSS系统架构升级的需求,未来在OSS系统自智网络领域的投资预期将稳定增长。

3、随着“东数西算”战略推行,电信运营商持续优化算力网络布局

2021年5月,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联合出台《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算力枢纽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布局全国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打通网络传输通道,提升跨区域算力调度水平,加快实施“东数西算”工程,构建国家算力网络体系。算力网络的建设,有助解决“东数西算”对算力调度的需求问题。

三大电信运营商积极落实国家“东数西算”工程部署,近年来在算力基础设施的投入均维持较高水平增长,不断加大对算力资源的投入。中国移动系统打

造以5G、算力网络、能力中台为重点的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创新构建“连接+算力+能力”新型信息服务体系,不断夯实数智底座,持续引领算力网络发展,优化算力网络布局。

4、数字家庭产品市场前景广阔,电信运营商不断推动数字家庭业务转型升级

根据国家发改委出具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数字家庭产品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之一,具有广阔的未来发展前景。5G、

千兆网络发展以及AI、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日益成熟,为家庭注入智慧变革,更使得数字家庭行业进入新的拐点。数字家庭给宽带业务赋予了新的内容,

也给家庭终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电信运营商积极推动数字家庭业务的快速发展,根据中国移动2023年年度报告,中国移动在家庭市场方面着力构建“全千兆+云生活”智慧家庭生态,加快推动家庭业务向HDICT(家庭信息化解决方案)转型升级。家庭市场保持快速增长,有线宽带客户总数达到2.98亿户,净增约2,600万户,家庭宽带客户达到2.64亿户,净增2,012万户。中国移动以“云网关+云路由”的方式搭建智慧家庭信息化解决方案,帮助智慧家庭业务的高品质发展,推动中国移动数字化转型战略向纵深发展。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

1、顺应行业趋势,提升市场竞争力,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国内电信运营商在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以及信息技术革命的持续演进所带来的重大机遇和挑战,加快转型步伐,有序推进5G网络建设,持续提升服务水平,有力促进了我国信息通信行业量质并进发展和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电信运营商在推进网络建设和规划的同时,稳步推进下一代OSS系统的建设,全力打造以5G、算力网络、能力中台、物联网、大数据为重点的新型信息基础设施。

作为电信运营商中运营支撑系统行业的领军企业,公司积极把握发展机遇,加强产品研发。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张,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占用的营运资本将不断增加。公司通过募集资金,有助于公司抓住行业机遇,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竞争力,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2、丰富产品体系,扩大业务布局,不断推进公司转型升级在电信运营商全面推进自智网络建设的背景下,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OSS产品研发平台及自智网络关键应用项目,通过对公司历年沉淀的OSS产品进行能力抽象,对数据进行建模,对业务进行编排,形成平台化、数字化的资产,优化升级公司产品形态,有助于公司数字化转型,实现高效、可持续的运营,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行业地位。

算力网络智能调度管理及运营系统项目通过建设算网运营支撑相关系列产品,实现对各类型算力、存力和运力资源的智能运维、监控和调度,支撑算力网络的建设和国家“东数西算”战略的实施。该项目将深化公司在算力网络领域的能力,拓展业务的深度与广度,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新一代数字家庭业务软件定义终端和管理平台项目通过在家庭网关引入软件定义技术,通过软件定义方式实现终端的流量转发和控制分离,将插件和业务在云端实现,以提升装维效率、快速发展业务,支撑各类新型增值业务和边缘云网业务的发展。该项目将提升公司数字家庭领域的技术水平和产品开发能力,帮助公司在新一代数字家庭业务领域进一步打开局面,形成新的业务增长点。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将优化升级公司产品形态,丰富公司产品体系,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扩大公司业务布局,有效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推进公司转型升级及可持续发展。

3、建设公司上海研发办公中心,提升人才吸引力

公司上海研发办公团队目前所在的场所基础设施老旧,研发、管理及人事行政等人员办公面积不足,且当前办公及研发场所为租赁物业,无法按照公司研发及办公要求进行扩展与改造,不利于研发人员开展工作。在研发团队与办公人员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公司现有办公及研发中心难以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上海研发办公中心的建设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研发能力,提升人才吸引力,促进人才培养和引进,提升公司的技术研发水平,加速产品研发与技术创新。

4、优化资本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

近年来,公司在以运营支撑系统为核心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研发具有自

主知识产权的经营管理支撑和行业应用支撑系列产品,把握电信运营商OSS、BSS和MSS相互融合渗透的趋势,逐步将业务延伸至管理支撑系统以及行业应用支撑等领域。同时,在电信运营商大力推进以5G、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物联网等为代表的新型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的背景下,公司不断加大新产品的研发和新业务模式的探索,拓展新的市场空间,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随着业务布局的扩大,公司亟需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业务发展、市场开拓、技术升级等提供资金保障。公司拟通过本次发行补充流动资金,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优化资本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满足公司主营业务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满足投资项目资金需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OSS产品研发平台及自智网络关键应用项目、算力网络智能调度管理及运营系统项目、新一代数字家庭软件定义终端和管理平台项目、上海研发办公中心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投资总额为68,137.56万元。由于上述项目投资规模较大,仅使用自有资金无法满足资金需求,为了顺利实施投资项目,公司需要进行此次外部融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适合公司现阶段选择的融资方式

若本次融资借助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会产生较高的财务成本,且融资额度相对有限。若本次募投项目资金来源全部来自于银行贷款,将影响公司稳健的财务结构,加大财务风险,而且较高的财务费用将会侵蚀公司整体利润水平,降低公司资金使用的灵活性,不利于公司实现稳健经营。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本数),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依照本次发行方案,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本次发行方案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3、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以下《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5、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2)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3,120万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

(3)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距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18个月,符合时间间隔的要求。

(4)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况。

6、公司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二)本次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发行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会议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能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发行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的行业现状、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布局的需要,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战略推进和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深交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认为该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本次发行方案是公平、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

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

1、分析的主要假设和前提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证券市场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于2024年11月完成(该完成时间仅为假设用于测算相关数据,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3,120万股(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回购、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6,188.56万元(含本数),暂不考虑相关发行费用的影响(该募集资金总额仅为估计值,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实际发行完成的募集资金总额为准)。

(5)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7,786.1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454.76万元。假设2024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对应的年度增长率为-10%、0%、10%三种情形。

(6)不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营业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不考虑利润分配的影响。

(7)在预测2024年末发行后总股本和计算每股收益时,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总股本的影响,未考虑期间可能发生的其他可能产生的股份变动事宜。

(8)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募集资金数额、发行时间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结果和实际

日期为准。

(9)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即期回报主要财务指标的摊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公司收益的实现取决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公司业务发展状况等诸多因素,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和说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公司的每股收益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项目2023年度/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度/2024年12月31日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假设情形1:202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上年持平
普通股股数(万股)10,400.0010,400.0013,520.0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7,786.187,786.187,786.1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1,454.761,454.761,454.76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760.760.75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760.760.7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0.140.140.1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0.140.140.14
假设情形2:202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上年增长10%
普通股股数(万股)10,400.0010,400.0013,520.0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7,786.188,564.808,564.8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1,454.761,600.231,600.23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760.840.8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760.840.8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0.140.160.1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0.140.160.15
假设情形3:202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上年下降10%
普通股股数(万股)10,400.0010,400.0013,520.0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7,786.187,007.567,007.5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1,454.761,309.281,309.28
项目2023年度/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度/2024年12月31日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760.690.6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760.690.6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0.140.130.1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0.140.130.13

注:上述指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计算。

(二)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股本规模及净资产规模将会相应增加。由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可能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得以体现,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此外,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能实现预期效益,也将可能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同时,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公司对未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具体填补措施

考虑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为保护股东利益,填补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影响,公司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强盈利能力,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为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积极配合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3、保持和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为完善本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有效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监督和调整机制。未来,公司将继续保持和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进一步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使广大投资者共同分享公司快速发展的成果。同时,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飞雪、金建林、袁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发行完成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承诺如下:

“1、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的利益。

2、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发行完成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如公司未来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则该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进一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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