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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汽车: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6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7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至5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战略投资部),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控和跟踪管理;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主任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10年。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其他委员可以推举1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1名委员最多接受1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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