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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汽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6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7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3至5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战略投资部)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筹备等相关工作。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为提名委员会准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相关资料及会议文件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一)研究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对董事人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三)对董事的提名或者任免,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者解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决定委托猎头公司协助寻找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上述中介机构聘用期限及费用由委员会决定,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提名委员会应搜集、了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主任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应不迟于

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10年。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1名委员最多接受1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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