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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豪弘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7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修订,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苏豪弘业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标准、提名程序、以及相关人选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均为公司现任董事,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

第五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兼任工作组组长,负责日常联络、资料准备和会议组织、筹备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九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除董事会明确授权外,委员会的建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做好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应积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工作指导方案;

(二)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应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相关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相关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候选人员的建议并提交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委员具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

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事务部门保存。第十六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的结果、以及对议案的建议和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自行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之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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