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苏豪弘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7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修订,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苏

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和薪酬体系进行审核或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均为公司现任董事,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选举产生。

-

-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兼任工作组组长,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并筹备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工作程序

-

-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薪酬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测算依据;

(五)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构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如有必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委员具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

-

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事务部门保存。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的结果、以及对议案的建议和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自行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之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