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国新健康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24-41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6月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甲18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李永华先生主持。
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已于2024年5月22日和2024年5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300,605,0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54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300,604,9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5438%。
公司部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人,代表股份64,902,5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9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人,代表股份64,902,4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946%。
四、会议的表决情况
提案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263,9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39%;反对50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91%;弃权832,9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9,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561,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37%;反对50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830%;弃权832,9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9,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833%。
提案2.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263,9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39%;反对51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02%;弃权829,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9,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561,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37%;反对51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883%;弃权829,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9,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81%。
提案3.0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263,9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39%;反对51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02%;弃权829,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9,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561,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37%;反对51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883%;弃权829,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9,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81%。提案4.00 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263,9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39%;反对51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02%;弃权829,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9,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561,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37%;反对51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883%;弃权829,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9,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81%。
提案5.00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746,0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42%;反对2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829,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9,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043,5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765%;反对2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5%;弃权829,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9,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81%。
提案6.00 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263,9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39%;反对51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02%;弃权829,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9,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561,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37%;反对51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883%;弃权829,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9,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81%。
提案7.00 关于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财务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509,3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8876%;反对43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783%;弃权829,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9,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3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509,3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876%;反对43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83%;弃权829,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9,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42%。
提案8.00 关于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合作的风险评估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509,3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8876%;反对43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783%;弃权829,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9,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3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509,3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876%;反对43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83%;弃权829,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9,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42%。
提案9.00 关于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合作的风险处置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509,3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8876%;反对43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783%;弃权829,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9,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3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509,3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876%;反对43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83%;弃权829,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9,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42%。
提案10.00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263,9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39%;反对50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91%;弃权832,9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9,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561,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37%;反对50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830%;弃权832,9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9,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833%。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1至3、议案5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5,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议案7至9,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战梦璐律师和李露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