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相关制度,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培训活动。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
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独立董事应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30日内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定并解释。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