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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瑞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6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次修订稿)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六月

2-1-1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和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瑞浦”、“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该事项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独立意见,并制作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以及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经过审慎调查,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就本次交易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上市公司相关的申报和披露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出具的,旨在就本次交易行为做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以供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独立财务顾问承诺

本独立财务顾问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核的基础上,作出以下承诺:

1、本财务顾问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财务顾问已对上市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文件进行充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3、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委托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的交易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财务顾问有关本次交易的专业意见已提交本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机构审查,内

2-1-2

核机构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5、本财务顾问在与上市公司接触后至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二、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1、本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和材料由本次交易各方提供,提供方对所提供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2、本财务顾问报告是在假设本次交易各方当事人均全面和及时履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和声明或承诺的基础上出具;

3、本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对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报告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5、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就本次交易事项披露的相关公告,查阅有关文件。

2-1-3

目 录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和承诺 ...... 1

一、独立财务顾问承诺 ...... 1

二、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 2

目 录 ...... 3

释 义 ...... 8

重大事项提示 ...... 13

一、本次交易方案调整 ...... 13

二、本次重组方案简要介绍 ...... 17

三、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 23

四、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影响 ...... 23

五、本次重组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 26

六、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以及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 26

七、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 28

八、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 ...... 32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 34

十、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 ...... 34

重大风险提示 ...... 35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 35

二、交易标的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影响的风险 ...... 37

三、财务风险 ...... 38

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 ...... 40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及协同效应 ...... 40

二、本次交易方案调整 ...... 48

三、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 52

四、本次交易的性质 ...... 66

五、本次交易对于上市公司的影响 ...... 67

2-1-4六、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 ...... 70

七、交易各方重要承诺 ...... 71

八、本次交易业绩承诺及补偿的可实现性 ...... 87

第二章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 92

一、基本信息 ...... 92

二、历史沿革 ...... 92

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大股东情况 ...... 101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101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的控股权变动情况 ...... 102

六、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 102

七、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 102

八、最近三年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 104

九、上市公司合规经营情况 ...... 104

第三章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 105

一、交易对方概况 ...... 105

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 ...... 106

三、募集配套资金交易对方 ...... 200

四、其他事项说明 ...... 201

第四章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 203

一、基本情况 ...... 203

二、历史沿革 ...... 203

三、近三年内增资、股权转让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或估值情况分析 ...... 214

四、股权结构及产权控制关系 ...... 216

五、下属企业构成 ...... 218

六、主要资产权属、主要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 ...... 221

七、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合法合规情况 ...... 236

八、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 236

九、主要财务数据 ...... 256

十、涉及的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有关报批事项 ..... 257十一、债权债务转移情况 ...... 258

2-1-5十二、报告期内主要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 ...... 258

第五章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 264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 264

二、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 264

三、发行对象 ...... 264

四、发行规模及发行数量 ...... 265

五、锁定期安排 ...... 265

六、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 ...... 265

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 ...... 266

八、募集配套资金的管理 ...... 268

九、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失败的补救措施 ...... 268

十、募集配套资金对收益法评估的影响 ...... 269

第六章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情况 ...... 270

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种类、面值和上市地点 ...... 270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 270

三、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初始转股价格 ...... 270

四、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 ...... 271

五、债券期限 ...... 271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及还本付息 ...... 271

七、转股期限 ...... 272

八、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 ...... 272

九、转股数量 ...... 272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 ...... 272

十一、有条件强制转股 ...... 273

十二、转股股份的来源 ...... 273

十三、担保事项及评级事项 ...... 273

十四、限售期安排 ...... 273

十五、转股年度股利归属 ...... 275

十六、受托管理事项 ...... 275

十七、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 275

2-1-6十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 ...... 278

十九、过渡期损益安排 ...... 279

第七章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 280

一、标的资产定价原则 ...... 280

二、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 280

三、评估假设 ...... 286

四、市场法评估情况 ...... 287

五、收益法评估情况 ...... 305

六、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标的评估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分析 ...... 322

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 325

八、本次交易资产定价的合理性 ...... 326

第八章 本次交易主要合同 ...... 328

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 328

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 338

三、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 340

四、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 344

第九章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346

一、基本假设 ...... 346

二、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 ...... 346

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的核查情况 ...... 365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定向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定价的合理性分析 ...... 407

五、本次评估所选取的评估方法的适当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重要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的核查意见 ...... 407

六、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问题的核查意见 ...... 408

七、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经营业绩、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治理机制的核查意见 ...... 409

2-1-7

八、对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相关的违约责任切实有效的核查意见 ...... 409

九、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 410

十、本次交易是否涉及私募投资基金以及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 ...... 410

十一、本次交易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 411

十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股票交易自查结果 ...... 412

十三、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 417

第十章 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情况 ...... 418

一、独立财务顾问内部审核程序 ...... 418

二、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意见 ...... 419

第十一章 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 420

2-1-8

释 义

本报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一般名词释义
本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二次修订稿)》
重组报告书/草案《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二次修订稿)》
预案《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
公司/上市公司/思瑞浦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536)
创芯信息珠海创芯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交易对方之一,曾用名:深圳创芯发展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创芯科技珠海创芯微科技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交易对方之一,曾用名:深圳创芯科技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创芯技术创芯微电(珠海)技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交易对方之一,曾用名:深圳创芯技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创芯致诚深圳创芯致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芯动能投资苏州芯动能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交易对方之一
东莞勤合东莞勤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本次交易对方之一
深创投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对方之一
红土一号深圳市红土一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交易对方之一
宁波芯可智宁波芯可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交易对方之一
盛宇投资江苏盛宇华天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交易对方之一,曾用名:江苏盛宇华天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南京俱成南京俱成秋实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交易对方之一
苏州华业苏州华业致远三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交易对方之一
创东方投资深圳市创东方富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交易对方之一
宁波益慧宁波益慧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交易对方之一
龙岗金腾深圳龙岗区金腾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交易对方之一
交易对方杨小华、白青刚、艾育林、顾成标、朱袁正、珠海创芯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创芯微科技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创芯微电(珠海)技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芯动能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勤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红土一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芯可智股权投资合伙

2-1-9

企业(有限合伙)、江苏盛宇华天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俱成秋实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华业致远三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创东方富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益慧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龙岗区金腾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业绩承诺方杨小华、白青刚、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
艾卓奇科技深圳艾卓奇科技有限公司
创芯半导体深圳创芯半导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标的公司/交易标的/目标公司/创芯微深圳市创芯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创芯微有限深圳市创芯微微电子有限公司
创芯数模创芯数模(珠海)科技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财务投资人朱袁正、顾成标、芯动能投资、东莞勤合、深创投、红土一号、宁波芯可智、盛宇投资、南京俱成、苏州华业、创东方投资、宁波益慧、龙岗金腾
标的公司创始股东杨小华、白青刚
标的公司管理团队股东杨小华、白青刚、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
标的资产深圳市创芯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00.00%股权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上市公司拟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向创芯微19名股东购买创芯微10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华芯创投上海华芯创业投资企业
金樱投资苏州金樱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苏州工业园区金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顾问/国浩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阅机构/普华永道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机构/中联评估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审计报告》《深圳市创芯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 518Z0547号)
《模拟审计报告》《深圳市创芯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模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518Z0563号)
《备考审阅报告》《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及截至2024

2-1-10

年3月31日止3个月期间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阅字(2024)第0015号)
《资产评估报告》《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收购深圳市创芯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4]第153号)
发改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SIA美国半导体工业协会
意法半导体ST Microelectronics及其子公司
比亚迪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德州仪器、TITexas Instruments及其子公司
ADIAnalog Devices, Inc.及其子公司,ADI于2021年8月收购了Maxim Integrated Products, Inc.
美蓓亚三美美蓓亚三美株式会社(MinebeaMitsumi Inc.)及其子公司,旗下品牌包括美之美(Minebea)、艾普凌科(ABLIC)等。
日本理光理光集团(Ricoh Company, Ltd.)及其子公司
赛微微电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圣邦股份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台湾茂矽台湾茂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MOSEL VITELIC INC.
京力科技京力科技有限公司,英文名:Jin-Power Technology Ltd.
潮电智库深圳市潮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品牌,以数据研究&市场营销“双智库”模式,提供数据报告、市场分析、品牌推广媒体营销、峰会/沙龙、政企合作、投融资咨询等服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定价基准日思瑞浦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评估基准日2023年9月30日
报告期/最近两年及一期2022年度、2023年及2024年1-3月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上市公司与杨小华、白青刚、艾育林、创芯信息等19名交易对方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上市公司与杨小华、白青刚、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签署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上市公司与杨小华、白青刚、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上市公司与杨小华、白青刚、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1-11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格式准则第2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
《重组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公司章程》《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亿元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二、专业名词或术语释义
集成电路、芯片、ICIntegrated Circuit的缩写,即集成电路,是一种通过一定工艺把一个电路中所需的晶体管、二极管、电阻、电容和电感等元件及布线互连一起,制作在一小块或几小块半导体晶片或介质基片上,然后封装在一个管壳内,成为具有所需电路功能的微型电子器件或部件
晶圆Wafer,指经过特定工艺加工,具备特定电路功能的硅半导体集成电路圆片,经切割、封装等工艺后可制作成IC成品
封装把晶圆上的半导体集成电路,用导线及各种连接方式,加工成含外壳和管脚的可使用的芯片成品,起到安放、固定、密封、保护芯片和增强电热性能的作用
测试集成电路晶圆测试、成品测试、可靠性试验和失效分析等
信号链一个系统中信号从输入到输出的路径,从信号的采集、放大、传输、处理一直到对相应功率器件产生执行的一整套信号流程
电源管理芯片在电子设备系统中担负起对电能的变换、分配、检测及其他电能管理的职责的模拟芯片
电池管理芯片用于管理电池的充放电功率、电量测量、电池健康度监测、温度控制等的模拟芯片
锂电保护芯片用于电池状态监控和电池单体均衡,通过实时监测每节电池或电池包,避免出现过充、过放、过流和短路等故障的电池管理芯片,根据管理的电池节数和功能不同通常分为单节锂电保护芯片和多节锂电保护芯片
二合一锂电保护芯片集成了控制IC和功率器件的单节锂电保护芯片,根据控制IC和功率器件是否集成在一颗晶粒上分为单芯片二合一锂电保护芯片(1颗晶粒集成了控制IC和功率器件)和普通的合封二合一锂电保护芯片(通过封装集成工艺,将分别实现控制IC和功率器件的2颗晶粒进

2-1-12

行合封)
AC/DC一种电源供应器,可以将交流电转换为直流电,为各种电子设备提供稳定的电源输出
AFE模拟前端,在BMS里面专指电池采样芯片,用来采集电芯电压和温度等
BCD一种结合了BJT、CMOS和DMOS的单片IC制造工艺
BJT双极结型晶体管,是一种用来放大和开关电信号的半导体器件
BMS电池管理系统,一种对电池进行监控和管理的系统,通过对电压、电流、温度等参数采集、计算,进而控制电池的充放电过程,实现对电池的保护,提升电池综合性能的管理系统
CCM连续导通模式,在一个开关周期内,电感电流从不会到0
DCM断续导通模式,在一个开关周期内,电感电流总会到0
DC/DC开关电源芯片,利用电容、电感的储能的特性,通过可控开关进行高频开关的动作,将输入的电能储存在电容(感)里,当开关断开时,电能再释放给负载,提供能量
EMI电磁干扰,是电子设备(干扰源)通过电磁波对其他电子设备产生干扰的现象
Fabless无晶圆厂的集成电路企业经营模式,采用该模式的厂商仅进行芯片的设计、研发、应用和销售,而将晶圆制造、封装和测试外包给专业的晶圆代工、封装和测试厂商
IGBT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是一种复合全控型电压驱动式功率半导体器件,与MOSFET结构功能相似,可控制的电压范围更高
IPM一种智能功率模块,通常用于电力电子应用中,特别是用于驱动电机、逆变器和其他高功率应用中
LDO低压差线性稳压器
MCU微控制单元,一种嵌入式系统中常见的芯片,作为一种专用的计算机芯片,主要用于控制和执行嵌入式设备的操作
MOS、MOSFET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晶体管,是一种可以广泛使用在模拟电路与数字电路的场效应晶体管
PCB印制电路板,又称印刷线路板,是重要的电子部件,是电子元器件的支撑体,是电子元器件电气连接的载体
PFM脉冲频率调制,调制信号的频率随输入信号幅值而变化,其占空比不变
PMIC电源管理集成电路,主要特点是高集成度,将传统的多路输出电源封装在一颗芯片内,使得多电源应用场景高效率更高、体积更小
PWM

脉宽宽度调制,在控制电路输出频率不变的情况下,通过电压反馈调整其占空比,达到稳定输出电压的目的

TWS真无线立体声蓝牙耳机
UPS无间断电源,是一种电力备份设备,用于在停电或电力波动时保持电子设备不间断地运行

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报告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调整

(一)重组方案调整的基本情况

2023年6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及相关公告。

由于公司拟调整交易对方(减少艾育林、增加芯动能投资及宁波益慧)、同时变更交易对价支付方式,构成方案重大调整。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次调整后的交易方案,并披露了《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相关公告。

前述草案披露后,经上市公司与艾育林协商,拟新增收购艾育林持有的创芯微

14.7426%股份。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二次调整后的交易方案。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情况汇总如下:

调整内容调整前第一次方案调整后第二次方案调整后
标的资产范围创芯微95.6587%股份创芯微85.2574%股份创芯微100.00%股份
调整交易对方杨小华、白青刚、艾育林、顾成标、朱袁正、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东莞勤合、深创投、红土一号、宁波芯可智、盛宇投资、南京俱成、苏州华业、创东方投资、龙岗金腾17名交易对方杨小华、白青刚、顾成标、朱袁正、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东莞勤合、深创投、红土一号、宁波芯可智、盛宇投资、南京俱成、苏州华业、创东方投资、龙岗金腾、芯动能投资、宁波益慧18名交易对方(较调整前减少艾育林、增加芯动能投资及宁波益慧)杨小华、白青刚、艾育林、顾成标、朱袁正、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东莞勤合、深创投、红土一号、宁波芯可智、盛宇投资、南京俱成、苏州华业、创东方投资、龙岗金腾、芯动能投资、宁波益慧19名交易对方(较第一次方案调整后增加艾育林)

2-1-14

调整内容调整前第一次方案调整后第二次方案调整后
定价基准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调整交易对价支付方式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

具体调整如下:

1、第一次交易方案调整

(1)标的资产范围调整

调整前:

标的资产范围为:创芯微95.6587%股份。调整后:

标的资产范围为:创芯微85.2574%股份。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相较于前一次方案减少收购创芯微10.4013%股份。

(2)调整交易对方

调整前:

交易对方为杨小华、白青刚、艾育林、顾成标、朱袁正、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东莞勤合、深创投、红土一号、宁波芯可智、盛宇投资、南京俱成、苏州华业、创东方投资、龙岗金腾17名交易对方。调整后:

因芯动能投资、宁波益慧加入本次交易,艾育林退出本次交易,交易对方为杨小华、白青刚、顾成标、朱袁正、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东莞勤合、深创投、红土一号、宁波芯可智、盛宇投资、南京俱成、苏州华业、创东方投资、龙岗金腾、芯动能投资、宁波益慧18名交易对方。

(3)定价基准日的调整

调整前:

前次方案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股份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和1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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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价之一的80%,即182.76元/股。调整后:

本次方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5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和1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80%。

(4)调整交易对价支付方式

调整前:

前次方案为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向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标的公司95.6587%股份,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调整后:

本次方案为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向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标的公司85.2574%股份,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2、第二次交易方案调整

(1)标的资产范围调整

调整前:

标的资产范围为:创芯微85.2574%股份。

调整后:

标的资产范围为:创芯微100.00%股份。

第二次方案调整后相较于第一次方案调整后新增收购创芯微14.7426%股份。

(2)调整交易对方

调整前:

第一次方案调整后,交易对方为杨小华、白青刚、顾成标、朱袁正、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东莞勤合、深创投、红土一号、宁波芯可智、盛宇投资、南京俱成、苏州华业、创东方投资、龙岗金腾、芯动能投资、宁波益慧18名交易对方。

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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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艾育林加入本次交易,第二次方案调整后交易对方为杨小华、白青刚、艾育林、顾成标、朱袁正、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东莞勤合、深创投、红土一号、宁波芯可智、盛宇投资、南京俱成、苏州华业、创东方投资、龙岗金腾、芯动能投资、宁波益慧19名交易对方。

(3)定价基准日的调整

调整前:

第一次方案调整后,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5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和1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80%。

调整后:

第二次方案调整后,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5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和1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80%。

(二)上述两次交易方案调整构成重大方案调整

1、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中对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进行了明确:

“(一)拟对交易对象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1、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有关交易标的变更的规定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2、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百分之二十的。

(二)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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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百分之二十;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三)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可以提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2、上述两次交易方案调整构成重大方案调整

2024年1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次调整后的交易方案,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等规定,第一次交易方案调整涉及新增交易对方,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2024年2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二次调整后的方案,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等规定,第二次交易方案调整也涉及新增交易对方,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二、本次重组方案简要介绍

(一)重组方案概况

交易形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交易方案简介本次交易方案包括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1)上市公司拟向杨小华、白青刚、艾育林、创芯信息、创芯科技等19名交易对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收购创芯微100.00%股权;(2)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交易价格 (不含募集配套资金金额)106,000.00万元
交易标的名称深圳市创芯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00.00%股权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电池管理芯片及电源管理芯片的研发、设计和销售
所属行业集成电路设计行业
其他 (如为拟购买资产)符合板块定位?是 □否 □不适用
属于上市公司的同行业或上下游?是 □否
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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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性质构成关联交易□是 ?否
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是 ?否
构成重组上市□是 ?否
本次交易有无业绩补偿承诺?有 □无
本次交易有无减值补偿承诺?有 □无
其它需特别说明的事项本次交易中针对不同的交易对方涉及的差异化定价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评估基准日,创芯微100.00%股权评估值为106,624.04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标的公司全部股权的交易作价确定为106,000.00万元。其中杨小华、白青刚、创芯信息、创芯技术、创芯科技(即标的公司管理团队股东)合计交易对价为57,207.57万元,对应创芯微100.00%股东权益价值为87,201.28万元,艾育林交易对价为16,953.97万元,对应创芯微100.00%股东权益价值为115,000.00万元,其余交易对方合计交易对价为31,838.46万元,对应创芯微100.00%股东权益价值为162,000.00万元,所有交易对方合计交易对价为106,000.00万元。本次交易的差异化定价综合考虑不同交易对方初始投资成本等因素,由交易各方自主协商确定,差异化定价系交易对方之间的利益调整,上市公司支付对价总额对应的标的公司100.00%股权作价不超过标的公司100.00%股权评估值,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交易标的的评估情况

单位:万元

交易标的名称基准日评估 方法评估结果增值率/溢价率本次拟交易的权益比例交易价格其他说明
创芯微2023年9月30日市场法106,624.04317.23%100.00%106,000.00-

(三)本次重组的支付方式及差异化作价安排

单位:万元

序号交易对方标的公司支付方式向该交易对方支付总对价
出资金额出资比例现金对价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价
1杨小华592.2115.79%2,754.2111,016.8313,771.04
2白青刚270.977.23%1,260.205,040.796,300.99
3创芯信息1,228.5532.76%11,427.3117,140.9628,568.27
4创芯科技206.755.51%1,923.072,884.614,807.68
5创芯技术161.684.31%1,503.832,255.753,759.58
6芯动能投资143.133.82%6,183.20-6,183.20
7顾成标113.163.02%4,888.37-4,888.37
8东莞勤合71.561.91%3,091.60-3,091.60
9深创投66.181.76%2,858.82-2,858.82
10红土一号60.111.60%2,596.96-2,59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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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交易对方标的公司支付方式向该交易对方支付总对价
出资金额出资比例现金对价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价
11宁波芯可智57.251.53%2,473.30-2,473.30
12盛宇投资57.251.53%2,473.30-2,473.30
13朱袁正48.501.29%2,095.01-2,095.01
14南京俱成28.630.76%1,236.63-1,236.63
15苏州华业28.630.76%1,236.63-1,236.63
16创东方投资28.630.76%1,236.63-1,236.63
17宁波益慧19.670.52%849.68-849.68
18龙岗金腾14.310.38%618.33-618.33
19艾育林552.8514.74%16,953.97-16,953.97
合计3,750.00100.00%67,661.0538,338.95106,000.00

本次交易中针对不同的交易对方涉及的差异化定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涉及的交易对方对应创芯微100%股权估值合计持股比例相应交易对价
1杨小华、白青刚、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87,201.2865.60%57,207.57
2艾育林115,000.0014.74%16,953.97
3其他交易对方162,000.0019.65%31,838.46
合计100.00%106,000.00

截至评估基准日,创芯微100.00%股权评估值为106,624.04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标的公司全部股权的交易作价确定为106,000.00万元。其中杨小华、白青刚、创芯信息、创芯技术、创芯科技(即标的公司管理团队股东)合计交易对价为57,207.57万元,对应创芯微100.00%股东权益价值为87,201.28万元,艾育林交易对价为16,953.97万元,对应创芯微100.00%股东权益价值为115,000.00万元,其余交易对方合计交易对价为31,838.46万元,对应创芯微100.00%股东权益价值为162,000.00万元,所有交易对方合计交易对价为106,000.00万元。

标的公司管理团队认同上市公司的业务发展战略及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在产品品类、技术积累及客户资源等多方面的协同效应。本次交易前,标的公司财务投资人的投资估值较高且财务投资人多为市场知名投资机构或个人,经过交易各方的多轮沟通谈判,最终形成以下作价安排:在标的公司100.00%股权交易作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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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0.00%股权评估值的前提下,财务投资人参考相关增资协议约定的回购条款利率、以100.00%股权估值为162,000.00万元确定交易作价,经交易各方充分协商博弈,艾育林以100.00%股权估值为115,000.00万元确定交易作价,财务投资人、艾育林的差异化作价和评估值之间的差额由标的公司管理团队股东让渡,进而确定标的公司管理团队股东获得的交易作价对应标的公司100.00%股权估值为87,201.28万元,标的公司管理团队股东将通过持有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推动协同效应落地等方式助力上市公司长远发展、获取其相应的回报。本次交易的差异化定价综合考虑不同交易对方初始投资成本等因素,由交易各方自主协商确定,差异化定价系交易对方之间的利益调整,上市公司支付对价总额对应的标的公司100.00%股权作价不超过标的公司100.00%股权评估值,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发行情况

证券种类可转换为上市公司普通股A股的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
票面利率0.01%/年存续期限自发行之日起4年
定价基准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初始转股价格15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发行数量3,833,893张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是否设置转股价格修正条款?是 ?否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间,如上市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50%时,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方案并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转股价格因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是否约定赎回条款?是 ?否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得在限售期限内进行回售和赎回,不得在相应年度的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前进行回售和赎回。 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则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将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日至赎回完成日期间的利息,但已支付的年利息予以扣除)赎回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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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债券。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1,000万元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上市公司有权提出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日至赎回完成日期间的利息,但已支付的年利息予以扣除)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是否约定回售条款□是 ?否
锁定期安排杨小华、白青刚、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结束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得转让,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取得的股份,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回购行为)。 在满足上述法定限售期的同时,根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杨小华、白青刚、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各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取得的股份解锁安排如下: 对于杨小华、白青刚而言,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取得的股份,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之日起至业绩承诺期(即2024年度、2025年度及2026年度,下同)届满经上市公司委托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资产减值情况出具专项报告之日或者有关利润补偿义务、减值补偿义务(如有)实施完毕之日(以二者较晚发生之日为准)期间内不得转让。 对于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而言,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取得的股份: ①业绩承诺期前二年内(即2024年度、2025年度),在会计师事务所就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后,根据标的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情况,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各方当期可解除锁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其通过本次交易应获得的交易对价总额×标的公司截至当期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承诺净利润总和-已支付的现金对价)/100-截至当期已解除锁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可解锁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解锁,不足1张部分,累计到下一年度解锁。 且业绩承诺期届满前,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累计可解除锁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的1/2。 ②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在标的公司实现承诺净利润且标的公司未发生减值,或者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履行完毕业绩补偿义务及减值补偿义务后,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累计可解除锁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的100%(包含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因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及减值补偿义务而已补偿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 ③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票后的限售期及解锁安排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杨小华、白青刚、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基于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后的股份而享有的公司派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及解锁安排。 如上述限售期及解锁安排与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意见不符的,杨小华、白青刚、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意见相应调整限售期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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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

根据《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的,定向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日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百分之八十。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和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情况如下:

交易均价计算类型交易均价(元/股)交易均价的80%(元/股)
前20个交易日107.2885.83
前60个交易日134.44107.56
前120个交易日154.79123.84

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在充分、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定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5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和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在本次交易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所参考的定价基准日至到期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交易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格,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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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一)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概况

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发行股份38,338.00万元
合计38,338.00万元
发行对象发行股份不超过三十五名特定对象
募集配套资金用途项目名称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万元)使用金额占全部募集配套资金金额的比例
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及中介机构费用38,338.00100.00%
合计38,338.00100.00%

(二)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情况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定价基准日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本次发行股份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市场询价的情况协商确定。
发行数量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8,338.0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总股本的30%。募集配套资金的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将在上交所审核通过并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询价结果确定。
锁定期安排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认购方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锁定期内,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承诺。 如前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四、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影响

(一)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致力打造成一家模拟与嵌入式处理器的芯片公司,产品以信号链和电源模拟芯片为主,并逐渐融合嵌入式处理器,提供全方面的解决方案,应用范围涵盖信息通讯、工业控制、监控安防、医疗健康、仪器仪表、新能源与汽车等众多领域。标的公司是一家专注于高精度、低功耗电池管理及高效率、高密度电源管理芯片研发和销售的集成电路设计公司,经过多年深耕及创新,已形成了完整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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矩阵和应用领域,产品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领域。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与标的公司在现有的产品品类、客户资源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形成积极的互补关系,借助彼此积累的研发实力和优势地位,实现业务上的有效整合,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扩大公司整体销售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不会发生变化,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得以提升,上市公司不存在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情况。

(二)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为132,601,444股,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若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配套融资及其他非本次交易导致的股权结构变动因素,则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发生变化。

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不考虑配套融资的情况下,假设本次交易中以标的资产作价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将所持有的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初始转股价格转换为上市公司股票,则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重组前重组后
持股数量(股)股比持股数量(股)股比
上海华芯创业投资企业22,113,97516.68%22,113,97516.38%
ZHIXU ZHOU9,988,6487.53%9,988,6487.40%
苏州金樱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920,7127.48%9,920,7127.35%
FENG YING9,360,3617.06%9,360,3616.93%
哈勃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5,809,0664.38%5,809,0664.3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5,276,4843.98%5,276,4843.9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5,000,0003.77%5,000,0003.70%
苏州安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4,102,1243.09%4,102,1243.0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4,000,0003.02%4,000,0002.96%
嘉兴棣萼芯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146,2322.37%3,146,2322.33%
杨小华--697,2670.52%

2-1-25

股东名称重组前重组后
持股数量(股)股比持股数量(股)股比
白青刚--319,0370.24%
创芯信息--1,084,8700.81%
创芯科技--182,5700.14%
创芯技术--142,7680.11%
其他股东53,883,84240.64%53,883,84239.91%
合计132,601,444100.00%135,027,956100.00%

注:表中列示的本次交易前股东持股情况引自上市公司2024年3月31日股东名册,交易对方取得新增股份数量按照向下取整精确至整数股。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均无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最终股权结构将根据最终实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和实际转股数量确定。

(三)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经普华永道对上市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阅字(2024)第0015号),以及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最近一期的合并财务报表,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2024年3月31日/2024年1-3月2023年12月31日/2023年
交易前备考数变动交易前备考数变动
总资产(万元)580,635.23691,690.6319.13%590,779.71700,721.6518.6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万元)550,801.05555,176.450.79%557,887.43561,944.620.73%
营业收入(万元)20,001.1725,946.2129.72%109,351.91134,670.3423.1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万元)-4,916.76-4,719.384.01%-3,471.31-5,027.25-44.8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7-0.36增加0.01-0.28-0.41减少0.1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37-0.36增加0.01-0.28-0.41减少0.13

如果本次交易得以实施,上市公司总资产规模、收入规模等将增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无明显变化。2023年上市公司备考后净利润及基本每股收益有所降低,主要原因系标的公司无形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摊销以及本次交易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产生财务费用所致。2024年1-3月上市公司备考后净利润及基本每股收益有所提升,主要系标的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毛利率提升、经营情况改善、净利润增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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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的协同效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能够进一步拓展产品种类;进一步发挥规模优势,降低采购成本,并提高产品交付能力;根据总体发展战略并利用双方不同细分领域的优势,发挥双方技术协调性、统筹双方研发资源,整合双方既有的技术优势和研究成果,避免重复开发造成的资源浪费,提高研发效率,降低产品开发及迭代成本。

五、本次重组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本次交易方案实施前尚需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或核准,取得批准或核准前本次交易不得实施。本次交易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程序列示如下:

(一)标的公司整体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如需);

(二)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

(三)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其他必要的审批/备案程序(如适用)。

本次交易方案在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授权、审批和备案程序前,不得实施。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备案、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以及最终取得备案、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以及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一)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对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

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华芯创投、ZHIXU ZHOU、金樱投资、FENG YING已出具《关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发表了同意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

(二)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1、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减持计划

(1)金樱投资的股份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于2024年4月4日披露《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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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2024-040),公司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金樱投资发来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因自身资金需求,金樱投资计划根据市场情况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397,800股,拟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0.30%。减持期间本公告披露15个交易日后的2个月内。减持价格将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更事项的,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拟减持数量和比例进行调整。减持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股东名称计划减持数量(股)计划减持比例减持方式竞价交易减持期间减持合理价格区间拟减持股份来源拟减持原因
金樱投资不超过397,800股不超过0.30%竞价交易减持2024/4/29-2024/6/28按市场价格IPO前取得自身资金需求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金樱投资的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金樱投资出具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的减持计划已由上市公司进行披露,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已披露的减持计划进行操作。除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外,本企业无任何其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如本企业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进行减持,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之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应的程序。若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华芯创投出具承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无任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如本企业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进行减持,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之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应的程序。若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据届时法律法规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ZHIXU ZHOU出具承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无任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如本人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进行减持,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之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应的程序。若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上市公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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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投资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FENG YING出具承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无任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如本人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进行减持,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之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应的程序。若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持股5%以上股东ZHIXU ZHOU、FENG YING外)出具承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无任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如本人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进行减持,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之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应的程序。若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一)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法定程序

对于本次交易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已经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则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使投资者及时、公平地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信息。

(二)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披露。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三)网络投票安排

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为给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除现场投票外,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方案的表决将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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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别披露股东投票结果

上市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

(五)股份锁定安排

1、交易对方杨小华、白青刚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结束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得转让,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取得的股份,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且杨小华、白青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取得的股份,自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之日起至业绩承诺期届满经上市公司委托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资产减值情况出具专项报告之日或者有关利润补偿义务、减值补偿义务(如有)实施完毕之日(以二者较晚发生之日为准)期间内不得转让。

2、交易对方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结束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得转让,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取得的股份,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业绩承诺期前二年内(即2024年度、2025年度),在会计师事务所就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后,根据标的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情况,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各方当期可解除锁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其通过本次交易应获得的交易对价总额×标的公司截至当期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承诺净利润总和-已支付的现金对价)/100-截至当期已解除锁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可解锁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解锁,不足1张部分,累计到下一年度解锁。

且业绩承诺期届满前,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累计可解除锁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的1/2。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在标的公司实现承诺净利润且标的公司未发生减值,或者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履行完毕业绩补偿义务及减值补偿义务后,创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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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芯科技、创芯技术累计可解除锁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的100%(包含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因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及减值补偿义务而已补偿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锁定期内,交易对方基于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后的股份而享有的公司派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上述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规定不相符,将根据相关监管规定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基于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后的股份转让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1、业绩承诺

根据业绩承诺方与上市公司已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方杨小华、白青刚、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承诺标的公司2024年度、2025年度和2026年度净利润合计不低于22,000万元。上述净利润的计算,以公司委托的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标的公司合并报表剔除因实施股权激励所涉及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准。

2、业绩补偿安排

(1)业绩承诺期补偿金额计算

业绩承诺方承诺,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如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则业绩承诺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上市公司予以补偿。

应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业绩补偿义务方合计获得的交易对价(即人民币57,207.57万元)。

(2)资产减值测试及补偿

业绩承诺期届满时,上市公司将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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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涉全部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经减值测试,如本次交易所涉全部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补偿义务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公式计算的应补偿金额,业绩补偿义务方应对上市公司另行补偿。业绩补偿义务方应另行补偿金额=本次交易所涉全部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补偿义务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公式计算的应补偿金额。

在计算上述期末减值额时,需扣除本协议签署后至业绩承诺期届满之日目标公司增资、减资、接受赠予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补偿方式、业绩补偿及减值测试补偿的实施和违约责任等其他约定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八章 本次交易主要合同”之“三、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及“四、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七)重组过渡期损益及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产生的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在过渡期内产生的亏损部分,由杨小华、白青刚、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按照《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日其各自持有的标的公司注册资本占其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现金方式补足。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上市公司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完成后各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共同享有。

(八)本次交易的资产定价公允、公平、合理

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评估,确保拟购买资产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亦对本次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已对评估合理性以及定价公允性等进行分析。

(九)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本次重组的交易各方均已承诺保证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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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

(一)本次交易对当期每股收益的影响

根据经普华永道对上市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阅字(2024)第0015号),以及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最近一期的合并财务报表,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2024年3月31日/2024年1-3月2023年12月31日/2023年
交易前备考数变动交易前备考数变动
总资产(万元)580,635.23691,690.6319.13%590,779.71700,721.6518.6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万元)550,801.05555,176.450.79%557,887.43561,944.620.73%
营业收入(万元)20,001.1725,946.2129.72%109,351.91134,670.3423.1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万元)-4,916.76-4,719.384.01%-3,471.31-5,027.25-44.8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7-0.36增加0.01-0.28-0.41减少0.1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37-0.36增加0.01-0.28-0.41减少0.13

如果本次交易得以实施,上市公司总资产规模、收入规模等将增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无明显变化。2023年上市公司备考后净利润及基本每股收益有所降低,主要原因系标的公司无形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摊销以及本次交易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产生财务费用所致。2024年1-3月上市公司备考后净利润及基本每股收益有所提升,主要系标的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毛利率提升、经营情况改善、净利润增厚。

(二)上市公司对防范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采取的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本次交易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的回报能力,上市公司拟采取以下具体措施,降低本次重组可能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风险管控能力,提高经营效率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持续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上市公司日常运营效率。上市公司将持续增强价值创造、风险管控能力,健全和完善稳健经营、稳步发展的企业运行体系,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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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维护股东利益

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分配形式、分配条件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并在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广大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持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更好地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及投资者合法权益。

3、相关方已出具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和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华芯创投作出以下承诺:

“1、本企业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据届时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有)。”

(2)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上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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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上市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拟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完成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据届时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有)。”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上市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保荐机构资格。

十、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

本报告的全文及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意见已在上交所网站披露,投资者应据此作出投资决策。

本报告披露后,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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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重组时,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交易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注册,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二)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本次交易从重组报告书披露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此期间本次交易可能因下列事项而暂停、中止或取消:

1、上市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在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过程中,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内幕信息的传播,但仍不排除上市公司存在因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暂停、中止或取消本次重组的风险。

2、在本次交易的推进过程中,市场环境可能会发生变化,监管机构的审核要求也可能对交易方案产生影响,交易各方可能需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监管机构的审核要求完善交易方案。如交易各方无法就完善交易方案的措施达成一致,则本次交易存在取消的风险。

3、本次交易存在因标的公司出现无法预见的其他重大不利事项,而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4、其他无法预见的可能导致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事项。

(三)标的公司未能实现业绩承诺的风险

杨小华、白青刚、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为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方,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2024年度、2025年度和2026年度净利润合计不低于2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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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净利润的计算,以公司委托的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标的公司合并报表剔除因实施股权激励所涉及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准。上述业绩承诺是业绩补偿义务人综合考虑行业发展前景、业务发展规划等因素所做出的预测,但是业绩承诺期内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均可能给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造成不利影响。如果标的公司经营情况未达预期,可能导致业绩承诺无法实现,进而影响上市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和盈利水平。同时,尽管上市公司已经与承担业绩补偿责任的交易对方签订了明确的补偿协议,约定补偿义务人在需要业绩补偿时优先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补偿;若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足以补偿的,应以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有)进行补偿;若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股份均不足以补偿的,由业绩补偿义务方以现金补偿,但本次交易依然存在业绩补偿承诺实施的违约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

(四)业绩补偿金额未完整覆盖交易对价的风险

为充分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方案设定了业绩补偿条款。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106,000.00万元,业绩承诺方以其取得的可转债及现金对价的税后净额作为补偿上限。若业绩承诺期间实现的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存在业绩补偿金额无法覆盖对应全部交易对方获得交易对价的风险。

(五)标的公司评估增值较高的风险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4]第153号),以2023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100%股权的评估值为106,624.04万元,较模拟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口径账面净资产25,555.12万元,增值81,068.92万元,增值率317.23%。

虽然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严格执行了相关规则,但仍可能出现因未来实际情况与评估假设不一致,特别是政策法规、经济形势、市场环境等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影响本次评估的相关假设及限定条件,可能导致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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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标的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影响的风险

(一)下游需求下滑及半导体行业周期性波动的风险

半导体行业本身存在强周期性,且与宏观经济的关联性较大。2022年以来,受全球宏观经济、各国贸易政策及国际局势等多重影响,半导体行业发生新一轮周期性波动。2022年及2023年A股半导体行业上市公司净利润同比变动中位数分别为-14.54%及-33.46%,标的公司同行业可比公司2022年及2023年的净利润平均同比下滑37.29%和64.40%。如果未来半导体行业的景气度产生较大波动,将对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经营业绩及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与同行业龙头公司相比,标的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能力方面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受全球宏观经济、下游应用行业规模增速放缓、半导体行业周期性波动及市场竞争加剧的影响,2022年度及2023年标的公司毛利率有所降低。虽然标的公司部分产品的毛利率在2023年已出现部分回升,且标的公司正在陆续推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但标的公司未来能否保持持续增长仍受到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格局、人才培养、资金投入、研发能力、企业管理等诸多因素影响,任何不利因素都可能导致标的公司经营业绩增长放缓、业绩下滑。因此标的公司存在经营业绩及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三)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标的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包括ADI、美蓓亚三美、日本理光等海外成熟厂商,及赛微微电、芯朋微等国内一流厂商,虽然标的公司部分产品已处于国内厂商的第一梯队,但若标的公司在产品研发、技术研发、产品销售模式等方面不能够持续创新或改造,标的公司将无法继续保持竞争优势,从而对标的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四)整合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能够在研发优势互补、丰富产品品类、供应链融合、销售渠道共建等方面发挥协同作用,提升上市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如果重组完成后双方业务及人员的整合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以及在管理制度、内控体系等方面未能及时进行合理、必要调整,可能会影响上市公司的运营,进而导致本次重组整合效果不如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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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风险

(一)本次交易摊薄上市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总股本规模将增加。根据备考报表,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2023年的基本每股收益将从-0.28元/股下降至-0.41元/股,2024年的基本每股收益将从-0.37元/股增加至-0.36元/股,2023年基本每股收益有所摊薄主要系标的公司无形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摊销以及本次交易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产生财务费用所致。本次交易是上市公司在电源管理芯片业务上的进一步拓展,有助于丰富上市公司产品布局、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时标的公司管理团队股东也对标的公司的未来业绩做出了业绩承诺。

若标的资产的未来经营效益不及预期,则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等即期回报指标将面临进一步被摊薄的风险。

(二)商誉减值的风险

由于本次交易系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确认较大金额的商誉。根据《备考审阅报告》,截至2024年3月末,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商誉为73,843.55万元,占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为

10.68%、13.30%。本次交易形成的商誉不作摊销处理,但需在未来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如本次拟收购标的资产未来经营状况恶化,则存在商誉减值的风险,从而对上市公司当期损益造成不利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与创芯微进行资源整合,力争通过发挥协同效应,保持并提高创芯微的竞争力,以便尽可能地降低商誉减值风险。

(三)上市公司业绩下滑的风险

受经济形势、行业景气周期、客户去库存、终端市场需求不及预期、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及毛利率持续下滑,2023年度上市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9,351.91万元,同比下降38.68%,2024年一季度上市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0,001.17万元,同比下降34.90%。同时,为坚定推进平台化业务布局,上市公司持续加强研发及技术投入,推进海内外市场开拓,补充研发、销售人才,使得职工薪酬、研发材料费用、折旧摊销等相应增加,2023年度上市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471.31万元,同比下降113.01%,2024年一季度上市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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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916.76万元,同比下降。上市公司坚持“平台化”芯片公司战略,保持研发投入以增强市场竞争力,但若外部宏观环境、终端市场需求及行业竞争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上市公司的业绩存在持续下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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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及协同效应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国家政策持续多角度促进国内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集成电路产业是支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基础性、先导性和战略性产业,国家高度重视集成电路产业的高质量发展,近年来密集出台了多项支持政策,包括《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除上述各项鼓励政策,国家也站在国家战略高度对产业发展提出顶层规划,自上而下地从研发项目支持、产业投资、人才补贴等方面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扶持,促进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

2、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韧性强,国产替代进程不断加快

集成电路被誉为现代工业的“粮食”,2023年,由于通胀加剧以及智能手机、PC等终端市场需求减弱,全球集成电路市场出现一定程度调整;在经历过去2-3年快速增长及产能扩充后,行业供需逐渐平衡,2023年第四季度,下游消费电子需求开始温和复苏。在此背景下,全球集成电路产业仍保持了较强的发展韧性,根据SIA统计,尽管2023年半导体销售额5,268亿美元,较2022年的5,741亿美元下降8.2%,但2023年四季度全球半导体销售额同比增长11.6%,环比增长8.4%。中国是全球重要的集成电路市场,近年来在国家政策支持等因素的影响下,国内集成电路产业规模不断壮大,根据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统计,2023年中国集成电路产业销售额为12,276.9亿元,同比增长2.3%。同时,日益频繁的国际贸易摩擦对国产芯片的“自主、安全、可控”提出了迫切需求,加速了集成电路的国产替代进程,国内半导体供应链国产化进程不断加速。我国模拟芯片企业有望通过技术进步与自主创新,整合境内集成电路产业链资源,把握国产替代的历史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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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内高性能模拟芯片自给率低,国产厂商不断实现单点突破,未来增长空间广阔

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的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模拟芯片自给率不断提升,但总体仍处于较低水平,2021年中国模拟芯片自给率约为12%;模拟集成电路行业的头部企业目前仍被国外厂商所占据,排名前十的模拟芯片公司市场占有率约60%,均为国外厂商,除前十大模拟芯片公司外,余下单一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较低。与此同时,国内模拟芯片厂商正不断地在细分品类上实现单点突破,通过客户导入和寻求增量市场提升市场占有率、有序扩展产品线。相对分散的经营格局与模拟芯片的长生命周期、相对弱周期性、产品设计门槛高、人才培养时间长、制程要求不高等特点,为中国本土模拟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发展和并购重组提供了较为有利的市场条件,未来增长空间广阔。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1、拓宽技术与产品布局,加速扩张产品品类和下游领域

上市公司目前的产品以模拟芯片为主,2023年度上市公司信号链类模拟芯片的收入占比为79.63%,电源类模拟芯片的收入占比为20.02%,且电源类模拟芯片产品以线性电源产品为主,上市公司模拟芯片的下游应用领域主要为信息通讯、工业控制、监控安全、医疗健康、仪器仪表、新能源和汽车等。标的公司主要从事高精度、低功耗电池管理及高效率、高密度电源管理芯片研发和销售,标的公司经过多年深耕及创新,已形成了完整的产品矩阵和应用领域,凭借良好的技术实力与产品质量,成功进入下游行业龙头企业的供应链体系并达成良好合作关系,目前下游应用领域主要为消费领域,并逐步向工业等领域布局拓展。本次交易能够有效拓宽上市公司技术与产品布局,加快上市公司在电池管理及电源管理芯片领域布局,拓宽下游应用领域。

2、落实“平台型芯片公司”战略,持续向综合性模拟芯片厂商迈进

模拟芯片具有“品类多,应用广”的特点,近年来受益于下游新兴应用领域的快速发展及集成电路技术不断升级,下游客户对芯片产品的多样性、可靠性、定制化需求日益提高。上市公司致力于成为一家模拟与嵌入式处理器的平台型芯片公司,始终坚持研发高性能、高质量和高可靠性的集成电路产品,上市公司的发展战略之一即为加强电源管理产品线,保持与信号链相当的资源投入,持续丰富产品品类,加快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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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促进整体收入结构均衡发展。本次交易是上市公司落实“平台型芯片公司”战略的重要举措,交易完成后,有助于双方在产品品类扩充、研发优势互补、供应链及销售渠道融合等方面协同共进,有助于上市公司加速向综合性模拟芯片厂商迈进,为下游客户提供更加全面的芯片解决方案。

3、提升上市公司业务规模,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与市场竞争力上市公司多年来致力于模拟芯片的设计以及相关技术的开发,在模拟芯片领域积累了大量的技术经验,目前产品已覆盖信息通讯、工业控制、监控安全、医疗健康、仪器仪表、新能源和汽车等众多领域。标的公司在细分领域内有较强的技术优势,产品已成功导入多家国内外知名客户。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将进行深度融合和协同,上市公司的业务规模将得到提升。本次交易是上市公司拓展业务布局、提高市场竞争力的积极举措,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上市公司围绕主营业务发展的需求,将切实提高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

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同为模拟芯片设计公司,双方在产品品类、技术积累及客户资源等多方面均有协同效应。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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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能够进一步拓展产品种类、获得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时创芯微能够借助上市公司平台,建立更为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同时通过集团化采购、交叉客户导入等方式降低产品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具体协同效应如下:

1、研发优势互补,增强研发实力

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同属模拟芯片设计行业,双方产品底层技术具有相通性,双方在产品定义、集成电路IP、产品开发上具有较强的互补性和协同效应。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根据总体发展战略并利用双方不同细分领域的优势,发挥双方技术协调性、统筹双方研发资源,整合双方既有的技术优势和研究成果,避免重复开发造成的资源浪费,提高研发效率,降低产品研发成本。

2、丰富产品品类,加速产品迭代

模拟集成电路按细分功能可进一步分为线性器件(如放大器、比较器、模拟开关等)、信号接口、数据转换、电源管理器件等诸多品类,每一品类根据终端产品性能需求的差异又有不同的系列,在现今电子产品中几乎无处不在。

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虽同处于模拟芯片设计行业,但主要业务下游应用领域重叠度相对较低,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能够为上市公司带来更为丰富的锂电保护产品线,快速填充上市公司在电池管理芯片领域的空缺,并加速电池管理产品布局,包括且不限于BMS、AFE及电量计等;相关产品将与上市公司现有的信号链、电源管理芯片和嵌入式微处理器产品协同融合,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解决方案。

上市公司的电源管理芯片设计团队可以根据以往积累电源管理芯片产品开发经验,根据标的公司下游客户的使用需求,引入其过往开发的电路IP和质量管控体系,加速产品迭代,为更广市场应用市场的客户提供性能更优、成本更低、可靠性更高的产品。

3、共享客户资源,实现销售协同

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在通讯、工业、新能源汽车和消费电子领域各有所长,客户资源方面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客户群体的交叉和产品的互补性为未来双方客户相互渗透共享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基础。

标的公司长期耕耘消费电子市场,在手机、TWS耳机、可穿戴设备、电动工具等领域拥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模拟芯片按行业应用划分,消费类应用亦属于前四大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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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市场。相较于泛工业应用,消费电子应用对模拟芯片供应商在产品定义、产品迭代速度、弹性供应链建设等方面有较高的要求。创芯微能够协助上市公司拓展消费类应用市场,除现有电池管理及电源管理产品线以外,亦将加快上市公司现有技术储备在消费类领域转化为收入。标的公司产品电池及电源管理芯片产品在进入非消费电子领域时,受限于自身资源限制,在产品设计质量、可靠性、鲁棒性、过程管理、产品批量化和质量持续改进等体系建设上较难匹配客户要求,上市公司作为信号链芯片行业龙头,已建立完善的产品研发及质量管理体系,能够全流程体系赋能标的公司,助力标的公司创芯微产品拓展至工业、通讯、车规及新能源领域。上市公司下游客户多为知名终端厂家,依托上市公司已有的销售渠道,标的公司能够加快在锂保产品线在相关领域的推广。

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可通过客户资源共享,交叉营销、共同市场开拓等方式合作获取业务,推动经营业绩快速增长。

4、获取主营业务所需的研发人员

模拟集成电路的设计需要额外考虑噪声、匹配、干扰等诸多因素,要求其设计者既要熟悉集成电路设计和晶圆制造的工艺流程,又要熟悉大部分元器件的电特性和物理特性。加上模拟集成电路的辅助设计工具少、测试周期长等原因,培养一名优秀的模拟集成电路设计师往往需要1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标的公司的创始团队来自知名IC设计公司,核心团队拥有超过15年以上电池管理和电源管理芯片设计、研发和生产测试经验,研发成果覆盖电池管理芯片消费类电子、工业控制等应用领域,具备丰富的模拟集成电路设计经验及技术积累。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快速扩充研发队伍,提升新产品开发能力,增强公司的研发能力和技术服务水平。

5、加强采购体系的协同,降低采购成本

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同属模拟芯片设计行业,产品所需外协加工之晶圆、封测服务重合度较高。

相较于泛工业领域,消费电子应用市场的模拟芯片产品具有品类单一、量大等特点,对上市公司在电源管理芯片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上有较高要求。标的公司长期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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耘消费类市场,在弹性供应链、成本控制等方面积累的经验可以进一步补充上市公司的供应链体系,更好的实现供应链与研发技术的有效配合。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成本和库存,并提高产品交付能力。

另一方面,基于上市公司在采购供应链方面的管理优势,上市公司将赋能标的公司的采购管理,加强供应链质量管理,健全完善标的公司采购流程和成本管控体系,进一步优化采购成本。

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可以通过整合原材料供应链建立统一的、归一化的采购平台,强化采购协同合作以发挥规模效应,提升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原材料采购成本优势,进而提高整体盈利能力。

(四)本次交易的必要性

1、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的发展战略

上市公司致力于成为一家模拟与嵌入式处理器的平台型芯片公司,在信号链和电源管理芯片的基础上,逐渐融合嵌入式处理器,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的芯片解决方案。上市公司围绕上述发展战略,坚定推进平台化业务布局,在保证信号链芯片业务稳健增长的同时,进一步壮大电源产品线,不断丰富模拟产品品类与型号,加快市场拓展,巩固双轮驱动业务格局。同时结合宏观经济情况和资本市场发展变化情况,在保证内生稳健增长的前提下,围绕主营业务,寻求符合公司长期战略方向的外延发展机会,以加快成长,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

本次交易是公司根据上述发展战略进行的战略布局。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进一步扩展电源管理业务,进一步完善产品布局,符合上市公司的发展战略。

2、本次交易不存在不当市值管理行为

本次交易双方同属于集成电路设计行业,本次交易为典型的产业并购,具备产业基础和商业合理性,不存在“跨界收购”等市值管理行为。

3、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的减持情况

(1)FENG YING的减持情况

本次交易披露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FENG YING存在股份减持情形,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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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职务减持日期减持股数(股)减持方式
FENG YING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11/2444,000大宗交易
FENG YING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11/2716,000大宗交易

FENG YING已就上述股票交易事项出具承诺:“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2)金樱投资的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于2024年4月4日披露《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公司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金樱投资发来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因自身资金需求,金樱投资计划根据市场情况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397,800股,拟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0.30%。减持期间本公告披露15个交易日后的2个月内。减持价格将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更事项的,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拟减持数量和比例进行调整。减持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股东名称计划减持数量(股)计划减持比例减持方式竞价交易减持期间减持合理价格区间拟减持股份来源拟减持原因
金樱投资不超过397,800股不超过0.30%竞价交易减持2024/4/29-2024/6/28按市场价格IPO前取得自身资金需求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金樱投资的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金樱投资出具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的减持计划已由上市公司进行披露,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已披露的减持计划进行操作。除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外,本企业无任何其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如本企业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进行减持,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之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应的程序。若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除以上情形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交易停牌前6个月(即2022年11月27日-2023年5月29日)至重组报告书出具日不存在股份减持情形或者大比例减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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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重组期间减持计划的承诺函》,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之“七、交易各方重要承诺”之“(一)上市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股东、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4、本次交易具备商业实质

业务层面,本次交易双方同属集成电路设计行业。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能够在产品研发、客户资源等各方面产生协同效应,上市公司能够进一步拓展产品种类,完善战略布局,本次收购在业务上具备合理性和商业实质。

财务层面,依托于半导体行业的快速发展,及政策层面对半导体行业的支持,标的公司业务发展稳定,上市公司通过本次收购能够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本次收购在财务上具备商业合理性和商业实质。

上市公司已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评估,确保拟购买资产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亦对本次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已对评估合理性以及定价公允性等进行分析。本次交易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5、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同属集成电路设计行业。集成电路产业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国家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为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增强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我国今年以来推进了一系列支持和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政策,为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2021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里提出了:瞄准集成电路等前沿领域,实施一批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推动集成电路等产业创新发展。

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政策导向,有助于增强集成电路行业进一步发展,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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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交易方案调整

(一)重组方案调整的基本情况

2023年6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及相关公告。

由于公司拟调整交易对方(减少艾育林、增加芯动能投资及宁波益慧)、同时变更交易对价支付方式,构成方案重大调整。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次调整后的交易方案,并披露了《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相关公告。

草案披露后,经上市公司与艾育林协商,拟新增收购艾育林持有的创芯微14.7426%股份。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二次调整后的交易方案。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情况汇总如下:

调整内容调整前第一次方案调整后第二次方案调整后
标的资产范围创芯微95.6587%股份创芯微85.2574%股份创芯微100.00%股份
调整交易对方杨小华、白青刚、艾育林、顾成标、朱袁正、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东莞勤合、深创投、红土一号、宁波芯可智、盛宇投资、南京俱成、苏州华业、创东方投资、龙岗金腾17名交易对方杨小华、白青刚、顾成标、朱袁正、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东莞勤合、深创投、红土一号、宁波芯可智、盛宇投资、南京俱成、苏州华业、创东方投资、龙岗金腾、芯动能投资、宁波益慧18名交易对方(较调整前减少艾育林、增加芯动能投资及宁波益慧)杨小华、白青刚、艾育林、顾成标、朱袁正、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东莞勤合、深创投、红土一号、宁波芯可智、盛宇投资、南京俱成、苏州华业、创东方投资、龙岗金腾、芯动能投资、宁波益慧19名交易对方(较第一次方案调整后增加艾育林)
定价基准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调整交易对价支付方式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

具体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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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次交易方案调整

(1)标的资产范围调整

调整前:

标的资产范围为:创芯微95.6587%股份。调整后:

标的资产范围为:创芯微85.2574%股份。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相较于前一次方案减少收购创芯微10.4013%股份。

(2)调整交易对方

调整前:

交易对方为杨小华、白青刚、艾育林、顾成标、朱袁正、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东莞勤合、深创投、红土一号、宁波芯可智、盛宇投资、南京俱成、苏州华业、创东方投资、龙岗金腾17名交易对方。调整后:

因芯动能投资、宁波益慧加入本次交易,艾育林退出本次交易,交易对方为杨小华、白青刚、顾成标、朱袁正、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东莞勤合、深创投、红土一号、宁波芯可智、盛宇投资、南京俱成、苏州华业、创东方投资、龙岗金腾、芯动能投资、宁波益慧18名交易对方。

(3)定价基准日的调整

调整前:

前次方案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股份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和1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80%,即182.76元/股。

调整后:

本次方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5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和1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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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调整交易对价支付方式

调整前:

前次方案为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向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标的公司95.6587%股份,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调整后:

本次方案为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向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标的公司85.2574%股份,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2、第二次交易方案调整

(1)标的资产范围调整

调整前:

标的资产范围为:创芯微85.2574%股份。

调整后:

标的资产范围为:创芯微100.00%股份。

第二次方案调整后相较于第一次方案调整后新增收购创芯微14.7426%股份。

(2)调整交易对方

调整前:

第一次方案调整后,交易对方为杨小华、白青刚、顾成标、朱袁正、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东莞勤合、深创投、红土一号、宁波芯可智、盛宇投资、南京俱成、苏州华业、创东方投资、龙岗金腾、芯动能投资、宁波益慧18名交易对方。

调整后:

因艾育林加入本次交易,第二次方案调整后交易对方为杨小华、白青刚、艾育林、顾成标、朱袁正、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东莞勤合、深创投、红土一号、宁波芯可智、盛宇投资、南京俱成、苏州华业、创东方投资、龙岗金腾、芯动能投资、宁波益慧19名交易对方。

(3)定价基准日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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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前:

第一次方案调整后,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5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和1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80%。

调整后:

第二次方案调整后,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5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和1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80%。

(二)上述两次交易方案调整构成重大方案调整

1、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中对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进行了明确:

“(一)拟对交易对象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1、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有关交易标的变更的规定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2、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百分之二十的。

(二)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百分之二十;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三)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可以提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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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

2、上述两次交易方案调整构成重大方案调整

2024年1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次调整后的交易方案,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等规定,第一次交易方案调整涉及新增交易对方,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2024年2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二次调整后的方案,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等规定,第二次交易方案调整也涉及新增交易对方,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三、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本次交易方案包括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

1、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分别持有的创芯微100.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创芯微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中联评估以2023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分别采用了收益法和市场法对创芯微进行了评估,并选取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标的资产的最终评估结果。

根据中联评估《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4]第153号),截至评估基准日2023年9月30日,在持续经营前提下,创芯微100%股权的评估值为106,624.04万元。基于上述评估结果,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标的公司创芯微100.00%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为106,000.00万元。

上市公司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杨小华等19名交易对方支付对价,其中杨小华、白青刚、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5名交易对方获得的对价中18,868.62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剩余38,338.95万元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支付,其余交易对方均以现金对价支付。根据交易双方协商结果,本次交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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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结合交易谈判情况、交易对方初始取得成本等因素,对交易对方所持标的公司股权采取差异化定价。上市公司向杨小华等19名交易对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比例安排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交易对方标的公司支付方式向该交易对方支付总对价
出资金额出资比例现金对价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价
1杨小华592.2115.79%2,754.2111,016.8313,771.04
2白青刚270.977.23%1,260.205,040.796,300.99
3创芯信息1,228.5532.76%11,427.3117,140.9628,568.27
4创芯科技206.755.51%1,923.072,884.614,807.68
5创芯技术161.684.31%1,503.832,255.753,759.58
6顾成标113.163.02%4,888.37-4,888.37
7东莞勤合71.561.91%3,091.60-3,091.60
8深创投66.181.76%2,858.82-2,858.82
9红土一号60.111.60%2,596.96-2,596.96
10宁波芯可智57.251.53%2,473.30-2,473.30
11盛宇投资57.251.53%2,473.30-2,473.30
12朱袁正48.501.29%2,095.01-2,095.01
13南京俱成28.630.76%1,236.63-1,236.63
14苏州华业28.630.76%1,236.63-1,236.63
15创东方投资28.630.76%1,236.63-1,236.63
16龙岗金腾14.310.38%618.33-618.33
17芯动能投资143.133.82%6,183.20-6,183.20
18宁波益慧19.670.52%849.68-849.68
19艾育林552.8514.74%16,953.97-16,953.97
合计3,750.00100.00%67,661.0538,338.95106,000.00

本次交易中针对不同的交易对方涉及的差异化定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涉及的交易对方对应创芯微100%股权估值合计持股比例相应交易对价
1杨小华、白青刚、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87,201.2865.60%57,207.57
2艾育林115,000.0014.74%16,953.97
3其他交易对方162,000.0019.65%31,83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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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涉及的交易对方对应创芯微100%股权估值合计持股比例相应交易对价
合计100.00%106,000.00

截至评估基准日,创芯微100.00%股权评估值为106,624.04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标的公司全部股权的交易作价确定为106,000.00万元。其中杨小华、白青刚、创芯信息、创芯技术、创芯科技(即标的公司管理团队股东)合计交易对价为57,207.57万元,对应创芯微100.00%股东权益价值为87,201.28万元,艾育林交易对价为16,953.97万元,对应创芯微100.00%股东权益价值为115,000.00万元,其余交易对方合计交易对价为31,838.46万元,对应创芯微100.00%股东权益价值为162,000.00万元,所有交易对方合计交易对价为106,000.00万元。

标的公司管理团队认同上市公司的业务发展战略及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在产品品类、技术积累及客户资源等多方面的协同效应。本次交易前,标的公司财务投资人的投资估值较高且财务投资人多为市场知名投资机构或个人,经过交易各方的多轮沟通谈判,最终形成以下作价安排:在标的公司100.00%股权交易作价不超过100.00%股权评估值的前提下,财务投资人参考相关增资协议约定的回购条款利率、以100.00%股权估值为162,000.00万元确定交易作价,艾育林根据各方协商的结果以100.00%股权估值为115,000.00万元确定交易作价,财务投资人、艾育林的差异化作价和评估值之间的差额由标的公司管理团队股东让渡,进而确定标的公司管理团队股东获得的交易作价对应标的公司100.00%股权估值为87,201.28万元,标的公司管理团队股东将通过持有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推动协同效应落地等方式助力上市公司长远发展、获取其相应的回报。

本次交易的差异化定价综合考虑不同交易对方初始投资成本等因素,由交易各方自主协商确定,差异化定价系交易对方之间的利益调整,上市公司支付对价总额对应的标的公司100.00%股权作价不超过标的公司100.00%股权评估值,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资金来源包括:募集配套资金、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等自筹资金。在募集配套资金到位之前,上市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有和/或自筹资金先行支付,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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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38,338.00万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重组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后,按照《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最终确定。本次配套融资以本次购买资产的成功实施为前提,但本次购买资产不以本次配套融资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本次配套融资最终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购买资产的实施。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及中介机构费用,具体用途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占募集配套资金比例
1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及中介机构费用38,338.00100%
合计38,338.00100%

在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若根据实际情况自筹资金先行支出,在配套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使用配套募集资金置换已支出的自筹资金。

(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分别持有的创芯微100.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创芯微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1、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种类、面值和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100.00元,按面值发行,上市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行对象为杨小华、白青刚、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

3、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初始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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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初始转股价格为15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最终初始转股价格尚须经上交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在本次交易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所参考的定价基准日至到期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交易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格,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格。

4、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量计算公式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可转换公司债券支付本次交易对价金额/100,如计算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不为整数的应向下调整为整数(单位精确至1张)向相关交易对方发行。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精确至张,发行数量不足一张的,交易对方放弃相关权利。

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合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为3,833,893张,具体如下:

序号交易对方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价金额(万元)发行数量(张)
1杨小华11,016.831,101,682
2白青刚5,040.79504,079
3创芯信息17,140.961,714,096
4创芯科技2,884.61288,461
5创芯技术2,255.75225,575
合计38,338.953,833,893

最终发行数量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的发行数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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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券期限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4年,且不得短于业绩承诺期结束后六个月。

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及还本付息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为0.01%/年(单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付息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将在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上市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无需向其原持有人支付利息。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8、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间,如上市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50%时,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方案并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转股价格因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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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转股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上市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剩余部分金额及该部分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0、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得在限售期限内进行回售和赎回,不得在相应年度的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前进行回售和赎回。

(1)到期赎回

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则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将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日至赎回完成日期间的利息,但已支付的年利息予以扣除)赎回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1,000万元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上市公司有权提出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日至赎回完成日期间的利息,但已支付的年利息予以扣除)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1、有条件强制转股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25%时,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强制转股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通过上述程序后,上市公司有权行使强制转股权,将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当时有效的转股价格强制转换为上市公司普通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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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上述交易日内转股价格因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2、转股股份的来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股份来源为上市公司新发行的股份及/或上市公司因回购股份形成的库存股(如有)。

13、担保事项及评级事项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设担保,不安排评级。

14、限售期安排

(1)杨小华、白青刚、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结束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得转让,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取得的股份,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回购行为)。

(2)在满足上述法定限售期的同时,根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杨小华、白青刚、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各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取得的股份解锁安排如下:

对于杨小华、白青刚而言,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取得的股份,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之日起至业绩承诺期(即2024年度、2025年度及2026年度,下同)届满经上市公司委托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资产减值情况出具专项报告之日或者有关利润补偿义务、减值补偿义务(如有)实施完毕之日(以二者较晚发生之日为准)期间内不得转让。

对于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而言,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取得的股份:

①业绩承诺期前二年内(即2024年度、2025年度),在会计师事务所就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后,根据标的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情况,创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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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芯科技、创芯技术各方当期可解除锁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其通过本次交易应获得的交易对价总额×标的公司截至当期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承诺净利润总和-已支付的现金对价)/100-截至当期已解除锁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可解锁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解锁,不足1张部分,累计到下一年度解锁。且业绩承诺期届满前,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累计可解除锁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的1/2。

②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在标的公司实现承诺净利润且标的公司未发生减值,或者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履行完毕业绩补偿义务及减值补偿义务后,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累计可解除锁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的100%(包含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因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及减值补偿义务而已补偿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

③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票后的限售期及解锁安排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3)本次交易完成后,杨小华、白青刚、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基于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后的股份而享有的公司派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及解锁安排。

(4)如上述限售期及解锁安排与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意见不符的,杨小华、白青刚、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意见相应调整限售期承诺。

15、转股年度股利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上市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6、受托管理事项

上市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适时聘请本次交易购买资产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就受托管理相关事宜与其签订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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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等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次发行可转债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重组报告书》中其他有关公司、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17、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者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②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与利息;

③根据《重组报告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票;

④根据《重组报告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如有);

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⑥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⑦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所发行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重组报告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①当公司提出变更《重组报告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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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重组报告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如有)等;

②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③当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回购股份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④当担保人(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⑤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⑥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⑦对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作出决议;

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重组报告书》的约定;

②拟修订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③拟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④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

⑤公司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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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⑦保证人、担保物(如有)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⑧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当期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⑨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⑩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5)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债券受托管理人;

②公司董事会;

③单独或合计持有当期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④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18、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

(1)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

①本次可转债到期、加速清偿(如适用)或回购(如适用)时,上市公司未能偿付到期应付本金;

②上市公司未能偿付本次可转债的到期利息;

③上市公司不履行或违反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且将对上市公司履行本次可转债的还本付息义务产生实质或重大影响,在经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经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约仍未得到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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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上市公司发生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清算、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法律程序;

⑤任何适用的现行或将来的法律、规则、规章、判决,或政府、监管、立法或司法机构或权力部门的指令、法令或命令,或上述规定的解释的变更导致上市公司在受托管理协议或本次可转债项下义务的履行变得不合法;

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

⑦其他对本次可转债的按期付息兑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上述违约事件发生时,上市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照《重组报告书》的约定向可转债持有人及时、足额支付本金及/或利息以及迟延支付本金及/或利息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并就受托管理人因上市公司违约事件承担相关责任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3)争议解决机制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有权按照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本次可转债发行及存续期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其他义务。

19、过渡期损益安排

本次交易所涉全部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产生的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本次交易所涉全部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产生的亏损部分,由杨小华、白青刚、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中的每一方按照《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日其各自持有的标的公司注册资本占其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向标的公司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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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科创板。

2、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具体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询价情况,与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3、发行对象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4、发行规模及发行数量

上市公司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金额不超过38,338.00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及中介机构费用,未超过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重组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后,按照《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最终确定。

5、锁定期安排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认购方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锁定期内,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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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6、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7、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及中介机构费用,具体用途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占募集配套资金比例
1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及中介机构费用38,338.00100%
合计38,338.00100%

在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若根据实际情况自筹资金先行支出,在配套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使用配套募集资金置换已支出的自筹资金。

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涉及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无需取得相关部门审批。

四、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中思瑞浦拟购买创芯微100.00%股权。根据思瑞浦、创芯微经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数据以及本次交易作价情况,相关财务比例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比例
资产总额与交易额孰高590,779.71106,000.0017.94%
营业收入109,351.9125,318.4423.15%
资产净额与交易额孰高557,887.43106,000.0019.00%

注:(1)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创芯微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以本次交易价格106,000.00万元作为计算指标,创芯微的营业收入取自其已经审计的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

(2)思瑞浦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取自其经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报表。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本次交易相关指标占比均未超过50%,按照《重组管理办法》

2-1-67

第12条的规定,累计计算相关交易的成交金额后,其占上市公司净资产的比重不超过50%,从而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涉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需要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在交易前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无交易对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根据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及判断依据

本次交易前36个月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均为华芯创投,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五、本次交易对于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致力打造成一家模拟与嵌入式处理器的芯片公司,产品以信号链和电源模拟芯片为主,并逐渐融合嵌入式处理器,提供全方面的解决方案,应用范围涵盖信息通讯、工业控制、监控安防、医疗健康、仪器仪表、新能源与汽车等众多领域。标的公司是一家专注于高精度、低功耗电池管理及高效率、高密度电源管理芯片研发和销售的集成电路设计公司,经过多年深耕及创新,已形成了完整的产品矩阵和应用领域,产品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领域。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与标的公司在现有的产品品类、客户资源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形成积极的互补关系,借助彼此积累的研发实力和优势地位,实现业务上的有效整合,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扩大公司整体销售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不会发生变化,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得以提升,上市公司不存在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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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经普华永道对上市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阅字(2024)第0015号),以及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最近一期的合并财务报表,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2024年3月31日/2024年1-3月2023年12月31日/2023年
交易前备考数变动交易前备考数变动
总资产(万元)580,635.23691,690.6319.13%590,779.71700,721.6518.6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万元)550,801.05555,176.450.79%557,887.43561,944.620.73%
营业收入(万元)20,001.1725,946.2129.72%109,351.91134,670.3423.1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万元)-4,916.76-4,719.384.01%-3,471.31-5,027.25-44.8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7-0.36增加0.01-0.28-0.41减少0.1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37-0.36增加0.01-0.28-0.41减少0.13

如果本次交易得以实施,上市公司总资产规模、收入规模等将增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无明显变化。2023年上市公司备考后净利润及基本每股收益有所降低,主要原因系标的公司无形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摊销以及本次交易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产生财务费用所致。2024年1-3月上市公司备考后净利润及基本每股收益有所提升,主要系标的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毛利率提升、经营情况改善、净利润增厚。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为132,601,444股,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标的资产交易作价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配套融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重组前重组后
持股数量(股)股比持股数量(股)股比
上海华芯创业投资企业22,113,97516.68%22,113,97516.68%
ZHIXU ZHOU9,988,6487.53%9,988,6487.53%
苏州金樱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920,7127.48%9,920,7127.48%
FENG YING9,360,3617.06%9,360,36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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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重组前重组后
持股数量(股)股比持股数量(股)股比
哈勃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5,809,0664.38%5,809,0664.38%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5,276,4843.98%5,276,4843.98%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5,000,0003.77%5,000,0003.77%
苏州安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4,102,1243.09%4,102,1243.09%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4,000,0003.02%4,000,0003.02%
嘉兴棣萼芯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146,2322.37%3,146,2322.37%
其他股东53,883,84240.64%53,883,84240.64%
合计132,601,444100.00%132,601,444100.00%

注:表中列示的本次交易前股东持股情况引自上市公司2024年3月31日股东名册。在不考虑配套融资的情况下,假设本次交易中以标的资产作价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将所持有的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初始转股价格转换为上市公司股票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重组前重组后
持股数量(股)股比持股数量(股)股比
上海华芯创业投资企业22,113,97516.68%22,113,97516.38%
ZHIXU ZHOU9,988,6487.53%9,988,6487.40%
苏州金樱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920,7127.48%9,920,7127.35%
FENG YING9,360,3617.06%9,360,3616.93%
哈勃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5,809,0664.38%5,809,0664.3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5,276,4843.98%5,276,4843.9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5,000,0003.77%5,000,0003.70%
苏州安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4,102,1243.09%4,102,1243.0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4,000,0003.02%4,000,0002.96%
嘉兴棣萼芯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146,2322.37%3,146,23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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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重组前重组后
持股数量(股)股比持股数量(股)股比
杨小华--697,2670.52%
白青刚--319,0370.24%
创芯信息--1,084,8700.81%
创芯科技--182,5700.14%
创芯技术--142,7680.11%
其他股东53,883,84240.64%53,883,84239.91%
合计132,601,444100.00%135,027,956100.00%

注:表中列示的本次交易前股东持股情况引自上市公司2024年3月31日股东名册,交易对方取得新增股份数量按照向下取整精确至整数股。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均无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最终股权结构将根据最终实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和实际转股数量确定。

六、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

(一)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包括:

1、2023年6月9日,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预案;

2、2024年1月22日,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次方案变更后的交易方案;

3、2024年2月6日,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4、2024年2月26日,上市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5、2024年6月5日,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更新备考财务报告的相关议案;

6、交易对方已通过内部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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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标的公司整体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如需);

2、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

3、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其他必要的审批/备案程序(如适用)。本次交易方案在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授权、审批和备案程序前,不得实施。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备案、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以及最终取得备案、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交易各方重要承诺

(一)上市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股东、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1、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一、本人/本公司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即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三、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声明与承诺函本人保证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人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次交易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本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人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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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本人承诺并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上市公司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声明与承诺函本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已向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次交易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本公司承诺并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无违法违规情形的承诺函1、本人具备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本人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所禁止的兼职情形;本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 2、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亦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及行政处罚的情形。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本人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

2-1-73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纪律处分等失信情况。 4、本人在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关于无违法违规情形的承诺函1、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交易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况;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等情况。 3、本公司在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ZHIXU ZHOU、FENG YING)关于重组期间减持计划的承诺函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无任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如本人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进行减持,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之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应的程序。 若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的承诺函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上市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拟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完成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据届时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有)。
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要求,筹划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已就本次交易事宜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现本公司就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情况具体说明如下: 1、与交易对方接触时,本公司及交易对方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情人范围,并及时签署保密协议; 2、本次交易严格控制项目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的缩小知悉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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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3、本公司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承担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该等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股票; 4、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及时登记,并编制了交易进程备忘录,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综上,本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并及时与相关方签订了保密协议,严格地履行了本次交易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1、在不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完成后,就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确有必要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通过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或干涉上市公司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促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机构或人员作出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或行为。 4、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则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相应调整上述承诺。
上市公司关于不存在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的承诺函本公司承诺不存在以下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本公司或者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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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大违法行为; 7、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2、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华芯创投、ZHIXU ZHOU、金樱投资、FENG YING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声明与承诺函本人/本企业保证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人/本企业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次交易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本人/本企业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人/本企业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本人/本企业承诺并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关于无违法违规情形的承诺函1、本人/本企业不存在因涉嫌犯罪(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交易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本人/本企业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况;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受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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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等情况。 3、本人/本企业在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上市公司章程等,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继续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保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 本人/本企业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出现因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没有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业务与经营活动。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业务与经营活动。凡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无条件放弃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或以公平、公允的价格,在适当时机将该等业务注入上市公司。 3、本人/本企业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本人/本企业签署即对本人/本企业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且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不可撤销。 4、本人/本企业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如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因违反相关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1、在不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完成后,就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确有必要时,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本企业保证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不通过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或干涉上市公司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促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机构或人员作出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或行为。 4、本人/本企业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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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本承诺函在本人/本企业作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则本人/本企业将根据相关规定相应调整上述承诺。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1、本人/本企业及本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企业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即“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主体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2、本人/本企业、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本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且本人/本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3、本人/本企业、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本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华芯创投关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本企业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承诺人,本企业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 本企业作出相关承诺如下: 1、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前,上市公司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合同,上市公司的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文件不存在阻碍本次交易的限制性条款; 2、除非事先得到上市公司的书面同意,本企业及相关知情人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3、若本次交易成功,本企业作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须合法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权利范围内促使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保持独立。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愿意承担违反上述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ZHIXU ZHOU、金樱投资、FENG YING关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本人/本企业作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人,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 本人/本企业作出相关承诺如下: 1、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前,上市公司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合同,上市公司的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文件不存在阻碍本次交易的限制性条款; 2、除非事先得到上市公司的书面同意,本人/本企业及相关知情人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3、若本次交易成功,本人/本企业作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须合法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权利范围内促使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保持独立。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对本人/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本企业愿意承担违反上述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华芯创投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1、本企业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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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关措施的承诺函2、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据届时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有)。
华芯创投关于重组期间减持计划的承诺函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无任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如本企业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进行减持,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之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应的程序。 若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据届时法律法规承担赔偿责任。
ZHIXU ZHOU关于重组期间减持计划的承诺函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无任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如本人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进行减持,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之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应的程序。 若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金樱投资关于重组期间减持计划的承诺函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的减持计划已由上市公司进行披露,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已披露的减持计划进行操作。 除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外,本企业无任何其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如本企业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进行减持,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之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应的程序。 若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FENG YING关于重组期间减持计划的承诺函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无任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如本人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进行减持,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之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应的程序。 若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易对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杨小华、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持有创芯微股份外,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企业没有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业务与经营活动。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业务与经营活动。若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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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务机会,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无条件放弃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或以公平、公允的价格,在适当时机将该等业务注入上市公司。 3、本人/本企业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对本人/本企业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本承诺在业绩承诺期间内、本人在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的2年内持续有效,不可撤销。 4、本人/本企业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如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因违反相关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杨小华、白青刚、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关于规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承诺函1、截至本承诺签署日,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的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创芯微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对创芯微及其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的关联方将继续规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未来不以任何形式非经营性占用创芯微及其子公司资金。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或投资人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关于业绩补偿保障措施的承诺函本人/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得转让、赠与、设定质押、股票收益权转让或其他权利限制等方式处置本人/本企业于本次交易过程中取得的、处于锁定期内或未解锁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
杨小华、白青刚、顾成标、朱袁正、艾育林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即“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主体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2、本人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且本人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3、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本人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资料、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 本人关于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人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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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本人承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相关必要信息,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或债券(如有,下同),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证券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或债券。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或债券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关于无违法违规情形的承诺函1、本人最近五年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2、本人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3、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中任何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1、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如有)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2、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依法签订协议,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进行交易,促使上市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保证不以拆借、占用或由上市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资金、利润、资产及其他资源,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或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利用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或转股后上市公司股东的身份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和合法利益,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和财务上与上市公司保持五分开原则,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违规利用上市公司为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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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顾成标、朱袁正关于所持标的资产权利完整性、合法性的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全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方式代持的情形,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前,非经上市公司同意,本人保证不在标的资产上设置质押等任何第三方权利。 2、本人取得标的公司股份已经支付完毕全部投资价款及/或股权转让款、不存在虚报或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形,本人取得标的公司股份涉及的历次股权变更均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真实、有效,不存在出资瑕疵、纠纷或潜在纠纷。 3、本人拟转让的标的资产的权属清晰,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等纠纷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该等标的资产的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本公司内部决策障碍或实质性法律障碍,同时,本人保证此种状况持续至标的资产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 4、除本人已经披露的各方于2021年12月签订的《关于深圳市创芯微微电子有限公司之增资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2022年7月签订的《关于深圳市创芯微微电子有限公司之增资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公司章程》外,本人持有的标的资产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安排。 5、在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之前,本人将审慎尽职地行使标的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承担股东责任,并尽合理的商业努力促使标的公司按照正常方式经营。未经过上市公司的事先书面同意,不自行或促使标的公司从事或开展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或增加重大债务等行为。 6、本人承诺及时进行本次交易有关的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 7、如因上述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艾育林关于所持标的资产权利完整性、合法性的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全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方式代持的情形,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前,非经上市公司同意,本人保证不在标的资产上设置质押等任何第三方权利。 2、本人取得标的公司股份已经支付完毕全部投资价款及/或股权转让款、不存在虚报或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形,本人取得标的公司股份涉及的历次股权变更均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真实、有效,不存在出资瑕疵、纠纷或潜在纠纷。 3、本人拟转让的标的资产的权属清晰,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等纠纷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该等标的资产的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本公司内部决策障碍或实质性法律障碍,同时,本人保证此种状况持续至标的资产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 4、本人持有的标的资产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安排。 5、在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之前,本人将审慎尽职地行使标的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承担股东责任,并尽合理的商业努力促使标的公司按照正常方式经营。未经过上市公司的事先书面同意,不自行或促使标的公司从事或开展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或增加重大债务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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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6、本人承诺及时进行本次交易有关的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 7、如因上述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杨小华、白青刚关于所持标的资产权利完整性、合法性的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全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方式代持的情形,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前,非经上市公司同意,本人保证不在标的资产上设置质押等任何第三方权利。 2、本人取得标的公司股份已经支付完毕全部投资价款及/或股权转让款、不存在虚报或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形,本人取得标的公司股份涉及的历次股权变更均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真实、有效,不存在出资瑕疵、纠纷或潜在纠纷。 3、本人拟转让的标的资产的权属清晰,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等纠纷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该等标的资产的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本公司内部决策障碍或实质性法律障碍,同时,本人保证此种状况持续至标的资产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 4、除本人已经披露的各方于2021年12月签订的《关于深圳市创芯微微电子有限公司之增资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2022年7月签订的《关于深圳市创芯微微电子有限公司之增资合同书》《关于深圳市创芯微微电子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的限制性规定外,本人持有的标的资产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安排。 5、在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之前,本人将审慎尽职地行使标的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承担股东责任,并尽合理的商业努力促使标的公司按照正常方式经营。未经过上市公司的事先书面同意,不自行或促使标的公司从事或开展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或增加重大债务等行为。 6、本人承诺及时进行本次交易有关的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 7、如因上述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本次交易取得可转换公司债券锁定的承诺函1、本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则自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份,则自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回购行为)。 2、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取得的股份,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之日起至业绩承诺期(即2024年度、2025年度及2026年度)届满经上市公司委托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就目标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资产减值情况出具专项报告之日或者有关利润补偿义务、减值补偿义务(如有)实施完毕之日(以二者较晚发生之日为准)期间内不得转让。 3、上述限售期内,本人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份及其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部分,均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4、上述限售期届满后,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规则办理。 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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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相关监管意见相应调整。
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关于本次交易取得可转换公司债券锁定的承诺函1、本公司/企业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则自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份,则自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回购行为)。 2、本公司/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取得的股份: (1) 业绩承诺期前二年内(即2024年度、2025年度),在会计师事务所就目标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后,根据目标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情况,本公司/企业当期可解除锁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本公司/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应获得的交易对价总额×目标公司截至当期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承诺净利润总和-已支付的现金对价)/100-截至当期已解除锁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可解锁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解锁,不足1张部分,累计到下一年度解锁。 且业绩承诺期届满前,本公司/企业累计可解除锁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的1/2。 (2)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在目标公司实现承诺净利润且目标公司未发生减值,或者本公司/企业履行完毕业绩补偿义务及减值补偿义务后,本公司/企业累计可解除锁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不超过本公司/企业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的100%(包含本公司/企业因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及减值补偿义务而已补偿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 (3) 本公司/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票后的限售期及解锁安排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3、上述限售期内,本公司/企业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份及其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部分,均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4、上述限售期届满后,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规则办理。 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监管意见相应调整。
东莞勤合、深创投、红土一号、宁波芯可智、盛宇投资、南京俱成、苏州华业、创东方投资、龙岗金腾、芯动能投资、宁波益慧、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声明与承诺函本公司/企业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资料、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 本公司/企业关于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企业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公司/企业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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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本公司/企业承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相关必要信息,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或债券(如有,下同),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证券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公司/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公司/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或债券。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企业承诺锁定股份或债券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关于所持标的资产权利完整性、合法性的承诺函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企业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全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方式代持的情形,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前,非经上市公司同意,本公司/企业保证不在标的资产上设置质押等任何第三方权利。 2、本公司/企业取得标的公司股份已经支付完毕全部投资价款及/或股权转让款、不存在虚报或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形,本公司/企业取得标的公司股份涉及的历次股权变更均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真实、有效,不存在出资瑕疵、纠纷或潜在纠纷。 3、本公司/企业拟转让的标的资产的权属清晰,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等纠纷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该等标的资产的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本公司内部决策障碍或实质性法律障碍,同时,本公司/企业保证此种状况持续至标的资产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 4、除本公司/企业已经披露的各方于2022年7月签订的《关于深圳市创芯微微电子有限公司之增资合同书》及/或《关于深圳市创芯微微电子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未经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者书面许可,投资方不得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竞争对手”条款外,本公司/企业持有的标的资产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安排。 5、在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之前,本公司/企业将审慎尽职地行使标的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承担股东责任,并尽合理的商业努力促使标的公司按照正常方式经营。未经过上市公司的事先书面同意,不自行或促使标的公司从事或开展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或增加重大债务等行为。 6、本公司/企业承诺及时进行本次交易有关的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 7、如因上述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1、本公司/企业及本公司/企业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如有)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之间发生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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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易的承诺联交易。 2、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依法签订协议,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进行交易,促使上市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保证不以拆借、占用或由上市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资金、利润、资产及其他资源,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或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企业及本公司/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利用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或转股后上市公司股东的身份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和合法利益,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和财务上与上市公司保持五分开原则,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违规利用上市公司为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维护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1、本公司/企业及本公司/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适用)、本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即“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主体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2、本公司/企业、本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本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适用)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且本公司/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3、本公司/企业、本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本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适用)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无违法违规情形的承诺函1、本公司/企业及本公司/企业董事、主要管理人员(如适用)最近五年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2、本公司/企业及本公司/企业董事、主要管理人员(如适用)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3、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企业及本公司/企业董事、主要管理人员(如适用)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企业,本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及本公司/企业董事、主要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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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如适用)均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中任何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三)标的公司及其董监高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创芯微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即“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主体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且本公司/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创芯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即“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主体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2、本人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且本人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创芯微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次交易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本公司及子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本公司承诺并保证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创芯微董事、关于所提供本人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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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次交易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本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人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本人承诺并保证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创芯微关于无违法违规情形的承诺函1、本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2、本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3、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创芯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无违法违规情形的承诺函1、本人具备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本人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所禁止的兼职情形;本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 2、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亦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及行政处罚的情形。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本人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纪律处分等失信情况。 4、本人在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八、本次交易业绩承诺及补偿的可实现性

(一)业绩承诺设置具有合理性

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2024年度、2025年度和2026年度净利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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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不低于22,000万元。前述净利润的计算,以公司委托的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标的公司合并报表剔除因实施股权激励所涉及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准。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以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4]第153号)及相关评估说明中所载明净利润数据为依据做出。标的公司未来业绩预测时已充分考虑标的公司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标的公司的业务情况和历史年度资产、财务分析和调整情况,符合标的公司未来发展预期及行业趋势,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符合我国大力发展集成电路行业的产业政策及国家战略集成电路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量。近年来密集出台了多项支持政策,包括《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除上述各项鼓励政策,国家也站在国家战略高度对产业发展提出顶层规划,自上而下地从研发项目支持、产业投资、人才补贴等方面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扶持,促进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国家的政策支持为行业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投融资环境,为集成电路行业发展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并在促进行业发展的同时加速产业的转移进程,国内集成电路行业已进入长期快速增长通道。

2、下游新兴产业快速发展、市场空间广阔

模拟集成电路作为半导体的重要分类之一,模拟集成电路的应用范围广阔,消费电子产品与工业级电子产品的技术更替令模拟集成电路在过去十年持续增长。根据ICinsights预测,全球模拟产品市场2021至2026年的年复合增长率预计将达7.4%。

目前,半导体产业已进入继个人电脑和智能手机后的下一个发展周期,其最主要的变革力量源自于5G通信、物联网、智能制造、汽车电子等新应用的兴起。根据IBS报告,新应用将驱动半导体市场增长至2027年的7,989亿美元。模拟集成电路作为这些新应用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伴随新应用市场的持续旺盛,其景气程度有望保持螺旋上升的状态,下游市场空间广阔。

3、贸易摩擦助推国产替代加速

根据海关总署统计数据,2023年中国集成电路进口额高达24,590.7亿元,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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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进口金额最高的商品,超过原油、农产品和铁矿石的进口额,而同期中国集成电路出口额为9,567.7亿元,贸易逆差15,023亿元,集成电路国产替代空间巨大。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贸易规模的扩大,参与国际贸易与全球竞争的广度与深度逐步加深,在集成电路等关键领域的贸易摩擦也进一步加剧。日益频繁的国际贸易摩擦对国产芯片的“自主、安全、可控”提出了迫切需求,加速了集成电路的国产替代进程,国内半导体供应链国产化进程不断加速。我国模拟芯片企业有望通过技术进步与自主创新,整合境内集成电路产业链资源,把握国产替代的历史机遇。

4、标的公司经营情况回暖,市场占有率逐步提升

2022年度,行业普遍缺芯现象较2021年逐步缓解、客户下单回归理性,同时叠加全球经济发展增速放缓以及国内经济面临需求回落等因素的影响,下游终端消费电子市场需求受到不同程度的抑制,整体行业增速有所放缓,2022年及2023年A股半导体行业上市公司净利润同比变动中位数分别为-14.54%及-33.46%,标的公司同行业可比公司2022年及2023年的净利润平均同比下滑37.29%和64.40%。

标的公司专注于模拟芯片中的电池管理和电源管理芯片开发,模拟芯片的设计依赖于研发经验的积累,标的公司经过多年研发创新,拥有数百种产品型号,可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需求,2023年标的公司经营情况回暖,2023年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已超过2022年度。

2023年三季度以来,标的公司下游消费电子行业开始出现回暖迹象,据IDC数据,2023年第三季度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同比增长0.25%至3.04亿部,实现自2021年第三季度以来同比增速首次转正,环比增速达13.41%。2023年第三季度全球PC出货量同比下降6.9%,环比上升12.2%,连续两个季度环比上升,表明市场正逐步走出谷底。根据IDC数据,2023年第四季度,中国智能手机市场出货量约7,363万台,同比增长

1.2%,在连续同比下降10个季度后首次实现反弹。

未来随着国产芯片替代进程的不断推进,国内晶圆代工产能释放,代工价格企稳,标的公司市场品牌和规模效应初步突显的背景下,业绩承诺具有可实现性,未来随着标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能够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二)业绩补偿的可实现性及履约保障措施

本次交易方案中已经设置较为充分的履约保障措施,能够较好地保护上市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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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利益,具体如下:

1、对于可转债对价及转股取得股份部分的履约保障

(1)交易对方杨小华、白青刚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取得的股份,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之日起至业绩承诺期届满经上市公司委托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资产减值情况出具专项报告之日或者有关利润补偿义务、减值补偿义务(如有)实施完毕之日(以二者较晚发生之日为准)期间内不得转让。

(2)交易对方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取得的股份,业绩承诺期前二年内(即2024年度、2025年度),在会计师事务所就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后,根据标的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情况,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各方当期可解除锁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其通过本次交易应获得的交易对价总额×标的公司截至当期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承诺净利润总和-已支付的现金对价)/100-截至当期已解除锁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可解锁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解锁,不足1张部分,累计到下一年度解锁。

且业绩承诺期届满前,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累计可解除锁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的1/2。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在标的公司实现截至承诺净利润且标的公司未发生减值,或者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履行完毕业绩补偿义务及减值补偿义务后,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累计可解除锁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的100%(包含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因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及减值补偿义务而已补偿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

(3)锁定期间不得设定质押、股票收益权转让等权利限制。

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方所获得可转换公司债券及相应转股的股份的限售安排能够较好地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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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现金对价部分的履约保障

业绩承诺方未按协议约定的方式或期限履行补偿义务的,自逾期之日起至业绩承诺方履行完毕补偿义务之日,业绩承诺方应以逾期未补偿的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向上市公司支付滞纳金。

此外,针对业绩承诺方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必要时上市公司将使用诉讼手段保证业绩补偿的实现。如果业绩承诺方逾期履行或拒绝履行补偿义务,上市公司将积极使用诉讼手段,保证业绩补偿的实现。

3、其他履约保障措施

杨小华、白青刚、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签署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约定了“竞业禁止”条款,并确定了核心员工名单,具体内容如下:

杨小华、白青刚承诺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2年内及任职期间和离职后的2年内(孰晚),不得在标的公司以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标的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或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主体从事该等业务;不得在除标的公司关联公司以外的其他与标的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任职,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标的公司的商业机会;违反前述承诺的所获得的收益归标的公司所有,并需赔偿标的公司的全部损失,违反前述承诺的人员需分别赔偿因其各自违约行为而给标的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业绩承诺方承诺确保标的公司核心人员(包括不限于截至《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日直接或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超过0.5%的员工、标的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标的公司关键技术人员)应与标的公司签署并履行有效期覆盖业绩承诺期的劳动合同,并与标的公司签署经上市公司认可的《竞业限制协议》。

上述关于“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保证了标的公司核心人员的稳定性,有利于标的公司在行业内保持技术领先和人才优势。

综上,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具备履约能力,且交易方案中已经设置较为充分的履约保障措施,能够较好地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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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思瑞浦的基本信息如下:

中文名称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3PEAK INCORPORATED
成立日期2012年4月23日
上市日期2020年9月21日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代码688536
股票简称思瑞浦
注册资本13,260.1444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吴建刚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创意产业园2-B304-1
联系电话021-5888 6086
联系传真021-5888 6085
公司网站www.3peak.com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93916443C
经营范围各类集成电路及其应用系统和软件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本公司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1:思瑞浦于2024年1月31日披露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50元/股(含);

注2:思瑞浦已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将注册地址变更为“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创意产业园2-B303”,将经营范围变更为“各类集成电路及其应用系统和软件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本公司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历史沿革

(一)公司设立及股票上市情况

1、股份公司设立

思瑞浦系由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依法整体变更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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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份有限公司。思瑞浦设立时股本总额为2,500万元,其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发起人名称/姓名认购股份数(股)持股比例
1上海华芯创业投资企业7,537,50030.1500%
2苏州安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3,581,05014.3242%
3ZHIXU ZHOU3,440,32513.7613%
4苏州金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381,45013.5258%
5FENG YING3,122,17512.4887%
6嘉兴棣萼芯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75,0009.5000%
7上海君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0,0004.0000%
8JENNY JS MOU562,5002.2500%
合计25,000,000100.0000%

2、2020年9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20年8月18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24号),同意思瑞浦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股份。根据上交所于2020年9月17日出具的《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2020]317号),公司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思瑞浦”,证券代码“688536”。

根据思瑞浦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思瑞浦于2020年9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6,000万元变更为8,000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6,000万股变更为8,000万股,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未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2020年10月23日,思瑞浦取得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93916443C)。

(二)上市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2021年12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归属

思瑞浦于2020年11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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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会议,于2020年12月11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92.7125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74.17万股;预留授予股票

18.5425万股。

2020年12月15日,思瑞浦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0年12月15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2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92名激励对象授予74.17万股限制性股票。2021年9月24日,思瑞浦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129元/股调整为128.788元/股。2021年12月15日,思瑞浦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①因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该等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24,200股;9名激励对象根据其2020年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归属比例为80%,作废处理其本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795股;1名激励对象根据其2020年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归属比例为0%,作废处理其本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132股。本次合计作废处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127股;②确定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的180名激励对象已符合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公司为符合条件的180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35,848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2月15日出具了《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950号),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经审验,截至2021年12月15日,公司已收到180位限制性股票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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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对象缴纳的235,848股的出资款合计人民币30,374,392.52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235,848.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30,138,544.52元。以上股权激励出资款均为货币出资。

本次归属新增股份已于2021年12月21日在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登记,登记结算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该等限制性股票归属完成后,思瑞浦股本总数由80,000,000股增加至80,235,848股。2022年3月8日,思瑞浦就本次变更完成工商登记手续。

2、2022年9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思瑞浦于2022年8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9月5日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半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思瑞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80,235,848股为基数,以每10股转增4.9股计算,拟合计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39,315,566股。

本次转增股本已于2022年9月19日在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登记,转增股本完成后,思瑞浦总股本由80,235,848股增加至119,551,414股。

2022年9月30日,思瑞浦就本次变更完成工商登记手续。

3、2022年11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归属

2021年9月24日,思瑞浦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1年9月24日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为128.788元/股,向50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185,425股限制性股票。

2022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128.788元/股调整为128.174元/股。

2022年9月26日,思瑞浦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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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条件的议案》以及《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等相关议案,①因公司2022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同意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128.174元/股调整为86.023元/股;同意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由90.2925万股调整为134.5358万股,其中首次授予总量由

71.75万股调整为106.9075万股;预留授予总量由18.5425万股调整为27.6283万股;

②因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9名激励对象已离职,该等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原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由50人调整为41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作废2.4287万股,剩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1996万股;

③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8.3140万股;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41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本次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归属工作分两次完成归属:

(1)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一次归属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10月9日出具了《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5954号),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满足第一个归属期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第一次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经审验,截至2022年9月28日,公司已收到37位激励对象缴纳的59,294股的出资款合计人民币5,100,647.93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59,294.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5,041,353.93元。以上股权激励出资款均为货币出资。

本次归属新增股份已于2022年10月14日在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登记,登记结算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2)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二次归属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11月10日出具了《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6080号),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第二次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经审验,截至2022年11月9日,公司已收到4位激励对象缴纳的23,846股的出资款合计人民币2,051,304.47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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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46.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2,027,458.47元。以上股权激励出资款均为货币出资。本次归属新增股份已于2022年11月15日在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登记,登记结算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该等限制性股票归属完成后,思瑞浦股本总数由119,551,414股增加至119,634,554股。

4、2022年12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归属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权部分第一期归属2022年12月20日,思瑞浦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①因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24名激励对象已离职,该等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应当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37,750股;6名激励对象根据其2021年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归属比例为80%,作废处理其本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10,702股;②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32.3415万股;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③因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4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该等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应当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311,261股;2名激励对象根据其2021年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归属比例为0%,作废处理其本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540股;④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29.8266万股;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12月23日出具了《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6249号),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满足归属条件的第一个归属期第一次归属所增加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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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审验。经审验,截至2022年12月21日,公司已收到287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缴纳的560,923股的出资款合计人民币86,064,266.33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560,923.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85,503,343.33元。以上股权激励出资款均为货币出资。

本次归属新增股份已于2022年12月28日在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登记,登记结算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该等限制性股票归属完成后,思瑞浦股本总数由119,634,554股增加至120,195,477股。2023年6月15日,思瑞浦就本次变更完成工商登记手续。

5、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2022年9月8日,思瑞浦于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发行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年9月26日,思瑞浦召开2022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2022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思瑞浦分别于2022年11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进行调整。

2023年2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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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同意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62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注册申请。

2023年9月1日,思瑞浦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9月18日,思瑞浦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3年10月23日出具的《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3)第0520号),截至2023年10月23日止,思瑞浦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量为12,044,399股,发行价格为149.5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00,998,982.47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9,342,394.4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81,656,587.99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12,044,399.00元,资本公积人民币1,769,612,188.99元。

2023年10月26日,思瑞浦已就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向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思瑞浦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思瑞浦股本总数由120,195,477股增加至132,239,876股。

6、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

2023年10月27日,思瑞浦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5.7182万股;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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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11月7日出具了《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53389号),审验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所增加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经审验,截至2023年11月6日,公司已收到33位激励对象缴纳的57,182股的出资款合计人民币4,907,187.86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57,182.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4,850,005.86元。以上股权激励出资款均为货币出资。

本次归属新增股份已于2023年11月13日在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登记,登记结算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该等限制性股票归属完成后,思瑞浦股本总数由132,239,876股增加至132,297,058股。

7、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

2023年12月22日,思瑞浦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30.4386万股;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12月26日出具了《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2023]第ZA53536号),审验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所增加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经审验,截至2023年12月25日,公司已收到131位激励对象缴纳的304,386股限制性股票的出资款合计人民币26,121,493.70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304,386.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25,817,107.70元。以上股权激励出资款均为货币出资。

本次归属新增股份已于2024年1月3日在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登记,登记结算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该等限制性股票归属完成后,思瑞浦股本总数由132,297,058股增加至132,601,444股,思瑞浦于2024年3月30日披露《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2024年5月13日,思瑞浦取得了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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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变更为13260.1444万元人民币。

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大股东情况

(一)股本结构

截至2024年3月31日,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为132,601,444股,具体股本结构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12,044,3999.08%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20,557,04590.92%
三、总股本132,601,444100.00%

(二)前十大股东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上海华芯创业投资企业22,113,97516.68%
2ZHIXU ZHOU9,988,6487.53%
3苏州金樱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920,7127.48%
4FENG YING9,360,3617.06%
5哈勃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5,809,0664.38%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5,276,4843.98%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5,000,0003.77%
8苏州安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4,102,1243.09%
9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4,000,0003.02%
10嘉兴棣萼芯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146,2322.37%
合计78,717,60259.36%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二章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之“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大股东情况”之“(二)前十大股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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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近三十六个月的控股权变动情况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单一股东控制股权比例均未超过30%,无任一股东依其可实际支配的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任一股东均无法通过其提名的董事单独决定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结果或控制公司董事会。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未发生控制权变更的情形。

六、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上市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模拟集成电路产品研发和销售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并逐渐融合嵌入式处理器,为客户提供全方面的解决方案。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坚持研发高性能、高质量和高可靠性的集成电路产品,主要产品涵盖信号链模拟芯片和电源管理模拟芯片两大类,包括运算放大器、比较器、音/视频放大器、模拟开关、接口电路、数据转换芯片、隔离产品、参考电压芯片、LDO、DC/DC转换器、电源监控电路、马达驱动及电池管理芯片等。2021年,公司成立嵌入式处理器事业部,进行MCU相关产品的研发与应用,针对同时需要模拟产品和数字处理能力的特定应用推出各类产品,进一步丰富产品类别,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的解决方案。

最近三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七、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上市公司2021年、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3月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 3月31日2023年 12月31日2022年 12月31日2021年 12月31日
总资产580,635.23590,779.71415,131.79344,192.47
总负债29,834.1832,892.2836,564.5826,627.21
净资产550,801.05557,887.43378,567.20317,565.26
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550,801.05557,887.43378,567.20317,565.26

注:2024年1-3月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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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3月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营业收入20,001.17109,351.91178,335.39132,594.89
营业利润-4,847.11-8,185.4626,705.2244,555.10
利润总额-4,856.20-8,237.2226,701.9844,508.51
净利润-4,916.76-3,471.3126,680.7444,353.5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916.76-3,471.3126,680.7444,353.56

注:2024年1-3月数据未经审计。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3月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217.55-16,489.5553,006.3024,174.1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7,561.15-234,644.47127,658.12-144,663.0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654.77176,337.012,472.76353.27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40,010.95-74,812.39183,609.64-120,189.24

注:2024年1-3月数据未经审计。

(四)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2024年3月31日/2024年1-3月2023年12月31日/2023 年度2022年12月31日/2022 年度2021年12月31日/2021 年度
资产负债率(%)5.145.578.817.74
毛利率(%)47.6351.7958.6160.53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7-0.282.233.7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0.88-0.857.7915.57

注:2024年1-3月数据未经审计。

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受经济形势、行业景气周期、客户去库存、终端市场需求不及预期、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及毛利率较上年同期下滑;同时,为坚定推进平台化业务布局,促进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上市公司持续加强车规级产品及数据转换器、接口、电源、MCU等产品的研发及技术投入,并推进海内外市场开拓,持续补充研发、销售人才,使得职工薪酬、研发材料费用、折旧摊销等相应增加。2023年度,上市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9,351.91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38.68%;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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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471.31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13.01%;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18.95万元。2023年上市公司综合毛利率为51.79%。

八、最近三年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九、上市公司合规经营情况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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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概况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交易对方为杨小华、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白青刚、艾育林、顾成标、芯动能投资、东莞勤合、深创投、红土一号、宁波芯可智、盛宇投资、朱袁正、南京俱成、苏州华业、创东方投资、宁波益慧和龙岗金腾,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杨小华592.2115.79%
2创芯信息1,228.5532.76%
3创芯科技206.755.51%
4创芯技术161.684.31%
5白青刚270.977.23%
6艾育林552.8514.74%
7芯动能投资143.133.82%
8顾成标113.163.02%
9东莞勤合71.561.91%
10深创投66.181.76%
11红土一号60.111.60%
12宁波芯可智57.251.53%
13盛宇投资57.251.53%
14朱袁正48.501.29%
15南京俱成28.630.76%
16苏州华业28.630.76%
17创东方投资28.630.76%
18宁波益慧19.670.52%
19龙岗金腾14.310.38%
合计3,75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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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

(一)杨小华

1、基本情况

姓名杨小华
曾用名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625021985********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2、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

杨小华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情况如下:

序号任职单位起止时间职务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1创芯微2017年5月至2023年10月总经理是,直接持股15.79%
2创芯微2017年5月至今董事长是,直接持股15.79%

注:杨小华已于2024年1月13日提出辞职申请,向董事会申请辞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辞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后将继续在创芯微任职,上述申请将在创芯微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董事后生效,在此期间,杨小华将继续履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责。2024年1月31日,杨小华申请撤回辞任董事申请;2024年2月1日,标的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同意杨小华撤回辞任董事职务事宜,并取消标的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审议选举董事的议案,由杨小华继续担任标的公司董事长职务。

3、控制的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除创芯微外,杨小华其他控制的企业和关联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出资额(万元)关联关系经营范围
1创芯致诚12.16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直接持股40.90%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
2创芯科技33.66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直接持股1.49%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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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出资额(万元)关联关系经营范围
3创芯技术250.04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直接持股3.82%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4创芯信息200.00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直接持股3.21%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二)白青刚

1、基本情况

姓名白青刚
曾用名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1423221981********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2、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

白青刚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情况如下:

序号任职单位起止时间职务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1创芯微2018年7月至今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是,直接持有7.23%的股权

注:白青刚已于2024年1月13日提出辞职申请,向董事会申请辞去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职务,辞去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职务后将继续在创芯微任职,上述申请将在创芯微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董事后生效,在此期间,白青刚将继续履行董事职责。2024年1月31日,白青刚申请撤回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申请;2024年2月1日,标的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同意白青刚撤回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事宜,并取消标的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审议选举董事的议案,由白青刚继续担任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职务。

3、控制的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创芯微的股权外,白青刚不存在其他控制的企业和关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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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顾成标

1、基本情况

姓名顾成标
曾用名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101011965********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2、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

顾成标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情况如下:

序号任职单位起止时间职务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1上海唐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5月至今董事是,间接持有7.50%的股权
2上海贝电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3月至今董事是,直接持有12.87%的股权
3上海要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3月至2023年2月董事是,直接持有7.50%的股权
4上海要弘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3月至2024年1月董事是,间接持有4.88%的股份
5上海浦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010年1月至今董事是,间接持有0.83%的股份
6北京爱赛立技术有限公司2018年7月至今董事是,间接持有4.33%的股份
7成都贝尔通讯实业有限公司2010年至2023年10月董事是,间接持有4.12%的股份
8上海仁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6月至今董事是,间接持有4.29%的股份
9上海昀鉴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2月至今监事是,间接持有7.49%的股份

3、控制的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创芯微的股权外,顾成标其他控制的企业和关联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出资额(万元)关联关系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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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出资额(万元)关联关系经营范围
1上海唐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6,800.00担任董事,间接持股7.50%通信信息领域和其它高新技术的直接投资。以及相关的投资服务,投资咨询,计算机、通信产品的软硬件、信息技术、网络产品及系统集成领域的四技服务。附设分支机构
2上海贝电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240.00担任董事,直接持股12.87%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电气安装服务。一般项目: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服务;互联网设备制造;软件销售;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业工程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安防设备销售;智能仓储装备销售;储能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电池销售;光缆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
3上海浦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4,500.00担任董事,间接持股0.83%创业投资,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4北京爱赛立技术有限公司1,834.85担任董事,间接持股4.33%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销售通讯设备、自行开发后的产品、食用农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5上海仁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000.00担任董事,间接持股4.29%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通信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许可项目: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

(四)朱袁正

1、基本情况

姓名朱袁正
曾用名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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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2201041964********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2、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

朱袁正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情况如下:

序号任职单位起止时间职务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1新洁能功率半导体(香港)有限公司2010年7月至今董事是,间接持股21.73%
2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1月至今董事长、总经理是,直接持股21.73%
3无锡电基集成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3月至今执行董事、总经理是,间接持股21.73%
4无锡富力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1年8月至今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是,直接与间接持股27.31%
5金兰功率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2021年11月至今董事长是,间接持股16.37%
6国硅集成电路技术(无锡)有限公司2022年8月至今董事长是,间接持股10.51%
7无锡金兰华清半导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4年2月至今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是,间接持股13.82%

3、控制的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创芯微的股权外,朱袁正其他控制的企业和关联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出资额(万元)关联关系经营范围
1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9,819.18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直接持股21.73%电力电子元器件的制造、研发、设计、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销售;集成电路、电子产品的研发、设计、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的研发、技术转让;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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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出资额(万元)关联关系经营范围
2无锡电基集成科技有限公司27,000.00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间接持股21.73%电子元器件、电力电子元器件及半导体模块产品及其它电子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集成电路及其它电子产品的研发、设计、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制造、销售;计算机软件的研发、技术转让;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3新洁能功率半导体(香港)有限公司51万美元担任董事、间接持股21.73%电力电子元器件、软件的研发、设计、销售。
4无锡富力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00.00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直接与间接持股27.31%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5金兰功率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20,000.00担任董事长,间接持股16.37%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6无锡金兰诚半导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88.00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直接持股30.78%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
7无锡国硅诚半导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7.15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直接持股16.29%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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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出资额(万元)关联关系经营范围
8国硅集成电路技术(无锡)有限公司743.03担任董事长,间接持股10.51%一般项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销售代理;国内贸易代理;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光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业设计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科技中介服务;技术推广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电子测量仪器销售;实验分析仪器制造;实验分析仪器销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
9无锡金兰华清半导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00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间接持股13.82%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

(五)创芯信息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珠海创芯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北路2515号2单元5层501-2-3
主要办公地点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北路2515号2单元5层501-2-3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小华
出资额2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7XJA15
成立时间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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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期限2020-06-08 至 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历史沿革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创芯信息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杨小华普通合伙人6.423.21%
2李杰有限合伙人41.2220.61%
3刘文鉴有限合伙人32.9816.49%
4王蒙有限合伙人28.8514.43%
5侯永军有限合伙人17.508.75%
6创芯致诚有限合伙人12.166.08%
7王小平有限合伙人10.005.00%
8白青刚有限合伙人8.784.39%
9刘传云有限合伙人7.503.75%
10陈钢有限合伙人6.663.33%
11朱治鼎有限合伙人6.663.33%
12郭帅有限合伙人6.663.33%
13吴克柔有限合伙人5.002.50%
14朱丽兰有限合伙人2.501.25%
15尤丽阳有限合伙人2.501.25%
16韩寅平有限合伙人2.501.25%
17陈维有限合伙人2.111.05%
合计200.00100.00%

创芯信息作为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设立至今的历史沿革如下:

(1)2020年6月,创芯信息成立

2020年6月3日,创芯信息合伙人杨小华、艾育林、白青刚、李杰、刘文鉴共同签署了《合伙协议》,约定设立深圳创芯发展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创芯信息曾用名)。创芯信息设立时的认缴出资份额为人民币50万元。其中普通合伙人杨小华认缴出资份额人民币37.85万元,有限合伙人艾育林认缴出资份额人民币0.775万元,有限合伙人白青刚认缴出资份额人民币0.35万元,有限合伙人李杰认缴出资份额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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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6.125万元,有限合伙人刘文鉴认缴出资份额人民币4.9万元。

创芯信息设立时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杨小华普通合伙人37.8575.70%
2李杰有限合伙人6.1312.25%
3刘文鉴有限合伙人4.909.80%
4艾育林有限合伙人0.781.55%
5白青刚有限合伙人0.350.70%
合计50.00100.00%

(2)2020年7月,第一次出资份额转让

2020年7月27日,杨小华与侯永军、吴克柔、朱丽兰、刘传云、王小平、尤丽阳、韩寅平、王蒙、陈钢、朱治鼎、郭帅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约定杨小华将其持有的创芯信息人民币4.375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侯永军、将其持有的创芯信息人民币1.25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吴克柔、将其持有的创芯信息人民币0.625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朱丽兰、将其持有的创芯信息人民币1.875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刘传云、将其持有的创芯信息人民币2.5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王小平、将其持有的创芯信息人民币0.625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尤丽阳、将其持有的创芯信息人民币

0.625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韩寅平、将其持有的创芯信息人民币7.505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王蒙、将其持有的创芯信息人民币1.665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陈钢、将其持有的创芯信息人民币1.665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朱治鼎、将其持有的创芯信息人民币1.665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郭帅。

2020年7月27日,创芯信息全体合伙人签署反映上述合伙企业出资份额转让事宜的《合伙协议》。

2020年7月27日,创芯信息就本次合伙份额转让及合伙人变更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创芯信息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杨小华普通合伙人13.4826.95%
2艾育林普通合伙人0.78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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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3白青刚普通合伙人0.350.70%
4王蒙有限合伙人7.5115.01%
5李杰有限合伙人6.1312.25%
6刘文鉴有限合伙人4.909.80%
7侯永军有限合伙人4.388.75%
8王小平有限合伙人2.505.00%
9刘传云有限合伙人1.883.75%
10陈钢有限合伙人1.673.33%
11朱治鼎有限合伙人1.673.33%
12郭帅有限合伙人1.673.33%
13吴克柔有限合伙人1.252.50%
14朱丽兰有限合伙人0.631.25%
15尤丽阳有限合伙人0.631.25%
16韩寅平有限合伙人0.631.25%
合计50.00100.00%

(3)2021年6月,第二次出资份额转让

2021年6月25日,杨小华与白青刚、李杰、刘文鉴分别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约定杨小华将其持有的创芯信息人民币4.2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白青刚、将其持有的创芯信息人民币2.625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李杰、将其持有的创芯信息人民币2.1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刘文鉴。

2021年6月25日,艾育林与白青刚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约定艾育林将其持有的创芯信息人民币0.775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白青刚后退出。

2021年6月25日,创芯信息的全体合伙人签署《全体合伙人变更决定书》,同意普通合伙人白青刚变更为有限合伙人。

2021年6月25日,创芯信息全体合伙人签署反映上述合伙企业出资份额转让事宜的《合伙协议》。

2021年6月30日,创芯信息就本次合伙份额转让及合伙人变更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创芯信息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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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杨小华普通合伙人4.559.10%
2李杰有限合伙人8.7517.50%
3王蒙有限合伙人7.5115.01%
4刘文鉴有限合伙人7.0014.00%
5白青刚有限合伙人5.3310.65%
6侯永军有限合伙人4.388.75%
7王小平有限合伙人2.505.00%
8刘传云有限合伙人1.883.75%
9陈钢有限合伙人1.673.33%
10朱治鼎有限合伙人1.673.33%
11郭帅有限合伙人1.673.33%
12吴克柔有限合伙人1.252.50%
13朱丽兰有限合伙人0.631.25%
14尤丽阳有限合伙人0.631.25%
15韩寅平有限合伙人0.631.25%
合计50.00100.00%

(4)2021年9月,认缴出资份额变更

2021年9月7日,创芯信息的全体合伙人签署《全体合伙人变更决定书》,同意如下事项:①普通合伙人杨小华认缴新增出资份额人民币13.65万元;②同意有限合伙人白青刚认缴新增出资份额人民币15.975万元,并变更为普通合伙人;③同意有限合伙人李杰认缴新增出资份额人民币26.25万元,并变更为普通合伙人;④同意有限合伙人刘文鉴认缴新增出资份额人民币21万元,并变更为普通合伙人;⑤同意有限合伙人侯永军认缴新增出资份额人民币13.125万元;⑥同意有限合伙人吴克柔认缴新增出资份额人民币3.75万元;⑦同意有限合伙人朱丽兰认缴新增出资份额人民币1.875万元;⑧同意有限合伙人刘传云认缴新增出资份额人民币5.625万元;⑨同意有限合伙人王小平认缴新增出资份额人民币7.5万元;⑩同意有限合伙人尤丽阳认缴新增出资份额人民币1.875万元;?同意有限合伙人韩寅平认缴新增出资份额人民币1.875万元;?同意有限合伙人王蒙认缴新增出资份额人民币22.515万元;?同意有限合伙人陈钢认缴新增出资份额人民币4.995万元;?同意有限合伙人朱治鼎认缴新增出资份额人民币4.995万元;?同意有限合伙人郭帅认缴新增出资份额人民币4.995万元。认缴出资份额由人民币5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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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7日,创芯信息全体合伙人签署反映上述合伙企业变更事宜的《合伙协议》。

2021年9月9日,创芯信息就本次出资份额变更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李杰普通合伙人35.0017.50%
2刘文鉴普通合伙人28.0014.00%
3白青刚普通合伙人21.310.65%
4杨小华普通合伙人18.29.10%
5王蒙有限合伙人30.0215.01%
6侯永军有限合伙人17.508.75%
7王小平有限合伙人10.005.00%
8刘传云有限合伙人7.503.75%
9陈钢有限合伙人6.663.33%
10朱治鼎有限合伙人6.663.33%
11郭帅有限合伙人6.663.33%
12吴克柔有限合伙人5.002.50%
13朱丽兰有限合伙人2.501.25%
14尤丽阳有限合伙人2.501.25%
15韩寅平有限合伙人2.501.25%
合计200.00100.00%

(5)2021年9月,第三次出资份额转让

2021年9月10日,杨小华、白青刚分别与陈维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约定杨小华将其持有的创芯信息人民币1.054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陈维、约定白青刚将其持有的创芯信息人民币1.054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陈维。

2021年9月10日,创芯信息全体合伙人签署反映上述合伙企业出资份额转让事宜的《合伙协议》。

2021年9月13日,创芯信息就本次合伙份额转让及合伙人变更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创芯信息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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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李杰普通合伙人35.0017.50%
2刘文鉴普通合伙人28.0014.00%
3白青刚普通合伙人20.2510.12%
4杨小华普通合伙人17.158.57%
5王蒙有限合伙人30.0215.01%
6侯永军有限合伙人17.508.75%
7王小平有限合伙人10.005.00%
8刘传云有限合伙人7.503.75%
9陈钢有限合伙人6.663.33%
10朱治鼎有限合伙人6.663.33%
11郭帅有限合伙人6.663.33%
12吴克柔有限合伙人5.002.50%
13朱丽兰有限合伙人2.501.25%
14尤丽阳有限合伙人2.501.25%
15韩寅平有限合伙人2.501.25%
16陈维有限合伙人2.111.05%
合计200.00100.00%

(6)2021年12月,第四次出资份额转让

2021年12月19日,白青刚与李杰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约定白青刚将其持有的创芯信息人民币7.8948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李杰。

2021年12月19日,杨小华与刘文鉴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约定杨小华将其持有的创芯信息人民币6.3158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刘文鉴

2021年12月19日,创芯信息全体合伙人签署反映上述合伙企业出资份额转让事宜的《合伙协议》。

2021年12月31日,创芯信息就本次合伙份额转让及合伙人变更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创芯信息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李杰普通合伙人42.8921.45%
2刘文鉴普通合伙人34.32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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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3白青刚普通合伙人12.356.18%
4杨小华普通合伙人10.835.42%
5王蒙有限合伙人30.0215.01%
6侯永军有限合伙人17.508.75%
7王小平有限合伙人10.005.00%
8刘传云有限合伙人7.503.75%
9陈钢有限合伙人6.663.33%
10朱治鼎有限合伙人6.663.33%
11郭帅有限合伙人6.663.33%
12吴克柔有限合伙人5.002.50%
13朱丽兰有限合伙人2.501.25%
14尤丽阳有限合伙人2.501.25%
15韩寅平有限合伙人2.501.25%
16陈维有限合伙人2.111.05%
合计200.00100.00%

(7)2023年3月,合伙人性质变更

2023年3月3日,创芯信息的全体合伙人签署《全体合伙人变更决定书》,同意普通合伙人白青刚变更为有限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李杰变更为有限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刘文鉴变更为有限合伙人。2023年3月3日,创芯信息全体合伙人签署反映上述合伙人性质变更事宜的《合伙协议》。

2023年3月9日,创芯信息就本次合伙人性质变更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创芯信息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杨小华普通合伙人10.835.42%
2李杰有限合伙人42.8921.45%
3刘文鉴有限合伙人34.3217.16%
4王蒙有限合伙人30.0215.01%
5侯永军有限合伙人17.50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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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6白青刚有限合伙人12.356.18%
7王小平有限合伙人10.005.00%
8刘传云有限合伙人7.503.75%
9陈钢有限合伙人6.663.33%
10朱治鼎有限合伙人6.663.33%
11郭帅有限合伙人6.663.33%
12吴克柔有限合伙人5.002.50%
13朱丽兰有限合伙人2.501.25%
14尤丽阳有限合伙人2.501.25%
15韩寅平有限合伙人2.501.25%
16陈维有限合伙人2.111.05%
合计200.00100.00%

(8)2023年3月,第五次出资份额转让

2023年3月21日,李杰、白青刚、杨小华、王蒙、刘文鉴分别与创芯致诚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约定李杰将其持有的创芯信息人民币1.6699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创芯致诚、白青刚将其持有的创芯信息人民币3.5718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创芯致诚、杨小华将其持有的创芯信息人民币4.4118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创芯致诚、王蒙将其持有的创芯信息人民币1.1686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创芯致诚、刘文鉴将其持有的创芯信息人民币1.3359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创芯致诚。

2023年3月21日,创芯信息全体合伙人签署反映上述合伙企业出资份额转让事宜的《合伙协议》。

2023年3月28日,创芯信息就本次合伙份额转让及合伙人变更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杨小华普通合伙人6.423.21%
2李杰有限合伙人41.2220.61%
3刘文鉴有限合伙人32.9816.49%
4王蒙有限合伙人28.8514.43%
5侯永军有限合伙人17.508.75%
6创芯致诚有限合伙人12.166.08%

2-1-121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7王小平有限合伙人10.005.00%
8白青刚有限合伙人8.784.39%
9刘传云有限合伙人7.503.75%
10陈钢有限合伙人6.663.33%
11朱治鼎有限合伙人6.663.33%
12郭帅有限合伙人6.663.33%
13吴克柔有限合伙人5.002.50%
14朱丽兰有限合伙人2.501.25%
15尤丽阳有限合伙人2.501.25%
16韩寅平有限合伙人2.501.25%
17陈维有限合伙人2.111.05%
合计200.00100.00%

(9)2024年1月,创芯信息名称及地址变更

2023年12月23日,创芯信息全体合伙人作出变更决定,同意创芯信息企业名称由“深圳创芯发展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为“珠海创芯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地址由“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宝荷大道76号龙岗智慧家园A座401”变更为“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北路2515号2单元5层501-2-3”。

2024年1月4日,创芯信息就本次名称及地址变更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3、主要业务发展情况

创芯信息成立于2020年,为创芯微的员工持股平台,无其他业务。

4、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情况

创芯信息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204.45204.12
负债总额5.524.18
净资产198.93199.94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
营业收入--

2-1-122

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
净利润-1.01-0.002

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5、产权及控制关系、股东基本情况

(1)产权及控制关系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创芯信息产权关系结构如下: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创芯信息不存在协议控制架构、让渡经营管理权、收益权等影响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2)执行事务合伙人

创芯信息之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杨小华,杨小华的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杨小华
曾用名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625021985********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6、下属企业情况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创芯微股权外,创芯信息不存在其他控制的下属企业。

2-1-123

7、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及备案情况

创芯信息为标的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不属于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投资为目的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亦不涉及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活动的情形,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手续。

8、穿透锁定情况

创芯信息为专为投资标的公司设立的主体,其上层权益持有人所持有的标的公司间接权益已进行穿透锁定。

创芯信息全体合伙人已出具《关于穿透锁定的承诺函》:

“1、合伙企业已出具《关于本次交易取得可转换公司债券锁定的承诺函》,在合伙企业承诺的锁定期间内,本人承诺不得转让、赠与、质押或以其他形式处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份额。

2、如在合伙企业取得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续拥有合伙企业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则自合伙企业取得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承诺不得转让、赠与、质押或以其他形式处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份额。

3、针对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深圳创芯致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上层权益持有人,本人承诺,根据《深圳创芯致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约定,如本人在服务期届满前触发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情形,导致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人士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和价格回购本人所持深圳创芯致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的,不受前述限制。如发生前述情形的,本人所持深圳创芯致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的受让方应继续遵守锁定期的要求。

4、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或要求的,本人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或要求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六)创芯科技

1、基本情况

2-1-124

公司名称珠海创芯微科技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北路2515号2单元5层501-2-4
主要办公地点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北路2515号2单元5层501-2-4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小华
认缴出资额33.6576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TWF28D
成立时间2021-06-09
合伙期限2021-06-09 至 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历史沿革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创芯科技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杨小华普通合伙人0.501.49%
2白青刚有限合伙人26.9079.92%
3陈维有限合伙人6.2618.59%
合计33.66100.00%

创芯科技作为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设立至今的历史沿革如下:

(1)2021年6月,创芯科技成立

2021年6月7日,创芯科技投资合伙人杨小华、艾育林、白青刚共同签署了《合伙协议》,约定创芯科技设立时的认缴出资份额为人民币55.5万元。其中普通合伙人杨小华认缴出资份额人民币0.5万元,有限合伙人艾育林认缴出资份额人民币28.1万元,有限合伙人白青刚认缴出资份额人民币26.9万元。

创芯科技设立时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杨小华普通合伙人0.500.90%
2艾育林有限合伙人28.1050.63%
3白青刚有限合伙人26.9048.47%
合计55.50100.00%

2-1-125

(2)2021年12月,出资份额转让

2021年12月15日,艾育林与陈维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约定艾育林将其持有的创芯科技人民币6.2576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陈维。

2021年12月15日,创芯科技全体合伙人签署反映上述合伙企业出资份额转让事宜的《合伙协议》。

2021年12月20日,创芯科技就本次合伙份额转让及合伙人变更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创芯科技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杨小华普通合伙人0.500.90%
2白青刚有限合伙人26.9048.47%
3艾育林有限合伙人21.8439.36%
4陈维有限合伙人6.2611.28%
合计55.50100.00%

(3)2022年8月,部分合伙人退伙

2022年8月29日,创芯科技的全体合伙人签署《全体合伙人变更决定书》,同意有限合伙人艾育林退伙。

2022年8月29日,创芯科技全体合伙人签署反映上述合伙企业变更事宜的《合伙协议》。

2022年8月31日,创芯科技就本次合伙人变更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创芯科技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杨小华普通合伙人0.501.49%
2白青刚有限合伙人26.9079.92%
3陈维有限合伙人6.2618.59%
合计33.66100.00%

(4)2024年1月,创芯科技名称及地址变更

2023年12月27日,创芯科技全体合伙人作出变更决定,同意创芯科技企业名称

2-1-126

由“深圳创芯科技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为“珠海创芯微科技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地址由“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宝荷大道76号智慧家园B座2104”变更为“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北路2515号2单元5层501-2-4”。

2024年1月4日,创芯科技就本次名称及地址变更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3、主要业务发展情况

创芯科技成立于2021年,为创芯微的员工持股平台,无其他业务。

4、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情况

创芯科技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113.09108.14
负债总额5.110.14
净资产107.98108.01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
营业收入--
净利润-0.034,616.96

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5、产权及控制关系、股东基本情况

(1)产权及控制关系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创芯科技产权关系结构如下: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创芯科技不存在协议控制架构、让渡经营管理权、收益权等影响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2)执行事务合伙人

2-1-127

创芯科技之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杨小华,杨小华的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杨小华
曾用名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625021985********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6、下属企业情况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创芯科技不存在控制的下属企业。

7、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及备案情况

创芯科技为标的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不属于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投资为目的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亦不涉及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活动的情形,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手续。

8、穿透锁定情况

创芯科技为专为投资标的公司设立的主体,其上层权益持有人所持有的标的公司间接权益已进行穿透锁定。

创芯科技全体合伙人已出具《关于穿透锁定的承诺函》:

“1、合伙企业已出具《关于本次交易取得可转换公司债券锁定的承诺函》,在合伙企业承诺的锁定期间内,本人承诺不得转让、赠与、质押或以其他形式处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份额。

2、如在合伙企业取得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续拥有合伙企业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则自合伙企业取得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承诺不得转让、赠与、质押或以其他形式处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份额。

3、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如本人在服务期届满前触发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情形,导致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人士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和价格回购本人所持合伙企

2-1-128

业财产份额的,不受前述限制。如发生前述情形的,本人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受让方应继续遵守锁定期的要求。

4、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或要求的,本人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或要求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七)创芯技术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创芯微电(珠海)技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北路2515号2单元5层501-2-2
主要办公地点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北路2515号2单元5层501-2-2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小华
认缴出资额250.04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TWFE6K
成立时间2021-06-09
合伙期限2021-06-09 至 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历史沿革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创芯技术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杨小华普通合伙人9.543.82%
2鞠昊有限合伙人35.0014.00%
3王国亮有限合伙人30.0012.00%
4陈维有限合伙人20.008.00%
5杨振全有限合伙人15.006.00%
6夏文锦有限合伙人15.006.00%
7石金成有限合伙人12.505.00%
8石磊有限合伙人12.505.00%
9李飞有限合伙人11.004.40%
10付明婷有限合伙人10.004.00%

2-1-129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1赵磊有限合伙人10.004.00%
12周皓有限合伙人10.004.00%
13帅俊有限合伙人10.004.00%
14张少云有限合伙人10.004.00%
15王婧有限合伙人8.503.40%
16耿晓岳有限合伙人6.002.40%
17杨璇有限合伙人6.002.40%
18吕林娜有限合伙人5.002.00%
19綦云华有限合伙人5.002.00%
20陈李春有限合伙人5.002.00%
21王发明有限合伙人2.501.00%
22李炳兰有限合伙人1.500.60%
合计250.04100.00%

创芯技术作为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设立至今的历史沿革如下:

(1)2021年6月,创芯技术成立

2021年6月7日,创芯技术投资合伙人杨小华、白青刚共同签署了《合伙协议》,约定创芯技术设立时的认缴出资份额为人民币1万元。其中普通合伙人杨小华认缴出资份额人民币0.5万元,有限合伙人白青刚认缴出资份额人民币0.5万元。

创芯技术设立时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杨小华普通合伙人0.5050.00%
2白青刚有限合伙人0.5050.00%
合计1.00100.00%

(2)2021年8月,合伙人及认缴出资份额变更

2021年8月23日,创芯技术的全体合伙人签署《全体合伙人变更决定书》,

同意普通合伙人杨小华认缴新增出资份额人民币94.52万元,认缴出资份额由人民币0.5万元增加至人民币95.02万元;同意有限合伙人白青刚新增出资份额人民币

94.52万元,认缴出资份额由人民币0.5万元增加至人民币95.02万元;

同意陈维、付明婷、鞠昊、赵磊、周皓等作为有限合伙人入伙,具体情况如下:

2-1-130

陈维认缴新增出资份额人民币20万元;付明婷、鞠昊、赵磊、周皓分别认缴新增出资份额人民币10万元。2021年8月23日,创芯技术全体合伙人签署反映上述合伙企业变更事宜的《合伙协议》。

2021年8月27日,创芯技术就本次新合伙人入伙、出资份额变更等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创芯技术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杨小华普通合伙人95.0238.00%
2白青刚有限合伙人95.0238.00%
3陈维有限合伙人20.008.00%
4付明婷有限合伙人10.004.00%
5鞠昊有限合伙人10.004.00%
6赵磊有限合伙人10.004.00%
7周皓有限合伙人10.004.00%
合计250.04100.00%

(3)2022年7月,第一次出资份额转让

2022年7月20日,杨小华与鞠昊、钱治军、石金成、吕林娜、杨振全、帅俊、夏亮、綦云华分别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约定杨小华将其持有的创芯技术人民币10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鞠昊、将其持有的创芯技术人民币10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钱治军、将其持有的创芯技术人民币10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石金成、将其持有的创芯技术人民币5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吕林娜、将其持有的创芯技术人民币15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杨振全、将其持有的创芯技术人民币10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帅俊、将其持有的创芯技术人民币5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夏亮、将其持有的创芯技术人民币2.48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綦云华。

2022年7月20日,白青刚与綦云华、陈李春、李炳兰、李飞、王国亮、夏文锦、李娟娟、王婧、耿晓岳、石磊、张翔分别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约定白青刚将其持有的创芯技术人民币2.52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綦云华、将其持有的创芯技术人民币4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陈李春、将其持有的创芯技术人民币1万元的出资份

2-1-131

额转让给李炳兰、将其持有的创芯技术人民币10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李飞、将其持有的创芯技术人民币15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王国亮、将其持有的创芯技术人民币10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夏文锦、将其持有的创芯技术人民币25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李娟娟、将其持有的创芯技术人民币7.5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王婧、将其持有的创芯技术人民币5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耿晓岳、将其持有的创芯技术人民币7.5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石磊、将其持有的创芯技术人民币7.5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张翔。白青刚将其持有的创芯技术人民币95.02万元的出资额转让给上述主体后退出。

2022年7月20日,创芯技术全体合伙人签署反映上述合伙企业出资份额转让事宜的《合伙协议》。2022年7月26日,创芯技术就本次合伙份额转让及合伙人变更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创芯技术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杨小华普通合伙人27.5411.01%
2李娟娟有限合伙人25.0010.00%
3陈维有限合伙人20.008.00%
4鞠昊有限合伙人20.008.00%
5杨振全有限合伙人15.006.00%
6王国亮有限合伙人15.006.00%
7付明婷有限合伙人10.004.00%
8赵磊有限合伙人10.004.00%
9周皓有限合伙人10.004.00%
10钱治军有限合伙人10.004.00%
11石金成有限合伙人10.004.00%
12帅俊有限合伙人10.004.00%
13李飞有限合伙人10.004.00%
14夏文锦有限合伙人10.004.00%
15王婧有限合伙人7.503.00%
16石磊有限合伙人7.503.00%
17张翔有限合伙人7.503.00%
18吕林娜有限合伙人5.002.00%
19夏亮有限合伙人5.002.00%

2-1-132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20綦云华有限合伙人5.002.00%
21耿晓岳有限合伙人5.002.00%
22陈李春有限合伙人4.001.60%
23李炳兰有限合伙人1.000.40%
合计250.04100.00%

(4)2023年2月,第二次出资份额转让

2023年1月6日,杨小华与杨璇、张少云、肖毅、王发明分别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约定杨小华将其持有的创芯技术人民币5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杨璇、将其持有的创芯技术人民币10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张少云、将其持有的创芯技术人民币7.5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肖毅、将其持有的创芯技术人民币1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王发明。2023年1月6日,创芯技术全体合伙人签署反映上述合伙企业出资份额转让事宜的《合伙协议》。

2023年1月6日,创芯技术就本次合伙份额转让及合伙人变更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创芯技术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杨小华普通合伙人4.041.62%
2李娟娟有限合伙人25.0010.00%
3陈维有限合伙人20.008.00%
4鞠昊有限合伙人20.008.00%
5杨振全有限合伙人15.006.00%
6王国亮有限合伙人15.006.00%
7付明婷有限合伙人10.004.00%
8赵磊有限合伙人10.004.00%
9周皓有限合伙人10.004.00%
10钱治军有限合伙人10.004.00%
11石金成有限合伙人10.004.00%
12帅俊有限合伙人10.004.00%
13李飞有限合伙人10.004.00%

2-1-133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4夏文锦有限合伙人10.004.00%
15张少云有限合伙人10.004.00%
16王婧有限合伙人7.503.00%
17石磊有限合伙人7.503.00%
18张翔有限合伙人7.503.00%
19肖毅有限合伙人7.503.00%
20吕林娜有限合伙人5.002.00%
21夏亮有限合伙人5.002.00%
22綦云华有限合伙人5.002.00%
23耿晓岳有限合伙人5.002.00%
24杨璇有限合伙人5.002.00%
25陈李春有限合伙人4.001.60%
26李炳兰有限合伙人1.000.40%
27王发明有限合伙人1.000.40%
合计250.04100.00%

(5)2023年6月,第三次出资份额转让

2023年4月21日,张翔与杨小华、陈李春,肖毅与夏文锦、石金成,李娟娟与鞠昊、王国亮、石磊分别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约定张翔将其持有的创芯技术人民币6.5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杨小华、将其持有的创芯技术人民币1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陈李春,张翔将其持有的创芯技术人民币7.5万元的出资额转让给上述主体后退出;约定肖毅将其持有的创芯技术人民币5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夏文锦、将其持有的创芯技术人民币2.5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石金成,肖毅将其持有的创芯技术人民币7.5万元的出资额转让给上述主体后退出;约定李娟娟将其持有的创芯技术人民币10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鞠昊、将其持有的创芯技术人民币10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王国亮、将其持有的创芯技术人民币5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石磊,李娟娟将其持有的创芯技术人民币25万元的出资额转让给上述主体后退出。2023年5月24日,钱治军与杨小华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约定钱治军将其持有的创芯技术人民币10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杨小华后退出。

2023年5月24日,创芯技术全体合伙人签署反映上述合伙企业出资份额转让事宜的《合伙协议》。

2-1-134

2023年6月19日,创芯技术就本次合伙份额转让及合伙人变更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创芯技术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杨小华普通合伙人20.548.21%
2鞠昊有限合伙人30.0012.00%
3王国亮有限合伙人25.0010.00%
4陈维有限合伙人20.008.00%
5杨振全有限合伙人15.006.00%
6夏文锦有限合伙人15.006.00%
7石金成有限合伙人12.505.00%
8石磊有限合伙人12.505.00%
9付明婷有限合伙人10.004.00%
10赵磊有限合伙人10.004.00%
11周皓有限合伙人10.004.00%
12帅俊有限合伙人10.004.00%
13李飞有限合伙人10.004.00%
14张少云有限合伙人10.004.00%
15王婧有限合伙人7.503.00%
16吕林娜有限合伙人5.002.00%
17夏亮有限合伙人5.002.00%
18綦云华有限合伙人5.002.00%
19陈李春有限合伙人5.002.00%
20耿晓岳有限合伙人5.002.00%
21杨璇有限合伙人5.002.00%
22李炳兰有限合伙人1.000.40%
23王发明有限合伙人1.000.40%
合计250.04100.00%

(6)2023年8月,第四次出资份额转让

2023年7月24日,杨小华与鞠昊、王国亮、耿晓岳、王发明、杨璇、李飞、李炳兰、王婧签署《出资额转让协议》,约定杨小华将其持有的创芯技术人民币5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鞠昊、将其持有的创芯技术人民币5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王国亮、将其持有的创芯技术人民币1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耿晓岳、将其持有的创芯技术人

2-1-135

民币1.5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王发明、将其持有的创芯技术人民币1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杨璇、将其持有的创芯技术人民币1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李飞、将其持有的创芯技术人民币0.5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李炳兰、将其持有的创芯技术人民币1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王婧。2023年7月24日,创芯技术全体合伙人签署反映上述合伙企业出资份额转让事宜的《合伙协议》。2023年8月10日,创芯技术就本次合伙份额转让及合伙人变更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创芯技术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杨小华普通合伙人4.541.82%
2鞠昊有限合伙人35.0014.00%
3王国亮有限合伙人30.0012.00%
4陈维有限合伙人20.008.00%
5杨振全有限合伙人15.006.00%
6夏文锦有限合伙人15.006.00%
7石金成有限合伙人12.505.00%
8石磊有限合伙人12.505.00%
9李飞有限合伙人11.004.40%
10付明婷有限合伙人10.004.00%
11赵磊有限合伙人10.004.00%
12周皓有限合伙人10.004.00%
13帅俊有限合伙人10.004.00%
14张少云有限合伙人10.004.00%
15王婧有限合伙人8.503.40%
16耿晓岳有限合伙人6.002.40%
17杨璇有限合伙人6.002.40%
18吕林娜有限合伙人5.002.00%
19夏亮有限合伙人5.002.00%
20綦云华有限合伙人5.002.00%
21陈李春有限合伙人5.002.00%
22王发明有限合伙人2.501.00%

2-1-136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23李炳兰有限合伙人1.500.60%
合计250.04100.00%

(7)2023年12月,创芯技术名称及地址变更

2023年12月27日,创芯技术全体合伙人作出变更决定,同意创芯技术企业名称由“深圳创芯技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为“创芯微电(珠海)技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地址由“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宝荷大道76号智慧家园二期3A28楼”变更为“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北路2515号2单元5层501-2-2”。

2023年12月29日,创芯技术就本次名称及地址变更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8)2024年5月,第五次出资份额转让

2024年5月6日,杨小华与夏亮签署《出资额转让协议》,约定夏亮将其持有的创芯技术人民币5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杨小华。

2024年5月6日,创芯技术全体合伙人签署反映上述合伙企业出资份额转让事宜的《合伙协议》。

2024年5月13日,创芯技术就本次合伙份额转让及合伙人变更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创芯技术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杨小华普通合伙人9.543.82%
2鞠昊有限合伙人35.0014.00%
3王国亮有限合伙人30.0012.00%
4陈维有限合伙人20.008.00%
5杨振全有限合伙人15.006.00%
6夏文锦有限合伙人15.006.00%
7石金成有限合伙人12.505.00%
8石磊有限合伙人12.505.00%
9李飞有限合伙人11.004.40%
10付明婷有限合伙人10.004.00%

2-1-137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1赵磊有限合伙人10.004.00%
12周皓有限合伙人10.004.00%
13帅俊有限合伙人10.004.00%
14张少云有限合伙人10.004.00%
15王婧有限合伙人8.503.40%
16耿晓岳有限合伙人6.002.40%
17杨璇有限合伙人6.002.40%
18吕林娜有限合伙人5.002.00%
19綦云华有限合伙人5.002.00%
20陈李春有限合伙人5.002.00%
21王发明有限合伙人2.501.00%
22李炳兰有限合伙人1.500.60%
合计250.04100.00%

3、主要业务发展情况

创芯技术成立于2021年,为创芯微的员工持股平台,无其他业务。

4、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情况

创芯技术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525.70525.70
负债总额2.090.69
净资产523.61525.01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
营业收入--
净利润-1.40-0.001

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5、产权及控制关系、股东基本情况

(1)产权及控制关系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创芯技术产权关系结构如下:

2-1-138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创芯技术不存在协议控制架构、让渡经营管理权、收益权等影响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2)执行事务合伙人

创芯技术之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杨小华,杨小华的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杨小华
曾用名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625021985********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6、下属企业情况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创芯技术不存在控制的下属企业。

7、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及备案情况

创芯技术为标的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不属于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投资为目的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亦不涉及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活动的情形,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手续。

8、穿透锁定情况

创芯技术为专为投资标的公司设立的主体,其上层权益持有人所持有的标的公司

2-1-139

间接权益已进行穿透锁定。创芯技术全体合伙人已出具《关于穿透锁定的承诺函》:

“1、合伙企业已出具《关于本次交易取得可转换公司债券锁定的承诺函》,在合伙企业承诺的锁定期间内,本人承诺不得转让、赠与、质押或以其他形式处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份额。

2、如在合伙企业取得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续拥有合伙企业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则自合伙企业取得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承诺不得转让、赠与、质押或以其他形式处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份额。

3、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如本人在服务期届满前触发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情形,导致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人士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和价格回购本人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不受前述限制。如发生前述情形的,本人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受让方应继续遵守锁定期的要求。

4、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或要求的,本人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或要求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八)芯动能投资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苏州芯动能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湖商业街1幢B1-082号
主要办公地点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湖商业街1幢B1-082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家港益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缴出资额125,036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MA21ALF5XN
成立时间2020-04-22
合伙期限2020-04-22 至 2035-04-21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1-140

2、历史沿革

(1)2020年4月,芯动能投资成立

2020年4月22日,张家港益辰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芯鑫融资租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苏州源华创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芯动能投资,出资额为36,000万元。其中,张家港益辰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芯鑫融资租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额20,000万元,苏州源华创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10,000万元,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5,000万元。

本次设立已经在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备案核准。

芯动能投资设立时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张家港益辰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1,000.002.77%
2芯鑫融资租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055.56%
3苏州源华创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27.78%
4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013.89%
合计36,000.00100.00%

(2)2020年6月,第一次增资

2020年6月9日,芯动能投资增加合伙企业出资额,由原36,000万元增至60,000万元。其中,张家港市沙洲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新增认缴出资额12,000万元,张家港弘盛产业资本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增认缴出资额12,000万元。

本次合伙人及出资额变更已经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备案核准。

本次合伙人及出资额变更完成后,芯动能投资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张家港益辰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1,000.001.67%
2芯鑫融资租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033.33%
3张家港市沙洲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2,000.0020.00%
4张家港弘盛产业资本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2,000.0020.00%
5苏州源华创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16.67%

2-1-141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6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08.33%
合计60,000.00100.00%

(3)2021年3月,第二次增资

2021年3月2日,芯动能投资增加合伙企业出资额,由原60,000万元增至100,000万元。其中,张家港市沙洲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新增认缴出资额 8,000万元,张家港弘盛产业资本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增认缴出资额8,000万元,苏州市力招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新增认缴出资额4,000万元,西藏长乐投资有限公司新增认缴出资额5,000 万元,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认缴出资额3,000万元,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新增认缴出资额5,000万元,苏州国发苏创知识产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新增认缴出资额2,000万元,共青城德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增认缴出资额5,000万元。

本次合伙人及出资额变更已经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备案核准。

本次合伙人及出资额变更完成后,芯动能投资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张家港益辰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1,000.001.00%
2芯鑫融资租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020.00%
3张家港市沙洲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020.00%
4张家港弘盛产业资本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0,000.0020.00%
5苏州源华创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10.00%
6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05.00%
7西藏长乐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05.00%
8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05.00%
9共青城德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000.005.00%
10苏州市力招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4,000.004.00%
11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000.003.00%
12苏州国发苏创知识产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000.002.00%
合计100,000.00100.00%

(4)2021年9月,第三次增资

2-1-142

2021年9月,芯动能投资增加合伙企业出资额,由原100,000万元增至105,000万元。其中,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认缴出资额5,000万元。本次合伙人及出资额变更已经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备案核准。本次合伙人及出资额变更完成后,芯动能投资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张家港益辰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1,000.000.95%
2芯鑫融资租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019.05%
3张家港市沙洲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019.05%
4张家港弘盛产业资本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0,000.0019.05%
5苏州源华创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9.52%
6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04.76%
7西藏长乐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04.76%
8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04.76%
9共青城德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000.004.76%
10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04.76%
11苏州市力招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4,000.003.81%
12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000.002.86%
13苏州国发苏创知识产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000.001.90%
合计105,000.00100.00%

(5)2021年9月,第一次减资及合伙人退出

2021年9月15日,芯动能投资减少合伙企业出资额,由原105,000万元减至100,285万元。其中,苏州市力招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减少认缴出资额4,000万元,共青城德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减少认缴出资额715万元。

本次合伙人及出资额变更已经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备案核准。

本次合伙人及出资额变更完成后,芯动能投资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张家港益辰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1,000.001.00%
2芯鑫融资租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019.94%
3张家港市沙洲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019.94%

2-1-143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4张家港弘盛产业资本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0,000.0019.94%
5苏州源华创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9.97%
6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04.99%
7西藏长乐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04.99%
8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04.99%
9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04.99%
10共青城德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4,285.004.27%
11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000.002.99%
12苏州国发苏创知识产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000.001.99%
合计100,285.00100.00%

(6)2021年11月,第四次增资

2021年11月29日,芯动能投资增加合伙企业出资额,由100,285万元增至119,480万元。其中,张家港益辰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增认缴出资额115万元,青岛芯动能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增认缴出资额3,080 万元,重庆中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新增认缴出资额3,000万元,中金启元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新增认缴出资额10,000万元,北京学诚投资有限公司新增认缴出资额3,000 万元。

本次合伙人及出资额变更已经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备案核准。

本次合伙人及出资额变更完成后,芯动能投资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张家港益辰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1,115.000.93%
2芯鑫融资租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016.74%
3张家港市沙洲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016.74%
4张家港弘盛产业资本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0,000.0016.74%
5苏州源华创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8.37%
6中金启元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000.008.37%
7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04.18%
8西藏长乐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04.18%

2-1-144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9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04.18%
10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04.18%
11共青城德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4,285.003.59%
12青岛芯动能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3,080.002.58%
13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000.002.51%
14重庆中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000.002.51%
15北京学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000.002.51%
16苏州国发苏创知识产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000.001.67%
合计119,480.00100.00%

(7)2022年3月,第五次增资及合伙人退伙

2022年3月21日,芯动能投资增加合伙企业出资额,由119,480万元增至125,036万元。其中,张家港益辰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增认缴出资额56万元,应蓓蕾新增认缴出资额5,000万元,鹰潭榕棠达鑫企业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新增认缴出资额4,785万元。同时,共青城德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减少认缴出资额4,285万元后退伙。本次合伙人及出资额变更已经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备案核准。本次合伙人及出资额变更完成后,芯动能投资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张家港益辰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1,171.000.94%
2芯鑫融资租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016.00%
3张家港市沙洲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016.00%
4张家港弘盛产业资本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0,000.0016.00%
5苏州源华创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8.00%
6中金启元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000.008.00%
7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04.00%
8西藏长乐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04.00%
9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04.00%
10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04.00%

2-1-145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1应蓓蕾有限合伙人5,000.004.00%
12鹰潭榕棠达鑫企业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4,785.003.83%
13青岛芯动能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3,080.002.46%
14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000.002.40%
15重庆中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000.002.40%
16北京学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000.002.40%
17苏州国发苏创知识产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000.001.60%
合计125,036.00100.00%

3、主要业务发展情况

芯动能投资成立于2020年,重点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4、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情况

芯动能投资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165,763.16151,825.31
负债总额8,742.467,289.86
净资产157,020.69144,535.45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
营业收入9,063.3836,626.27
净利润5,788.7427,330.22

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5、产权及控制关系、股东基本情况

(1)产权及控制关系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芯动能投资产权关系结构如下:

2-1-146

芯动能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张家港益辰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家港益辰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京益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于芯动能投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北京芯动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较为分散,无实际控制人,因此,芯动能投资无实际控制人。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芯动能投资不存在协议控制架构、让渡经营管理权、收益权等影响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2)执行事务合伙人

芯动能投资之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张家港益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家港益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张家港益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湖商业街1幢B1-080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益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1,09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MA2110KB40
成立时间2020-3-16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1-147

6、下属企业情况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芯动能投资不存在控制的下属企业。

7、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及备案情况

芯动能投资为合伙型私募基金,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登记编号为SLA078)。

(九)东莞勤合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东莞勤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新竹路4号16栋302室11
主要办公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新竹路4号16栋302室11
执行事务合伙人东莞勤合清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缴出资额2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BM8X5L44
成立时间2022-04-26
合伙期限2022-04-26 至 2034-04-25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2、历史沿革

(1)2022年4月,东莞勤合成立

2022年4月25日,东莞勤合合伙人东莞勤合清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摩勤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新兴战略性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绍兴韦豪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浦口智思集成电路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汾湖创新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共同签署了《东莞勤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约定设东莞勤合。

2022年4月26日,本次设立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

东莞勤合设立时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东莞勤合清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2,000.001.00%

2-1-148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2上海摩勤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98,000.0049.00%
3东莞市新兴战略性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60,000.0030.00%
4绍兴韦豪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000.005.00%
5南京浦口智思集成电路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0,000.0010.00%
6苏州汾湖创新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000.005.00%
合计200,000.00100.00%

(2)2022年10月,地址变更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2022年10月20日,东莞勤合合伙人在东莞勤合会议室作出《东莞勤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决定》,同意如下事项:①免去薛雯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职务;②同意委派金超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③同意企业经营场所变更为: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新竹路4号16栋302室11;④同意启用新合伙协议,旧合伙协议自新合伙协议生效之日起自动作废。

2022年10月27日,本次变更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

3、主要业务发展情况

东莞勤合成立于2022年,重点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4、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情况

东莞勤合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99,173.8499,627.05
负债总额753.253.00
净资产98,420.5999,624.05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
营业收入--
净利润-1,203.45-375.95

注:上述数据未经过审计。

2-1-149

5、产权及控制关系、股东基本情况

(1)产权及控制关系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东莞勤合产权关系结构如下: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东莞勤合不存在协议控制架构、让渡经营管理权、收益权等影响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2)执行事务合伙人

东莞勤合之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东莞勤合清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勤合清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东莞勤合清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科技二路10号1栋2单元708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清石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2,000万元人民币

2-1-15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A4HCJN3M
成立时间2021-12-02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下属企业情况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东莞勤合不存在控制的下属企业。

7、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及备案情况

东莞勤合为合伙型私募基金,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登记编号为SVS349)。

(十)深创投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三道1066号深创投广场5201
主要办公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三道1066号深创投广场5201
法定代表人左丁
认缴出资额1,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26118E
成立时间1999-08-25
营业期限1999-08-25 至 2049-08-25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股权投资;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受托管理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投资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策划;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2、历史沿革

(1)1999年8月,深圳市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设立

1999年8月,深圳市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系深创投前身)由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深圳市高速公路开发公司、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机场股份有

2-1-151

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共八家法人组织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70,000.00万元。

深圳市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50,000.0071.43%
2深圳市高速公路开发公司5,000.007.14%
3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3,500.005.00%
4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3,000.004.29%
5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3,000.004.29%
6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000.004.29%
7深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2,000.002.86%
8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500.000.71%
合计70,000.00100.00%

(2)2001年8月,第一次增资

2001年8月,深圳市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60,000.00万元,其中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认缴33,000.00万元,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认缴29,000.00万元,剩余增资部分由深圳市福田投资发展公司等六家新进股东认缴。

本次增资前,深创投发生1次股权变更。

增资及转让完成后,深圳市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83,000.0051.88%
2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32,000.0020.00%
3深圳市福田投资发展公司5,238.003.27%
4深圳市高速公路开发公司5,000.003.13%
5隆鑫集团有限公司5,000.003.13%
6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5,000.003.13%
7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5,000.003.13%
8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5,000.003.13%
9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4,350.002.72%
10深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4,150.002.59%

2-1-152

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1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3,000.001.88%
12上海大众科技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762.001.73%
13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500.000.31%
合计160,000.00100.00%

2002年7月,深圳市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深圳市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2009年11月,第二次增资

2001年8月增资完成后至2009年11月增资前,深创投共发生7次股权变更。

2009年11月,深创投注册资本增至186,800万元,所有股东按原有持股比例以货币认缴出资。

此次增资完成后,深创投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70,525.7537.75%
2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4,847.5018.65%
3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32,000.0017.13%
4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9,187.504.92%
5深圳市亿鑫投资有限公司8,284.004.43%
6深圳市福田投资发展公司6,115.373.27%
7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5,837.503.13%
8新通产实业开发(深圳)有限公司5,837.503.13%
9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78.632.72%
10瀚华担保集团有限公司5,000.002.68%
11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3,502.501.88%
12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583.750.31%
合计186,800.00100.00%

(4)2010年6月,第三次增资

2009年11月增资完成后至2010年6月增资前,深创投共发生2次股权变更。

2010年6月,深创投注册资本增至250,133.90万元,其中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缴40,167.50万元,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认缴11,583.20万元,福建七

2-1-153

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认缴11,583.20万元。

此次增资完成后,深创投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70,525.7528.20%
2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167.5016.06%
3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4,847.5013.93%
4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32,000.0012.79%
5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11,583.204.63%
6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11,583.204.63%
7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9,187.503.67%
8深圳市亿鑫投资有限公司8,284.003.31%
9深圳市福田投资发展公司6,115.372.45%
10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5,837.502.33%
11新通产实业开发(深圳)有限公司5,837.502.33%
12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78.632.03%
13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5,000.002.00%
14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3,502.501.40%
15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583.750.23%
合计250,133.90100.00%

(5)2012年9月,第四次增资

从2010年6月第三次增资后,至2012年9月第四次增资前,深创投共发生3次股权变更。

2012年9月后,深创投以注册资本250,133.90万元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等转增注册资本,深创投注册资本增至350,187.46万元。

2013年7月,深创投发生股权变更。深创投就第四次增资及该次股权变更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98,736.0528.20%
2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901.1817.39%
3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8,786.5013.93%
4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44,800.001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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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5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7,615.915.03%
6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16,216.484.63%
7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16,216.484.63%
8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2,862.503.67%
9深圳市亿鑫投资有限公司11,597.603.31%
10深圳市福田投资发展公司8,561.522.44%
11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8,172.502.33%
12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4,903.501.40%
13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817.250.23%
合计350,187.46100.00%

(6)2014年8月,第五次增资

2014年8月,深创投注册资本增至420,224.95万元。通过以2013年末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35,018.75万元,并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35,018.75万元,注册资本合计增加70,037.49万元。

本次增资后,深创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18,483.2628.20%
2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3,081.4117.39%
3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8,543.8013.93%
4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53,760.0012.79%
5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1,139.095.03%
6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19,459.784.63%
7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19,459.784.63%
8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5,435.003.67%
9深圳市亿鑫投资有限公司13,917.123.31%
10深圳市福田投资发展公司10,273.822.44%
11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9,807.002.33%
12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5,884.201.40%
13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980.700.23%
合计420,224.95100.00%

(7)2018年11月,第六次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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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深创投由原股东进行增资,注册资本增加121,865.24万元,增至542,090.19万元。

本次增资后,深创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52,843.4128.20%
2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8,418.6720.00%
3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69,350.3412.79%
4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8,543.8010.80%
5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7,269.525.03%
6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26,520.104.89%
7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26,520.104.89%
8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9,911.113.67%
9深圳市亿鑫投资有限公司17,953.053.31%
10深圳市福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3,253.182.44%
11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12,651.092.33%
12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7,590.681.40%
13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1,265.130.23%
合计542,090.19100.00%

(8)2020年11月,第七次增资

从2018年11月第六次增资后,至2020年11月第七次增资前,深创投共发生2次股权变更。

2020年6月,股东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深创投注册资本增至1,000,000万元。通过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457,909.81万元,深创投的注册资本增加457,909.81万元。

2023年3月,股东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港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增资后,深创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81,951.9928.20%
2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001.0920.00%
3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127,931.2012.79%

2-1-156

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4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7,996.2310.80%
5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304.675.03%
6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48,921.974.89%
7七匹狼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8,921.974.89%
8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6,730.143.67%
9深圳市亿鑫投资有限公司33,118.113.31%
10深圳市福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4,448.162.44%
11深圳港集团有限公司23,337.792.33%
12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14,002.791.40%
13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333.900.23%
合计1,000,000.00100.00%

3、主要业务发展情况

深创投成立于1999年,重点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4、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情况

深创投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5,198,735.115,351,899.25
负债总额2,238,138.422,430,069.36
净资产2,960,596.692,921,829.89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
营业收入187,952.95167,922.35
净利润158,275.00289,085.56

注:上述数据已经审计。

5、产权及控制关系、股东基本情况

(1)产权及控制关系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深创投产权关系结构如下:

2-1-157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深创投不存在协议控制架构、让渡经营管理权、收益权等影响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2)股东基本情况

深创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深圳市国资委。

6、下属企业情况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深创投控制的主要下属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行业分类持股比例
1深圳市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00.00%
2深圳市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00.00%
3佛山红土国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00.00%
4深创投红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金融业100.00%
5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业100.00%
6安徽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00.00%
7广东红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00.00%
8佛山红土制胜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00.00%
9深圳市创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00.00%
10深创投引导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金融业100.00%
11深创投战投二号(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00.00%
12红土战投一号(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00.00%
13深圳一路信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00.00%
14深圳市深创投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00.00%

2-1-158

序号企业名称行业分类持股比例
15創新資本(香港)有限公司金融业100.00%
16深圳市红土宏泰互联网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和商务服务业95.05%
17黑龙江红土科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和商务服务业91.43%
18北京红土嘉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0.00%
19深创投不动产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金融业70.00%
20上海红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0.00%
21北京红土海普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6.81%
22横琴洋嘉红土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6.70%
23横琴洋嘉红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6.70%
24深圳市红土宏泰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5.95%
25深圳市宝安区深创投投资运营有限公司金融业65.00%
26吉林省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1.54%
27杭州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业61.33%
28深圳市红土天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融业60.00%
29大连红土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0.00%
30萍乡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业57.14%
31陕西航天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业57.14%
32郑州百瑞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7.14%
33新乡红土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7.14%
34江西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5.89%
35武汉红土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3.33%
36海南红土量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2.87%
37成都红土银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2.00%
38深圳市福田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2.00%
39天津海泰红土创新投资有限公司金融业51.13%
40深圳市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业50.00%

7、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及备案情况

深创投为公司型私募基金,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编号为SD2401,登记基金管理人编号为P1000284)。

2-1-159

(十一)红土一号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红土一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基金小镇基金9米商业平台33
主要办公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创投广场52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创投红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677,05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YTNT9H
成立时间2021-09-06
合伙期限2021-09-06 至 2041-09-06
经营范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2、历史沿革

(1)2021年9月,红土一号设立

2021年9月6日,红土一号由海南红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烟台国泰诚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硕合创壹号投资(三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茂晟鸿途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碧江资本控股(广州)有限公司、南昌洋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桃源居实业(深圳)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宏润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坤创投资本有限公司、深创投红土股权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共十二家法人组织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52,000.00万元。2021年9月6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红土一号的设立。红土一号设立时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 比例
1深创投红土股权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10,000.006.58%
2深圳市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40,000.0026.32%
3桃源居实业(深圳)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5,000.0023.03%

2-1-160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 比例
4金硕合创壹号投资(三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000.006.58%
5海南茂晟鸿途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000.006.58%
6碧江资本控股(广州)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6.58%
7深圳市宏润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6.58%
8南昌洋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6,000.003.95%
9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6,000.003.95%
10海南红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000.003.29%
11烟台国泰诚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03.29%
12深圳市宏坤创投资本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03.29%
合计152,000.00100.00%

(2)2021年12月,第一次增资

2021年12月20日,红土一号根据《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如下变更决定:红土一号注册资本增至302,100.00万元,其中海南红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5,100.00万元,剩余增资部分由建信领航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等两家新进股东认缴。2021年12月20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本次增资。增资完成后,红土一号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1深创投红土股权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10,000.003.31%
2建信领航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75,000.0024.83%
3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75,000.0024.83%
4深圳市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40,000.0013.24%
5桃源居实业(深圳)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5,000.0011.59%
6金硕合创壹号投资(三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000.003.31%
7海南茂晟鸿途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000.003.31%
8碧江资本控股(广州)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3.31%
9深圳市宏润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3.31%
10南昌洋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6,000.001.99%
11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6,000.001.99%

2-1-161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12海南红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100.001.69%
13烟台国泰诚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01.66%
14深圳市宏坤创投资本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01.66%
合计302,100.00100.00%

(3)2022年10月,第二次增资及合伙人企业名称变更

2022年3月22日,红土一号普通合伙人深创投红土股权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深创投红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2022年10月8日,红土一号根据《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如下变更决定:红土一号注册资本增至600,000.00万元,其中建信领航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分别认缴150,000.00万元,碧江资本控股(广州)有限公司认缴5,587万元,深圳市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认缴88,980.00万元,剩余增资部分由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等十家新进股东认缴。

2022年10月20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本次增资。

本次变更完成后,红土一号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1深创投红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10,000.001.67%
2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50,000.0025.00%
3建信领航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50,000.0025.00%
4深圳市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88,980.0014.83%
5深圳市汇通金控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45,000.007.50%
6桃源居实业(深圳)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5,000.005.83%
7深圳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1.67%
8海南茂晟鸿途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000.001.67%
9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1.67%
10金硕合创壹号投资(三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000.001.67%
11深圳市宏润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1.67%
12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8,920.001.49%

2-1-162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13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6,000.001.00%
14南昌洋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6,000.001.00%
15碧江资本控股(广州)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587.000.93%
16海南红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100.000.85%
17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00.83%
18烟台国泰诚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00.83%
19深圳市卓越鸿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00.83%
20深圳市宏坤创投资本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00.83%
21陕西秦创原科技创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000.000.83%
22东莞富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000.000.83%
23青岛汇铸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000.000.83%
24嘉兴永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4,413.000.74%
合计600,000.00100.00%

(3)2023年9月,第三次增资

2023年9月20日,红土一号根据《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如下变更决定:红土一号注册资本增至677,050.00万元,其中成都高新策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渝深(重庆)科技创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中文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高登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云创拓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向西发展有限公司分别认缴30,000.00万元、20,000.00万元、10,000.00万元、7,000.00万元、5,050.00万元和5,000.00万元。2023年9月20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上述变更。本次增资完成后,红土一号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1深创投红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10,000.001.48%
2建信领航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50,000.0022.15%
3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50,000.0022.15%
4深圳市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88,980.0013.14%

2-1-163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5深圳市汇通金控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45,000.006.65%
6桃源居实业(深圳)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5,000.005.17%
7成都高新策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0,000.004.43%
8渝深(重庆)科技创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0,000.002.95%
9共青城中文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000.001.48%
10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1.48%
11金硕合创壹号投资(三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000.001.48%
12海南茂晟鸿途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000.001.48%
13深圳市宏润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1.48%
14深圳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1.48%
15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8,920.001.32%
16上海高登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7,000.001.03%
17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6,000.000.89%
18南昌洋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6,000.000.89%
19碧江资本控股(广州)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587.000.83%
20海南红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100.000.75%
21深圳云创拓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050.000.75%
22烟台国泰诚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00.74%
23东莞富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000.000.74%
24青岛汇铸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000.000.74%
25深圳市向西发展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00.74%
26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00.74%
27深圳市卓越鸿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00.74%
28深圳市宏坤创投资本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00.74%
29陕西秦创原科技创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000.000.74%
30嘉兴永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4,413.000.65%
合计677,050.00100.00%

(4)2023年11月,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变更

2023年11月9日,深创投红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签署

2-1-164

《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委托书》,作为红土一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叶杨晶执行合伙事务,免去张键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职务。2023年11月9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上述变更。

3、主要业务发展情况

红土一号成立于2021年,重点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4、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情况

红土一号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379,328.74281,336.39
负债总额160.400.05
净资产379,168.34281,336.34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
营业收入--
净利润593.8018,098.05

注:上述数据已经审计。

5、产权及控制关系、股东基本情况

(1)产权及控制关系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红土一号产权关系结构如下:

2-1-165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红土一号不存在协议控制架构、让渡经营管理权、收益权等影响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2)执行事务合伙人

红土一号之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创投红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创投红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深创投红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三道1066号深创投广场5201
法定代表人张键
认缴出资额5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8AME5J
成立时间2018-07-26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6、下属企业情况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红土一号不存在控制的下属企业。

2-1-166

7、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及备案情况

红土一号为合伙型私募基金,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登记编号为SSR686)。

(十二)宁波芯可智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宁波芯可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290号2号楼212室
主要办公地点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2750号锦荣商务中心1号楼4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要弘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12,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AGUFP9X
成立时间2018-01-15
合伙期限2018-01-15 至 2025-01-14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2、历史沿革

(1)2018年1月,宁波芯可智成立

2018年1月15日,上海要弘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要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顾成标和孙凤龙约定共同出资设立宁波芯可智,出资额为3,000万元。其中,上海要弘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30万元,上海要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970万元,顾成标以货币出资1,000万元,孙凤龙以货币出资1,000万元。

本次设立已经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前湾新区分局备案核准。

宁波芯可智设立时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上海要弘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30.001.00%
2孙凤龙有限合伙人1,000.0033.33%
3顾成标有限合伙人1,000.0033.33%
4上海要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970.0032.33%
合计3,000.00100.00%

2-1-167

(2)2020年3月,增资

2020年3月3日,宁波芯可智合伙人大会作出《宁波芯可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变更决定书》,同意增加合伙企业出资数额,由原3,000.00万元增至12,000.00万元。其中,上海要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增加出资数额2,910万元,顾成标以货币方式增加出资额3,000万元,孙凤龙以货币方式增加出资额3,000万元。本次合伙人及出资额变更已经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前湾新区分局备案核准。本次合伙人及出资额变更完成后,宁波芯可智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上海要弘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120.001.00%
2顾成标有限合伙人4,000.0033.33%
3孙凤龙有限合伙人4,000.0033.33%
4上海要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880.0032.33%
合计12,000.00100.00%

(3)2022年1月,出资额份额转让

2022年1月1日,宁波芯可智合伙人大会作出《宁波芯可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变更决定书》,同意上海要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将在合伙企业12.500%的财产份额(认缴出资额1,500万元,已出资0万元,未出资1,500万元)转让给孙凤龙,转让后孙凤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本次合伙人及出资额变更已经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前湾新区分局备案核准。

本次合伙人及出资额变更完成后,宁波芯可智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上海要弘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120.001.00%
2孙凤龙有限合伙人5,500.0045.83%
3顾成标有限合伙人4,000.0033.33%
4上海要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380.0019.83%
合计12,000.00100.00%

3、主要业务发展情况

宁波芯可智成立于2018年,重点从事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业务。

2-1-168

4、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情况

宁波芯可智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8,834.298,984.21
负债总额1.3690.19
净资产8,832.928,894.02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
营业收入--
净利润314.366,508.63

注:上述数据已经审计。

5、产权及控制关系、股东基本情况

(1)产权及控制关系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宁波芯可智产权关系结构如下: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宁波芯可智不存在协议控制架构、让渡经营管理权、收益权等影响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2)执行事务合伙人

宁波芯可智之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要弘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要弘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下:

2-1-169

公司名称上海要弘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长江南路180号A6816室
法定代表人郭浩根
认缴出资额5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KB5477
成立时间2016-03-07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6、下属企业情况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宁波芯可智不存在控制的下属企业。

7、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及备案情况

宁波芯可智为合伙型私募基金,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登记编号为SCH456)。

(十三)盛宇投资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盛宇华天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9号B2幢北楼16层1602-4室
主要办公地点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9号B2幢北楼16层1602-4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南京华宇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缴出资额106,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MA27EWM43A
成立时间2021-11-17
合伙期限2021-11-17 至 2029-11-16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历史沿革

(1)2021年11月,盛宇投资成立

2021年11月15日,盛宇投资全体合伙人签署《江苏盛宇华天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设立盛宇投资,出资额为106,000万元。其中,

2-1-170

普通合伙人南京华宇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出资1,000万元,其他27位有限合伙人以货币出资105,000万元。

本次设立已经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核准。盛宇投资设立时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南京华宇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1,000.000.94%
2丹阳盛宇高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5,000.0014.15%
3上海锍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2,500.0011.79%
4西安天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2,500.0011.79%
5江苏鱼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9.43%
6朱江声有限合伙人9,100.008.58%
7南京融泓嘉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000.004.72%
8姜冬仙有限合伙人3,000.002.83%
9陈厚有限合伙人3,000.002.83%
10李健有限合伙人3,000.002.83%
11李萌有限合伙人3,000.002.83%
12陈建平有限合伙人2,500.002.36%
13丹阳市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500.002.36%
14刘代华有限合伙人2,000.001.89%
15陈首益有限合伙人2,000.001.89%
16施明泰有限合伙人2,000.001.89%
17沈胜昔有限合伙人2,000.001.89%
18江苏绿叶锅炉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1.89%
19南京霍顿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1.89%
20上海良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900.001.79%
21陕西宏伟德瑞工贸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800.001.70%
22安赫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700.001.60%
23刘明凌有限合伙人1,300.001.23%
24单峰有限合伙人1,200.001.13%
25梁峰有限合伙人1,000.000.94%
26路晶鹏有限合伙人1,000.000.94%
27卞开勤有限合伙人1,000.000.94%

2-1-171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28钱伟有限合伙人1,000.000.94%
合计106,000.00100.00%

(2)2022年7月,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变更

2022年7月19日,盛宇投资全体合伙人签署《江苏盛宇华天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变更决定书》,同意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由“张剑冰”变更为“王小勇”。

本次变更于2022年7月25日在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3)2023年9月,盛宇投资名称、经营范围及合伙人变更

2023年9月,盛宇投资全体合伙人签署《江苏盛宇华天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变更决定书》,作出如下决定:①同意盛宇投资企业名称由“江苏盛宇华天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变更为“江苏盛宇华天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②同意将经营范围变更为: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③同意西安汇锦天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入伙,成为本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④同意陕西宏伟德瑞工贸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江苏盛宇华天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人民币1,800万元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新加入的有限合伙人西安汇锦天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变更于2023年9月20日在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完成后,盛宇投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
(万元)
1南京华宇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1,000.000.94%
2丹阳盛宇高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5,000.0014.15%
3上海锍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2,500.0011.79%
4西安天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2,500.0011.79%
5江苏鱼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9.43%
6朱江声有限合伙人9,100.008.58%
7南京融泓嘉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000.004.72%

2-1-172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
(万元)
8姜冬仙有限合伙人3,000.002.83%
9陈厚有限合伙人3,000.002.83%
10李健有限合伙人3,000.002.83%
11李萌有限合伙人3,000.002.83%
12陈建平有限合伙人2,500.002.36%
13丹阳市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500.002.36%
14刘代华有限合伙人2,000.001.89%
15陈首益有限合伙人2,000.001.89%
16施明泰有限合伙人2,000.001.89%
17沈胜昔有限合伙人2,000.001.89%
18江苏绿叶锅炉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1.89%
19南京霍顿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1.89%
20上海良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900.001.79%
21西安汇锦天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800.001.70%
22安赫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700.001.60%
23刘明凌有限合伙人1,300.001.23%
24单峰有限合伙人1,200.001.13%
25梁峰有限合伙人1,000.000.94%
26路晶鹏有限合伙人1,000.000.94%
27卞开勤有限合伙人1,000.000.94%
28钱伟有限合伙人1,000.000.94%
合计106,000.00100.00%

3、主要业务发展情况

盛宇投资成立于2021年,重点从事股权投资及创业投资相关业务。

4、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情况

盛宇投资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65,942.5163,604.35

2-1-173

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
负债总额1.20-
净资产65,941.3163,604.35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
营业收入108.40-
净利润-107.8035.49

注:上述数据已经审计。

5、产权及控制关系、股东基本情况

(1)产权及控制关系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盛宇投资产权关系结构如下: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盛宇投资不存在协议控制架构、让渡经营管理权、收益权等影响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2)执行事务合伙人

盛宇投资之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南京华宇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华宇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南京华宇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9号B2幢北楼4层401-274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盛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174

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MA26Y03T8Y
成立时间2021-08-27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下属企业情况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盛宇投资不存在控制的下属企业。

7、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及备案情况

盛宇投资为合伙型私募基金,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登记编号为STH381)。

(十四)南京俱成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南京俱成秋实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9号B2幢北楼9层916室
主要办公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前海临海大道前海金融中心T1栋3403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南京俱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179,1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MA2382707E
成立时间2020-11-20
合伙期限2020-11-20 至 2028-11-19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历史沿革

(1)2020年11月,南京俱成设立

2020年10月15日,南京俱成全体合伙人签署《南京俱成秋实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设立南京俱成,出资额为179,100万元。其中,普通合伙人南京俱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1,500万元,其他16位有限合伙人以货币出资共计177,600万元。

本次设立已经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核准。

2-1-175

南京俱成设立时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南京俱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1,500.000.84%
2南京俱成春生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74,300.0041.49%
3南京市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0,000.0016.75%
4南京市建邺区东南高新产业发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5,000.008.38%
5南京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15,000.008.38%
6南京江宁高新区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5.58%
7玲珑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5.58%
8南京智元引导基金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02.79%
9常熟市国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4,800.002.68%
10无锡云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3,000.001.68%
11东莞市盛和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1.12%
12深圳市天境世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1.12%
13常熟东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1.12%
14合肥蜜唐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500.000.84%
15广州海元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56%
16深圳市云威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56%
17广州祥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56%
合计179,100.00100.00%

(2)2021年2月,合伙人变更

2021年1月27日,南京俱成合伙人大会作出《南京俱成秋实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决定书》,同意接受深圳市中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新有限合伙人,同意原合伙人合肥蜜唐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所持南京俱成500万元财产份额转让给新合伙人深圳市中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次合伙人变更已经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核准。本次合伙人变更完成后,南京俱成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南京俱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1,500.000.84%

2-1-176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2南京俱成春生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74,300.0041.49%
3南京市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0,000.0016.75%
4南京市建邺区东南高新产业发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5,000.008.38%
5南京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15,000.008.38%
6南京江宁高新区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5.58%
7玲珑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5.58%
8南京智元引导基金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02.79%
9常熟市国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4,800.002.68%
10无锡云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3,000.001.68%
11东莞市盛和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1.12%
12深圳市天境世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1.12%
13常熟东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1.12%
14广州海元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56%
15深圳市云威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56%
16合肥蜜唐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56%
17广州祥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56%
18深圳市中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0.28%
合计179,100.00100.00%

3、主要业务发展情况

南京俱成成立于2020年,重点从事股权投资及创业投资相关业务。

4、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情况

南京俱成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221,013.18199,106.82
负债总额--
净资产221,013.18199,106.82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
营业收入--
净利润21,906.3720,620.22

2-1-177

注:上述数据已经审计。

5、产权及控制关系、股东基本情况

(1)产权及控制关系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南京俱成产权关系结构如下: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南京俱成不存在协议控制架构、让渡经营管理权、收益权等影响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2)执行事务合伙人

南京俱成之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南京俱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俱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南京俱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9号B2幢北楼9层916室
法定代表人殷一民
认缴出资额1,5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MA1XA5FJ8K
成立时间2018-10-11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下属企业情况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南京俱成不存在控制的下属企业。

7、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及备案情况

南京俱成为合伙型私募基金,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登记编号为

2-1-178

SNC449)。

(十五)苏州华业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苏州华业致远三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龙西路160号201室
主要办公地点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龙西路160号2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154,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7FQ69Q1R
成立时间2021-12-29
合伙期限2021-12-29 至 2031-12-28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历史沿革

(1)2021年12月,苏州华业设立

2021年12月17日,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苏州市吴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金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锦业天枢(淄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平潭睿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平潭恒睿七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平潭恒信成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苏州华业致远三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设立苏州华业,出资额为50,000万元。

本次设立于2021年12月29日由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核准。

苏州华业设立时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1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普通合伙人1,000.002.00%
2平潭恒睿七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5,500.0031.00%
3苏州市吴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20.00%
4湖南金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7,500.0015.00%

2-1-179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5平潭睿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6,250.0012.50%
6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6,000.0012.00%
7平潭恒信成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750.005.50%
8锦业天枢(淄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00.002.00%
合计50,000.00100.00%

(2)2022年6月,第一次增资及合伙人名称变更

2022年4月20日,苏州华业作出股权变更决定,同意东莞市景恒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平潭汇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钮晟杰、苏州汇利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万创领汇成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万创金意成都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共青城永昌盛叁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海南佳承元和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佳承弘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方式注资,成为苏州华业新的有限合伙人。同时有限合伙人苏州市吴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认缴金额由10,000万元变更为20,000万元,占比为20.53%,实缴金额由0万元变更为8,000万元;有限合伙人湖南金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认缴金额由7,500万元变更为15,000万元,占比为15.40%,实缴金额由0万元变更为6,000万元;有限合伙人平潭恒信成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变更为海南恒信成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此次变更后,苏州华业的认缴出资金额由50,000万元变更为97,400万元。

本次变更于2022年6月23日由苏州市吴中区行政审批局备案核准。

本次变更完成后,苏州华业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普通合伙人1,000.001.03%
2苏州市吴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020.53%
3平潭恒睿七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5,500.0015.92%
4湖南金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5,000.0015.40%
5平潭睿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6,250.006.42%
6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6,000.006.16%
7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6,000.006.16%

2-1-180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8东莞市景恒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500.005.65%
9共青城永昌盛叁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000.005.13%
10平潭汇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3,500.003.59%
11苏州汇利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000.003.08%
12海南恒信成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750.002.82%
13万创领汇成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000.002.05%
14万创金意成都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000.002.05%
15锦业天枢(淄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00.001.03%
16海南佳承元和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00.001.03%
17深圳市佳承弘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00.001.03%
18钮晟杰有限合伙人900.000.92%
合计97,400.00100.00%

(3)2022年7月,第二次增资

2022年7月25日,苏州华业作出股权变更决定,同意成都高新新经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创新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伙)以货币方式注资,成为苏州华业新的有限合伙人。此次变更后,苏州华业的认缴出资金额由97,400万元变更为133,400万元。本次变更于2022年7月28日由苏州市吴中区行政审批局备案核准。本次变更完成后,苏州华业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普通合伙人1,000.000.75%
2苏州市吴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014.99%
3成都高新新经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014.99%
4平潭恒睿七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5,500.0011.62%
5湖南金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5,000.0011.24%
6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1,000.008.25%
7平潭睿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6,250.004.69%
8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6,000.004.50%
9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6,000.004.50%

2-1-181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0东莞市景恒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500.004.12%
11共青城永昌盛叁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000.003.75%
12苏州市创新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000.003.75%
13平潭汇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3,500.002.62%
14苏州汇利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000.002.25%
15海南恒信成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750.002.06%
16万创领汇成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000.001.50%
17万创金意成都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000.001.50%
18锦业天枢(淄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00.000.75%
19海南佳承元和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00.000.75%
20深圳市佳承弘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00.000.75%
21钮晟杰有限合伙人900.000.67%
合计133,400.00100.00%

(4)2022年11月,第三次增资及合伙人企业名称变更

2022年11月22日,苏州华业作出股权变更决定,同意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科顺泓宁亨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时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云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方式注资,成为苏州华业新的有限合伙人。此次变更后,苏州华业的认缴出资金额由133,400万元变更为154,000万元。本次变更于2022年11月22日由苏州市吴中区行政审批局备案核准。本次变更完成后,苏州华业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普通合伙人1,000.000.65%
2苏州市吴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012.99%
3成都高新新经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012.99%
4平潭恒睿七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5,500.0010.06%
5湖南金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5,000.009.74%
6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1,000.007.14%
7宁波科顺泓宁亨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000.006.49%

2-1-182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8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8,000.005.19%
9平潭睿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6,250.004.06%
10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6,000.003.90%
11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6,000.003.90%
12东莞市景恒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500.003.57%
13共青城永昌盛叁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000.003.25%
14苏州市创新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000.003.25%
15平潭汇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3,500.002.27%
16苏州汇利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000.001.95%
17海南恒信成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750.001.79%
18万创领汇成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000.001.30%
19万创金意成都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000.001.30%
20宁波时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600.001.04%
21锦业天枢(淄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00.000.65%
22海南佳承元和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00.000.65%
23深圳市佳承弘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00.000.65%
24共青城云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00.000.65%
25钮晟杰有限合伙人900.000.58%
合计154,000.00100.00%

注:“海南恒信成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改名为“苏州佳承元和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佳承弘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改名为“海南佳承弘和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主要业务发展情况

苏州华业成立于2021年,主要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

4、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情况

苏州华业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187,914.47123,912.96
负债总额41.783.05
净资产187,872.69123,909.90

2-1-183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
营业收入--
净利润27,283.9613,198.55

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5、产权及控制关系、股东基本情况

(1)产权及控制关系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苏州华业产权关系结构如下: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苏州华业不存在协议控制架构、让渡经营管理权、收益权等影响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2)执行事务合伙人

苏州华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吴昊
认缴出资额1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596774K
成立时间2014-10-29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及发行基金、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及发行基金管理业务);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财务管理咨询(以上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2-1-184

6、下属企业情况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苏州华业不存在控制的下属企业。

7、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及备案情况

苏州华业为合伙型私募基金,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登记编号为STN459)。

(十六)创东方投资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创东方富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黄阁路441号B栋201
主要办公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黄阁路441号B栋201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45,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CE0Q7A
成立时间2020-09-02
合伙期限2020-09-02 至 2040-04-24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股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2、历史沿革

(1)2020年9月,创东方投资成立

创东方投资由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创东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设立。2020年4月24日,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创东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深圳市创东方富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其中规定: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00万元,深圳市创东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9,900万元。

2020年9月2日,创东方投资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毕本次设立的工商登记手续。

创东方投资设立时的全体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2-1-185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100.001.00%
2深圳市创东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9,900.0099.00%
合计10,000.00100.00%

(2)2021年6月,第一次增资

2021年5月31日,创东方投资合伙人大会作出《深圳市创东方富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决定》,同意创东方投资出资额由10,000.00万元增至23,000.00万元,同意深圳市创东方长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如东泰璞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浙江特产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华盈开泰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创东方投资,同意深圳市创东方富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普通合伙人加入创东方投资。2021年6月2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增资。本次合伙人及出资额变更完成后,创东方投资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250.001.09%
2深圳市创东方富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250.001.09%
3深圳市创东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9,900.0043.04%
4深圳市创东方长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600.0024.35%
5如东泰璞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000.0021.74%
6浙江特产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4.35%
7南宁华盈开泰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4.35%
合计23,000.00100.00%

(3)2021年6月,部分合伙人退伙

2021年6月2日,创东方投资合伙人大会作出《深圳市创东方富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决定》,同意深圳市创东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退伙,且创东方投资出资额由23,000.00万元减至13,100.00万元。

2021年6月7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合伙人及出资额变更。

本次合伙人及出资额变更完成后,创东方投资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2-1-186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250.001.91%
2深圳市创东方富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250.001.91%
3深圳市创东方长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600.0042.75%
4如东泰璞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000.0038.17%
5浙江特产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7.63%
6南宁华盈开泰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7.63%
合计13,100.00100.00%

(4)2021年12月,第二次增资

2021年9月7日,创东方投资合伙人大会作出《深圳市创东方富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决定》,同意创东方投资出资额由13,100.00万元增至41,000.00万元,同意深圳市龙岗区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湘江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义乌惠商紫荆二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阿拉格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珠海新州精选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旭宁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汉志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创东方投资。2021年12月3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合伙人及出资额变更。本次合伙人及出资额变更完成后,创东方投资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700.001.71%
2深圳市创东方富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250.000.61%
3深圳市龙岗区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8,200.0020.00%
4湖南湘江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8,150.0019.88%
5深圳市创东方长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7,200.0017.56%
6如东泰璞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000.0012.20%
7义乌惠商紫荆二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3,000.007.32%
8深圳市阿拉格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000.007.32%
9珠海新州精选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000.004.88%

2-1-187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0浙江特产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2.44%
11南宁华盈开泰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2.44%
12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旭宁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00.002.44%
13深圳市汉志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1.22%
合计41,000.00100.00%

(5)2022年4月,第三次增资

2022年3月11日,创东方投资合伙人大会作出《深圳市创东方富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大会决议》,同意创东方投资出资额由41,000.00万元增至45,000.00万元,同意惠州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嘉兴顺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创东方投资。2022年4月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合伙人及出资额变更。本次合伙人及出资额变更完成后,创东方投资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700.001.56%
2深圳市创东方富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250.000.56%
3深圳市龙岗区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8,200.0018.22%
4湖南湘江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8,150.0018.11%
5深圳市创东方长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7,200.0016.00%
6如东泰璞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000.0011.11%
7义乌惠商紫荆二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3,000.006.67%
8深圳市阿拉格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000.006.67%
9珠海新州精选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000.004.44%
10惠州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4.44%
11嘉兴顺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000.004.44%
12浙江特产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2.22%
13南宁华盈开泰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2.22%
14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旭宁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00.002.22%

2-1-188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5深圳市汉志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1.11%
合计-45,000.00100.00%

(6)2023年9月,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

2023年6月16日,创东方投资全体合伙人签署《深圳市创东方富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决定书》,同意以下事项:①合伙人深圳市阿拉格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其占创东方投资2.2222%的财产份额(对应1,000万元合伙出资)以人民币1,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浙江特产集团有限公司;②合伙人深圳市阿拉格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其占创东方投资3.5556%的财产份额(对应1,600万元合伙出资)以人民币1,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淄博弗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③合伙人深圳市阿拉格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其占创东方投资0.8889%的财产份额(对应400万元合伙出资)以人民币4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④合伙人南宁华盈开泰投资有限公司将其占创东方投资2.2222%的财产份额(对应1,000万元合伙出资)以人民币1,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南宁市瑞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伙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相关方根据上述事项相应签订了《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

2023年9月14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

本次合伙人财产份额变更完成后,创东方投资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1,100.002.44%
2深圳市创东方富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250.000.56%
3深圳市龙岗区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8,200.0018.22%
4湖南湘江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8,150.0018.11%
5深圳市创东方长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7,200.0016.00%
6如东泰璞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000.0011.11%
7义乌惠商紫荆二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3,000.006.67%
8珠海新州精选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000.004.44%
9惠州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4.44%
10嘉兴顺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000.004.44%

2-1-189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1浙江特产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4.44%
12淄博弗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600.003.56%
13南宁市瑞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2.22%
14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旭宁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00.002.22%
15深圳市汉志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1.11%
合计-45,000.00100.00%

3、主要业务发展情况

创东方投资成立于2020年,重点投资于有科技创新属性的硬科技类企业、先进制造企业以及新材料产业企业。

4、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情况

创东方投资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51,837.7849,337.89
负债总额-0.07
净资产51,837.7849,337.82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
营业收入--
净利润2,499.965,706.50

注:上述数据未经过审计。

5、产权及控制关系、股东基本情况

(1)产权及控制关系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创东方投资产权关系结构如下:

2-1-190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创东方投资不存在协议控制架构、让渡经营管理权、收益权等影响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2)执行事务合伙人

创东方投资之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大冲社区科发路83号南山金融大厦2201
法定代表人肖水龙
认缴出资额1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587698X9
成立时间2007-08-21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自有房屋租赁。

6、下属企业情况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创东方投资不存在控制的下属企业。

7、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及备案情况

创东方投资为合伙型私募基金,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登记编号为SQW316)。

2-1-191

(十七)宁波益慧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宁波益慧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滨海南路111号西楼A1315-9室(住所申报承诺试点区)
主要办公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滨海南路111号西楼A1315-9室(住所申报承诺试点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辰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3,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7GM0RG7B
成立时间2022-02-14
合伙期限2022-02-14 至 2032-02-13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历史沿革

2022年2月14日,宁波辰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金杰、逯家宁、王剑川、于鑫共同出资设立宁波益慧,设立时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3,000万元。

设立时,宁波益慧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金杰700.0023.33%
2逯家宁700.0023.33%
3王剑川700.0023.33%
4于鑫700.0023.33%
5宁波辰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0.006.67%
合计3,000.00100.00%

自设立以来,宁波益慧的产权结构未发生变化。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申请停牌前或首次作出决议前(孰早)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宁波益慧亦不存在合伙人入伙、退伙、转让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转变身份的情形。

3、主要业务发展情况

宁波益慧成立于2022年,系北京芯动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跟投平台。

2-1-192

4、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情况

宁波益慧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1,427.771,428.73
负债总额--
净资产1,427.771,428.73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
营业收入--
净利润-0.95-0.46

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5、产权及控制关系、股东基本情况

(1)产权及控制关系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宁波益慧产权关系结构如下: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宁波益慧不存在协议控制架构、让渡经营管理权、收益权等影响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2)执行事务合伙人

宁波益慧之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宁波辰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辰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宁波辰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滨海南路111号西楼A1554-2室(住所申报承诺试点区)

2-1-193

法定代表人陈丹萍
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6T1HQE6M
成立时间2016-10-9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下属企业情况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宁波益慧不存在控制的下属企业。

7、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及备案情况

宁波益慧为北京芯动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跟投平台,不属于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投资为目的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亦不涉及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活动的情形,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手续。

(十八)龙岗金腾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龙岗区金腾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腾飞路9号创投大厦1903
主要办公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腾飞路9号创投大厦1903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龙岗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5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5UTR5G
成立时间2020-04-29
合伙期限2020-04-29 至 2030-04-28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管理顾问机构(以上不含金融、证券、保险、银行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限制的项目)。

2、历史沿革

(1)2020年4月,龙岗金腾成立

龙岗金腾由深圳市龙岗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龙岗区引导基

2-1-194

金投资有限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设立。2020年4月28日,深圳市龙岗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龙岗区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签署《深圳市龙岗区鲲鹏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其中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00.00万元,深圳市龙岗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500.00万元,深圳市龙岗区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49,500.00万元。

2020年4月29日,龙岗金腾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毕本次设立的工商登记手续。龙岗金腾设立时的全体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深圳市龙岗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500.001.00%
2深圳市龙岗区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49,500.0099.00%
合计-50,000.00100.00%

(2)2021年7月,合伙企业名称变更

2021年6月29日,深圳市龙岗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龙岗区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签署《深圳市龙岗区鲲鹏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决定》,将龙岗金腾企业名称由“深圳市龙岗区鲲鹏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成“深圳龙岗区金腾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通过日期由:“1900-01-01”变更为“2021-06-29”。

2021年7月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上述变更。

(3)2023年2月,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变更

2023年2月9日,深圳市龙岗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龙岗区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签署《深圳龙岗区金腾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决定》,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深圳市龙岗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罗宏晖)”变更为“深圳市龙岗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杨化利)”。

2023年2月2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上述变更。

3、主要业务发展情况

龙岗金腾成立于2020年,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

2-1-195

4、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情况

龙岗金腾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31,681.8021,598.13
负债总额--
净资产31,681.8021,598.13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
营业收入--
净利润83.671,468.81

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5、产权及控制关系、股东基本情况

(1)产权及控制关系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龙岗金腾产权关系结构如下: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龙岗金腾不存在协议控制架构、让渡经营管理权、收益权等影响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2)执行事务合伙人

龙岗金腾之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龙岗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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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市龙岗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深圳市龙岗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黄阁路441号B栋202
法定代表人陈斯妮
认缴出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988910J
成立时间2014-04-22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管理顾问机构(以上不含金融、证券、保险、银行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限制的项目)。

6、下属企业情况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龙岗金腾不存在控制的下属企业。

7、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及备案情况

龙岗金腾为合伙型私募基金,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登记编号为SLX411)。

(十九)艾育林

1、基本情况

姓名艾育林
曾用名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623231971********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2、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

艾育林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情况如下:

序号任职单位起止时间职务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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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任职单位起止时间职务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1深圳市立能威微电子有限公司2021年2月至2024年2月执行董事/总经理是,间接持有68.60%的股权
2深圳市托尔新能源有限公司2022年2月至今执行董事/总经理是,间接持有68.60%的股权
3深圳市爱矽电子有限公司2005年6月至今董事/总经理是,直接持有70.00%的股权
4深圳市辰艾雨丰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2月至今执行董事/总经理是,直接持有20.00%的股权
5深圳市瑞之辰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10月至今执行董事/总经理是,直接持有60.00%的股权

3、控制的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创芯微的股权外,艾育林其他控制的企业和关联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出资额(万元)关联关系经营范围
1江西万年芯微电子有限公司5,000.00直接及间接合计持股68.60%;配偶间接持股24.00%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工仪器仪表制造,电工仪器仪表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充电桩销售,储能技术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动机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通讯设备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
2深圳市立能威微电子有限公司1,500.00间接合计持股68.60%;配偶间接持股24.00%一般经营项目是:科技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业务;物业管理。许可经营项目是:生产、测试、封装、加工线宽0.35微米及以下大规模集成电路、新型电子元器件、电力电子器件、混合集成电路;开发、生产、加工半导体、元器件专用材料;上述产品的批发、零售、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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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出资额(万元)关联关系经营范围
3深圳市迈姆斯科技有限公司100.00间接合计持股68.60%;配偶间接持股24.00%电子材料、晶圆片、硅片、电子产品、集成电路的设计、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
4深圳市托尔新能源有限公司2,000.00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间接合计持股68.60%;配偶间接持股24.00%储能技术服务;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电池零配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工仪器仪表制造;充电桩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工仪器仪表销售;互联网数据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机动车充电销售;电动机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5万年芯实业(香港)有限公司1万美元间接合计持股68.60%;配偶间接持股24.00%集成电路、电子元器件、半导体元器件、科技咨询服务、国际贸易
6深圳市爱矽电子有限公司200.00担任董事、总经理,直接持股70.00%;配偶直接持股30.00%电子产品、电子材料、晶圆片、硅片、电子元器件、电子设备、软件、塑料制品的设计、研发与销售;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
7万年县万年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5,000.00直接持有68.00%合伙份额集成电路、新型电子元器件、电力电子器件研发;科技咨询服务
8万年县芯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100.00直接持有90.00%合伙份额;配偶直接持有10.00%合伙份额企业管理
9江西万年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88.00直接持有88.00%合伙份额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不含投资类咨询)
10万年县合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72.00直接持有99.00%合伙份额

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不含投资类咨询)

11万年县迈姆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272.00直接持有75.00%合伙份额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不含投资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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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出资额(万元)关联关系经营范围
伙)
12万年县芯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00直接持有90.00%合伙份额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不含投资类咨询)
13深圳市辰艾雨丰科技有限公司500.00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直接持股20.00%;配偶直接持股80.00%经营电子商务;计算机软件、硬件、网络通讯设备的研发设计与销售;电子材料、晶圆片、硅片、电子产品、集成电路的设计开发与销售;智能化系统集成;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
14深圳市瑞之辰科技有限公司1,000.00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直接持股60.00%,配偶直接持股20.00%电子材料、晶圆片、硅片、电子产品、集成电路的设计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以上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储能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电池零配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工仪器仪表制造;电工仪器仪表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广告发布;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充电桩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15深圳市星泽威科技有限公司1,008.00配偶直接持股31.6650%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产品的研发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许可经营项目是:电子产品的生产。
16东莞市星泽威科技有限公司1,500.00配偶间接持股31.6650%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17深圳三地一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3,260.00配偶直接持股19.6883%集成电路、电子元器件的研发及技术咨询服务;集成电路产品的销售;软件的研发及销售;电子设备的研发及销售;进出口及相关配套服务;依托第三方平台销售集成电路、电子元器件、电子设备、软件等产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
18深圳爱替忆电子有限公司500.00配偶间接持股19.6883%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电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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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出资额(万元)关联关系经营范围
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
19深圳市丙丁科技有限公司100.00配偶直接持股35.00%一般经营项目是:包装装潢设计服务;多媒体设计服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服务;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软件测试服务;计算机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信息技术推广;信息系统安全技术服务;科技信息咨询;市场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图文设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数据库管理;移动、互联网技术开发;品牌营销策划;新媒体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投资文化产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从事广告业务;旅客票务代理;为酒店提供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场地租赁;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许可经营项目是:向游客提供旅游、交通、住宿、餐饮代理服务。
20深圳市瑞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00配偶直接持有99.00%

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不含投资类咨询)

21EIFFEL GROUP (HK) CO., LIMITED1万港币配偶直接持股100.00%晶圆及封装材料经销
22珠海鸿芯科技有限公司300.00配偶直接持股15.67%及担任董事长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国内贸易代理;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软件销售;软件外包服务

三、募集配套资金交易对方

上市公司拟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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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重组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以竞价方式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交易对方之间的关系

本次交易对方为杨小华、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白青刚、艾育林、顾成标、东莞勤合、深创投、红土一号、宁波芯可智、盛宇投资、朱袁正、南京俱成、苏州华业、创东方、龙岗金腾、芯动能投资和宁波益慧。

1、杨小华、创芯技术、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存在如下关联关系:创芯技术、创芯信息、创芯科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杨小华,杨小华分别持有创芯技术、创芯信息、创芯科技的3.82%、3.21%、1.49%的出资份额。

2、白青刚与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存在如下关系:白青刚为创芯信息、创芯科技的有限合伙人,分别持有创芯信息、创芯科技4.39%和79.92%的出资份额。

3、红土一号与深创投存在如下关联关系:红土一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创投红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为深创投的全资子公司。

4、龙岗金腾与创东方投资存在如下关系:龙岗金腾的有限合伙人深圳市龙岗区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为创东方投资的有限合伙人,深圳市龙岗区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有龙岗金腾和创东方投资的99.00%、18.22%的出资份额。

5、顾成标和宁波芯可智存在如下关系:顾成标为宁波芯可智的有限合伙人,直接持有宁波芯可智33.33%的出资份额,同时通过上海要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宁波芯可智1.53%的出资份额。

6、芯动能投资和宁波益慧存在如下关系:芯动能投资系北京芯动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宁波益慧系北京芯动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跟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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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说明

截至重组报告书出具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任一上述交易对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均不超过5%,因此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推荐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重组报告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对方均不存在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四)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

根据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近五年内其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的诚信情况

根据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六)交易对方穿透核查情况

交易对方穿透核查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附件:交易对方穿透核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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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创芯微100.00%股权。除特别说明外,本章节中交易标的财务数据均取自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518Z0547号)的标的资产财务报表。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创芯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HB4K02
法定代表人杨小华
注册资本3,75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宝荷大道76号智慧家园二期3A28楼
主要办公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宝荷大道76号智慧家园二期3A28楼
成立时间2017年5月9日
经营期限2017年5月9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集成电路、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测试设备的技术开发及销售、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其他电子器件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设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历史沿革

(一)设立情况

2017年5月3日,艾卓奇科技、杨小华、刘文鉴、李杰签署了《深圳市创芯微微电子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共同出资设立创芯微有限,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艾卓奇科技以货币形式认缴出资人民币700万元,杨小华以货币形式认缴出资人民币174万元,刘文鉴以货币形式认缴出资人民币56万元,李杰以货币形式认缴出资人民币70万元。2017年5月9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创芯微有限设立。创芯微有限设立时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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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艾卓奇科技700.0070.00%
2杨小华174.0017.40%
3刘文鉴56.005.60%
4李杰70.007.00%
合计1,000.00100.00%

(二)历次增减资或股权转让情况

1、2018年3月,创芯微有限减资

2018年1月25日,创芯微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创芯微有限的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变更为50万元,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等比例减少认缴注册资本。

2018年1月26日,创芯微有限在《晶报》刊登减资公告。

2018年3月26日,创芯微有限出具《债务清偿及债务担保情况说明》,确认创芯微有限已于2018年1月26日在《晶报》刊登了减资公告,且截至2018年3月26日,创芯微有限没有债务或担保。

2018年3月27日,创芯微有限就本次减资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减资完成后,创芯微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艾卓奇科技35.0070.00%
2杨小华8.7017.40%
3刘文鉴2.805.60%
4李杰3.507.00%
合计50.00100.00%

2、2018年7月,创芯微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8年5月25日,创芯微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艾卓奇科技、杨小华、李杰、刘文鉴分别将其持有的创芯微有限合计100%股权转让给创芯半导体。

2018年5月25日,艾卓奇科技、杨小华、李杰、刘文鉴与创芯半导体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如下事宜:

①艾卓奇科技将其持有的创芯微有限70%的股权(对应创芯微有限注册资本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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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35万元)以人民币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创芯半导体;

②杨小华将其持有的创芯微有限17.4%的股权(对应创芯微有限注册资本人民币

8.7万元)以人民币8.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创芯半导体;

③李杰将其持有的创芯微有限7%的股权(对应创芯微有限注册资本人民币3.5万元)以人民币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创芯半导体;

④刘文鉴将其持有的创芯微有限5.6%的股权(对应创芯微有限注册资本人民币

2.8万元)以人民币2.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创芯半导体。

2018年7月3日,创芯微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创芯微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创芯半导体50.00100.00%
合计50.00100.00%

3、2018年11月,创芯微有限第一次增资

2018年11月26日,创芯微有限股东创芯半导体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创芯微有限注册资本由50万元增加至5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450万元由创芯半导体出资认缴。

2018年11月29日,创芯微有限就本次增资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完成后,创芯微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创芯半导体500.00100.00%
合计500.00100.00%

4、2019年4月,创芯微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9年4月17日,创芯微有限股东创芯半导体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创芯半导体将其持有的创芯微有限10%股权转让给白青刚。

2019年4月17日,创芯半导体与白青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创芯半导体将其持有的创芯微有限10%股权(对应创芯微有限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其中已实缴出资人民币25万元)以人民币25万元转让给白青刚。

2019年4月30日,创芯微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1-206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创芯微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创芯半导体450.0090.00%
2白青刚50.0010.00%
合计500.00100.00%

5、2020年6月,创芯微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

2020年5月10日,创芯微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创芯半导体将其持有的创芯微有限合计90%股权分别转让给创芯信息、艾育林、杨小华、白青刚。

2020年5月10日,创芯半导体与创芯信息、艾育林、杨小华、白青刚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如下事宜:

①创芯半导体将其持有创芯微有限40%的股权(对应创芯微有限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其中已实缴出资人民币153.3333万元)以人民币153.3333万元价格转让给创芯信息;

②创芯半导体将其持有创芯微有限39%的股权(对应创芯微有限注册资本人民币195万元,其中已实缴出资人民币149.5万元)以人民币149.5万元价格转让给艾育林;

③创芯半导体将其持有创芯微有限10.5%的股权(对应创芯微有限注册资本人民币52.5万元,其中已实缴出资人民币40.25万元)以40.25万元价格转让给杨小华;

④创芯半导体将其持有创芯微有限0.5%的股权(对应创芯微有限注册资本人民币

2.5万元,其中已实缴出资人民币1.9167万元)以1.9167万元价格转让给白青刚。

2020年6月23日,创芯微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创芯微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创芯信息200.0040.00%
2艾育林195.0039.00%
3杨小华52.5010.50%
4白青刚52.5010.50%
合计500.00100.00%

2-1-207

6、2021年6月,创芯微有限第四次股权转让

2021年6月9日,创芯微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艾育林将其持有的创芯微有限合计21%股权转让给杨小华、创芯科技。

2021年6月9日,艾育林与杨小华、创芯科技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如下事宜:

①艾育林将其持有的创芯微有限9.90%的股权(对应创芯微有限注册资本人民币

49.5万元)以人民币158.895万元转让给杨小华;

②艾育林将其持有的创芯微有限11.10%的股权(对应创芯微有限注册资本人民币

55.5万元)以人民币178.155万元转让给创芯科技。

2021年6月29日,创芯微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艾育林系创芯科技的有限合伙人,持有创芯科技50.63%认缴出资额。

本次股权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限制或禁止性规定而转让的情形。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创芯微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创芯信息200.0040.00%
2杨小华102.0020.40%
3艾育林90.0018.00%
4创芯科技55.5011.10%
5白青刚52.5010.50%
合计500.00100.00%

7、2021年7月,创芯微有限第二次增资

2021年6月9日,创芯微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创芯微有限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增加至526.32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6.32万元由创芯技术以货币方式认缴。

2021年7月7日,创芯微有限就本次增资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增资完成后,创芯微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2-1-208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创芯信息200.0038.00%
2杨小华102.0019.38%
3艾育林90.0017.10%
4创芯科技55.5010.54%
5白青刚52.509.97%
6创芯技术26.325.00%
合计526.32100.00%

8、2022年1月,创芯微有限第三次增资

2021年12月31日,创芯微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创芯微有限注册资本由526.32万元增加至559.22万元。新增注册资本32.90万元由朱袁正、顾成标、深创投以货币方式认缴,其中:

①顾成标出资人民币2,800万元认缴创芯微有限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8.4212万元,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②朱袁正出资人民币1,200万元认缴创芯微有限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7.8948万元,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③深创投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认缴创芯微有限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6.5790万元,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022年1月13日,创芯微有限就本次增资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增资完成后,创芯微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创芯信息200.0035.76%
2杨小华102.0018.24%
3艾育林90.0016.09%
4创芯科技55.509.92%
5白青刚52.509.39%
6创芯技术26.324.71%
7顾成标18.423.29%

2-1-209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8朱袁正7.891.41%
9深创投6.581.18%
合计559.22100.00%

9、2022年8月,创芯微有限第四次增资、第五次股权转让2022年7月25日,创芯微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1)同意杨小华将其持有的创芯微有限合计1%股权转让给深创投、红土一号、创东方投资;同意白青刚将其持有的创芯微有限合计1.5%股权转让给宁波芯可智、创东方投资;同意创芯科技将其持有的创芯微有限合计3.9059%股权转让给芯动能投资、宁波益慧;(2)同意创芯微有限注册资本由559.215万元增加至610.4764万元,新增注册资本51.2614万元由宁波芯可智、芯动能投资、深创投、红土一号、东莞勤合、盛宇投资、南京俱成、苏州华业、龙岗金腾以货币方式认缴,其中:

①宁波芯可智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认缴创芯微有限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4.6601万元,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②芯动能投资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认缴创芯微有限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4.6601万元,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③深创投出资人民币600万元认缴创芯微有限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7961万元,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④红土一号出资人民币1,400万元认缴创芯微有限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6.5242万元,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⑤东莞勤合出资人民币2,500万元认缴创芯微有限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1.6503万元,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⑥盛宇投资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认缴创芯微有限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9.3203万元,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⑦南京俱成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认缴创芯微有限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4.6601万元,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⑧苏州华业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认缴创芯微有限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4.6601万元,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1-210

⑨龙岗金腾出资人民币500万元认缴创芯微有限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3301万元,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022年7月25日,杨小华、白青刚、创芯科技分别与深创投、红土一号、创东方投资、宁波芯可智、芯动能投资、宁波益慧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如下事宜:

①杨小华将持有创芯微有限0.2500%的股权(对应创芯微有限注册资本人民币

1.3980万元)以人民币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创投;

②杨小华将持有创芯微有限0.5833%的股权(对应创芯微有限注册资本人民币

3.2621万元)以人民币7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红土一号;

③杨小华将持有创芯微有限0.1667%的股权(对应创芯微有限注册资本人民币

0.9320万元)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创东方投资;

④白青刚将持有创芯微有限0.8333%的股权(对应创芯微有限注册资本人民币

4.6601万元)以人民币1,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宁波芯可智;

⑤白青刚将持有创芯微有限0.6667%的股权(对应创芯微有限注册资本人民币

3.7281万元)以人民币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创东方投资;

⑥创芯科技将持有创芯微有限3.3333%的股权(对应创芯微有限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405万元)以人民币4,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芯动能投资;

⑦创芯科技将持有创芯微有限0.5726%的股权(对应创芯微有限注册资本人民币

3.2019万元)以人民币687.079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宁波益慧。

2022年8月22日,创芯微有限就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及转让,股权变动相关方的关联关系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三章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四、其他事项说明”之“(一)交易对方之间的关系”。

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限制或禁止性规定而转让的情形。

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完成后,创芯微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2-1-211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创芯信息200.0032.76%
2杨小华96.4115.79%
3艾育林90.0014.74%
4创芯科技33.665.51%
5白青刚44.117.23%
6创芯技术26.324.31%
7顾成标18.423.02%
8朱袁正7.891.29%
9深创投10.771.76%
10宁波芯可智9.321.53%
11芯动能投资23.303.82%
12东莞勤合11.651.91%
13盛宇投资9.321.53%
14南京俱成4.660.76%
15苏州华业4.660.76%
16龙岗金腾2.330.38%
17创东方投资4.660.76%
18宁波益慧3.200.52%
19红土一号9.791.60%
合计610.48100.00%

10、2023年1月,创芯微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8月31日,经创芯微有限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作出决定,同意以2022年8月31日作为审计、评估基准日,由创芯微有限现有19名股东作为发起人,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容诚会计师于2022年10月31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518Z0523号)和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11月3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2022]第01-942号),截至2022年8月31日,创芯微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8,870.50万元,净资产评估价值为10,450.85万元。2022年12月1日,经创芯微有限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作出决定,同意创芯微有限

2-1-212

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以经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人民币8,870.50万元折成股份公司股本3,750万股,每股面值1元,净资产大于股本部分人民币5,120.5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750万元。

2022年12月1日,杨小华、白青刚等19名创芯微有限现有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签署了《深圳市创芯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就共同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2022年12月16日,创芯微召开创立大会,全部发起人股东同意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深圳市创芯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并签署了股份公司章程。

根据容诚会计师于2022年12月16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518Z0174号),确认截至2022年12月16日,创芯微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3,750万元,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其中计入股本3,750万元,其余计入资本公积。

2023年1月6日,创芯微就本次变更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股份公司设立时,创芯微的发起人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发起人姓名/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创芯信息1,228.5532.76%
2杨小华592.2115.79%
3艾育林552.8514.74%
4白青刚270.977.23%
5创芯科技206.755.51%
6创芯技术161.684.31%
7芯动能投资143.133.82%
8顾成标113.163.02%
9东莞勤合71.561.91%
10深创投66.181.76%
11红土一号60.111.60%
12宁波芯可智57.251.53%
13盛宇投资57.251.53%
14朱袁正48.501.29%
15南京俱成28.630.76%

2-1-213

序号发起人姓名/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6苏州华业28.630.76%
17创东方投资28.630.76%
18宁波益慧19.670.52%
19龙岗金腾14.310.38%
合计3,750.00100.00%

(三)标的公司历史上存在的股份代持及解除情况

1、股权代持情况

2017年5月,杨小华等人筹划创办创芯微有限,由于缺乏启动资金,引入了财务投资人艾育林。出于商业方面的考虑,避免投资创芯微有限对其造成不必要的影响,艾育林在投资创芯微有限时以委托他人代持形式出资。委托代持人胡小美系艾育林兄弟之配偶,胡小美通过持有艾卓奇科技、创芯半导体股权及深圳创兴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的方式,代艾育林间接持有创芯微有限的股权。

2、股权代持解除情况

为满足创芯微有限规范运作的要求,2020年5月10日,创芯微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创芯半导体将其持有的创芯微有限合计90%股权分别转让给创芯信息、艾育林、杨小华、白青刚。同日,创芯半导体与创芯信息、艾育林、杨小华、白青刚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2020年6月23日,创芯微有限就前述股权转让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胡小美原持股主体创芯半导体及深圳创兴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分别于2020年9月、2020年11月完成注销。创芯微有限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问题已经规范。艾育林、胡小美已签署《确认函》,双方确认代持行为的真实性,并且代持期间及代持解除过程均不存在任何争议,亦不会基于代持行为向对方主张任何权益,双方确认已不存在接受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公司任何权益的情形。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标的公司历史上存在的代持情形已解除,本次拟收购标的资产权属清晰。

(四)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申请新三板挂牌或作为并购标的的情况

除本次交易外,标的公司最近三年内不存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申请新三板挂牌或作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并购标的的情况。

2-1-214

三、近三年内增资、股权转让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或估值情况分析

(一)标的公司近三年内股权转让情况

最近三年,创芯微发生过2次股权转让情况,具体如下:

变动时间转让方受让方对应出资额(万元)转让价格(总价/万元)单价(元/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原因作价依据
2021年6月艾育林杨小华、创芯科技105337.053.21创始团队增持标的公司股权,搭建员工持股平台按照创芯微2020年末每股净资产作价
2022年8月杨小华、白青刚、创芯科技深创投、红土一号、创东方投资、宁波芯可智、芯动能投资、宁波益慧35.827,687.08214.59在标的公司融资的同时,部分股东因个人资金需求减持市场化定价,经投资人和原股东协商,创芯微估值120,000万元

注:以上数据经过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二)标的公司近三年增减资情况

最近三年,创芯微发生过3次增资,未发生减资情况,增资情况具体如下:

变动时间增资方对应出资额(万元)增资价格(总价/万元)单价(元/出资额)增资原因作价依据
2021年7月创芯技术26.3284.493.21搭建员工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按照创芯微2020年末每股净资产作价
2022年1月顾成标、朱袁正、深创投32.905,000152.00出于生产经营需要,标的公司进行融资,引进战略投资者市场化定价,经投资人和原股东协商,标的公司投前估值80,000万元,投后估值85,000万元
2022年8月宁波芯可智、芯动能投资、深创投、红土一号、东莞勤合、盛宇投资、南京俱成、苏州华业、龙岗金腾51.2611,000214.59出于生产经营需要,标的公司进行融资,引进战略投资者市场化定价,经投资人和原股东协商,标的公司投前估值120,000万元,投后估值131,000万元

注:以上数据经过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三)标的公司近三年改制情况

2022年8月31日,经创芯微有限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作出决定,同意以2022年8月31日作为审计、评估基准日,由创芯微有限现有19名股东作为发起人,以有限公

2-1-215

司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容诚会计师于2022年10月31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518Z0523号)和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11月3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2022]第01-942号),截至2022年8月31日,创芯微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8,870.50万元,净资产评估价值为10,450.85万元,增值额为1,580.35万元,增值率为17.82%。

2022年12月1日,经创芯微有限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作出决定,同意创芯微有限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以经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人民币8,870.50万元折成股份公司股本3,750万股,每股面值1元,净资产大于股本部分人民币5,120.5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标的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750万元。

(四)标的公司近三年增资或股权转让对应作价与本次重组评估情况的差异原因

2021年6月及7月,创芯微股权转让及增资的价格均为3.21元/出资额,系参考净资产作价,主要目的为搭建新的员工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本次增资及转让时点,创芯微业务已经逐渐步入正轨,资产已有所增值,因此经各方协商按照创芯微2020年末净资产额定价,符合当时标的公司的实际情况,增资定价具有合理性。

2022年1月,创芯微增资的投前估值为8亿元,为市场化交易定价结果。本次增资从2021年下半年开始,经标的公司股东与各投资人根据创芯微2021年上半年盈利情况协商一致决定。本次估值相较前次(1,605万元)有较大幅度增值,具体原因如下:

(1)投资目的不同,前次增资及转让为搭建员工持股平台,增资入股的价格仅按照每股净资产给予优惠,并未增值,因此价格相对较低;(2)定价依据不同,前次增资及转让以净资产为依据,而本次增资从2021年下半年开始,增资前参考了创芯微2021年上半年盈利情况,经标的公司与投资人协商一致进行市场化定价,因此增值幅度较大。

2022年8月,创芯微增资及转让的投前估值为12亿元,投后估值为13.1亿元,为市场化交易定价结果。本次增资背景与前次增资相同,均为出于扩大生产经营需要,标的公司融资引进投资者。本次增资及转让较前次增资估值8亿元增值50%,主要原因在于定价基准日不同。前次增资的估值系参考标的公司2021年上半年的经营情况,与2021年上半年相比,标的公司2021年下半年的经营情况更好并处于快速增长期。

2-1-216

因此经各方协商一致,估值较前次增资上涨50%。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4]第153号),截至评估基准日2023年9月30日,在持续经营前提下,创芯微100%股权的评估值为106,624.04万元。基于上述评估结果,经交易各方协商标的公司全部股权的交易作价确定为106,000.00万元,较最近一次股权变更后的估值131,000万元差异率为-19.08%,主要系2021年及2022年半导体行业融资情绪高涨、前次投后估值为财务投资人与标的公司管理团队根据市场情况谈判确认的结果,本次估值以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4]第153号)为基础,与前次作价对应的估值有所差异。

四、股权结构及产权控制关系

(一)股权结构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创芯微各股东具体持股金额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杨小华592.209015.79%
2创芯信息1,228.548832.76%
3创芯科技206.74945.51%
4创芯技术161.67704.31%
5艾育林552.846914.74%
6白青刚270.96757.23%
7芯动能投资143.12963.82%
8顾成标113.15673.02%
9东莞勤合71.56481.91%
10深创投66.17641.76%
11红土一号60.11471.60%
12宁波芯可智57.25221.53%
13盛宇投资57.25221.53%
14朱袁正48.49571.29%
15南京俱成28.62580.76%
16苏州华业28.62580.76%
17创东方投资28.62580.76%
18宁波益慧19.66850.52%
19龙岗金腾14.31320.38%

2-1-217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合计3,750.00100.00%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创芯微的产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创芯信息直接控制创芯微32.76%股权,为创芯微的控股股东。杨小华直接持有创芯微15.79%股权,并作为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分别控制创芯微32.76%、5.51%和4.31%股权,合计控制创芯微58.38%股权,为创芯微的实际控制人。杨小华先生,男,1985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外籍或境外永久居留权,无在外兼职。2005年7月毕业于中南大学,本科,专业为信息科学与技术;2005年8月至2017年5月担任深圳市比亚迪微电子有限公司IC设计工程师、产品经理、部门经理;2017年5月至2023年10月担任创芯微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公司整体管理和运营;现任创芯微董事长。

杨小华已于2024年1月13日提出辞职申请,向董事会申请辞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辞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后将继续在创芯微任职,上述申请将在创芯微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董事后生效,在此期间,杨小华将继续履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责。2024年1月31日,杨小华申请撤回辞任董事申请;2024年2月1日,标的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同意杨小华撤回辞任董事职务事宜,并取消标的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审议选举董事的议案,由杨小华继续担任标的公司董事长。

(三)标的公司章程或相关投资协议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

2022年1月及2022年8月标的公司实施了两轮融资。标的公司等相关方与两轮融资的财务投资人间签署的《增资合同书》/《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了标的公司上市前股权转让限制的相关条款:股权转让和增资投资完成后,未经标的公司财务投资人书

2-1-218

面同意,标的公司创始股东/主要管理者(指杨小华、白青刚)及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及进行可能导致标的公司控股权/实际控制人变化的质押等其他行为。

上述条款中的“上市”在协议中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投资方认可的其它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以投资方认可的方式被在前述证券交易所的其他公司收购的行为”。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已与两轮融资中的全部财务投资人签署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前述股权转让限制的相关条款已全部解除。

除以上股权转让限制的相关条款外,标的公司公司章程或相关投资协议中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内容。

(四)标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安排

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后,标的公司董事会为3人,其中上市公司委派2名董事,董事长由上市公司委派。标的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上市公司委派。

上市公司对创芯微现有经营管理团队充分认可,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总经理将由杨小华、白青刚、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指定人选担任,以保证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上市公司有权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向标的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负责财务管理相关工作。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董事会的上述安排,可以保证对标的公司董事会的有效控制,也有利于标的公司维持平稳发展。

五、下属企业构成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创芯微合并报表范围内有两家全资子公司、两家分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一)N1 DEVICES PTE. LTD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N1 DEVICES PTE. LTD.
中文名称壹芯半导体有限公司

2-1-219

公司注册号202135325M
注册地址66, 03 WOODS SQUARE, 12, WOODLANDS SQUARE 737715
国家新加坡
发行资本10万新加坡元
类型PRIVATE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成立日期2021-10-11
股权结构创芯微持股100%
经营范围电池管理及高效率、高密度电源管理芯片研发和销售。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N1 DEVICES PTE. LTD.尚未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

2、主要财务数据

N1 DEVICES PTE. LTD.最近两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3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246.71291.880.48
负债总额116.58127.410.52
净资产130.13164.47-0.04
项目2024年1-3月2023年度2022年度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31.36-97.03-0.03
净利润-31.36-97.03-0.03

(二)创芯数模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创芯数模(珠海)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D55PPH91
法定代表人王蒙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北路2515号2单元604-2、604-3
成立日期2023年11月28日
经营期限2023年11月28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销售;技术服务、

2-1-220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创芯数模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物业管理;住房租赁;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其他电子器件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设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深圳市创芯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000.00100.00%
合计1,000.00100.00%

2、主要财务数据

创芯数模成立于2023年11月,对创芯微无重大影响,其成立以来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3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261.63556.65
负债总额219.23160.70
净资产42.40395.96
项目2024年1-3月2023年度
营业收入1.12-
利润总额-467.17-700.42
净利润-467.17-700.42

(三)创芯微上海分公司

公司名称深圳市创芯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MA1FRQA20L
营业场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T24240室
负责人尤丽阳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21-07-30
营业期限2021-07-30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设计;电子产品销售;终端测试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科技、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2-1-221

(四)创芯微西安分公司

公司名称深圳市创芯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713BCM3T
营业场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软件新城天谷七路99号联声大厦5楼502号
负责人朱治鼎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成立日期2020-04-10
营业期限2020-04-10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集成电路、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测试设备的技术开发及销售、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从事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物业管理。

除以上子公司、分公司外,报告期内,创芯微还有一家珠海分公司,并已于2024年2月20日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深圳市创芯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7MA54F1YY9M
营业场所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港乐路1号A区厂房11层1109
负责人王蒙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成立日期2020-03-26
注销核准日期2024-02-20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集成电路、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测试设备的技术开发及销售、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其他电子器件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设计。

六、主要资产权属、主要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

(一)主要资产情况

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518Z0547号),截至2024年3月31日,创芯微主要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3月31日
货币资金4,496.55

2-1-222

项目2024年3月31日
交易性金融资产11,747.56
应收票据552.26
应收账款3,120.92
应收款项融资41.85
预付款项1,146.28
其他应收款468.84
存货6,642.18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307.55
其他流动资产4.36
流动资产合计28,528.34
长期应收款1,078.56
固定资产308.81
使用权资产526.96
无形资产76.20
长期待摊费用98.93
递延所得税资产508.97
其他非流动资产13.38
非流动资产合计2,611.81
资产总计31,140.15

1、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截至2024年3月31日,创芯微名下无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2、房屋租赁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创芯微及其子公司经营场所均系租赁,房屋租赁情况如下:

序号承租方出租方租赁地址租赁 面积(㎡)租赁期限用途
1创芯微深圳市龙岗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荷大道76号智慧家园二期3栋A座28层2,017.932023-04-08至2026-03-07办公、研发
2创芯微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宝龙五路2号尚荣工业厂区厂房B32011,359.532023-05-15至2026-05-14仓库

2-1-223

序号承租方出租方租赁地址租赁 面积(㎡)租赁期限用途
3创芯微西安永协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区软件新城天谷七路99号联声大厦5楼502号605.22022-10-01至2025-09-30办公、研发
4创芯数模珠海大横琴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北路2515号2单元604-2、604-3202.882023-11-16至2027-01-15办公、研发
5N1 DEVICES PTE. LTDMapletree Industrial Trust.2 International Business Park Singapore 609930, unit #09-021222023-07-13至2026-07-12办公、研发

创芯微已就上表所述第2项房屋租赁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创芯微及其子公司承租的其他境内租赁物业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标的公司正在履行的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租赁关系真实、有效,房屋租赁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不会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未办理租赁房屋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可替代性较强,不会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

3、知识产权

(1)商标

截至2024年3月31日,创芯微拥有18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注册人商标文字或图案注册号类别专用权期限取得方式
1创芯微2452955892018-12-07至2028-12-06原始取得
2创芯微50539500352021-06-21至2031-06-20原始取得
3创芯微50544553352021-06-21至2031-06-20原始取得
4创芯微50520868352021-06-21至2031-06-20原始取得
5创芯微5039524892021-06-28至2031-06-27原始取得
6创芯微62640044352022-10-07至2032-10-06原始取得
7创芯微50517692352021-10-07至2031-10-06原始取得
8创芯微5042609592021-10-07至2031-10-06原始取得

2-1-224

序号注册人商标文字或图案注册号类别专用权期限取得方式
9创芯微5490043092021-10-21至2031-10-20原始取得
10创芯微5041727892022-04-21至2032-04-20原始取得
11创芯微5961131892022-05-28至2032-05-27原始取得
12创芯微5040226392022-06-07至2032-06-06原始取得
13创芯微5962732792022-06-07至2032-06-06原始取得
14创芯微50539535352022-06-14至2032-06-13原始取得
15创芯微62647439422022-08-07至2032-08-06原始取得
16创芯微62650967422022-08-07至2032-08-06原始取得
17创芯微62649163422022-10-07至2032-10-06原始取得
18创芯微7173130092024-02-14至2034-02-13原始取得

(2)专利

截至2024年3月31日,创芯微拥有99项专利,其中发明30项、实用新型69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专利权人发明创造名称申请号/专利号专利类型申请日期取得方式
1创芯微一种高集成度低成本快速充电器结构201720817762X实用新型2017-07-07原始取得
2创芯微一种多串电池级联保护单芯片电路系统2017208298766实用新型2017-07-11原始取得
3创芯微一种运动鞋LED控制芯片电路2017211122158实用新型2017-09-01原始取得
4创芯微有限一种超低成本三串锂电池保护电路及其芯片2017214639024实用新型2017-11-06原始取得
5创芯微有限一种太阳能户外LED灯电源管理芯片2017217150217实用新型2017-12-12原始取得
6创芯微电池保护芯片及电池保护电路2018205587044实用新型2018-04-18原始取得
7创芯微一种充电设备及其快速充电电路2019102125220发明2019-03-20原始取得
8创芯微一种电源设备及其电源2019102121893发明2019-03-20原始

2-1-225

序号专利权人发明创造名称申请号/专利号专利类型申请日期取得方式
电路取得
9创芯微电流补偿电路、功率控制芯片和电源适配器2020202645825实用新型2020-03-05原始取得
10创芯微温度补偿电路、功率控制芯片和电源适配器2020101477348发明2020-03-05原始取得
11创芯微电池保护芯片和电池保护板202010158064X发明2020-03-09原始取得
12创芯微一种电池保护芯片、多串电池级联保护电路2020101625782发明2020-03-10原始取得
13创芯微一种电压采样电路、电源控制芯片及开关电源2020101633740发明2020-03-10原始取得
14创芯微电池断线检测电路2020101774043发明2020-03-13原始取得
15创芯微一种电池充放电控制电路2020106558464发明2020-07-09原始取得
16创芯微一种电池保护电路202010655845X发明2020-07-09原始取得
17创芯微开关电源恒流电路、开关电源芯片及关断电路2020215289937实用新型2020-07-28原始取得
18创芯微开关电源电路2020215296589实用新型2020-07-28原始取得
19创芯微线电压保护电路2020215294899实用新型2020-07-28原始取得
20创芯微一种电池保护电路2020220874733实用新型2020-09-21原始取得
21创芯微一种电池保护电路及电池充放电电路2020227655474实用新型2020-11-25原始取得
22创芯微一种修调电路及电池保护电路2020230572034实用新型2020-12-17原始取得
23创芯微电池保护芯片及其保护电路2020231212002实用新型2020-12-22原始取得
24创芯微过压保护模块及自适应电源适配器2020231704100实用新型2020-12-24原始取得
25创芯微电池保护芯片及系统2021102227005发明2021-03-01原始取得
26创芯微电源控制电路、开关电源及电子设备2021108271919发明2021-07-21原始取得
27创芯微电源频率调制电路、开关电源及电子设备2021108881407发明2021-08-03原始取得
28创芯微级联电池保护系统和电池保护设备2021109268913发明2021-08-12原始取得

2-1-226

序号专利权人发明创造名称申请号/专利号专利类型申请日期取得方式
29创芯微电池保护电路、电池保护芯片和电池系统2021109941655发明2021-08-27原始取得
30创芯微一种开关电源电路和电源适配器2022100242344发明2022-01-11原始取得
31创芯微一种电池保护电路及其电池电压采样电路2022100242861发明2022-01-11原始取得
32创芯微一种电池保护电路及其功率管控制方法2022100242518发明2022-01-11原始取得
33创芯微一种电池保护电路及其过流保护电路2022100242537发明2022-01-11原始取得
34创芯微一种用于电池待机控制的电池保护电路、系统和方法2022101107265发明2022-01-29原始取得
35创芯微一种电池保护电路及修调电路2022101189941发明2022-02-08原始取得
36创芯微电池保护电路及过流保护电路2022101202306发明2022-02-09原始取得
37创芯微一种零功耗线性充电电路2022101492898发明2022-02-18原始取得
38创芯微一种直流开关电源及其电压采样控制电路2022101572445发明2022-02-21原始取得
39创芯微一种电容放电电路2022205544416实用新型2022-03-14原始取得
40创芯微一种电源充电设备、线性充电芯片以及电子烟2022220364369实用新型2022-08-03原始取得
41创芯微充电设备用动态负载电路、动态负载调整方法及充电设备2022108610151发明2022-07-22原始取得
42创芯微一种开关电源202222115873X实用新型2022-08-10原始取得
43创芯微有限驱动集成器件和半桥驱动控制系统2022221158725实用新型2022-08-11原始取得
44创芯微一种芯片内基准电压的校准电路以及基准电压校准芯片2022228503923实用新型2022-10-25原始取得
45创芯微变压器及开关电源电路2022227472434实用新型2022-10-18原始取得
46创芯微电池保护系统及电子设备2022226224920实用新型2022-09-29原始取得
47创芯微一种电子设备以及正端保护电路2022221630082实用新型2022-08-17原始取得

2-1-227

序号专利权人发明创造名称申请号/专利号专利类型申请日期取得方式
48创芯微有限锂电池组充电保护装置202222715165X实用新型2022-10-10原始取得
49创芯微有限锂电保护芯片及电源系统202223270503X实用新型2022-12-05原始取得
50创芯微有限电流控制电路和芯片2022233029871实用新型2022-12-08原始取得
51创芯微有限电压转换电路、芯片和芯片控制系统2022233696536实用新型2022-12-14原始取得
52创芯微一种电池的二合一保护芯片以及电池的二合一保护系统202223355782X实用新型2022-12-12原始取得
53创芯微一种放电过流保护芯片以及放电过流保护电路2022233996600实用新型2022-12-15原始取得
54创芯微一种电子封装件及引线框架2022231259525实用新型2022-11-24原始取得
55创芯微同步整流控制电路和同步整流芯片2023212675074实用新型2023-05-23原始取得
56创芯微电池保护芯片、电池保护电路和电池2023212658933实用新型2023-05-23原始取得
57创芯微温度检测电路、驱动芯片及电子设备2023212385264实用新型2023-05-19原始取得
58创芯微开关电源电路和电源设备2023207759614实用新型2023-03-30原始取得
59创芯微电池保护芯片、电池保护电路及供电电路2022236125739实用新型2022-12-30原始取得
60创芯微电池保护芯片、电池保护电路及供电电路2022236100483实用新型2022-12-30原始取得
61创芯微一种电池的预放电控制电路和预放电系统2022235493856实用新型2022-12-27原始取得
62创芯微一种充电器用转灯电路以及充电器的恒压恒流芯片2022234997672实用新型2022-12-23原始取得
63创芯微电池保护芯片、电路、系统及电子设备2022235250816实用新型2022-12-22原始取得
64创芯微上电测试装置及上电测试系统2022234218832实用新型2022-12-20原始取得
65创芯微芯片老化测试装置及系统2022234276132实用新型2022-12-20原始取得
66创芯微一种电池的二合一保护芯片及保护系统2022234008459实用新型2022-12-16原始取得
67创芯微一种电池充电保护电路2022234229199实用2022-12-16原始

2-1-228

序号专利权人发明创造名称申请号/专利号专利类型申请日期取得方式
新型取得
68创芯微一种电池的限压保护芯片2022233706082实用新型2022-12-13原始取得
69创芯微一种开关管内阻测量电路2022230165272实用新型2022-11-10原始取得
70创芯微一种正端充放电的电池保护系统及电池保护采样电路2022225812075实用新型2022-09-28 2022-09-28原始取得
71创芯微AC/DC控制电路和开关电源2021114499392发明2021-11-30原始取得
72创芯微一种同步整流芯片及其控制端接地保护电路及开关电源2021114254713发明2021-11-26原始取得
73创芯微一种超低功耗电压基准电路及电子设备2021112896212发明2021-11-02原始取得
74创芯微开关电源电路、开关电源和电子设备2021112069328发明2021-10-15原始取得
75创芯微一种开关电源的控制方法、装置和开关电源芯片202111178118X发明2021-10-09原始取得
76创芯微软启动电路、开关电源电路、开关电源设备和电子设备2021110668546发明2021-09-13原始取得
77创芯微有限控制电路、芯片和驱动回路2022236101819实用新型2022-12-30原始取得
78创芯微有限复位电路、芯片和电子设备2022236135533实用新型2022-12-30原始取得
79创芯微有限电池保护电路2022235905574实用新型2022-12-28原始取得
80创芯微有限开关电源的供电电路及开关电源2022235296294实用新型2022-12-23原始取得
81创芯微有限开关电源2022234391554实用新型2022-12-21原始取得
82创芯微有限开关电源及充电装置2022234229184实用新型2022-12-16原始取得
83创芯微有限同步整流控制芯片、开关电源及充电设备2022234001407实用新型2022-12-16原始取得
84创芯微有限温度检测电路、电池保护芯片与电池保护装置2022234348978实用新型2022-12-16原始取得
85创芯微电池保护芯片、电池保护电路及供电电路2022236074296实用新型2022-12-30原始取得

2-1-229

序号专利权人发明创造名称申请号/专利号专利类型申请日期取得方式
86创芯微一种充电器用转灯电路以及充电器的整流芯片2022234684358实用新型2022-12-23原始取得
87创芯微电池保护电路、电池保护系统及电子设备2022234684343实用新型2022-12-23原始取得
88创芯微电池保护电路、电池保护系统及电子设备202223489043X实用新型2022-12-23原始取得
89创芯微电池保护芯片、电池保护电路及供电电路2022236104145实用新型2022-12-30原始取得
90创芯微电池保护芯片及电源管理系统2023207333518实用新型2023-03-30原始取得
91创芯微电池保护芯片及电池保护电路2023207231251实用新型2023-03-30原始取得
92创芯微电池保护电路及电池管理系统2023208908508实用新型2023-04-12原始取得
93创芯微电池保护芯片、电池保护系统和电子设备2023209019101实用新型2023-04-19原始取得
94创芯微电池保护芯片和电子设备2023209857429实用新型2023-04-19原始取得
95创芯微负载检测模块、电池保护芯片、系统及电子设备2023210895385实用新型2023-05-08原始取得
96创芯微高电源抑制比的耗尽基准电压源和电源管理芯片2023213480868实用新型2023-05-30原始取得
97创芯微电池保护电路、电池保护系统和供电设备2023214004661实用新型2023-06-02原始取得
98创芯微一种门极驱动电路、芯片及系统2023215385853实用新型2023-06-15原始取得
99创芯微一种电池保护电路及系统2023215714475实用新型2023-06-19原始取得

上述第4项至第5项、第43项、第48项至第51项、第77项至第84项专利的权利人名称仍为“深圳市创芯微微电子有限公司”,尚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截至2024年3月31日,创芯微拥有82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权利人布图设计 名称布图设计 登记号创作完成日首次商业 利用日申请日取得方式

2-1-230

序号权利人布图设计 名称布图设计 登记号创作完成日首次商业 利用日申请日取得方式
1创芯微有限CM16601BS.1755298682017-07-03/2017-07-24原始取得
2创芯微有限DBP100ABS.1855466092017-10-30/2018-01-24原始取得
3创芯微有限MBP300ABS.1855467492018-01-22/2018-01-24原始取得
4创芯微有限RC16602CBS.1855479232017-10-30/2018-02-04原始取得
5创芯微有限CM1051-DSBS.1956085692018-08-252018-11-092019-09-06原始取得
6创芯微有限CM1033-DSBS.2055048842019-05-15/2020-02-12原始取得
7创芯微有限DBP130BBS.2055049572019-01-25/2020-02-12原始取得
8创芯微DC03ABS.2055614382019-03-12/2020-08-17原始取得
9创芯微MBP700ABS.2055616912019-11-22/2020-08-17原始取得
10创芯微DBP300ABS.2055618612020-03-12/2020-08-17原始取得
11创芯微MBP710ABS.2055617722020-04-20/2020-08-17原始取得
12创芯微MBP200ABS.2055617052020-04-26/2020-08-17原始取得
13创芯微DBP106ABS.2055670532019-09-092020-08-022020-09-01原始取得
14创芯微HC7703ABS.2055994272019-09-222019-11-202020-11-11原始取得
15创芯微CM1124BS.2155654872020-07-042021-05-292021-06-04原始取得
16创芯微CM1033-ZSBS.2155655092021-04-022021-04-292021-06-04原始取得
17创芯微CM1061BS.2155767212021-03-122021-05-102021-07-01原始取得
18创芯微CM1702NBS.2156583532021-03-122021-10-102021-11-18原始取得
19创芯微CM1127BS.2156583292021-03-122021-10-102021-11-18原始取得
20创芯微CM1702BS.2156583372021-08-162021-10-152021-11-18原始取得
21创芯微CM1765BS.2156583612021-08-122021-10-122021-11-18原始

2-1-231

序号权利人布图设计 名称布图设计 登记号创作完成日首次商业 利用日申请日取得方式
取得
22创芯微CM1004BS.2156598482021-07-012021-09-272021-11-22原始取得
23创芯微CM1126BS.21565997X2021-06-012021-08-272021-11-22原始取得
24创芯微CM1371BS.2156599882021-07-122021-10-162021-11-22原始取得
25创芯微CM18450ABS.2156599962021-03-122021-10-102021-11-22原始取得
26创芯微RN1900BS.2156600052021-03-122021-10-102021-11-22原始取得
27创芯微HC2702DBS.2156790322020-03-092020-06-122021-12-17原始取得
28创芯微HC2702FBS.2156790402020-07-202020-09-122021-12-17原始取得
29创芯微AN2101ABS.22556078X2021-08-162021-10-152022-06-08原始取得
30创芯微AN2103ABS.2255608012022-03-012022-05-272022-06-08原始取得
31创芯微DBP111ABS.2255609252021-03-122021-10-102022-06-08原始取得
32创芯微AN2105ABS.2255608952021-11-25/2022-06-08原始取得
33创芯微AN2106ABS.2255609092021-11-102022-01-102022-06-08原始取得
34创芯微DBP720ABS.2255609762021-03-122021-05-102022-06-08原始取得
35创芯微DBP112ABS.2255609332021-03-122021-10-102022-06-08原始取得
36创芯微DBP760ABS.2255610182021-07-122021-10-162022-06-08原始取得
37创芯微DP410ABS.2255610692022-03-02/2022-06-08原始取得
38创芯微DS600R1100ABS.2255610772021-08-052021-10-122022-06-08原始取得
39创芯微DBP301ABS.22556095X2021-09-29/2022-06-08原始取得
40创芯微AN2104ABS.2255608282021-10-182021-12-182022-06-08原始取得
41创芯微AN2102ABS.2255608872021-07-28/2022-06-08原始取得

2-1-232

序号权利人布图设计 名称布图设计 登记号创作完成日首次商业 利用日申请日取得方式
42创芯微DBP113ABS.2255618912021-06-012021-08-272022-06-10原始取得
43创芯微DP151ABS.2255619642021-08-122021-10-122022-06-10原始取得
44创芯微CM1041-DTBS.2255633122020-08-082020-10-222022-06-14原始取得
45创芯微HC7703CBS.2255634012020-08-242020-11-022022-06-14原始取得
46创芯微CM1051-DTBS.2255633202020-07-082020-10-222022-06-14原始取得
47创芯微HC2702BBS.2255633552020-02-192020-08-262022-06-14原始取得
48创芯微CM1112-DAEBS.2255633472020-05-242020-07-252022-06-14原始取得
49创芯微HC7703BBS.2255633632020-09-042020-11-052022-06-14原始取得
50创芯微CM1041-DSBS.2255632902020-07-082020-09-132022-06-14原始取得
51创芯微CM1040-DTBS.2255632822020-06-082020-08-272022-06-14原始取得
52创芯微CM1002-JBS.2255632742020-07-222020-09-232022-06-14原始取得
53创芯微DPM100ABS.2255913832022-04-29/2022-08-25原始取得
54创芯微DBP252ABS.2255912942021-11-23/2022-08-25原始取得
55创芯微DGD01ABS.2255913592022-06-09/2022-08-25原始取得
56创芯微MBP202ABS.2255914212022-01-14/2022-08-25原始取得
57创芯微DC05ABS.2255913082022-04-08/2022-08-25原始取得
58创芯微CT40R99ABS.2255912782022-03-22/2022-08-25原始取得
59创芯微AN2201ABS.2255912352022-01-22/2022-08-25原始取得
60创芯微AN2107ABS.2255911032021-11-17/2022-08-25原始取得
61创芯微HPC600ABS.22559143X2022-01-20/2022-08-25原始取得
62创芯微HPL310ABS.2255914132022-03-28/2022-08-25原始

2-1-233

序号权利人布图设计 名称布图设计 登记号创作完成日首次商业 利用日申请日取得方式
取得
63创芯微DBP156ABS.2255912432022-03-10/2022-08-25原始取得
64创芯微GBP105ABS.2255914052022-03-25/2022-08-25原始取得
65创芯微AN2203ABS.2255937932021-06-01/2022-09-02原始取得
66创芯微DBP132ABS.2255939552022-04-27/2022-09-02原始取得
67创芯微DBP170ABS.2255939632022-06-20/2022-09-02原始取得
68创芯微DBP800ABS.2255939712022-06-12/2022-09-02原始取得
69创芯微GBP120ABS.22559398X2022-08-17/2022-09-02原始取得
70创芯微MBPT2201ABS.2255940052022-08-17/2022-09-02原始取得
71创芯微AN2204ABS.2255954862022-05-17/2022-09-07原始取得
72创芯微DS650R0110CFDABS.2255955082022-05-17/2022-09-07原始取得
73创芯微GBPGC01ABS.22559997X2022-04-25/2022-09-23原始取得
74创芯微有限DC01CBS.1955965012019-03-12/2019-07-19继受取得
75创芯微GBP118ABS.2355201522023-02-21/2023-03-31原始取得
76创芯微DP500ABS.2355200712023-03-13/2023-03-31原始取得
77创芯微DGD02ABS.2355737952023-02-25/2023-09-06原始取得
78创芯微GBP119ABS.2355738092023-06-16/2023-09-06原始取得
79创芯微AN2302ABS.2355737792023-06-30/2023-09-06原始取得
80创芯微GP154ABS.2355738252023-06-19/2023-09-06原始取得
81创芯微GBP132ABS.2355738172023-06-01/2023-09-06原始取得
82创芯微DS600R0070CFDBS.2355865442022-10-172023-06-282023-10-19原始取得

2-1-234

上述第74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系自深圳市创芯电源技术有限公司受让取得,已于2020年3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上述第1项至第7项、第74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权利人名称仍为“深圳市创芯微微电子有限公司”,尚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4)计算机软件作品著作权

截至2024年3月31日,创芯微拥有2项计算机软件作品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权利人软件名称登记号开发完成日期首次发布日期登记日期取得方式
1创芯微有限DBP800测试验证软件2023SR01872102022-04-06未发表2023-02-01原始取得
2创芯微有限DBP760修调测试软件2023SR01872112022-03-10未发表2023-02-01原始取得

上述计算机软件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人名称仍为“深圳市创芯微微电子有限公司”,尚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5)美术作品著作权

截至2024年3月31日,创芯微拥有1项美术作品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权利人作品名称登记号创作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登记日期取得方式
1创芯微有限创芯微渝作登字-2019-F-100181142017-06-062017-06-062019-03-05原始取得

上述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人名称仍为“深圳市创芯微微电子有限公司”,尚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4、固定资产

截至2024年3月31日,创芯微的资产主要以流动资产为主,创芯微主营业务为高精度、低功耗电池管理及高效率、高密度电源管理芯片研发和销售,自身固定资产金额相对较小,主要为运输工具和计算机及电子设备。截至2024年3月31日,创芯微固定资产原值538.99万元,账面价值308.81万元,成新率57.29%,该等固定资产使用状况良好,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账面原值累计折旧账面价值成新率

2-1-235

运输工具56.1731.3124.8644.26%
计算机及电子设备482.82198.87283.9558.81%
合计538.99230.18308.8157.29%

5、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资产权属情况

(1)创芯微100.00%股份的权属情况

本次交易全体交易对方持有的创芯微100.00%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不涉及重大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

(2)创芯微主要资产的权属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创芯微主要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情况,不涉及重大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二)主要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

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518Z0547号),截至2024年3月31日,创芯微的负债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3月31日
应付账款2,007.52
合同负债17.85
应付职工薪酬390.06
应交税费143.80
其他应付款113.06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279.05
其他流动负债620.12
流动负债合计3,571.46
租赁负债239.43
长期应付款18,232.55
非流动负债合计18,471.98
负债合计22,043.45

1、主要负债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创芯微负债主要由长期应付款构成。

2-1-236

2、或有负债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创芯微不存在或有负债。

(三)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创芯微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七、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合法合规情况

(一)重大诉讼、仲裁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标的公司存在以下1起已了结的金额超过50万元的诉讼、仲裁案件:

2021年11月,原告深圳鑫联为电子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华龙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创芯微、深圳市力昕电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945,161.50元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后,原告申请将深圳市力昕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地位由被告变更为第三人。2023年8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2)粤0307民初20105号),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5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23)粤03民终39596号),判决驳回深圳鑫联为电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创芯微银行账户资金的冻结保全措施已解除。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标的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情况。

(二)行政处罚和合法合规情况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创芯微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无税务、工商、社保、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

八、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一)所处行业的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所属行业及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模拟芯片的研发、设计和销售,所属行业为集成电路设计行

2-1-237

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属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中的集成电路设计(I6520)。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主要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该部门主要职责为: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拟定技术标准,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组织实施与行业相关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研究,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

半导体协会是标的公司所属行业的行业自律组织,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政府产业政策;开展产业及市场研究,向会员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管理;代表会员单位向政府部门提出产业发展建议和意见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半导体协会构成了集成电路行业的管理体系,各集成电路企业在主管部门的产业宏观调控和行业协会自律规范的约束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主承担市场风险。

2、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集成电路行业是国民经济支柱性行业,其发展程度是一个国家科技发展水平的核心指标之一,因此受到各国政府的大力支持。为促进集成电路行业发展,我国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从产业定位、战略目标、税收等各方面实施鼓励,行业内及下游应用领域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如下:

序号时间颁布部门文件名称内容摘要
120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22022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给予税收优惠或减免
3202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深入实施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工程,发展服务型制造新模式,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推动集成电路等产业创新发展
420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改委、工信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1-238

序号时间颁布部门文件名称内容摘要
52020国务院《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鼓励和倡导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全球合作,积极为各类市场主体在华投资兴业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620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72017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大力支持集成电路、航空发动机及燃气轮机、网络安全、人工智能等事关国家战略、国家安全等学科专业建设。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及新经济发展,促进学科专业交叉融合,加快推进新工科建设
82017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优先在北京、上海、武汉等地建设一批集成电路实训基地,构建我国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学科专业集群,加快人才培养和产业关键技术研发
92017发改委《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将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目录
10201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制定国家信息领域核心技术设备发展战略纲要,以体系化思维弥补单点弱势,打造国际先进、安全可控的核心技术体系,带动集成电路、基础软件、核心元器件等薄弱环节实现根本性突破
112016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将工业芯片设计列入集成电路领域重点布局规划
1220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改委、工信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贯彻落实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32015国务院《中国制造2025》着力提升集成电路设计水平,不断丰富知识产权(IP)和设计工具,突破关系国家信息与网络安全及电子整机产业发展的核心通用芯片,提升国产芯片的应用适配能力
142014国务院《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着力发展集成电路设计业。围绕重点领域产业链,强化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内容与服务协同创新
152013国家发改委《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将集成电路芯片设计与服务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目录
162012工业和信息化部《集成电路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着力发展芯片设计业,开发高性能集成电路产品。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引导金融证券机构积极支持集成电路产

2-1-239

序号时间颁布部门文件名称内容摘要

业发展

业发展
1720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182011国务院《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充分利用多种资金渠道,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发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引导作用,大力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重大关键技术的研发,努力实现关键技术的整体突破,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产业化和推广应用。紧紧围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目标,重点支持基础软件、面向新一代信息网络的高端软件、工业软件、数字内容相关软件、高端芯片、集成电路装备和工艺技术、集成电路关键材料、关键应用系统的研发以及重要技术标准的制订
192010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着力发展集成电路、新型显示、高端软件、高端服务器等核心基础产业
202006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2020年)》突破制约信息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掌握集成电路及关键元器件、大型软件、高性能计算、宽带无线移动通信、下一代网络等核心技术,提高自主开发能力和整体技术水平
21200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在集成电路(特别是中央处理器芯片)、系统软件、关键应用软件、自主可控关键装备等涉及自主发展能力的关键领域,瞄准国际创新前沿,加大投入,重点突破,逐步掌握产业发展的主动权。制定并完善集成电路、软件、基础电子产品、信息安全产品、信息服务业等领域的产业政策
222000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进一步优化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培育一批有实力和影响力的行业领先企业,继续完善激励措施,明确政策导向。对于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产品及用途

1、主营业务概况

标的公司是一家专注于高精度、低功耗电池管理及高效率、高密度电源管理芯片研发和销售的集成电路设计公司,标的公司经过多年深耕及创新,已形成了完整的产品矩阵,凭借良好的技术实力与产品质量,成功进入下游行业龙头企业的供应链体系,

2-1-240

并达成良好合作关系,产品广泛应用于智能手机、可穿戴设备、电动工具等众多领域。

2、主要产品

标的公司专注于电池管理和电源管理芯片开发,主要产品包括锂电保护芯片、AC/DC、功率器件等,拥有数百种产品型号。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主要产品及应用领域如下:

类别产品类型代表产品功能描述主要应用领域
锂电保护芯片单节电池保护ICCM1003、CM1004、CM112X内置有高精度电压检测电路和延迟电路可实现对电池的过充电、过放电、过电流保护等功能智能手机、TWS、无线耳机和蓝牙耳机、移动电源等
多节锂电池保护ICCM1033系列、CM1051系列、CM13X1系列内置有高精度电压检测电路和电流检测电路,可实现电池过充电、过放电、均衡、放电过电流、短路、充电过电流、低压禁充、过温保护等功能,可外接电容来调节过充电、过放电、过电流等延时电动工具、扫地机器人、吸尘器、电动工具、UPS后备电源等

2-1-241

类别产品类型代表产品功能描述主要应用领域
模拟前端(AFE)芯片CM20X6系列芯片可以将每一节电池的电压状态和电池组的电流状态传输给外部协同的MCU,MCU读取电池组电压状态和电流状态后判断电池组是否进入过充电、过放电、过电流、短路等各需要保护的异常状态,并将信号通过输出控制信号到CM20X6芯片,CM20X6接收到信号通过控制引脚去开关充放电MOS,从而实现各项保护动作。电动工具、扫地机器人、吸尘器储能电源、后备电源等
AC/DC高性能原边控制开关电源芯片CM1702、CM1713内置功率BJT或功率MOSFET,可用于18W以内的离线式开关电源产品恒流模式和恒压模式采用不同控制方式,可获得高精度的恒压恒流控制效果,无需次级采样和控制电路内置输入线电压补偿以及输出线缆补偿,可获得更好的电压和电流调整率内置补偿及保护功能,简化外围电路,利于PCB布局及EMI设计,提高方案可靠性,降低方案成本旅充、适配器反激式变换器
高性能副边控制电源芯片CM1765内置650V功率MOSFET,可用于22.5W以内的离线式开关电源产品可根据输入电压、输出电压以及负载不同控制系统工作模式切换,实现全电压范围、全负载段效率最优内置专利抖频技术和调频控制技术,简化系统EMI设计内置补偿以及保护功能,简化外围电路,利于PCB布局及EMI设计,提高方案可靠性和安全性,降低方案成本旅充、适配器反激式变换器
同步整流CM1602、CM1622用以替代反激式开关电源次级整流二极管,以减少整流损耗、提高系统能效能够在CCM、DCM、QR等多种模式下工作,高度集成,基本无需多余外围元器件即可实现同步整流功能,从而简化PCB设计,降低BOM成本既可支持负端整流,也可支持正端整流旅充、适配器反激式变换器

(三)主要产品的工艺流程图或主要服务的流程图

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同为Fabless模式芯片设计企业,专注于模拟芯片的研发设计与销售,晶圆制造及封装测试等生产制造环节均通过委外方式实现,标的公司总体业务流程图如下所示:

2-1-242

(四)主要经营模式

1、盈利模式

标的公司采用集成电路行业典型的Fabless模式,即无晶圆厂模式,专注于模拟芯片的研发设计与销售,将晶圆制造、封装和测试等业务外包给专门的晶圆制造、芯片封装及测试厂商。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模拟芯片的销售。

2、研发模式

标的公司将研发作为企业经营的核心,采取市场导向型的研发模式,产品研发流程主要包括产品调研及立项、设计、验证及量产阶段,由市场中心、研发中心、产品中心等部门合作完成。标的公司市场中心根据市场及客户需求,进行市场调研,产品中心根据市场中心的调研意见进行产品立项,研发中心完成产品的研发和验证,并由产品中心和运营中心进行产品的测试验证和批量生产。具体流程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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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购与生产模式

标的公司采用Fabless经营模式,主要负责芯片的设计、生产工艺调试及产品质量管控。标的公司产品的晶圆制造、封装、测试等环节均通过委托第三方生产加工的方式完成,标的公司的晶圆代工厂和封装测试服务供应商多为行业知名企业。

4、销售模式

根据集成电路设计行业惯例以及标的公司自身发展情况,标的公司的销售采用“经销为主、直销为辅”的模式,以降低客户开拓及维护成本、更好地满足终端客户的需求。标的在选取经销商时会综合考虑其资金实力、销售网络、合作稳定性、商业信用等因素。

5、结算模式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结算模式如下:

(1)客户结算方式

标的公司按照客户的订单完成产品交付,开具发票完成后,按照双方所签订合同约定方式收取相应货款,客户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或电汇与银行承兑汇票结合的方式支付货款。

(2)供应商结算方式

标的公司向供应商发出采购订单,根据订单约定完成货物交付入库后,由供应商开具发票,并按照双方约定的账期支付货款,标的公司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货款。

6、业务及模式的独特性、创新性及持续创新机制

标的公司专注于电池管理和电源管理芯片开发,采用集成电路行业典型的Fabless模式,构建起了较为完善的多品类模拟芯片产品自主研发体系,在电路设计、版图设计、晶圆代工工艺调试、测试、品质、技术支持等流程节点中都有经验丰富的核心人员带头,并基于国内外主要晶圆厂的工艺平台调试出了更加符合自身需求的工艺平台,通过晶圆激光修调技术实现更可靠的修调效果、更宽的参数调整范围、更高的修调精度,从而使产品整体性能和兼容性得到大幅提升。

标的公司建立了一系列研发管理制度,包括新产品开发流程、保密制度、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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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管理制度等,从制度层面保障技术创新的可持续发展,并通过持续、高效的研究工作,在落实内部研发项目、客户新产品需求的同时实现了产品的产业化、提升了产品的质量与技术水平,保证了研究成果与商业效益的相互转化,具有持续创新机制。

(五)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

1、主要产品销售收入

报告期内,创芯微专注于电池管理和电源管理芯片开发,主要产品包括锂电保护芯片、AC/DC、功率器件等,主要产品的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类别2024年1-3月2023年度2022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锂电保护芯片3,535.8859.56%14,605.2857.77%10,597.7058.64%
AC/DC1,120.9918.88%6,628.4226.22%6,044.4433.44%
其他1,279.7421.56%4,046.9016.01%1,430.757.92%
合计5,936.61100.00%25,280.60100.00%18,072.89100.00%

上表中,“锂电保护芯片”产品主要为单节(含二合一)、多节锂电保护芯片、模拟前端(AFE)产品,“其他”主要为创芯微直接对外销售未封装晶圆,并在2023年新增功率器件等产品。

2、主要产品产销情况

报告期内,创芯微主要产品的产销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颗

期间产品类别期初库存期末库存产量销量产销率
2024年1-3月锂电保护芯片117.81120.67208.72205.5498.48%
AC/DC31.2616.6638.7053.39137.97%
2023年度锂电保护芯片54.56117.81853.29791.9492.81%
AC/DC31.1231.26261.57262.63100.40%
2022年度锂电保护芯片67.5054.56390.78399.64102.27%
AC/DC7.0831.12231.96206.5489.04%

注1:产销率=销量/产量,标的公司采用Fabless模式,上表中的产量为当期入库的产成品数量,销量为当期确认收入的数量(含工程品转销);注2:期末库存与产销量之间的差异主要系各期存在产成品返测领出、返工入库等因素;注3:2024年1-3月AC/DC产品产销率较高主要系公司减少了采购量以维持合理的库存水平,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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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AC/DC产品销量有所增长。

3、主要产品价格情况

报告期内,创芯微主要产品的均价情况如下:

单位:元/颗

产品类别2024年1-3月2023年度2022年度
锂电保护芯片0.17200.18440.2652
AC/DC0.21000.25240.2927

2021年,全球半导体行业景气度较高,全球半导体行业销售额实现了双位数的高速增长,上游晶圆、封测产能供应紧张,芯片销售价格高企。2022年初,全球半导体行业销售额延续了增长趋势,但受宏观经济波动、地缘政治冲突、中美贸易摩擦等因素影响,2022年第二季度半导体行业销售额出现下滑,终端厂商进入库存去化周期,随着供求关系变化,部分芯片价格步入下行区间。2023年半导体行业下游需求整体仍然偏弱,2023年四季度随着经济弹性的逐步恢复和下游产业链库存规模的减少,半导体行业下游部分细分领域开始出现温和复苏。最近一年一期,创芯微锂电保护芯片均价呈下降趋势,除受上述宏观环境及行业周期影响外,标的公司制定了积极跟随市场行情、提高市场占有率的市场拓展策略,根据市场行情、行业竞争情况灵活调整锂电保护芯片的价格;锂电池保护芯片的单价与锂电池保护芯片的节数、应用领域等密切相关,单节锂电保护芯片和单晶圆二合一锂电保护芯片的价格通常远低于多节锂电保护芯片和普通的二合一锂电保护芯片,2023年标的公司锂电保护芯片均价下降主要系单节锂电保护芯片和单晶圆二合一锂电保护芯片的收入占比较2022年提升了超过十个百分点,2024年一季度锂电保护芯片均价下降主要受多节锂电保护芯片均价下降影响。AC/DC芯片均价也呈下降趋势,AC/DC芯片均价变动的原因主要系标的公司的AC/DC芯片主要面向通用市场,市场竞争较为激烈,标的公司采取了积极、灵活的产品定价策略。标的公司也在通过提升适用于快充产品的芯片出货量占比、积极开拓终端手机厂商盒内充电器市场以提升AC/DC芯片均价。

4、不同销售模式的情况

报告期内,创芯微不同销售模式的销售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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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3月2023年度2022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经销4,766.5280.29%17,195.2968.02%12,342.9068.30%
直销1,170.0819.71%8,085.3131.98%5,729.9931.70%
合计5,936.61100.00%25,280.59100.00%18,072.89100.00%

5、主要客户情况

报告期内,创芯微向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额及占销售总额的比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客户名称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类型
2024年1-3月
1深圳市汇芯源科技有限公司657.0311.07%经销
2深圳市诚信时代电子有限公司606.2310.21%经销
3深圳市恒成微科技有限公司585.699.87%直销
4深圳市芯毅达科技有限公司523.158.81%经销
5深圳柠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453.757.64%经销
合计2,825.8547.60%-
2023年度
1深圳市恒成微科技有限公司4,290.0916.97%直销
2深圳市芯毅达科技有限公司3,401.5413.46%经销
3深圳市汇芯源科技有限公司2,106.808.33%经销
4深圳市诚信时代电子有限公司1,638.946.48%经销
5深圳柠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1,574.646.23%经销
合计13,012.0151.47%-
2022年度
1深圳市恒成微科技有限公司4,436.7424.55%直销
2深圳市芯毅达科技有限公司3,419.5818.92%经销
3深圳市汇芯源科技有限公司2,327.7912.88%经销
4苏州荣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537.918.51%经销
5深圳市诚信时代电子有限公司1,018.605.64%经销
合计12,740.6270.50%-

注:上表中标的公司对苏州荣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收入包括对其自身以及与其处于同一控制下的苏州荣采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荣采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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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创芯微向前五名客户合计的销售额占当期销售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70.50%、51.47%和47.60%,不存在向单个客户销售比例超过总额50%的情况。

报告期内,创芯微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上述客户中未持有权益。

(六)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

1、主要采购情况

创芯微主要采购为晶圆和委外封测,报告期内,采购金额及占总采购额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3月2023年度2022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晶圆2,762.8259.17%12,290.3864.23%10,377.9365.84%
封测1,853.2239.69%6,223.1832.52%4,614.7829.28%
其他53.361.14%621.393.25%770.504.89%
合计4,669.39100.00%19,134.96100.00%15,763.21100.00%

2、主要采购的价格变动趋势

报告期内,创芯微主要采购的均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3月2023年度2022年度
晶圆平均价格(元/片)1,497.501,938.292,443.74
其中,主片(元/片)2,502.592,876.463,588.46
配片(元/片)1,075.551,341.391,331.89
封装测试平均价格(元/颗)0.04940.04490.0572

注1:晶圆平均价格为等效8寸晶圆的价格,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采购的晶圆尺寸有12寸、8寸、6寸、5寸等,不同尺寸的晶圆按直径折算成8寸晶圆。注2:上表中的配片晶圆均为MOS晶圆,用途包括用于合封生产二合一锂电保护芯片和AC/DC芯片、直接生产功率器件、作为未封装晶圆直接对外销售等。

晶圆代工方面,受特定宏观因素、地缘政治冲突等因素影响,2021年初部分晶圆厂开始上调价格,2021年中全球主流晶圆厂纷纷上调价格,晶圆代工价格上扬趋势一直维持到2022年底;2022年底开始,受宏观经济及下游需求波动等因素影响,产能紧张局面有所缓解,部分晶圆厂开始下调晶圆代工价格,晶圆代工价格步入下行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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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受下游终端需求偏弱及行业库存影响,晶圆代工价格整体仍处于调整区间。封装测试方面,标的公司采用的封装主要为传统封装,报告期内影响封装价格的主要因素为上游大宗原材料价格以及半导体行业景气情况,整体上,传统封装的价格在2021年年底达到高点;2022年开始,受下游需求不景气、市场产能供应充足等因素影响,封测测试价格整体呈下滑趋势;2023年下半年开始,半导体行业景气度有所回升,下游产业链库存水平日趋降低,国内主要封装测试厂商业绩持续回升。标的公司晶圆代工和封装测试价格与行业变动趋势一致,标的公司2024年1-3月配片晶圆采购均价下降主要受标的公司对8寸配片晶圆的采购均价下降影响。

3、能源采购情况及价格变动趋势

创芯微主要从事模拟芯片产品的研发设计与销售,产品的生产和封装测试均外包给专门的晶圆制造、芯片封装及测试厂商。报告期内,创芯微经营活动耗用的能源主要为办公用水、用电,价格稳定,且消耗量较小,占创芯微成本和费用的比例较低。

4、主要供应商情况

报告期内,创芯微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及占采购总额的比重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供应商名称金额占比
2024年1-3月
1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744.8315.95%
2上海积塔半导体有限公司547.1811.72%
3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09.788.78%
4浙江亚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337.967.24%
5宁波泰睿思微电子有限公司307.776.59%
合计2,347.5250.27%
2023年度
1台湾茂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316.3612.11%
2宁波泰睿思微电子有限公司2,162.0711.30%
3DB HITEK CO.,LTD.2,114.3011.05%
4京力科技有限公司1,771.799.26%
5粤芯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172.976.13%
合计9,537.494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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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供应商名称金额占比
2022年度
1DB HITEK CO.,LTD.2,828.6617.94%
2台湾茂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323.7014.74%
3京力科技有限公司1,582.1410.04%
4宁波泰睿思微电子有限公司1,122.087.12%
5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17.484.55%
合计8,574.0554.38%

注1:上表中标的公司对宁波泰睿思微电子有限公司的采购金额包括对其自身及其子公司青岛泰睿思微电子有限公司、上海泰睿思微电子有限公司,标的公司对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采购金额包括对其自身及其子公司华天科技(西安)有限公司,标的公司向浙江亚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采购金额包括对其自身及其子公司安徽亚芯微电子有限公司;注2: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存在通过深圳中电投资有限公司、湖南中芯供应链有限公司等供应链公司代理采购或代理报关的情形,上表中列示的主要供应商为穿透供应链公司后的情况。

报告期各期,创芯微向前五名供应商合计的采购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54.38%、49.84%和50.27%,不存在向单个供应商采购比例超过总额50%的情况。

报告期内,创芯微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上述供应商中未持有权益。

(七)境外地域分析及资产情况

报告期内,创芯微未在境外实质开展业务,未拥有境外土地或房产,创芯微在境外的资产主要为其用于新加坡员工日常研发和经营的电脑等办公设备。

(八)核心技术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创芯微专注于高精度、低功耗电池管理及高效率、高密度电源管理芯片研发和销售,创芯微的主要核心技术情况如下:

1、主要核心技术情况

序号核心技术名称技术先进性及具体表征技术来源技术所处阶段
1锂电池保护相关技术单节锂电池保护芯片技术单节锂电池保护技术对电路和精度修调进行创新性设计,使其静态工作电路低于2uA,在降低功耗的同时,简化基准电路的结构。同时,采用了激光修调技术,与该行业原普遍采用的电修调技术相比,激光修调技术可实现很宽的修调电压范围、超高的修调精度以及更高的可靠性自主研发大批量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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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核心技术名称技术先进性及具体表征技术来源技术所处阶段
多节锂电池保护芯片技术多节锂电池保护技术内置有高精度电压检测电路和电流检测电路,通过检测各节电池的电压、充放电电流及温度等信息,实现电池过充电、过放电、放电过电流、短路、充电过电流、过温等保护功能,可通过外接电容来调节过充电、过放电、过电流保护延时自主研发大批量生产
模拟前端AFE技术协同外部MCU对锂电池组进行过充电保护、过放电保护、过电流保护,短路保护等一系列动作,该系列芯片可支持3-8节串联锂电池组的各类应用。可将每一节电池的电压状态和电池组的电流状态传输给外部协同的MCU,MCU读取电池组电压状态和电流状态后判断电池组是否进入过充电、过放电、过电流、短路等各需要保护的异常状态,实现各项保护动作自主研发大批量生产
2开关电源管理相关技术开关电源管理芯片技术采用基于原边采样的原边采样和控制技术,主控功率开关三极管、MOS管,工作于恒流模式时采用PFM的控制方式,而工作于恒压模式时采用PWM+PFM的控制方式,从而可以获得高精度的恒压恒流控制效果,且无需任何次级采样和控制电路。同时,芯片具有谷底开启功能,更好的优化了系统效率和EMI;还内置有输入线电压补偿以及输出线缆补偿,从而可以获得更好的电压和电调整率自主研发大批量生产
同步整流芯片技术高性能的同步整流芯片,用以替代反激式开关电源次级整流二极管,以减少整流损耗,提高系统能效;能够在CCM、DCM、QR等多种模式下工作,高度集成,基本无需多余外围元器件即可实现同步整流功能,从而简化了PCB设计,降低BOM成本;集成交流供电,可支持3V~12V的宽输出电压范围,适用于快充应用;可支持负端整流,也可支持正端整流自主研发大批量生产

2、核心技术对应的各细分产品及销售数据

核心技术对应的细分产品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核心技术对应细分产品2024年1-3月2023年度2022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1锂电池保护相关技术单节锂电池保护芯片技术单节锂电保护芯片:CM1004、CM1006、CM1124、CM1125等系列芯片1,898.2431.98%7,873.6431.14%4,145.5622.94%
多节锂电多节锂电保护芯片:1,622.4527.33%6,706.5826.53%6,437.443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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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核心技术对应细分产品2024年1-3月2023年度2022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池保护芯片技术CM1033系列、CM102X系列、CM1022 / 1031 / 1032 / 1033系列、CM1031 / 1041 / 1040 / 1051系列、CM1250-B / 1270-B等系列芯片
模拟前端AFE技术模拟前端AFE芯片:CM2056系列芯片15.200.26%25.060.10%14.710.08%
2开关电源相关技术开关电源管理芯片技术开关电源管理芯片:CM171X、CM170X系列芯片610.1310.28%3,734.8114.77%4,120.6622.80%
同步整流芯片技术同步整流芯片CM16XX、CM162X、CM160X系列芯片510.878.61%2,893.6111.45%1,923.7810.64%

3、标的公司核心技术对应的知识产权

核心技术、对应的知识产权、应用场景和贡献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核心技术名称主要应用场景主要贡献专利
1单节锂电池保护芯片技术该技术主要应用于:CM1004、CM1006、CM1124、CM1125等系列芯片,终端应用场景:手机、手环、手表、TWS等单节锂电应用领域。电路结构简单,性能稳定,参数范围齐全,保护功能完善。在降低功耗的同时,简化基准电路的结构。同时,采用了激光修调技术,与原该行业普遍采用的电修调技术相比,激光修调技术可实现很宽的修调电压范围、超高的修调精度以及更高的可靠性202010655845.X 202022087473.3 202023121200.2 202110222700.5 202110994165.5 202210024251.8 202210024253.7 202210110726.5 202210118994.1 202210120230.6
2多节锂电池保护芯片技术该技术主要应用于:多节锂电保护芯片:CM1033、CM1051等,终端应用场景:对讲机、电钻、车载吸尘器、笔记本电锤、筋膜枪、吸尘器、储能电池、电动自行车等2-7节锂电应用领域。通过检测各节电池的电压、充放电电流及温度等信息,实现电池过充电、过放电、放电过电流、短路、充电过电流、过温等保护功能,可通过外接电容来调节过充电、过放电、过电流保护延时202010655846.4 201910212522.0 201820558704.4 201720829876.6 202021529489.9 202022765547.4 202011344762.5 202011496742.X 202023057203.4 202110925754.8 202210024286.1 2022236125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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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核心技术名称主要应用场景主要贡献专利
3模拟前端AFE技术该技术主要应用于:CM2056系列芯片,分别包含3-5节和6-7节电池模拟前端芯片,可应用于电动工具、手持式吸尘器、扫地机器人等各类应用领域。协同外部MCU对锂电池组进行过充电保护、过放电保护、过电流保护,短路保护等一系列动作,该系列芯片可支持3-8节串联锂电池组的各类应用。可以将每一节电池的电压状态和电池组的电流状态传输给外部协同的MCU,MCU读取电池组电压状态和电流状态后判断电池组是否进入过充电、过放电、过电流、短路等各需要保护的异常状态,实现各项保护动作202223399660.0 202211622075.4 202211641715.6 202223549385.6 202211643839.8 202223421883.2
4开关电源管理芯片技术该技术主要应用于:CM171X、CM170X系列芯片,终端应用场景:电源适配器。采用基于原边采样的原边采样和控制技术,主控功率开关三极管、MOS管,工作于恒流模式时采用PFM的控制方式,而工作于恒压模式时采用PWM+PFM的控制方式,从而可以获得高精度的恒压恒流控制效果,且无需任何次级采样和控制电路。同时,芯片具有谷底开启功能,更好的优化了系统效率和EMI;还内置有输入线电压补偿以及输出线缆补偿,从而可以获得更好的电压和电调整率。内置了大量的补偿以及保护功能,从而简化了外围电路,利于PCB布局及EMI设计,提高了方案的可靠性201720817762.X 201721112215.8 201721715021.7 202020264582.5 202010147734.8 202010163374.0 202021528993.7 202021529658.9 202021529489.9
5同步整流芯片技术该技术主要应用于:CM16XX、CM162X、CM160X系列芯片,终端应用场景:电源适配器,以替代反激式开关电源次级整流二极管。用以替代反激式开关电源次级整流二极管,以减少整流损耗,提高系统能效;能够在CCM、DCM、QR等多种模式下工作,高度集成,基本无需多余外围元器件即可实现同步整流功能,从而简化了PCB设计,降低BOM成本;集成交流供电,可支持3V~12V的宽输出电压范围,适用于快充应用;可支持负端整流,也可支持正端整流202111425471.3 202223400140.7 202211699950.9

4、报告期内研发投入情况

报告期内,创芯微的研发投入主要为支付的研发人员薪酬及研发人员股份支付费用、研发耗用材料费、开发及测试费等,研发投入全部费用化。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3月2023年度2022年度
研发投入金额817.973,967.334,584.97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13.76%15.67%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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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标的公司研发投入同比下降主要系2022年达到流片环节的研发项目更多、光罩费用更高,导致研发投入中耗用的原材料金额较大。

5、研发人员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创芯微的研发人员数量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人

项目2024年3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
研发人员数量555765
研发人员数量占比48.67%51.82%54.17%

6、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创芯微的核心技术人员为杨小华、王蒙、李杰和朱治鼎,核心技术人员认定综合考虑了研发能力、研发成果及曾经承担过的研发项目情况等因素,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动。上述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工作履历对于核心技术的研发贡献
杨小华1985年5月出生,本科学历,标的公司创始人,拥有15年以上模拟芯片研发设计经验,历任模拟IC设计工程师、科长、经理;2017年5月至今,担任标的公司法人、董事长,主持全面工作在电池管理及电源管理芯片研发、生产及其产业化项目中,以团队负责人、产品定义及市场推广负责人身份,承担一线技术和管理工作。带领团队研发并量产多款领先的电池保护芯片,电池管理覆盖从1节到14节,电源管理从5W到65W整套解决方案,并将多款产品成功导入OPPO、vivo、小米、哈曼等业界顶级客户并批量使用;目前,创芯微微电子已被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专精特新企业、广东省高精度低功耗电池管理芯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杨小华任省工程中心主任),“高精度低功耗锂电池管理芯片”项目已被深圳市科创委批准立项(深科技创新资【2023】21号)(杨小华为项目负责人)
王蒙1983年9月出生,研究生学历。拥有15年以上模拟芯片研发设计经验,历任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模拟IC设计工程师、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模拟IC设计工程师、意法半导体研发(深圳)有限公司Staff Design Engineer、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总监;2020年3月入职标的公司,现任标的公司总经理、董事在芯片设计领域拥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锂电池保护和电源管理芯片设计领域具有多年的研究和工作经验,熟悉锂电池保护和电源管理芯片领域的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领导标的公司锂电池保护和电源管理芯片设计的需求确认和产品规划,带领团队基于标的公司锂电池保护和电源管理芯片设计产品进行了通讯、可穿戴,小家电、电动工具等应用领域的芯片研发;带领团队进行了锂电池保护芯片和电源管理芯片等基础模拟IC设计领域技术的研发;对创芯微锂电池保护芯片和电源管理芯片业务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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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工作履历对于核心技术的研发贡献
突出贡献并领导了其他芯片设计核心技术的研发
李杰1984年4月出生,微电子学本科学历,历任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模拟IC设计工程师、深圳市环宇晶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模拟IC设计经理;2017年5月至今,担任标的公司产品总监、董事在单节锂电池保护芯片设计和产品定义领域具有多年的研究和工作经验,带领团队进行了180nm BCD制程技术、超薄超小封装技术、二阶温度补偿技术、晶圆级&SIP封装、高低边电荷泵技术的攻关;专注于提高单节锂保芯片精度,降低功耗,减小封装面积,实现大批量出货
朱治鼎1987年9月出生,硕士学历,历任联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模拟IC设计工程师,西安全志科技有限公司高级模拟IC设计工程师;2020年4月至今,任职标的公司研发部,现任标的公司研发总监在多节锂电池保护芯片设计和产品定义领域具有多年的研究和工作经验,带领团队进行了多节锂电保护芯片温度保护技术、断线检测技术、高耐压电池采样技术的攻关,实现大批量出货

上述核心技术人员均与创芯微签署了保密协议,并参与了标的公司的股权激励。

(九)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节约能效情况

创芯微主要从事模拟芯片产品的研发设计与销售,产品的生产和封装测试均外包给专门的晶圆制造、芯片封装及测试厂商,创芯微的日常生产经营不涉及高危险、重污染、高耗能的情况。

(十)主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控制情况

创芯微坚持“持续改善品质,超越客户预期”的品质理念,目前已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符合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要求。

创芯微制定了《产品开发管理程序》《委外加工管理规范》等内部规范文件,通过在产品开发过程中进行先期质量策划,确保产品工艺设计水平,提高产品开发的效率、质量,降低研发成本,并通过组织供应商及时有效的生产,保证客户需求、切实有效地执行生产计划,确保产品达成客户品质要求及产能需求。

报告期内,创芯微未发生过重大质量纠纷的情况。

(十一)生产经营资质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创芯微主营业务为模拟芯片的研发、设计和销售,创芯微及其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不涉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强制性许可、资质、认证,不涉及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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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主要财务数据

2021年及2022年标的公司与部分财务投资人签署了附有回购义务条款的增资合同,因而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账面上存在长期应付款及相应利息。在本次交易中,标的公司财务投资人全部为本次交易对方,同意出售标的公司股权,故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不再具有回购义务。为了向投资者提供更有价值的信息,容诚会计师出具了《模拟审计报告》,剔除拟解决回购义务投资人涉及的长期应付款及相应利息后的标的公司财务报表将更能反映标的公司财务情况。

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模拟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518Z0563号),报告期内,创芯微模拟剔除附有回购义务的长期应付款及相关利息费用后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负债表项目2024.3.312023.12.312022.12.31
资产总计31,140.1529,872.4629,120.77
负债总计3,810.893,378.554,408.21
所有者权益27,329.2526,493.9024,712.5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7,329.2526,493.9024,712.57
利润表项目2024年1-3月2023年度2022年度
营业收入5,945.0425,318.4418,194.91
营业成本4,188.2318,475.0911,765.40
利润总额470.73-525.01-1,036.40
净利润451.48-428.09-644.7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51.48-406.94-644.7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08.80-759.09-910.73
主要财务指标2024.3.31 /2024年1-3月2023.12.31 /2023年度2022.12.31 /2022年度
流动比率(倍)7.998.836.31
速动比率(倍)6.136.774.64
资产负债率(%)12.2411.3115.14
总资产周转率(次/年)0.780.860.77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8.3611.34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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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项目2024.3.312023.12.312022.12.31
存货周转率(次/年)2.582.762.06
毛利率(%)29.5527.0335.34

注1:上述财务指标引用自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剔除附有回购义务的长期应付款及相关利息后的模拟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518Z0563号)。注2:财务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①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②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③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100%

④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总收入/[(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⑤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应收账款账面价值+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2]

⑥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存货账面价值+期末存货账面价值)/2]

⑦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

报告期内,创芯微的非经常性损益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2024年1-3月2023年度2022年度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0.81-3.34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223.74650.86289.49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以及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47.27188.999.36
因取消、修改股权激励计划一次性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603.91-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0.0076.72-1.35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5.5416.193.18
小计277.35328.85304.02
减:企业所得税影响数(所得税减少以“-”表示)34.67-23.3138.0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242.68352.15266.0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51.48-406.94-644.7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8.80-759.09-910.73

十、涉及的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创芯微100.00%股权,创芯微为芯片设计公司,不涉及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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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十一、债权债务转移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创芯微仍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创芯微所涉的所有债权、债务仍由创芯微按相关约定继续享有和承担,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问题。

十二、报告期内主要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

(一)收入的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

1、收入确认原则

收入是标的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股东权益增加且与股东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标的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标的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标的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在确定合同交易价格时,如果存在可变对价,标的公司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并以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计入交易价格。合同中如果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标的公司将根据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对于控制权转移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未超过一年的,标的公司不考虑其中的融资成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①客户在标的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标的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②客户能够控制标的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③标的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标的公司在整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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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标的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标的公司按照投入法(或产出法)确定提供服务的履约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标的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标的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标的公司会考虑下列迹象:

①标的公司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②标的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③标的公司已将该商品的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④标的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⑤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1)销售退回条款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标的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与其有权取得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即应收退货成本,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每一资产负债表日,标的公司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并对上述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计量。

(2)质保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等,标的公司为所销售的商品、所建造的工程等提供质量保证。对于为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的保证类质量保证,标的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号——或有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对于为向客户保证所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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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服务的服务类质量保证,标的公司将其作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提供商品和服务类质量保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部分交易价格分摊至服务类质量保证,并在客户取得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服务时,标的公司考虑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标的公司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

(3)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

标的公司根据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来判断从事交易时标的公司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标的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前能够控制该商品或服务的,标的公司是主要责任人,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标的公司为代理人,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4)应付客户对价

合同中存在应付客户对价的,除非该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的公司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

(5)客户未行使的合同权利

标的公司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或服务款项的,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待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当标的公司预收款项无需退回,且客户可能会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时,标的公司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标的公司只有在客户要求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将上述负债的相关余额转为收入。

(6)合同变更

标的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建造合同发生合同变更时:

①如果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建造服务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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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新增建造服务单独售价的,标的公司将该合同变更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②如果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第①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建造服务与未转让的建造服务之间可明确区分的,标的公司将其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③如果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第①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建造服务与未转让的建造服务之间不可明确区分,标的公司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2、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标的公司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如下:

①商品销售合同

标的公司与客户之间的销售商品合同包含转让商品的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产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标的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客户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待客户签收后确认收入。

②提供服务合同

标的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提供服务合同包含租赁服务等履约义务,由于标的公司履约的同时客户即取得并消耗标的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标的公司将其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在服务提供期间平均分摊确认。

(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与同行业或同类资产之间的差异及对利润的影响

经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年度报告,创芯微收入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残值率等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对标的公司净利润无重大影响。

(三)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创芯微审计报告以持续经营为编制基础。

创芯微模拟报表编制基础为:“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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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创芯微股东杨小华、白青刚、艾育林、珠海创芯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创芯微科技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创芯微电(珠海)技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成标、东莞勤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红土一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芯可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盛宇华天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朱袁正、深圳市创东方富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俱成秋实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华业致远三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龙岗区金腾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芯动能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益慧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公司100.00%%股权,在此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模拟财务报表审计。

创芯微2022年至2024年3月的模拟财务报表编制基于以下假设编制:

1、本次交易所述的相关议案能够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

2、本次交易不触发《关于深圳市创芯微微电子有限公司增资合同之补充协议》所述的股权回购条款,原股东与上市公司签署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后,创芯微不再承担股权回购义务,相关的股权回购义务自始无效。

在满足上述前提假设的前提下,创芯微编制模拟财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以持续经营为编制基础。本模拟财务报表公允反映了创芯微2024年3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的模拟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1-3月、2023年度、2022年度的模拟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创芯微将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报告期内,创芯微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报告期间股权取得比例注册资本 (万元)股权取得 方式
创芯数模(珠海)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度100.00%1,000.00新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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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产转移剥离调整情况

报告期内,创芯微不存在资产转移剥离情况。

(六)重要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与上市公司差异及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创芯微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七)行业特殊的会计处理政策

创芯微不存在行业特殊的会计处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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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情况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数量为上限。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为前提条件,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募集配套资金的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将以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数量为上限。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二、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具体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询价情况,与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三、发行对象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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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规模及发行数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8,338.00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及中介机构费用,未超过本次交易中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配套募集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后,按照《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最终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股份发行价格需进行调整的,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

五、锁定期安排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认购方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锁定期内,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承诺。

如前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六、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及中介机构费用,具体用途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占募集配套资金比例
1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及中介机构费用38,338.00100%
合计38,338.00100%

在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若根据实际情况自筹资金先行支出,在配套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使用配套募集资金置换已支出的自筹资金。

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涉及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无需取得相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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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

(一)前次募集资金金额、使用效率及剩余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签署的《关于同意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24号)核准,上市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0,000股,每股发行价115.7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14,20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145,746,574.65元,上述资金于2020年9月15日到位,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0818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累计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承诺投资总额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累计投入金额累计使用比例

承诺投资项目

承诺投资项目
1模拟集成电路产品开发与产业化项目36,000.0036,444.05101.23%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23,500.0024,476.57104.16%
3补充流动资金项目25,500.0025,782.64101.11%
超募资金投资项目
1永久补充流动资金38,679.5738,679.57100.00%
2车规级模拟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68,514.1130,616.3544.69%
3高性能电源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29,123.5418,459.8063.38%
合计221,317.22174,458.9878.83%

截至2023年10月23日,上述“模拟集成电路产品开发与产业化项目”累计投入36,444.05万元,节余募集资金1,474.65万元(截至2023年10月23日的募集资金理财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2023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将上述“模拟集成电路产品开发与产业化项目”结项,并将募投项目结项后节余的募集资金1,474.65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023年11月,公司完成了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

2、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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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62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12,044,39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00,998,982.47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9,342,394.4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81,656,587.9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0月23日全部到位,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3)第0520号)。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总投资调整后募集资金拟投入额
1临港综合性研发中心建设项目162,562.6780,306.00
2高集成度模拟前端及数模混合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132,469.7424,454.93
3测试中心建设项目77,973.8839,304.73
4补充流动资金60,000.0034,100.00
合计433,006.29178,165.66

截至2023年10月16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12,637.32万元、支付中介机构费用97.79万元,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合计为12,735.11万元。2023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截至2023年11月25日,上述募投项目中的“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已实施完毕,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已注销。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累计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承诺投资总额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累计投入金额累计使用比例

承诺投资项目

承诺投资项目
1临港综合性研发中心建设项目80,306.0012,829.4415.98%
2高集成度模拟前端及数模混合产品研24,454.93283.8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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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名称承诺投资总额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累计投入金额累计使用比例

发及产业化项目

发及产业化项目
3测试中心建设项目39,304.734,188.8810.66%
补充流动资金34,100.0034,100.00100.00%
合计178,165.6651,402.1528.85%

(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有利于缓解上市公司资金支付压力、提高重组整合绩效、促进上市公司科技创新水平提升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上市公司拟使用38,338.00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及中介机构费用,有助于缓解上市公司的资金支付压力,降低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和财务成本,保障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有利于上市公司集中现有资源对重组后的业务进行整合,提高整合绩效。标的公司符合科创板定位,上市公司使用本次交易的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现金对价属于资金用于科技创新领域;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能够进一步拓展产品种类,提高产品交付能力,整合双方既有的技术优势和研究成果,避免重复开发造成的资源浪费,提高研发效率,降低产品开发及迭代成本,进而促进上市公司科技创新水平的提升。

八、募集配套资金的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上市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上市公司将及时与独立财务顾问、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严格按照上述制度与协议的要求规范管理募集资金。

九、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失败的补救措施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配套融资的成功实施为前提,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失败,上市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解决本次募集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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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募集配套资金对收益法评估的影响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未用于标的公司项目建设,本次交易标的公司采取收益法评估时,未考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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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情况本次交易仅通过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通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具体详见重组报告书之“第五章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种类、面值和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100.00元,按面值发行,上市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行对象为杨小华、白青刚、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

三、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初始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初始转股价格为15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最终初始转股价格尚须经上交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在本次交易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所参考的定价基准日至到期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交易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格,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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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量计算公式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可转换公司债券支付本次交易对价金额/100,如计算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不为整数的应向下调整为整数(单位精确至1张)向相关交易对方发行。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精确至张,发行数量不足一张的,交易对方放弃相关权利。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合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为3,833,893张,具体如下:

序号交易对方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价金额(万元)发行数量(张)
1杨小华11,016.831,101,682
2白青刚5,040.79504,079
3创芯信息17,140.961,714,096
4创芯科技2,884.61288,461
5创芯技术2,255.75225,575
合计38,338.953,833,893

最终发行数量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的发行数量为准。

五、债券期限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4年,且不得短于业绩承诺期结束后六个月。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及还本付息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为0.01%/年(单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付息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将在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上市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无需向其原持有人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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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八、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间,如上市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50%时,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方案并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转股价格因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九、转股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上市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剩余部分金额及该部分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得在限售期限内进行回售和赎回,不得在相应年度的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前进行回售和赎回。

1、到期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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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则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将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日至赎回完成日期间的利息,但已支付的年利息予以扣除)赎回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1,000万元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上市公司有权提出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日至赎回完成日期间的利息,但已支付的年利息予以扣除)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十一、有条件强制转股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25%时,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强制转股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通过上述程序后,上市公司有权行使强制转股权,将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当时有效的转股价格强制转换为上市公司普通股股票。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转股价格因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二、转股股份的来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股份来源为上市公司新发行的股份及/或上市公司因回购股份形成的库存股(如有)。

十三、担保事项及评级事项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设担保,不安排评级。

十四、限售期安排

1、杨小华、白青刚、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结束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得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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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取得的股份,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回购行为)。

2、在满足上述法定限售期的同时,根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杨小华、白青刚、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各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取得的股份解锁安排如下:

对于杨小华、白青刚而言,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取得的股份,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之日起至业绩承诺期(即2024年度、2025年度及2026年度,下同)届满经上市公司委托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资产减值情况出具专项报告之日或者有关利润补偿义务、减值补偿义务(如有)实施完毕之日(以二者较晚发生之日为准)期间内不得转让。

对于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而言,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取得的股份:

(1)业绩承诺期前二年内(即2024年度、2025年度),在会计师事务所就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后,根据标的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情况,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各方当期可解除锁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其通过本次交易应获得的交易对价总额×标的公司截至当期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承诺净利润总和-已支付的现金对价)/100-截至当期已解除锁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可解锁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解锁,不足1张部分,累计到下一年度解锁。

且业绩承诺期届满前,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累计可解除锁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的1/2。

(2)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在标的公司实现承诺净利润且标的公司未发生减值,或者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履行完毕业绩补偿义务及减值补偿义务后,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累计可解除锁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的100%(包含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因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及减值补偿义务而已补偿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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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票后的限售期及解锁安排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3、本次交易完成后,杨小华、白青刚、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基于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后的股份而享有的公司派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及解锁安排。

4、如上述限售期及解锁安排与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意见不符的,杨小华、白青刚、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意见相应调整限售期承诺。

十五、转股年度股利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上市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六、受托管理事项

上市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适时聘请本次交易购买资产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就受托管理相关事宜与其签订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等约定。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次发行可转债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重组报告书》中其他有关公司、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十七、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者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与利息;

3、根据《重组报告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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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重组报告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如有);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6、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所发行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重组报告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1、当公司提出变更《重组报告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重组报告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如有)等;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回购股份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当担保人(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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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7、对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作出决议;

8、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四)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重组报告书》的约定;

2、拟修订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

5、公司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6、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7、保证人、担保物(如有)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8、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当期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9、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10、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1、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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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债券受托管理人;

2、公司董事会;

3、单独或合计持有当期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4、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十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

(一)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

(1)本次可转债到期、加速清偿(如适用)或回购(如适用)时,上市公司未能偿付到期应付本金;

(2)上市公司未能偿付本次可转债的到期利息;

(3)上市公司不履行或违反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且将对上市公司履行本次可转债的还本付息义务产生实质或重大影响,在经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经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约仍未得到纠正;

(4)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上市公司发生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清算、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法律程序;

(5)任何适用的现行或将来的法律、规则、规章、判决,或政府、监管、立法或司法机构或权力部门的指令、法令或命令,或上述规定的解释的变更导致上市公司在受托管理协议或本次可转债项下义务的履行变得不合法;

(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

(7)其他对本次可转债的按期付息兑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上述违约事件发生时,上市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照《重组报告书》的约定向可转债持有人及时、足额支付本金及/或利息以及迟延支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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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及/或利息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并就受托管理人因上市公司违约事件承担相关责任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三)争议解决机制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有权按照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本次可转债发行及存续期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其他义务。

十九、过渡期损益安排

本次交易所涉全部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产生的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本次交易所涉全部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产生的亏损部分,由杨小华、白青刚、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中的每一方按照《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日其各自持有的标的公司注册资本占其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向标的公司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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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一、标的资产定价原则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创芯微100.00%股权,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以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24]第153号)评估报告,以2023年9月30日为基准日,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采取了市场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最终采取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根据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模拟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518Z0154号),合并口径下标的公司截至2023年9月30日股东全部权益的账面值为25,555.12万元,评估值为106,624.04万元,评估增值81,068.92万元,增值率317.23%。

根据交易各方分别签署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经交易各方参考评估值协商确定,创芯微100.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106,000.00万元。

二、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本次评估目的是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收购深圳市创芯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标的公司具备持续经营的基础和条件,未来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估计,因此本次评估可以选择收益法进行评估。

评估基准日前后,市场上存在与标的公司经营范围、业务规模、发展阶段相近的上市公司,因此本次评估可以选择市场法进行评估。

综上,本次评估确定采用收益法、市场法进行评估。

(二)评估结论

1、市场法评估结果

采用市场法,得出标的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23年9月30日的评估结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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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报表口径下股东全部权益账面值25,555.12万元(根据容诚《模拟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518Z0154号】),评估值106,624.04万元,评估增值81,068.92 万元,增值率317.23%。

2、收益法评估结果

采用收益法,得出标的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23年9月30日的评估结论如下:

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模拟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518Z0154号),模拟报表口径下股东全部权益账面值25,555.12万元,评估值106,657.59万元,评估增值81,102.46万元,增值率317.36%。

3、不同评估方法下评估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

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测算出的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06,657.59万元,比市场法测算出的净资产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106,624.04万元,高33.54万元,高0.03%。两种评估方法差异的原因主要是:

(1)收益法评估是以资产的预期收益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的经营能力(获利能力)的大小,这种获利能力通常将受到宏观经济、政府控制以及资产的有效使用等多种条件的影响。

(2)市场法评估是通过分析同行业或类似行业市场交易的情况来估算标的公司的价值,反映了在正常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公开市场对于企业价值的评定,该方法通常将受到可比公司和调整体系的影响。

综上所述,从而造成两种评估方法产生差异。

4、评估方法选取及评估结论

考虑到标的公司未来盈利预测中部分产品尚处于研发、未批量上市阶段,产品性能,技术参数尚未经过市场验证,标的公司部分产品能否如管理层预期上市、实现预期毛利水平以及取得相应市场份额等具有一定不确定性。而市场法虽然难以弥平市场及行业的波动性影响且标的公司与可比上市公司具体细分领域和资产结构存在一定差异,但市场法可以反映一定时期资本市场投资者对该企业所处行业的投资偏好,相对而言市场法评估参数来源更为客观,且易于被市场投资者所接受,因此本次评估以市场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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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分析,由此得到深圳市创芯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模拟报表口径下股东全部权益在基准日时点的价值为106,624.04万元。目前标的公司部分产品处于研发、未批量上市阶段,产品性能,技术参数尚未经过市场验证,未来发展仍面临不确定性。未来市场对标的公司产品的接受程度、行业内的竞争变化均会对标的公司的未来发展造成影响。本次评估结论建立在标的公司的未来发展能够按照预期进行并能持续的基础上,上述业务能否按照预期进行并能够持续存在不确定性。

5、评估增值的主要原因

标的公司的收益法评估结果较其净资产账面值增值较高,主要原因是标的公司收益的持续增长,而收益持续增长的推动力既来自外部也来自内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产品线丰富、技术优势突出

标的公司专注于模拟芯片中的电池管理和电源管理芯片开发,模拟芯片的设计依赖于研发经验的积累,标的公司经过多年创新,拥有数百种产品型号,可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国产化替代。同时,标的公司通过与国内外知名晶圆代工、封装测试厂长期的合作,将质量把控贯穿整个生产制造环节,产品稳定性和可靠性突出。

(2)优质且稳定的客户资源

标的公司深耕消费领域市场并持续拓展工业领域市场,通过不断提高销售服务人员专业能力和客户响应效率与行业终端客户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目前,标的公司已成功导入传音、OPPO、VIVO、小米、一加、哈曼、莱克、宜家、沃尔玛等多家国内外一流客户并大批量使用,产品已广泛应用于手机、可穿戴设备、对讲机、电动工具、手持式吸尘器、喷雾器、太阳能路灯、蓝牙音箱、小功率储能等众多领域。

(3)核心技术团队经验丰富

标的公司核心研发团队曾在多家国内外知名集成电路设计公司任职,拥有多年锂电保护芯片研发经验,具备丰富的模拟集成电路设计经验及技术积累。同时,标的公司高度重视人才团队的建设,持续引进海内外的优秀人才并实施了多期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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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团队凝聚力。

(三)评估特殊处理、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事项的说明

本次评估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标的公司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用收益法、市场法对深圳市创芯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整体评估。评估师在收益法评估过程中对评估对象未来年度盈利预测和各产品细分领域及市场进行了调查、分析和论证。评估师核查了历史出货情况、供应商名录取得情况以及预期开拓的终端客户,对比了同期在手订单增长率,访谈了评估对象的上下游,审阅了评估对象的竞品分析并调查了终端市场,据此评估师认为盈利预测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仍存在以下对未来预测及评估结论影响的情况:

1、标的公司单节/二合一业务产品应用在智能手机、智能手环、智能手表、电动刮胡刀、电动鼻毛刮、手持小风扇、电动玩具、POS机以及移动电源等市场,对单节/二合一业务未来盈利预测增长较高,2021年、2022年以及2023年1-9月收入分别为3,635.73万元、4,145.56万元以及5,223.22万元,未来预测增长至2028年的27,200.00万元,2021年、2022年以及2023年1-9月出货量分别为2.45亿只、2.60亿只以及

3.94亿只,未来预测预计增长至2028年约18.5亿只,预测增长主要依赖软包电池市场的继续拓展。

根据EVTank公布的数据显示,2020、2021以及2022年全球软包电池出货量整体分别约为55.22亿只、61.78亿只以及56.3亿只。评估师核查了评估对象单节/二合一业务的历史出货情况、手机厂商供应商名录取得情况以及正在接洽的终端客户等。标的公司预计未来能够通过开拓新客户实现业务增长,但标的公司未来能否如预期进入其余手机厂商供应商名录并取得预计市场份额具有一定不确定性。上述因素对标的公司盈利预测的实现具有影响,从而对收益法评估结果造成一定影响。

2、标的公司多节业务主要应用在电动两轮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园林工具、电动工具、扫地机器人、水枪、蓝牙音箱、数码玩具、指纹锁、对讲机等市场。标的公司对多节业务未来盈利预测增长较高,2021年、2022年以及2023年1-9月收入分别为9,370.17万元、6,437.44万元以及5,040.62万元,未来预测增长至2028年的14,500.00万元,2021年、2022年以及2023年1-9月出货量分别为1.73亿只、1.43亿只以及1.64亿只,未来预测增长至2028年约4.5亿只,未来盈利预测主要增长因素为

2-1-284

标的公司多节业务部分产品的更新迭代以及下游市场的进一步拓展。

根据EVTank公布的数据显示,多节业务产品对应的圆柱电池2021、2022年全球出货量分别为121.7亿颗、119.6亿颗。根据标的公司管理层提供的竞品分析,标的公司产品价格较同类竞品更低。评估师审阅了标的公司多节业务新产品的立项报告,竞品分析,并对终端市场容量进行了分析,但由于标的公司多节业务部分新产品尚未大批量投产等因素,标的公司未来多节产品能否如管理层预期被市场所接受、实现预期毛利水平以及达到相应市场份额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该因素会对标的公司的未来年度盈利预测的实现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法评估结果造成一定影响。

3、标的公司AFE及其他业务主要应用在便携式储能、高端电动车、高端园林工具等产品上。标的公司对AFE及其他业务未来盈利预测增幅较高,未来盈利预测中AFE及其他在研项目收入2022年、2023年1-9月收入分别为14.71万元、13.07万元,未来预测增长至2028年的4,000.00万元,永续期占总收入比7%。主要增长因素为标的公司相应产品的技术更迭以及下游市场的开拓。

标的公司AFE及现有其他在研项目处于行业早期,产品正在持续更新迭代、市场开拓中,评估师审阅了标的公司多节业务新产品的立项报告,竞品分析,并对终端市场容量进行了分析,但仍存在因技术瓶颈、市场竞争以及其他因素导致AFE及现有其他在研项目未能如管理层预期成功上市、实现预期毛利水平以及取得预期市场份额的可能性,该因素会对标的公司的未来年度盈利预测的实现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法评估结果造成一定影响。

在上述情形下,采用收益法,得出标的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23年9月30日模拟报表口径下股东全部权益账面值为25,555.12万元,评估值106,657.59万元,评估增值81,102.46万元,增值率317.36%。

评估师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未发现近期公开市场上存在与评估对象相同或近似的可比交易案例,但存在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因此使用可比上市公司法进行评估。评估师对可比上市公司按照业务结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企业生命周期、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因素以及所选价值比率进行了分析和论证,并据此客观筛选可比公司进行对比、估值,但仍存在以下可能对市场法评估结论影响的情况:

2-1-285

1、本次评估,可比上市公司均为半导体行业科创板上市公司,科创50指数自设立至基准日,最高值1,726.19与最低值860.39之间振幅高达100%,科创板上市公司市值波动较大。此外标的公司半导体行业近年行业波动较大,其一级市场的波动同时影响了二级市场的波动,H30184半导体指数由2021年市场上行时高点9,611.31调整至2022年下行时低点4,632.14,截至基准日该指数回升至5,030.70,区间振幅高达107%。资本市场以及行业波动导致标的公司及可比上市公司市值存在不稳定性,本次评估采用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市值进行测算以尽量弥平波动性影响,但仍存在评估结果偏差的可能性。

2、本次评估,评估师按照业务结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企业生命周期、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因素对可比上市公司进行了筛选,得到了近似可比的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但标的公司与可比上市公司具体细分领域和资产结构仍存在差别,尽管标的公司与可比上市公司具有一定可比性,但这种差异仍然可能对评估结果造成一定影响。

考虑到标的公司未来盈利预测中部分产品尚处于研发、未批量上市阶段,产品性能,技术参数尚未经过市场验证,标的公司部分产品能否如管理层预期上市、实现预期毛利水平以及取得相应市场份额等具有一定不确定性。而市场法虽然难以弥平市场及行业的波动性影响且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具体细分领域和资产结构存在一定差异,但市场法可以反映一定时期资本市场投资者对该企业所处行业的投资偏好,相对而言市场法评估参数来源更为客观,且易于被市场投资者所接受,因此本次评估以市场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最终采用市场法,得出标的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23年9月30日的评估结论如下:

模拟报表口径下股东全部权益账面值25,555.12万元,评估值106,624.04万元,评估增值81,068.92万元,增值率317.23%。

目前标的公司部分产品处于研发、未批量上市阶段,产品性能,技术参数尚未经过市场验证,未来发展仍面临不确定性。未来市场对标的公司产品的接受程度、行业内的竞争变化均会对标的公司的未来发展造成影响。本次评估结论建立在标的公司的未来发展能够按照预期进行并能持续的基础上,上述业务能否按照预期进行并能够持续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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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估假设

(一)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

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2、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3、资产持续经营假设

资产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资产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者在有所改变的基础上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二)特殊假设

1、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外部经济环境不变,国家现行的宏观经济不发生重大变化;

2、企业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税率等政策无重大变化;

3、企业未来的经营管理团队尽职,并继续保持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

4、评估只基于基准日现有的经营能力。不考虑未来可能由于管理层、经营策略和追加投资等情况导致的经营能力扩大,也不考虑后续可能会发生的生产经营变化;

5、本次评估的各项资产均以评估基准日的实际存量为前提,有关资产的现行市价以评估基准日的国内有效价格为依据;

6、本次评估假设委托人及标的公司提供的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7、评估范围仅以委托人及标的公司提供的评估申报表为准,未考虑委托人及标的

2-1-287

公司提供清单以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及或有负债;

8、本次评估测算的各项参数取值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9、标的公司未来可以持续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有15%所得税优惠政策;10、可比企业与标的公司均能够按交易时公开披露的经营模式、业务架构、资本结构持续经营;

11、可比企业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无影响价值判断的虚假陈述、错误记载或重大遗漏;

12、评估人员仅基于公开披露的可比企业相关信息选择对比维度及指标,不考虑其他非公开事项对标的公司价值的影响。

当上述条件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四、市场法评估情况

(一)概述

1、市场法的定义和原理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标的公司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标的公司价值的评估方法。

2、市场法的应用前提

运用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需要满足如下基本前提条件:

(1)要有一个充分发展、活跃的、公开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上成交价格基本上反映市场买卖双方的行情,因此可以排除个别交易的偶然性。

(2)在这个公开市场上要有可比的企业及其交易活动,且交易活动应能较好反映企业价值的趋势。企业及其交易的可比性是指筛选的可比企业及其交易活动是在近期公开市场上已经发生过的,且与待评估的目标企业及其即将发生的业务活动相似。

(3)参照物与标的公司的价值影响因素明确,可以量化,相关资料可以搜集。

3、市场法选择的理由和依据

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2-1-288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评估基准日前后,评估人员未能从公开市场渠道获取相同或近似的可比交易案例信息,因此本评估未采用交易案例比较法。

被评估单位所属半导体模拟芯片设计行业,评估基准日前后,市场上存在较多与被评估单位经营范围、业务规模、发展阶段相近的上市公司,可比性较强,因此本次评估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进行评估。

(二)评估思路

运用市场法评估通过下列步骤进行:

1、选取可比企业

搜集可比上市公司信息,筛选和确定适当数量的可比上市公司。基于以下原则筛选可比上市公司:

(1)筛选在交易市场方面相同或者可比的可比上市公司;

(2)筛选在业务内容、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所处经营阶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方面相同或者相似的可比上市公司;

(3)筛选交易时间与评估基准日接近的可比上市公司;

(4)筛选交易背景与评估目的相适合的可比上市公司;

(5)筛选正常或者可以修正为正常交易价格的可比上市公司。

2、建立比较基准

(1)本次评估对可比上市公司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将可比上市公司包含流通性的市场交易价格调整为与标的公司相同条件的非流通价格。

(2)计算价值比率

筛选适当的价值比率。价值比率通常包括盈利比率、资产比率、收入比率和其他特定比率。结合资本市场数据,对标的公司与可比公司所处行业的价值影响因素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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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性回归分析,筛选相对合适的价值比率。

将100%股权价格除以可比公司价值因子,得到各价值比率。

3、计算评估结果

按照业务结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生命周期、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因素筛选后的各可比公司已有较高可比性,将各可比公司价值比率与标的公司各价值因子相乘,得到评估结果。

(三)评估模型

本次评估的基本模型为:

P=标的公司价值因子×价值比率

(四)筛选可比公司

1、筛选可比上市公司

首先按照SW行业分类,根据标的公司所处大行业分类,筛选SW电子行业,得到共计473家可比公司。

而后根据标的公司的业务类型,筛选主营产品中包含电源、电池以及AC/DC字段的可比公司,得到共计42家可比公司。

随后考虑到剔除新股上市的短期波动因素,剔除上市时间不满一年的可比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上市日期筛选标准是否满足标准
600171.SH上海贝岭1998-09-24上市时间满一年
600877.SH电科芯片1995-10-13上市时间满一年
603501.SH韦尔股份2017-05-04上市时间满一年
603989.SH艾华集团2015-05-15上市时间满一年
688052.SH纳芯微2022-04-22上市时间满一年
688061.SH灿瑞科技2022-10-18上市时间满一年
688141.SH杰华特2022-12-23上市时间满一年
688173.SH希荻微2022-01-21上市时间满一年
688209.SH英集芯2022-04-19上市时间满一年
688270.SH臻镭科技2022-01-27上市时间满一年

2-1-290

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上市日期筛选标准是否满足标准
688368.SH晶丰明源2019-10-14上市时间满一年
688381.SH帝奥微2022-08-23上市时间满一年
688508.SH芯朋微2020-07-22上市时间满一年
688536.SH思瑞浦2020-09-21上市时间满一年
688593.SH新相微2023-06-01上市时间满一年
688601.SH力芯微2021-06-28上市时间满一年
688699.SH明微电子2020-12-18上市时间满一年
688798.SH艾为电子2021-08-16上市时间满一年
002660.SZ茂硕电源2012-03-16上市时间满一年
002782.SZ可立克2015-12-22上市时间满一年
002861.SZ瀛通通讯2017-04-13上市时间满一年
002885.SZ京泉华2017-06-27上市时间满一年
300458.SZ全志科技2015-05-15上市时间满一年
300543.SZ朗科智能2016-09-08上市时间满一年
300661.SZ圣邦股份2017-06-06上市时间满一年
300671.SZ富满微2017-07-05上市时间满一年
300787.SZ海能实业2019-08-15上市时间满一年
301099.SZ雅创电子2021-11-22上市时间满一年
301329.SZ信音电子2023-07-17上市时间满一年
301348.SZ蓝箭电子2023-08-10上市时间满一年
600071.SH凤凰光学1997-05-28上市时间满一年
603052.SH可川科技2022-10-11上市时间满一年
688325.SH赛微微电2022-04-22上市时间满一年
688602.SH康鹏科技2023-07-20上市时间满一年
002045.SZ国光电器2005-05-23上市时间满一年
002584.SZ西陇科学2011-06-02上市时间满一年
002741.SZ光华科技2015-02-16上市时间满一年
300647.SZ超频三2017-05-03上市时间满一年
300655.SZ晶瑞电材2017-05-23上市时间满一年
300889.SZ爱克股份2020-09-16上市时间满一年
688045.SH必易微2022-05-26上市时间满一年
688072.SH拓荆科技2022-04-20上市时间满一年

根据上市时间筛选后得到共计35家可比公司。

2-1-291

(1)企业规模条件筛选

标的公司2022年收入18,194.91万元,在册员工112人,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中的标准:

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 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X≥300100≤X<30010≤X<100X<10
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50≤Y<1000Y<50

注: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按照前述标准,标的公司满足一条大型企业标准,下划一档划分为中型企业。由于标的公司按照上述标准为满足一条大型企业标准的中型企业,因此认为在上述标准中的大、中型企业与标的公司均有一定可比性。

本次评估规模对比筛选标准为中大型公司,按照上述标准继续筛选后,得到共计35家可比公司,具体结果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名称员工数量(人)营业收入(万元)企业规模筛选标准是否满足标准
600171.SH上海贝岭596204,426.64大型大中型企业
600877.SH电科芯片862156,509.73大型大中型企业
603501.SH韦尔股份4,9802,007,817.95大型大中型企业
603989.SH艾华集团4,670344,487.43大型大中型企业
688052.SH纳芯微645167,039.27大型大中型企业
688173.SH希荻微22455,947.90中型大中型企业
688209.SH英集芯47286,726.14大型大中型企业
688270.SH臻镭科技24424,257.99中型大中型企业
688368.SH晶丰明源520107,939.98大型大中型企业
688381.SH帝奥微20650,159.35中型大中型企业
688508.SH芯朋微33871,959.14大型大中型企业
688536.SH思瑞浦653178,335.39大型大中型企业
688601.SH力芯微38076,751.72大型大中型企业
688699.SH明微电子66068,461.59大型大中型企业
688798.SH艾为电子1,186208,952.16大型大中型企业
002660.SZ茂硕电源1,893154,321.10大型大中型企业

2-1-292

证券代码证券名称员工数量(人)营业收入(万元)企业规模筛选标准是否满足标准
002782.SZ可立克7,792326,768.43大型大中型企业
002861.SZ瀛通通讯1,93472,488.04大型大中型企业
002885.SZ京泉华3,979258,429.06大型大中型企业
300458.SZ全志科技831151,413.22大型大中型企业
300543.SZ朗科智能2,279174,068.32大型大中型企业
300661.SZ圣邦股份1,243318,754.99大型大中型企业
300671.SZ富满微98577,130.26大型大中型企业
300787.SZ海能实业6,180238,594.09大型大中型企业
301099.SZ雅创电子502220,277.84大型大中型企业
600071.SH凤凰光学3,085186,473.53大型大中型企业
688325.SH赛微微电12819,982.68中型大中型企业
002045.SZ国光电器4,377599,371.91大型大中型企业
002584.SZ西陇科学1,268618,320.88大型大中型企业
002741.SZ光华科技1,395330,232.92大型大中型企业
300647.SZ超频三1,071115,033.68大型大中型企业
300655.SZ晶瑞电材649174,580.01大型大中型企业
300889.SZ爱克股份1,28590,530.02大型大中型企业
688045.SH必易微31852,581.63大型大中型企业
688072.SH拓荆科技830170,556.27大型大中型企业
标的公司11218,194.91中型

(2)资产配置条件筛选

标的公司资产配置比例情况如下:

项目/公司标的公司
固定资产1.17%

注:上述数据使用2022年口径测算。

标的公司为轻资产设计型企业,固定资产占比较低。标的公司及可比上市公司固定资产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证券代码证券名称固定资产总资产固定资产占比
600171.SH上海贝岭8,747.98497,601.591.76%
600877.SH电科芯片4,834.03284,076.871.70%

2-1-293

证券代码证券名称固定资产总资产固定资产占比
603501.SH韦尔股份204,696.363,519,016.225.82%
603989.SH艾华集团133,313.30538,453.2724.76%
688052.SH纳芯微34,426.38686,067.855.02%
688173.SH希荻微1,312.57194,656.680.67%
688209.SH英集芯4,759.22187,202.462.54%
688270.SH臻镭科技3,958.72216,875.171.83%
688368.SH晶丰明源5,438.02251,632.012.16%
688381.SH帝奥微34,429.55317,179.5610.85%
688508.SH芯朋微12,103.13172,014.027.04%
688536.SH思瑞浦8,367.15415,131.792.02%
688601.SH力芯微1,719.39125,295.101.37%
688699.SH明微电子29,847.94171,994.5317.35%
688798.SH艾为电子61,854.52472,857.7613.08%
002660.SZ茂硕电源34,098.36190,237.3117.92%
002782.SZ可立克33,334.01373,832.488.92%
002861.SZ瀛通通讯43,712.95158,490.6427.58%
002885.SZ京泉华36,417.17250,788.3214.52%
300458.SZ全志科技12,098.27355,899.363.40%
300543.SZ朗科智能19,075.16208,555.009.15%
300661.SZ圣邦股份23,767.77434,341.955.47%
300671.SZ富满微42,537.20327,522.3212.99%
300787.SZ海能实业94,574.77270,899.0634.91%
301099.SZ雅创电子3,092.22213,324.971.45%
600071.SH凤凰光学53,678.03208,610.9725.73%
688325.SH赛微微电1,569.04170,082.030.92%
002045.SZ国光电器73,213.36520,557.0314.06%
002584.SZ西陇科学48,664.27497,741.629.78%
002741.SZ光华科技123,068.61372,873.8133.01%
300647.SZ超频三46,438.25240,505.6419.31%
300655.SZ晶瑞电材69,886.72321,565.5521.73%
300889.SZ爱克股份37,362.41264,351.3714.13%
688045.SH必易微5,585.47146,661.503.81%
688072.SH拓荆科技38,197.36731,328.655.22%

2-1-294

证券代码证券名称固定资产总资产固定资产占比
标的公司341.3429,120.771.17%
最小值0.67%
平均数10.64%
最大值34.91%

注:可比公司及标的公司所选财务数据取自2022年年报口径。

标的公司固定资产比例,位于上述全部样本最小值与平均数之间,本次评估认定固定资产比例处于该区间的可比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在资产配置方面近似,因此按照固定资产占比10.64%以下的标准继续对可比公司进行进一轮的筛选,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证券代码证券名称固定资产总资产固定资产占比筛选标准-固定资产占比是否满足标准
600171.SH上海贝岭8,747.98497,601.591.76%小于10.64%
600877.SH电科芯片4,834.03284,076.871.70%小于10.64%
603501.SH韦尔股份204,696.363,519,016.225.82%小于10.64%
603989.SH艾华集团133,313.30538,453.2724.76%小于10.64%
688052.SH纳芯微34,426.38686,067.855.02%小于10.64%
688173.SH希荻微1,312.57194,656.680.67%小于10.64%
688209.SH英集芯4,759.22187,202.462.54%小于10.64%
688270.SH臻镭科技3,958.72216,875.171.83%小于10.64%
688368.SH晶丰明源5,438.02251,632.012.16%小于10.64%
688381.SH帝奥微34,429.55317,179.5610.85%小于10.64%
688508.SH芯朋微12,103.13172,014.027.04%小于10.64%
688536.SH思瑞浦8,367.15415,131.792.02%小于10.64%
688601.SH力芯微1,719.39125,295.101.37%小于10.64%
688699.SH明微电子29,847.94171,994.5317.35%小于10.64%
688798.SH艾为电子61,854.52472,857.7613.08%小于10.64%
002660.SZ茂硕电源34,098.36190,237.3117.92%小于10.64%
002782.SZ可立克33,334.01373,832.488.92%小于10.64%
002861.SZ瀛通通讯43,712.95158,490.6427.58%小于10.64%
002885.SZ京泉华36,417.17250,788.3214.52%小于10.64%
300458.SZ全志科技12,098.27355,899.363.40%小于10.64%
300543.SZ朗科智能19,075.16208,555.009.15%小于10.64%
300661.SZ圣邦股份23,767.77434,341.955.47%小于10.64%

2-1-295

证券代码证券名称固定资产总资产固定资产占比筛选标准-固定资产占比是否满足标准
300671.SZ富满微42,537.20327,522.3212.99%小于10.64%
300787.SZ海能实业94,574.77270,899.0634.91%小于10.64%
301099.SZ雅创电子3,092.22213,324.971.45%小于10.64%
600071.SH凤凰光学53,678.03208,610.9725.73%小于10.64%
688325.SH赛微微电1,569.04170,082.030.92%小于10.64%
002045.SZ国光电器73,213.36520,557.0314.06%小于10.64%
002584.SZ西陇科学48,664.27497,741.629.78%小于10.64%
002741.SZ光华科技123,068.61372,873.8133.01%小于10.64%
300647.SZ超频三46,438.25240,505.6419.31%小于10.64%
300655.SZ晶瑞电材69,886.72321,565.5521.73%小于10.64%
300889.SZ爱克股份37,362.41264,351.3714.13%小于10.64%
688045.SH必易微5,585.47146,661.503.81%小于10.64%
688072.SH拓荆科技38,197.36731,328.655.22%小于10.64%
标的公司341.3429,120.771.17%

注:可比公司及标的公司所选财务数据取自2022年年报口径。

根据上述标准筛选后,得到符合标准的可比公司为20家。

(3)企业所处成长阶段及成长性条件筛选

评估人员难以量化准确说明各可比公司具体企业所处阶段及成长性指标,但通常而言,企业所处成长阶段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其面对行业波动的财务表现近似,成长性具有一定相似性,因此参考标的公司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波动情况,具体波动率情况如下:

项目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
标的公司482.50%-119.36%

由上表可见,标的公司净利润受2021年、2022年半导体行业震荡影响,振幅较大,根据标的公司2021年、2022年经营情况,按照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为正,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为负的条件筛选,具体情况如下:

2-1-296

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202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2022(%)筛选标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是否满足标准
600171.SH上海贝岭124.31-16.932021年大于0,2022年小于0
600877.SH电科芯片14.5894.782021年大于0,2022年小于0
603501.SH韦尔股份78.30-97.612021年大于0,2022年小于0
688052.SH纳芯微441.85-22.792021年大于0,2022年小于0
688173.SH希荻微126.06-280.012021年大于0,2022年小于0
688209.SH英集芯232.47-30.372021年大于0,2022年小于0
688270.SH臻镭科技23.8612.882021年大于0,2022年小于0
688368.SH晶丰明源1,993.67-153.062021年大于0,2022年小于0
688508.SH芯朋微88.42-61.822021年大于0,2022年小于0
688536.SH思瑞浦120.43-49.262021年大于0,2022年小于0
688601.SH力芯微169.65-9.232021年大于0,2022年小于0
002782.SZ可立克-37.64214.352021年大于0,2022年小于0
300458.SZ全志科技339.37-69.952021年大于0,2022年小于0
300543.SZ朗科智能-29.08-37.532021年大于0,2022年小于0
300661.SZ圣邦股份145.4830.672021年大于0,2022年小于0
301099.SZ雅创电子65.5262.492021年大于0,2022年小于0
688325.SH赛微微电113.97-75.422021年大于0,2022年小于0
002584.SZ西陇科学305.93-86.792021年大于0,2022年小于0
688045.SH必易微566.69-91.792021年大于0,2022年小于0
688072.SH拓荆科技-43.57317.202021年大于0,2022年小于0
标的公司406.38-87.83

注:可比公司及标的公司所选财务数据取自2022年年报口径。

根据上述标准筛选后,得到符合标准的可比公司为13家。

2-1-297

(4)经营风险及财务风险条件筛选

标的公司经营风险主要来源于半导体市场环境影响,以及相关行业政策影响,标的公司资产负债率较低,财务风险较低,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简称经营风险财务风险
1标的公司受半导体周期性影响、行业政策影响资产负债率10.37%负债率较低

注:上述财务风险数据使用2023年9月30日口径测算。

由于所选可比公司均为半导体行业,在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所受经营风险均来源于半导体市场环境影响,以及相关行业政策影响,因此经营风险筛选均通过,财务风险方面,考虑标的公司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率10.37%,上下浮动5%的差异空间作为近似考虑,筛选标准为资产负债率处于5%至15%,按照上述标准筛选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名称资产负债率筛选标准-资产负债率是否满足标准
600171.SH上海贝岭15.53%5%至15%
603501.SH韦尔股份49.46%5%至15%
688052.SH纳芯微8.05%5%至15%
688173.SH希荻微7.82%5%至15%
688209.SH英集芯7.81%5%至15%
688368.SH晶丰明源37.76%5%至15%
688508.SH芯朋微11.80%5%至15%
688536.SH思瑞浦6.69%5%至15%
688601.SH力芯微9.44%5%至15%
300458.SZ全志科技15.57%5%至15%
688325.SH赛微微电3.80%5%至15%
002584.SZ西陇科学52.12%5%至15%
688045.SH必易微8.59%5%至15%
标的公司10.37%

注:可比公司及标的公司所选财务数据取自2023年9月30日数据。

按照上述标准筛选后,得到符合标准的可比公司7家。

(5)业务结构对比

标的公司业务结构情况如下:

2-1-298

公司/项目电源、电池类模拟芯片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主营产品终端领域
标的公司93.93%锂电保护芯片,AC/DC主要为消费电子

根据标的公司上述信息,按照业务结构中电源、电池模拟芯片业务占比高于70%、主营产品类型与标的公司相同,终端领域同为消费电子的标准进行筛选,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名称电源、电池模拟芯片收入占比筛选标准是否满足标准
必易微99.73%大于70%
纳芯微30.52%大于70%
希荻微84.60%大于70%
英集芯72.63%大于70%
芯朋微76.22%大于70%
思瑞浦29.20%大于70%
力芯微77.36%大于70%
标的公司100%

注:可比公司及标的公司所选财务数据取自2022年年报口径。

证券名称终端领域筛选标准是否满足标准
必易微主要为消费电子主要为消费电子
希荻微消费电子、汽车电子主要为消费电子
英集芯主要为消费电子主要为消费电子
芯朋微主要为消费电子主要为消费电子
力芯微消费电子、汽车电子主要为消费电子
标的公司主要为消费电子

注:可比公司及标的公司所选财务数据取自2022年年报口径。

证券名称主要产品名称筛选标准是否满足标准
必易微AC/DC锂电保护芯片或AC/DC
希荻微DC/DC芯片,信号链芯片锂电保护芯片或AC/DC
英集芯AC/DC锂电保护芯片或AC/DC
芯朋微AC/DC锂电保护芯片或AC/DC
力芯微LDO驱动类芯片锂电保护芯片或AC/DC
标的公司锂电保护芯片,AC/DC

注:可比公司及标的公司所选财务数据取自2022年年报口径。

按照前述标准,筛选后得到3家可比上市公司:

2-1-299

证券名称电源、电池模拟芯片收入占比主要产品名称终端领域
芯朋微76.22%AC/DC主要为消费电子
英集芯72.63%AC/DC主要为消费电子
必易微99.73%AC/DC主要为消费电子
标的公司100%锂电保护芯片,AC/DC主要为消费电子

注:可比公司及标的公司所选财务数据取自2022年年报口径。

(6)经营模式对比

标的公司采用集成电路行业典型的Fabless经营模式,专注于芯片研发及销售,晶圆制造及封装测试等生产制造环节则主要通过外部供应商进行。

根据标的公司采用的经营模式,评估人员对比了前述筛选后的剩余3家可比公司,可比公司均为Fabless经营模式,与标的公司相同,3家可比公司经营模式筛选通过。按照经营模式对比标准筛选后,得到3家可比公司情况如下:

序号证券代码证券名称经营模式筛选标准是否满足标准
1688508.SH芯朋微Fabless经营模式Fabless经营模式
2688209.SH英集芯Fabless经营模式Fabless经营模式
3688045.SH必易微Fabless经营模式Fabless经营模式
4标的公司Fabless经营模式

(7)筛选最终可比公司

根据前述各筛选标准,最终得到3家可比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主营业务主营产品名称
1688508.SH芯朋微电池电源类模拟芯片AC/DC
2688209.SH英集芯电池电源类模拟芯片AC/DC
3688045.SH必易微电池电源类模拟芯片AC/DC

2、可比公司基本情况

(1)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芯朋微电子 (Chipown) 是一家专注于功率半导体研发的高科技企业,公司成立于2005年,总部位于江苏无锡,并在苏州、上海、深圳、中山、珠海、厦门、青岛设有研发中心和客户支持机构。主要产品线包括模拟/数字架构的AC-DC,为充电&适配器提供“PowerSemi Total Solution”,年出货超十亿颗芯片。

2-1-300

公司具有国内领先的研发实力,特别在高低压集成半导体技术方面更是拥有业内领先的研发团队。公司拥有博士后企业工作站和由中国工程院院士领衔的江苏省功率集成电路工程技术中心。公司核心研发团队中大部分工程师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并有多名博士主持项目的开发。公司建立了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管理的规范体系,在模拟电路和数字电路设计、功率半导体器件及工艺集成设计、可靠性设计、功率器件模型、功率封装设计等方面积累了众多核心技术,拥有近百项国际、国内发明专利,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2012年取得“江苏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荣誉称号。

(2)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正式登陆上交所科创板。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20日,是一家专注于高性能、高品质数模混合芯片设计公司,主营业务为电源管理芯片、快充协议芯片的研发和销售。英集芯持续推出高性价比的智能数模混合芯片,提供的电源管理芯片和快充协议芯片广泛应用于移动电源、快充电源适配器、无线充电器、车载充电器、TWS耳机充电仓等产品。公司合作的最终品牌客户包括小米、OPPO等知名厂商。

英集芯的芯片产品具备高集成度、高可定制化程度、高性价比、低可替代性的特点,能够缩短客户成品方案研发周期,简化客户产品生产过程,提升产品良率和可靠性,从而帮助客户优化成本并满足多样化的需求。

(3)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半导体领域的资深专家和高效的管理团队,主要从事高性能模拟及数模混合集成电路的研发和销售,在杭州、厦门、上海、成都、中山等地设有研发中心及分支机构。

必易微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已拥有多项集成电路和系统应用的国际、国内专利。AC-DC产品为消费电子、通讯领域客户提供完整电源解决方案和系统集成。

(五)价值比率的筛选

价值比率是指资产价值与其经营收益能力指标、资产价值或其他特定非财务指标之间的一个“比率倍数”。常用的价值比率包括: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销率(P/S)。

2-1-301

市盈率(P/E):指每股市价与每股盈利的比值,一般包括静态市盈率和动态市盈率等。

市净率(P/B):指每股市价与每股净资产的比值。

市销率(P/S):指每股市价与每股销售额的比值。

为进一步判断不同价值比率对于标的公司所属行业的适用性,对该行业上市公司市价与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之间的相关性进行回归分析。回归分析时:

1、按照筛选后细分三家可比公司的申万行业末级分类明细SW-电子-半导体-模拟芯片设计的标准筛选后,剩余共计33家可比公司。

2、筛除其中基准日后上市的一家可比上市公司 ,得到共计32家可比公司,回归分析结果如下:

因变量P
自变量BES
相关系数0.850.390.84
价值比率P/BP/EP/S

注:回归分析使用的自变量总收入,归母净利润为可比公司2023年三季报LTM口径数据,归母净资产为2023年三季报数据,因变量市值为基准日市值。

由上可知,采用总收入S、归母净资产B与市值进行回归分析,自变量与因变量间的相关性表现良好。考虑到被评估单位所处行业为芯片设计公司,被评估单位及可比上市公司账面归母净资产不包含其不在账面记录的技术类无形资产价值,经营性净资产价值无法准确估量,因此PB指标无法完整反映此类上市公司价值。而P/S指标从市场份额的角度,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核心资产不在账面值反映以及利润亏损的情况,更为适合本次评估。因此本次评估以PS作为比准价值比率,可比公司总收入S取2023年三季报LTM口径数据。

(六)市场法评估结果

1、价格修正

100%股权价值P=基准日前一年平均市值*(1-发行日流动性折扣率)

(1)流动性折扣率

对于流动性折扣,评估人员参考新股发行定价估算方式进行测算,所谓新股发行

2-1-302

定价估算方式就是国内上市公司新股IPO 的发行定价与该股票正式上市后的交易价格之间的差异来研究缺少流动折扣的方式。

评估人员根据筛选后可比公司的细分行业分类,按照SW电子-半导体-模拟芯片设计收集了在该行业分类下,距基准日上市满一年的可比公司新股的发行价,分别研究其与上市后第90交易日、120日以及250日收盘价之间的关系,得出下表:

单位:元/股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上市日期首发价格[单位]元第90日交易收盘价第120日交易收盘价第250日交易收盘价流动性折扣90日流动性折扣120日流动性折扣250日
300661.SZ圣邦股份2017-06-0629.8272.7990.88107.2059.03%67.19%72.18%
300671.SZ富满微2017-07-058.1146.6040.4340.5082.60%79.94%79.98%
300782.SZ卓胜微2019-06-1835.29367.45435.12714.7090.40%91.89%95.06%
600171.SH上海贝岭1998-09-246.5315.4814.5433.1057.82%55.09%80.27%
600877.SH电科芯片1995-10-131.0011.9814.1023.6491.65%92.91%95.77%
603068.SH博通集成2019-04-1518.6390.55108.4177.8279.43%82.81%76.06%
603160.SH汇顶科技2016-10-1719.4296.0490.2299.2779.78%78.47%80.44%
688045.SH必易微2022-05-2655.1549.3066.9864.56-11.87%17.66%14.58%
688052.SH纳芯微2022-04-22230.00329.11311.95288.6430.12%26.27%20.32%
688130.SH晶华微2022-07-2962.9844.7746.4643.00-40.67%-35.56%-46.47%
688153.SH唯捷创芯2022-04-1266.6045.4032.2468.38-46.70%-106.58%2.60%
688173.SH希荻微2022-01-2133.5728.1628.0426.06-19.21%-19.72%-28.82%
688209.SH英集芯2022-04-1924.2323.5420.4317.86-2.94%-18.58%-35.68%
688220.SH翱捷科技2022-01-14164.5471.1865.3055.98-131.16%-151.98%-193.93%
688270.SH臻镭科技2022-01-2761.8865.8078.89110.315.96%21.56%43.90%
688286.SH敏芯股份2020-08-1062.67148.99116.88119.7557.94%46.38%47.67%
688325.SH赛微微电2022-04-2274.5551.1048.6540.60-45.89%-53.24%-83.62%
688368.SH晶丰明源2019-10-1456.68109.2074.10144.0948.10%23.51%60.66%
688381.SH帝奥微2022-08-2341.6843.3043.0028.283.74%3.07%-47.39%
688391.SH钜泉科技2022-09-13115.00118.79115.1675.103.19%0.14%-53.12%
688508.SH芯朋微2020-07-2228.30112.0382.47137.5874.74%65.68%79.43%
688536.SH思瑞浦2020-09-21115.71510.36356.00638.3777.33%67.50%81.87%
688601.SH力芯微2021-06-2836.48186.97150.36137.3080.49%75.74%73.43%
688699.SH明微电子2020-12-1838.43136.01187.64185.2371.74%79.52%79.25%
688798.SH艾为电子2021-08-1676.58218.68167.00118.6764.98%54.14%35.47%

2-1-303

由上可见,唯捷创芯,翱捷科技以及赛微微电均在观测的上市后90日、120日以及250日收盘价测出的股价下跌程度中出现了跌幅大于80%的情况,远高于行业内其他可比公司,波动性偏离度较大,作为异常值剔除,剔除后结果如下:

单位:元/股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上市日期首发价格[单位]元第90日交易收盘价第120日交易收盘价第250日交易收盘价流动性折扣90日流动性折扣120日流动性折扣250日
300661.SZ圣邦股份2017-06-0629.8272.7990.88107.2059.03%67.19%72.18%
300671.SZ富满微2017-07-058.1146.6040.4340.5082.60%79.94%79.98%
300782.SZ卓胜微2019-06-1835.29367.45435.12714.7090.40%91.89%95.06%
600171.SH上海贝岭1998-09-246.5315.4814.5433.1057.82%55.09%80.27%
600877.SH电科芯片1995-10-131.0011.9814.1023.6491.65%92.91%95.77%
603068.SH博通集成2019-04-1518.6390.55108.4177.8279.43%82.81%76.06%
603160.SH汇顶科技2016-10-1719.4296.0490.2299.2779.78%78.47%80.44%
688045.SH必易微2022-05-2655.1549.3066.9864.56-11.87%17.66%14.58%
688052.SH纳芯微2022-04-22230.00329.11311.95288.6430.12%26.27%20.32%
688130.SH晶华微2022-07-2962.9844.7746.4643.00-40.67%-35.56%-46.47%
688173.SH希荻微2022-01-2133.5728.1628.0426.06-19.21%-19.72%-28.82%
688209.SH英集芯2022-04-1924.2323.5420.4317.86-2.94%-18.58%-35.68%
688270.SH臻镭科技2022-01-2761.8865.8078.89110.315.96%21.56%43.90%
688286.SH敏芯股份2020-08-1062.67148.99116.88119.7557.94%46.38%47.67%
688368.SH晶丰明源2019-10-1456.68109.2074.10144.0948.10%23.51%60.66%
688381.SH帝奥微2022-08-2341.6843.3043.0028.283.74%3.07%-47.39%
688391.SH钜泉科技2022-09-13115.00118.79115.1675.103.19%0.14%-53.12%
688508.SH芯朋微2020-07-2228.30112.0382.47137.5874.74%65.68%79.43%
688536.SH思瑞浦2020-09-21115.71510.36356.00638.3777.33%67.50%81.87%
688601.SH力芯微2021-06-2836.48186.97150.36137.3080.49%75.74%73.43%
688699.SH明微电子2020-12-1838.43136.01187.64185.2371.74%79.52%79.25%
688798.SH艾为电子2021-08-1676.58218.68167.00118.6764.98%54.14%35.47%
平均值43.10%(取整)

(2)财务表现差异系数的确定

本次评估选取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4个维度的常用指标与本次评估选择的比准价值比率进行了相关性分析,结果如下:

2-1-304

维度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
指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
P/S相关(R方)0.220.300.520.460.960.980.500.13

注:上述数据根据筛选后可比公司计算。

由上表可见,本次评估对于P/S指标而言,在偿债能力维度下,资产负债率与速动比率与P/S比率存在相关的可能性,评估人员针对可比公司的价值比率以及财务指标进行了进一步的回归分析,结果如下:

回归统计PS-资产负债率PS-速动比率
MultipleR(回归系数)0.980.99
RSquare(拟合系数)0.960.98
AdjustedRSquare(调整后拟合系数))0.910.96
SignificanceF(显著性)0.130.09

由上表可见,进一步回归分析后,两个指标的显著性Significance F(显著性)高于0.05,相关效果并不显著,因此对于PS,财务表现差异调整系数为1。

(3)可比公司扣除流动性折扣后股权价值

依据上述调整步骤,计算得出基准日可比公司扣除流动性折扣后股权价值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公司简称流动性折扣率股权价值P
1芯朋微43.10%435,593.22
2英集芯43.10%469,704.43
3必易微43.10%231,797.67

注:100%股权价值=基准日前一年平均市值*(1-流动性折扣率)

2、计算价值比率

根据可比公司100%股权价值与可比公司各价值因子计算得出可比公司的价值比率,结果如下表:

单位:万元

序号公司简称100%股权价值P可比公司价值因子S可比公司P/S
1芯朋微435,593.2277,203.365.64
2英集芯469,704.43109,908.634.27

2-1-305

序号公司简称100%股权价值P可比公司价值因子S可比公司P/S
3必易微231,797.6754,753.884.23

注:可比公司价值因子S=2023年三季度LTM收入。

3、计算可比价值

将上述价值比率分别与标的公司价值因子相乘,得出经营性可比价值如下表:

单位:万元

序号公司简称可比公司PS标的公司价值因子SP—以P/S计算
1芯朋微5.6422,607.10127,552.71
2英集芯4.2722,607.1096,613.47
3必易微4.2322,607.1095,705.96
平均值106,624.04

注:标的公司价值因子S=基准日LTM口径收入(2023年1-9月收入+2022年10-12月收入)

本次评估使用市场法评估结果为106,624.04万元。

五、收益法评估情况

(一)概述

1、收益法的定义和原理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也称现金流折现方法,是通过将企业未来预期净现金流量折算为现值,来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方法。收益法的基本思路是通过估算资产在未来预期的净现金流量和采用适宜的折现率折算成现时价值,得出评估值。

2、收益法的应用前提

收益法适用的基本条件是:企业具备持续经营的基础和条件,经营与收益之间存在较稳定的对应关系,并且未来收益和风险能够预测且可量化。使用现金流折现法的最大难度在于未来预期现金流的预测,以及数据采集和处理的客观性和可靠性等。当对未来预期现金流的预测较为客观公正、折现率的选取较为合理时,其估值结果具有较好的客观性。

3、收益法选择的理由和依据

标的公司具备持续经营的基础和条件,未来收益和风险能够预测且可量化,因此

2-1-306

本次评估可以选择收益法进行评估。

(二)评估思路

根据本次尽职调查情况以及标的公司的资产构成和主营业务特点,本次评估是以标的公司的模拟口径合并报表口径估算其权益资本价值,本次评估的基本评估思路是:

(1)对纳入报表范围的资产和主营业务,按照历史经营状况的变化趋势和业务类型预测预期收益(净现金流量),并折现得到经营性资产的价值;

(2)将纳入报表范围,但在预期收益(净现金流量)预测中未予考虑的诸如基准日存在的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及未计及损益的非流动资产(负债),定义为基准日存在的溢余性或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单独预测其价值;

(3)将上述各项资产和负债价值加和,得出标的公司的企业价值,经扣减基准日的付息债务价值后,得到标的公司的权益资本(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在确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时,评估师没有考虑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也没有考虑股权流动性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三)评估模型

1、基本模型

本次评估的基本模型为:

?=????? (1)

式中:

E:标的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净资产)价值;

B:标的公司的企业价值;

D:标的公司的付息债务价值;

M:被评估的单位少数股东权益;

?=?+?+C (2)

式中:

2-1-307

P:标的公司的经营性资产价值;I:标的公司基准日的长期投资价值;C:标的公司基准日存在的溢余或非经营性资产(负债)的价值;

?=∑

??(1+?)

?

??=1

+?

?+1

?(1+?)

?(3)式中:

Ri:标的公司未来第i年的预期收益(自由现金流量);r:折现率;n:标的公司的未来经营期;

?=?

+?

(4)C

:基准日流动类溢余或非经营性资产(负债)价值;C

:基准日非流动类溢余或非经营性资产(负债)价值。

2、收益指标

本次评估,使用企业自由现金流量作为标的公司经营性资产的收益指标,其基本定义为:

R=息税前利润×(1-t)+折旧摊销-追加资本 (5)

根据标的公司的经营历史以及未来市场发展等,估算其未来经营期内的自由现金流量。将未来经营期内的自由现金流量进行折现并加和,测算得到企业的经营性资产价值。

3、折现率

本次评估采用资本资产加权平均成本模型(WACC)确定折现率r

r=r

d

×w

d

+r

e×we(6)

式中:

Wd:标的公司的债务比率;

wd=D(E+D)(7)

2-1-308

We:标的公司的权益比率; we

=E(E+D)

(8)r

d

:所得税后的付息债务利率;re:权益资本成本,本次评估按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确定权益资本成本re; re=rf+βe×(rm?rf)+ε (9)式中:

rf:无风险报酬率;rm

:市场期望报酬率;ε:标的公司的特性风险调整系数;βe:标的公司权益资本的预期市场风险系数; β

e=βu×(1+(1?t)×

DE) (10)βu:可比公司的预期无杠杆市场风险系数;β

u=βt1+(1?t)

D

iEi(11)βt

:可比公司股票(资产)的预期市场平均风险系数;β

t

=34%K+66%β

x

(12)式中:

K:一定时期股票市场的平均风险值,通常假设K=1;βx:可比公司股票(资产)的历史市场平均风险系数;D

i

、E

i

:分别为可比公司的付息债务与权益资本。

4、收益年限的确定

根据标的公司章程,企业营业期限为长期,并且由于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经营正常,没有对影响企业继续经营的核心资产的使用年限进行限定和对企业生产经营期限、投资者所有权期限等进行限定,或者上述限定可以解除,并可以通过延续方式永续使

2-1-309

用。故本次评估假设标的公司在评估基准日后永续经营,相应的收益期为无限期。

(四)未来收益的确定

1、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估算

标的公司的业务收入主要为锂电保护芯片、AC/DC的销售收入。锂电保护芯片产品主要为单节、二合一、多节锂电保护芯片,2022年创芯微新增AFE,其他主要为创芯微直接对外销售晶圆。标的公司专注于电池管理和电源管理芯片开发,主要产品包括锂电保护芯片、AC/DC、功率器件等,拥有数百种产品型号。截至基准日,标的公司的主要产品及应用领域如下:

类别产品类型代表产品功能描述主要应用领域
锂电保护芯片单串锂电池保护ICCM1003、CM1004、CM112X内置有高精度电压检测电路和延迟电路可实现对电池的过充电、过放电、过电流保护等功能智能手机、TWS、无线耳机和蓝牙耳机、移动电源等
多串锂电池保护ICCM1033系列、CM1051系列、CM13X1系列内置有高精度电压检测电路和电流检测电路可实现电池过充电、过放电、均衡、放电过电流、短路、充电过电流、低压禁充、过温保护等功能可外接电容来调节过充电、过放电、过电流保护延时放电过流保护延时外置电容可调,其他保护延时内置电动工具、扫地机器人、吸尘器、电动工具、UPS后备电源等
模拟前端(AFE)芯片CM20X6系列芯片可以将每一节电池的电压状态和电池组的电流状态传输给外部协同的MCU,MCU读取电池组电压状态和电流状态后判断电池组是否进入过充电、过放电、过电流、短路等各需要保护的异常状态,并将信号通过输出控制信号到CM20X6芯片,CM20X6接收到信号通过控制引脚去开关充放电MOS,从而实现各项保护动作。电动工具、扫地机器人、吸尘器储能电源、后备电源等
AC/DC高性能原边控制开关电源芯片CM1702、CM1713内置功率BJT或功率MOSFET,可用于18W以内的离线式开关电源产品恒流模式和恒压模式采用不同控制方式,可获得高精度的恒压恒流控制效果,无需次级采样和控制电路内置输入线电压补偿以及输出线缆补偿,可获得更好的电压和电流调整率内置补偿及保护功能,简化外围电路,利于PCB布局及EMI设计,提高方案可靠性,降低方案成本旅充、适配器反激式变换器

2-1-310

类别产品类型代表产品功能描述主要应用领域
高性能副边控制电源芯片CM1765内置650V功率MOSFET,可用于22.5W以内的离线式开关电源产品可根据输入电压、输出电压以及负载不同控制系统工作模式切换,实现全电压范围、全负载段效率最优内置专利抖频技术和调频控制技术,简化系统EMI设计内置补偿以及保护功能,简化外围电路,利于PCB布局及EMI设计,提高方案可靠性和安全性,降低方案成本旅充、适配器反激式变换器
同步整流CM1602、CM1622用以替代反激式开关电源次级整流二极管,以减少整流损耗、提高系统能效能够在CCM、DCM、QR等多种模式下工作,高度集成,基本无需多余外围元器件即可实现同步整流功能,从而简化PCB设计,降低BOM成本既可支持负端整流,也可支持正端整流旅充、适配器反激式变换器

标的公司近年的营业收入与成本的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科目2021年2022年2023年1-9月
锂电保护芯片单节/二合一收入3,635.734,145.565,223.22
成本2,042.222,305.733,065.76
毛利率43.83%44.38%41.31%
多节收入9,370.176,437.445,040.62
成本4,062.853,605.723,788.42
毛利率56.64%43.99%24.84%
AFE收入-14.7113.07
成本-8.296.19
毛利率0.00%43.66%52.66%
AC/DC收入6,140.776,044.445,154.76
成本4,065.854,765.443,968.73
毛利率33.79%21.16%23.01%
未封测晶圆收入812.511,332.162,784.58
成本499.56985.302,572.47
毛利率38.52%26.04%7.62%
其他收入13.43220.61296.58
成本9.8194.92236.98
毛利率26.92%56.98%20.10%

由上可以看出,标的公司电池管理(单节/二合一、多节)及电源管理业务2022年收入以及毛利率水平都有所下滑,主要原因是由于2021年半导体行业上游普遍缺货,

2-1-311

下游因恐慌囤货的情况,导致2022年下游客户需求的减少,加之2021年缺货潮时标的公司取得了部分高价位晶圆库存,导致2022年毛利率下降,其中单节/二合一由于面向的终端客户多为知名一线厂商,其价格相对稳定,毛利率下降幅度较低,而多节及电源管理业务由于下游终端客户存在较多市场竞争者,其毛利率水平下降较大。晶圆业务随2022年市场波动导致毛利率大幅下降。标的公司上述2022年高价位采购入库的晶圆已经基本完成销售,所处消费电子行业局部细分领域已于2023年下半年逐渐回暖。基于上述情况以及标的公司2023年一线厂商渗透率的逐步提高,产品技术更新迭代及国产晶圆采购占比提高带来的成本降低,标的公司管理层对标的公司未来收入成本预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2023年10-12月2024年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
营业收入合计6,751.6929,400.0038,900.0047,400.0053,900.0057,900.00
营业成本合计4,795.1919,150.0024,450.0029,460.0033,255.0035,575.00
毛利率28.98%34.86%37.15%37.85%38.30%38.56%
锂电保护芯片单节/二合一收入2,644.1211,200.0016,200.0020,700.0024,700.0027,200.00
成本1,323.905,980.008,630.0011,055.0013,255.0014,580.00
毛利率49.93%46.61%46.73%46.59%46.34%46.40%
多节收入1,632.367,500.0010,500.0012,500.0014,000.0014,500.00
成本1,313.374,725.006,510.007,950.008,900.009,250.00
毛利率19.54%37.00%38.00%36.40%36.43%36.21%
AFE及其他研发项目收入11.99500.001,500.003,000.003,500.004,000.00
成本6.78250.00750.001,500.001,750.002,000.00
毛利率43.46%50.00%50.00%50.00%50.00%50.00%
AC/DC收入1,473.807,000.007,500.008,000.008,500.009,000.00
成本1,239.455,530.005,925.006,320.006,715.007,110.00
毛利率15.90%21.00%21.00%21.00%21.00%21.00%
未封测晶圆收入522.413,200.003,200.003,200.003,200.003,200.00
成本465.732,665.002,635.002,635.002,635.002,635.00
毛利率10.85%16.72%17.66%17.66%17.66%17.66%
其他收入467.01
成本445.96
毛利率4.51%

2-1-312

单节/二合一业务主要应用在手机、TWS耳机、智能手表以及移动电源等领域,在2022年半导体市场下行的大环境下较2021年仍有所增长。标的公司管理层根据在手订单,新入及拟入终端大客户供应商名录,管理层销售团队经验,以及对2023四季度行业趋势的判断预测2023年10-12月收入。2024年及2025年管理层根据新取得的手机客户,新导入的终端手机厂商供应商名录情况,手机市场出货量以及国产化替代政策等进行预测。单节业务历史毛利率较为稳定,管理层根据2023年历史毛利率情况结合未来业务结构进行预测。

多节业务主要应用在电动工具、园林工具、家用清洁工具、指纹锁、电动两轮车、电动滑板车等领域。标的公司由于多节业务下游市场价格竞争较为激烈,市场供需情况以及2022年半导体行业市场情况导致多节业务毛利率下降,截至基准日标的公司多节业务综合毛利率已逐步有所回升,管理层根据自身降本计划预计未来毛利率,根据2021至2023年复合增长率以及行业市场增速,预计2024年至永续年收入,增长率逐年放缓。

标的公司电源管理业务主要应用在充电头,适配器市场。电源管理业务历史毛利率情况较为平稳,管理层依据历史毛利率水平预计未来毛利率情况,根据2021至2023年复合增长率以及行业市场增速,预计2024年至永续年收入,增长率逐年放缓。

标的公司AFE业务已量产取得订单收入并持续保持研发更新迭代。管理层根据现有研发技术、未来市场环境等预测AFE以及部分在研产品未来收入成本。

晶圆业务主要面向中低端市场,管理层预计未来维持现有水平。

2、税金及附加预测

标的公司的税金及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均以缴纳的增值税额为计税(费)依据,税(费)率分别为7%、3%、2%。

税金及附加的预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2023年10-12月2024年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
进项税982.832,862.933,655.284,404.274,971.624,624.75
销项税877.723,822.005,057.006,162.007,007.007,527.00
城建税0.5767.1498.12123.04142.48203.16

2-1-313

项目名称2023年10-12月2024年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
教育费附加0.4047.9570.0987.89101.77145.11
印花税3.3814.7019.4523.7026.9528.95
税金及附加合计4.35129.79187.66234.63271.20377.22

3、期间费用的预测

(1)销售费用预测

销售费用主要为职工薪酬,股份支付费用以及市场推广等。由于预测期职工薪酬,市场推广费、差旅费等与销售量密切相关,职工薪酬,市场推广费、差旅费等费用管理层按照历史期占收入比进行预测,股份支付费用按照协议约定预测,预测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2023年10-12月2024年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
销售费用合计358.941,118.371,399.231,621.801,742.351,775.54
职工薪酬147.89689.96920.761,127.261,285.181,382.35
股份支付费用182.27227.09226.47191.84115.7127.88
市场推广费4.3689.22115.01140.81160.53172.67
差旅费9.1759.8977.2194.53107.77115.92
折旧与摊销3.1112.2812.2812.2812.2812.28
样品费4.0214.1718.2722.3725.5027.43
办公费0.105.547.148.749.9710.72
业务招待费0.886.508.3810.2611.7012.58
其他7.1513.7113.7113.7113.7113.71

(2)管理费用预测

企业的管理费用主要为职工薪酬,股份支付费用以及专业机构服务费等。工资根据企业的工资发放标准预测,股份支付费用按照协议约定预测,专业机构服务费按照历史发生水平进行预测,折旧摊销按照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值和折旧(摊销)计提标准预测,办公费和交通费等其他费用在历史发生额的基础上,考虑小幅增长。具体预测情况如下:

2-1-314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2023年10-12月2024年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
管理费用合计779.131,873.311,872.501,838.981,818.061,781.62
职工薪酬260.361,000.041,030.041,060.941,092.771,125.56
股份支付费用443.18394.51314.80206.40119.6028.74
折旧与摊销39.45145.49145.49145.49145.49145.49
专业机构服务费0.7396.8496.8496.8496.8496.84
差旅费6.2547.7163.1276.9187.4693.95
办公费5.1364.6685.55104.24118.54127.33
水电物业费6.5928.4629.8831.3832.9534.59
业务招待费1.6234.5845.7555.7563.3968.09
其他15.8261.0261.0261.0261.0261.02

(3)研发费用预测

企业的研发费用主要为职工薪酬,耗用的原材料以及股份支付费用等。工资根据企业的工资发放标准预测,股份支付费用按照协议约定预测,折旧摊销按照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值和折旧(摊销)计提标准预测,耗用的原材料按照历史发生占收入比进行预测,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2023年10-12月2024年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
研发费用合计976.004,180.644,564.504,789.534,829.534,820.24
职工薪酬415.271,984.832,044.382,105.712,168.882,233.95
股份支付费用365.85735.24693.92530.46257.1228.81
耗用的原材料141.001,009.351,335.501,627.321,850.481,987.81
开发及测试费12.44122.20161.69197.02224.04240.67
折旧与摊销39.10192.69192.69192.69192.69192.69
其他2.33136.32136.32136.32136.32136.32

(4)财务费用预测

标的公司历史财务费用主要为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手续费等,标的公司银行存款做溢余考虑,因此本次评估未对财务费用进行预测。

4、其他收益预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

2-1-315

[2023]17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标的公司管理层预测根据上述政策预计标的公司在规定年限内可持续享受该进项税优惠政策

5、折旧摊销预测

标的公司需要计提折旧的资产为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测试用设备。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本次评估,按照企业执行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以基准日经基准日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预计使用期、加权折旧率等估算未来经营期的折旧额。标的公司需要计提摊销的资产为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主要包括标的公司账面记录的软件,装修费等。本次评估,按照企业执行的摊销政策估算未来经营期的摊销额,具体明细详见“第七章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之“五、收益法评估情况”之“(四)未来收益的确定”之“7、现金流预测结果”。

6、追加资本预测

追加资本系指企业在不改变当前经营生产条件下,所需增加的营运资金和超过一年期的长期资本性投入。如产能规模扩大所需的资本性投资(购置固定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以及所需的新增营运资金及持续经营所必须的资产更新等。

在本次评估中,假设标的公司不再对现有的经营能力进行资本性投资,未来经营期内的追加资本主要为持续经营所需的基准日现有资产的更新和营运资金增加额。即本报告所定义的追加资本为:

追加资本=资产更新+营运资金增加额+资本性支出

(1)资产更新投资估算

按照收益预测的前提和基础,未来各年只需满足维持扩能后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更新性投资支出。对于本部的固定资产按企业执行的会计政策标准计提折旧,在永续期按照更新等于折旧的方式对更新进行预测。

(2)营运资金增加额估算

营运资金增加额系指企业在不改变当前主营业务条件下,为维持正常经营而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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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投入的营运性资金,即为保持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所需的新增资金。如正常经营所需保持的现金、产品存货购置、代客户垫付购货款(应收款项)等所需的基本资金以及应付的款项等。营运资金的增加是指随着企业经营活动的变化,获取他人的商业信用而占用的现金,正常经营所需保持的现金、存货等;同时,在经济活动中,提供商业信用,相应可以减少现金的即时支付。通常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核算内容绝大多数为关联方的或非经营性的往来;应交税金和应付工资等多为经营中发生,且周转相对较快,拖欠时间相对较短、金额相对较小。估算营运资金的增加原则上只需考虑正常经营所需保持的现金(最低现金保有量)、存货、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等主要因素。本报告所定义的营运资金增加额为:

营运资金增加额=当期营运资金-上期营运资金其中:

营运资金=最低现金保有量+存货+应收类款项-应付类款项根据对标的公司经营情况的调查,以及经基准日的历史经营的资产和损益、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统计分析以及对未来经营期内各年度收入与成本的估算结果,按照上述定义,可得到未来经营期内各年度的营运资金增加额。

(3)资本性支出估算

资本性支出是企业为实现市场开拓、规模扩张、业绩增长等战略目标而需要对其现有资产规模进行补充、扩增的支出项目。标的公司预测期无资产扩增的支出项目,因此本次评估未预测资本性支出。

7、现金流预测结果

标的公司未来经营期内净现金流量的预测结果如下表所示。本次评估中对未来收益的预测,主要是在对企业所处行业的市场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相关可比企业的经营状况、市场需求与未来行业发展等综合情况做出的一种专业判断。预测时不考虑不确定的营业外收支、补贴收入以及其它非经常性经营等所产生的损益,现金流量表预测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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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年度2023年10-12月2024年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及以后
收入6,751.6929,400.0038,900.0047,400.0053,900.0057,900.0057,900.00
成本4,795.1919,150.0024,450.0029,460.0033,255.0035,575.0035,575.00
营业税金及附加4.35129.79187.66234.63271.20377.22377.22
营业费用358.941,118.371,399.231,621.801,742.351,775.541,775.54
管理费用779.131,873.311,872.501,838.981,818.061,781.621,781.62
研发费用976.004,180.644,564.504,789.534,829.534,820.244,820.24
财务费用-------
其他收益867.61373.43476.78574.47648.47--
营业利润705.693,321.326,902.8810,029.5412,632.3413,570.3813,570.38
利润总额705.693,321.326,902.8810,029.5412,632.3413,570.3813,570.38
减:所得税135.98156.15643.371,008.841,287.361,334.501,334.50
净利润569.713,165.176,259.519,020.7011,344.9812,235.8812,235.88
折旧摊销等50.10200.41200.41200.41200.41200.41200.41
资产更新50.10200.41200.41200.41200.41200.41200.41
营运资本增加额218.07890.514,385.393,843.402,930.881,801.90-
股份支付费用991.301,356.851,235.19928.71492.4485.4385.43
净现金流量1,342.943,631.513,109.316,106.018,906.5310,519.4112,321.31

(五)折现率的确定

1、无风险利率的确定

本次评估以持续经营为假设前提,委估对象的收益期限为无限年期,根据《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2号——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中折现率的测算》(中评协〔2020〕38号)的要求,可采用剩余期限为十年期或十年期以上国债的到期收益率作为无风险利率,本次评估采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CCDC)统计的基准日10年期国债收益率作为无风险利率,即r

f

=2.68%。

2、市场风险溢价的确定

市场风险溢价是指投资者对与整体市场平均风险相同的股权投资所要求的预期超额收益,即超过无风险利率的风险补偿。市场风险溢价通常可以利用市场的历史风险溢价数据进行测算。本次评估中以中国A股市场指数的长期平均收益率作为市场期望

2-1-318

报酬率rm,将市场期望报酬率超过无风险利率的部分作为市场风险溢价。根据《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2号——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中折现率的测算》(中评协〔2020〕38号)的要求,利用中国的证券市场指数计算市场风险溢价时,通常选择有代表性的指数,例如沪深300指数、上海证券综合指数等,计算指数一段历史时间内的超额收益率,时间跨度可以选择10年以上、数据频率可以选择周数据或者月数据、计算方法可以采取算术平均或者几何平均。

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研究院对于中国A股市场的跟踪研究,并结合上述指引的规定,评估过程中选取有代表性的上证综指作为标的指数,分别以周、月为数据频率采用算术平均值进行计算并年化至年收益率,并分别计算其算术平均值、几何平均值、调和平均值,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市场期望报酬率,rm=9.39%。市场风险溢价=r

m-rf=9.39%-2.68%=6.71%

3、资本结构的确定

企业属半导体模拟芯片设计行业,由于企业管理层所做出的盈利预测是基于其自身融资能力、保持资本结构稳定的前提下做出的,本次评估选择企业于评估基准日的自身资本结构对未来年度折现率进行测算,计算资本结构时,股权、债权价值均基于其市场价值进行估算。

4、贝塔系数的确定

以申万SW电子-SW半导体行业沪深上市公司股票为基础,考虑标的公司与可比公司在业务类型、企业规模、盈利能力、成长性、行业竞争力、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的可比性,筛选适当的可比公司,以上证综指为标的指数,经查询Ifind资讯金融终端,以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格进行测算,计算周期为评估基准日前250周,得到可比公司股票预期无财务杠杆风险系数的估计βu,按照企业自身资本结构进行计算,得到标的公司权益资本的预期市场风险系数βe。

5、特性风险系数的确定

在确定折现率时需考虑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在公司规模、企业发展阶段、核心竞争力、对大客户和关键供应商的依赖、企业融资能力及融资成本、盈利预测的稳健程度等方面的差异,确定特定风险系数。在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对企业与可比上市公

2-1-319

司进行了比较分析,得出特性风险系数ε=1.0%,具体过程见下表:

风险因素影响因素系数
企业规模企业规模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较小0.5
企业发展阶段可比公司较企业更加成熟0
企业核心竞争力企业拥有优质的客户,供应商资源,代理产品矩阵范围较大0
企业对上下游的依赖程度企业客户集中度较高,对客户较为依赖0
企业融资能力及融资成本企业融资能力较差,主要依赖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0
盈利预测的稳健程度盈利预测较为稳健0.5
其他因素所处行业处于上升阶段0
合计1.0

6、债权期望报酬率r

d的确定债权期望报酬率是企业债务融资的资本成本,本次评估中采用的资本结构是可比公司平均资本结构,遵循债权成本与资本结构匹配的原则,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确定债权期望报酬率,具体为3.45%。所得税率取可比上市公司适用所得税众数15%。

7、折现率WACC的计算

将以上得到的各参数,代入公式,得到折现率如下表:

权益比1
债务比-
贷款加权利率3.45%
国债利率2.68%
可比公司收益率9.39%
适用税率15.00%
历史β1.2265
调整β1.1495
无杠杆β1.0605
权益β1.0605
特性风险系数1.00%
权益成本10.80%
债务成本(税后)2.93%
WACC10.80%

2-1-320

折现率10.80%

(六)经营性资产评估值的确定

将得到的预期净现金流量代入式(3),得到标的公司的经营性资产价值为94,551.77万元。

(七)非经营性或溢余资产(负债)评估值的确定

经核实,标的公司基准日账面存在部分资产(负债)的价值在本次估算的净现金流量中未予考虑,属本次评估所估算现金流之外的溢余或非经营性资产(负债)。本次评估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对该等资产(负债)价值进行单独估算,得到标的公司基准日的溢余或非经营性资产(负债)评估价值为:

C=C

+C

=12,105.81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基准日账面值基准日评估值
货币资金7,597.927,597.92
交易性金融资产4,025.984,025.98
应收票据214.86214.86
其他流动资产2.772.77
流动类溢余/非经营性资产小计11,841.5311,841.53
其他应付款147.89147.89
其他流动负债219.43219.43
流动类溢余/非经营性负债小计367.33367.33
C1:流动类溢余/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净值11,474.2011,474.20
递延所得税资产607.13607.13
其他非流动资产24.4824.48
非流动类溢余/非经营性资产小计631.61631.61
非流动类溢余/非经营性负债小计--
C2:非流动类溢余/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净值631.61631.61
C:溢余/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净值12,105.8112,105.81

经核查,标的公司经审计后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溢余或者非经营性资产负债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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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日企业经审计的货币资金账面值7,597.92万元,该金额本次认定为流动类溢余/非经营性资产,以账面值确认评估值,评估值为7,597.92万元。

基准日企业经审计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值4,025.98万元,该金额本次认定为流动类溢余/非经营性资产,以账面值确认评估值,评估值为4,025.98万元。

基准日企业经审计的应收票据账面值214.86万元,经核实为期末未终止确认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该金额本次认定为流动类溢余/非经营性资产,以账面值确认评估值,评估值为214.86万元。

基准日企业经审计的其他流动资产账面值2.77万元,经核实为增值税留抵及待抵扣进项税,本次认定为流动类溢余/非经营性资产,以账面值确认评估值,评估值为

2.77万元。

基准日企业经审计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值607.13万元,为资产减值、信用减值导致,本次认定为非流动类溢余/非经营性资产,以账面值确认评估值,评估值为

607.13万元。

基准日企业经审计的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值24.48万元,为预付长期资产款,本次认定为非流动类溢余/非经营性资产,以账面值确认评估值,评估值为24.48万元。

基准日企业经审计的其他应付款账面值147.89 万元,经核实均为与被日常主营业务经营无必然关系的其它费用,本次认定为流动类溢余/非经营性负债,以账面值确认评估值,评估值为147.89 万元。

基准日企业经审计的其他流动负债账面值219.43万元,经核实为未终止确认的已背书未到期的应收票据以及待转销项税额,本次认定为流动类溢余/非经营性负债,按照核实后账面值确认评估值,评估值为219.43万元。

(八)收益法评估结果

将所得到的经营性资产价值P=94,551.77万元,基准日存在的其它溢余性或非经营性资产的价值C=12,105.81万元,把以上数值代入式(2),得到标的公司的企业价值B= 106,657.59万元。

企业在基准日付息债务的价值D=0万元,少数股东权益M=0万元,得到标的公司的股权权益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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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D-M= 106,657.59万元。

六、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标的评估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分析

(一)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的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格式准则第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进行了分析后认为: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中联评估作为公司聘请的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法定资格,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标的公司之间除本次交易正常业务往来之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也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或可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标的资产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标的公司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采用了收益法、市场法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用市场法得到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

2-1-323

本次交易的最终交易价格以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结果为基础并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差异化定价系交易对方间的利益安排,未导致交易总对价提高,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二)评估结果的合理性

标的公司业务模式已经成熟,在延续现有的业务内容和范围的情况下,未来收益能够合理预测,企业具备持续经营条件,因此标的公司未来的收入情况可较为合理地评估。本次资产评估使用到的评估方法、评估参数、评估数据等均来自法律法规、评估准则、评估证据及合法合规的参考资料等,评估依据具备合理性。

(三)后续变化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标的公司经营中所需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行业存续发展的情况不会产生较大变化,标的公司在评估基准日后持续经营,不会对评估值造成影响。在可预见的未来发展时期,标的公司后续经营过程中相关政策、宏观环境、技术、行业、税收优惠等方面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四)敏感性分析

综合考虑标的公司的业务模式和报告期内财务指标变动的影响程度,流动性折扣率、营业收入对评估结果的影响测算分析如下:

1、流动性折扣率

单位:万元

流动性折扣变动评估值变动金额变动率
-10%114,701.568,077.527.58%
-5%110,662.804,038.763.79%
0106,624.04-0.00%
5%102,585.28-4,038.76-3.79%
10%98,546.52-8,077.52-7.58%

流动性折扣率与标的资产评估值存在反向变动关系,当流动性折扣变动幅度在-

5.00%至5.00%之间时,标的资产评估值的变动率范围为3.79%至-3.79%之间。

2-1-324

2、营业收入

单位:万元

营业收入变动评估值变动金额变动率
-10%95,961.64-10,662.40-10.00%
-5%101,292.84-5,331.20-5.00%
0106,624.04-0.00%
5%111,955.255,331.205.00%
10%117,286.4510,662.4010.00%

营业收入与标的资产评估值存在正向变动关系,当收入变动幅度在-5%至5%之间时,标的资产评估值的变动率范围为-5%至5%。

(五)交易标的与上市公司的协同效应分析

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同属模拟芯片设计行业,主营业务均为模拟芯片的研发和销售。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在上市公司整体平台上继续独立经营,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将形成产品、研发、客户资源等方面明显的协同效应,实现优势互补。具体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之“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及协同效应”。

(六)定价公允性分析

选取主营业务包括电池管理芯片、电源管理芯片的上市公司作为可比公司(剔除市盈率为负的上市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2023年9月30日,估值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名称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
688508.SH芯朋微80.334.9110.03
688368.SH英集芯42.483.757.59
688045.SH必易微83.942.336.06
平均数68.923.667.89
中位数80.333.757.59
标的公司年均业绩承诺市盈率14.45--
标的公司-4.135.87

注1:市盈率PE=相关可比上市公司2023年9月30日收盘价市值÷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注2:市净率PB=相关可比上市公司2023年9月30日收盘价市值÷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注3:市销率PS=相关可比上市公司2023年9月30日收盘价市值÷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

2-1-325

注4:标的公司年均业绩承诺市盈率=标的公司100%股权作价÷2024年至2026年平均承诺净利润注5:标的公司市净率=标的公司100%股权作价÷评估基准日净资产(剔除本次交易对方对应的标的公司承担回购义务所导致的库存股)注6:标的公司市销率=标的公司100%股权作价÷标的公司202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100%股东权益价值为106,000万元,标的公司静态市盈率为负数,主要系股份支付确认导致净利润为负影响,标的公司年均业绩承诺市盈率为

14.45倍,远低于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的68.92倍。标的公司市净率为4.13倍,略高于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值3.66倍,但处于可比公司范围内。标的公司市销率为5.87倍,低于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值7.89倍。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价格与可比公司估值水平不存在较大差异。

(七)本次交易定价未考虑显著可量化的协同效应的说明

由于本次交易尚未完成,且协同效应受到市场环境以及后续整合效果的影响,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之间的协同效应难以量化,因此从谨慎性角度出发,本次交易定价并未考虑上述因素。

(八)评估基准日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之重要变化事项及其对评估及交易作价的影响

评估基准日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标的资产未发生对估值及交易作价有影响的重要变化事项。

(九)交易定价与评估结果差异分析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值为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认,标的公司全部股权的交易作价确定为106,000.00万元。标的公司全部股权的交易作价106,000.00万元较评估值106,624.04万元低624.04万元,不存在较大差异,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聘请中联评估以2023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了相应的评估报告。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

2-1-326

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公司聘请中联评估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承担本次交易的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具有法定资格,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标的公司之间除本次交易正常业务往来之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也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或可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标的资产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标的公司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采用了收益法、市场法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用市场法得到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的最终交易价格以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结果为基础并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经过了充分的市场博弈,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就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定价具有公允性。

八、本次交易资产定价的合理性

(一)本次交易的资产定价过程经过了充分的市场博弈,交易价格公允;

(二)本次评估所选取的评估方法与标的资产特征相匹配,评估、估值参数选取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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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的资产交易作价与历史交易作价的差异具备合理性,具体分析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第四章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三、近三年内增资、股权转让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或估值情况分析”之“(四)标的公司近三年增资或股权转让对应作价与本次重组评估情况的差异原因”;

(四)本次交易与相同或者类似资产在可比公司中的估值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分析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七章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之“六、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标的评估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分析”;

(五)备考财务报表以合并成本扣除截至2024年3月末创芯微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后的差额73,843.55万元,确认为备考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商誉金额。以上对标的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及公允价值的确认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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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本次交易主要合同

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24年1月22日,思瑞浦与杨小华、白青刚等创芯微18名股东签署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其中甲方为思瑞浦,乙方为杨小华、白青刚等创芯微18名股东。

2024年2月6日,思瑞浦与新增交易对方艾育林签署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其中甲方为思瑞浦,乙方为艾育林。

以下如无特殊说明,甲方为思瑞浦,乙方为创芯微全体19名股东。

(二)标的资产定价及交易价格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4]第153号),标的公司截至2023年9月30日全部股东权益的评估价值为106,624.04万元,各方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标的公司100.00%股权对应的交易作价为106,000.00万元。

(三)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

1、甲方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乙方支付购买标的资产的对价。

2、根据前述约定,各方确认,乙方本次出让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的具体支付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交易对方标的公司支付方式向该交易对方支付总对价
出资金额出资比例现金对价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价
1杨小华592.2115.79%2,754.2111,016.8313,771.04
2白青刚270.977.23%1,260.205,040.796,300.99
3创芯信息1,228.5532.76%11,427.3117,140.9628,568.27
4创芯科技206.755.51%1,923.072,884.614,807.68
5创芯技术161.684.31%1,503.832,255.753,759.58
6顾成标113.163.02%4,888.37-4,88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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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交易对方标的公司支付方式向该交易对方支付总对价
出资金额出资比例现金对价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价
7东莞勤合71.561.91%3,091.60-3,091.60
8深创投66.181.76%2,858.82-2,858.82
9红土一号60.111.60%2,596.96-2,596.96
10宁波芯可智57.251.53%2,473.30-2,473.30
11盛宇投资57.251.53%2,473.30-2,473.30
12朱袁正48.501.29%2,095.01-2,095.01
13南京俱成28.630.76%1,236.63-1,236.63
14苏州华业28.630.76%1,236.63-1,236.63
15创东方投资28.630.76%1,236.63-1,236.63
16龙岗金腾14.310.38%618.33-618.33
17芯动能投资143.133.82%6,183.20-6,183.20
18宁波益慧19.670.52%849.68-849.68
19艾育林552.8514.74%16,953.97-16,953.97
合计3,750.00100.00%67,661.0538,338.95106,000.00

3、对于杨小华、白青刚、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的现金支付安排对于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甲方拟以募集配套资金进行支付,甲方应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现金对价。其中:甲方应向杨小华支付现金对价2,754.21万元,向白青刚支付现金对价1,260.20万元,向创芯信息支付现金对价11,427.31万元,向创芯科技支付现金对价1,923.07万元,向创芯技术支付现金对价1,503.83万元。若在交割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未能成功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未能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虽通过上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但特定对象款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到账以及其他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到位的情形),则甲方应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向乙方支付本款前述应付现金对价的30%;若在交割日起75日内,甲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未能成功实施,则甲方应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向乙方支付本款前述应付现金对价的70%。

4、对于艾育林、顾成标、朱袁正、东莞勤合、深创投、红土一号、宁波芯可智、盛宇投资、南京俱成、苏州华业、创东方投资、龙岗金腾、芯动能投资、宁波益慧的现金支付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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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甲方拟以募集配套资金进行支付,甲方应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现金对价。若在交割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未能成功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未能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虽通过上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但特定对象款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到账以及其他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到位的情形),则甲方应以自有或自筹资金于交割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款前述应付现金对价的30%;若在交割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甲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未能成功实施,则甲方应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向乙方支付本款前述应付现金对价的70%。为免疑义,甲方应于标的资产交割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全部现金对价。

5、标的资产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割

各方同意,以目标公司就本次交易事宜完成有限公司状态下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或股份公司状态下股份转让的股东名册变更手续为标的资产交割日(“交割日”)。标的资产应在本次交易获得上交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或各方另行书面协商一致的时间内完成交割。为免疑义,为实现甲方通过本次交易及管理层股东交易实现控制目标公司之目的,标的资产交割时间应与管理层股东向甲方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的交易的交割时间保持一致。

各方同意,在目标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不存在实质性障碍的情况下,应配合将目标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再办理标的资产过户手续。为目标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和标的资产过户之目的,乙方同意配合签署与之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法律文件,甲方应当提供必要协助。乙方承诺就目标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事宜的股东会上投赞成票。为免疑义,如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之日起30个工作日,目标公司尚未完成变更为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则各方同意不再以将目标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作为标的资产交割的前提。各方可于管理层股东转让全部所持目标公司股份不存在限制之日起,办理标的资产转让的股东名册变更手续。

自标的资产交割日起45个工作日内,甲方完成向乙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割,并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至乙方名下。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交割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应为甲方办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割提供必要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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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同意,如遇相关税务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政府部门及办公机构等原因导致本协议约定的手续未在上述限定期限内完成的,各方应同意给予时间上合理地豁免,除非该等手续拖延系因一方或多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各方同意,如果本协议与目标公司章程、其他协议存在任何冲突,在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应立即且不晚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配合目标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及符合工商主管部门要求的情况下修改目标公司章程、其他协议,以使其最大限度与本协议约定实质保持一致。在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前提下,在该等章程、协议修改之前,乙方不会依照该等章程、协议之相关约定主张或行使相应权利。

(四)标的公司治理

1、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董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甲方委派2名董事,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目标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甲方委派。

2、在本次交易完成后至业绩承诺期内,目标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仍由现有的经营团队主要负责,目标公司总经理仍由杨小华、白青刚、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指定人选担任。甲方有权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向目标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负责财务管理相关工作。

3、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内控要求、财务管理、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的规定规范运作。

(五)任职期限及竞业禁止

杨小华、白青刚承诺在业绩承诺期及届满后2年内、任职期间和离职后的2年内(孰晚),不得在目标公司以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目标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或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主体从事该等业务;不得在除目标公司关联公司以外的其他与目标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任职,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目标公司的商业机会;违反前述承诺的所获得的收益归目标公司所有,并需赔偿目标公司的全部损失,违反前述承诺的人员需分别赔偿因其各自违约行为而给目标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杨小华、白青刚、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承诺确保目标公司核心人员(包括不限于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直接或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超过0.5%的员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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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目标公司关键技术人员)应与目标公司签署并履行有效期覆盖业绩承诺期的劳动合同,并与目标公司签署经甲方认可的《竞业限制协议》。

(六)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锁定期

1、杨小华、白青刚、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结束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得转让,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取得的股份,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回购行为)。

2、在满足上述法定限售期的同时,根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杨小华、白青刚、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各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取得的股份解锁安排如下:

对于杨小华、白青刚而言,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取得的股份,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之日起至业绩承诺期(即2024年度、2025年度及2026年度,下同)届满经上市公司委托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资产减值情况出具专项报告之日或者有关利润补偿义务、减值补偿义务(如有)实施完毕之日(以二者较晚发生之日为准)期间内不得转让。

对于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而言,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取得的股份:

(1)业绩承诺期前二年内(即2024年度、2025年度),在会计师事务所就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后,根据标的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情况,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各方当期可解除锁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其通过本次交易应获得的交易对价总额×标的公司截至当期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承诺净利润总和-已支付的现金对价)/100-截至当期已解除锁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可解锁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解锁,不足1张部分,累计到下一年度解锁。

且业绩承诺期届满前,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累计可解除锁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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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在标的公司实现承诺净利润且标的公司未发生减值,或者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履行完毕业绩补偿义务及减值补偿义务后,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累计可解除锁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的100%(包含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因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及减值补偿义务而已补偿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

(3)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票后的限售期及解锁安排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3、本次交易完成后,杨小华、白青刚、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基于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后的股份而享有的公司派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及解锁安排。

4、如上述限售期及解锁安排与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意见不符的,杨小华、白青刚、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意见相应调整限售期承诺。

(七)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初始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决议公告日。经各方协商一致,初始转股价格为158元/股。

在本次交易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所参考的定价基准日至到期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交易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2024年1月22日,思瑞浦与杨小华、白青刚等创芯微18名股东签署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24年2月6日,思瑞浦与本次交易拟取得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对方杨小华、白青刚、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签署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将定价基准日修改为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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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派送现金股利:P1=P0-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格,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格。

(八)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量计算公式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可转换公司债券支付本次交易对价金额/100,如计算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不为整数的应向下调整为整数(单位精确至1张)向相关交易对方发行。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精确至张,发行数量不足一张的,交易对方放弃相关权利。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合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为3,833,893张,具体如下:

序号交易对方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价金额(万元)发行数量(张)
1杨小华11,016.831,101,682
2白青刚5,040.79504,079
3创芯信息17,140.961,714,096
4创芯科技2,884.61288,461
5创芯技术2,255.75225,575
合计38,338.953,833,893

最终发行数量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的发行数量为准。

(九)债券期限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4年,且不得短于业绩承诺期结束后六个月。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及还本付息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为0.01%/年(单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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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付息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甲方将在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上市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甲方无需向其原持有人支付利息。

(十一)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十二)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间,如上市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50%时,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方案并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转股价格因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三)转股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甲方将按照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剩余部分金额及该部分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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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得在限售期限内进行回售和赎回,不得在相应年度的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前进行回售和赎回。

(1)到期赎回

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则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甲方将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日至赎回完成日期间的利息,但已支付的年利息予以扣除)赎回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1,000万元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甲方有权提出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日至赎回完成日期间的利息,但已支付的年利息予以扣除)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十五)有条件强制转股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25%时,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强制转股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通过上述程序后,甲方有权行使强制转股权,将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当时有效的转股价格强制转换为上市公司普通股股票。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转股价格因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六)转股股份的来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股份来源为上市公司新发行的股份及/或上市公司因回购股份形成的库存股(如有)。

(十七)担保事项及评级事项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设担保,不安排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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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转股年度股利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上市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九)购买资产发行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事项

甲方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适时聘请本次交易购买资产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就受托管理相关事宜与其签订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等约定。

(二十)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

1、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

(1)本次可转债到期、加速清偿(如适用)或回购(如适用)时,甲方未能偿付到期应付本金;

(2)甲方未能偿付本次可转债的到期利息;

(3)甲方不履行或违反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且将对甲方履行本次可转债的还本付息义务产生实质或重大影响,在经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经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约仍未得到纠正;

(4)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甲方发生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清算、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法律程序;

(5)任何适用的现行或将来的法律、规则、规章、判决,或政府、监管、立法或司法机构或权力部门的指令、法令或命令,或上述规定的解释的变更导致甲方在受托管理协议或本次可转债项下义务的履行变得不合法;

(6)甲方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

(7)其他对本次可转债的按期付息兑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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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上述违约事件发生时,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报告书的约定向可转债持有人及时、足额支付本金及/或利息以及迟延支付本金及/或利息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并就受托管理人因甲方违约事件承担相关责任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3、争议解决机制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有权按照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本次可转债发行及存续期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其他义务。

(二十一)过渡期损益安排

本次交易所涉全部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产生的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本次交易所涉全部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产生的亏损部分,由杨小华、白青刚、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中的每一方按照《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日其各自持有的标的公司注册资本占其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向标的公司补足。

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24年2月6日,思瑞浦与杨小华、白青刚、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签署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就收购标的公司股权的范围从85.2574%扩大到100.00%涉及的相关条款修改进行了补充约定。

(二)补充约定内容

1、各方一致同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鉴于条款”第4条修订为:2024年1月22日,甲方分别与东莞勤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相关方签署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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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资产协议》;2024年2月6日,甲方与艾育林签署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根据本协议及前述相关协议约定,甲方拟通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创芯微100.00%股份。

2、各方一致同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第3.4.3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修订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经各方协商一致,初始转股价格为158元/股。

在本次交易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所参考的定价基准日至到期日期间,若甲方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交易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格,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格。

3、各方一致同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第10.1.1条修订为:本协议生效后,创芯微100.00%的股份在过渡期内产生的收益由甲方享有;创芯微100.00%的股份在过渡期内产生的亏损部分,由杨小华、白青刚、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中的每一方按照本协议签署日其各自持有的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占其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于本协议第10.1.2条约定的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30日内以现金方式向目标公司补足。

4、本补充协议自各方正式签署之日起成立,并自《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5、本补充协议作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相关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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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如本补充协议内容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系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不改变《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相关条款的法律效力,但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相关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三、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24年1月22日,思瑞浦与杨小华、白青刚、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签署了《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其中甲方为思瑞浦,乙方为杨小华、白青刚、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

(二)业绩承诺

1、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2024年度、2025年度及2026年度(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若本次交易未能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毕,则上述业绩承诺期应做相应顺延,届时各方将另行签署相关补充协议确定。

2、乙方承诺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2024年度、2025年度及2026年度的累计承诺净利润合计不低于人民币22,000万元。

3、各方同意,甲方于业绩承诺期内的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进行专项审计以确定标的公司当期的实现净利润。

4、各方同意,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内实现净利润按照如下原则计算:

(1)标的公司的实现净利润数以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标的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标的公司的财务报表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的治理要求。

(3)除非因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改变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否则,业绩承诺期内不得改变标的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变更外,如确有必要,上市公司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标的公司使用的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将与上市公司同步变更,但业绩考核专项报告所使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不做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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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4)标的公司因实施股权激励所涉及股份支付费用在计算实现净利润时予以剔除。

(5)若上市公司为标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向标的公司投入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以出资、提供借款方式),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根据所投入的资金计算所节约的利息费用并在计算实际实现净利润时予以扣除。

5、本次交易在上交所审核以及中国证监会注册期间,若出现需要增加利润承诺期限及相应金额的情形,各方应及时调整利润承诺事项。

(三)业绩补偿

1、各方同意,在本次交易中,业绩补偿义务方为杨小华、白青刚、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以下简称“业绩补偿义务方”)。

2、乙方承诺,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如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则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予以补偿。

3、业绩补偿义务方应补偿的金额依据下述公式计算确定,并在业绩承诺期满后一次性进行计算并予以补偿:

应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业绩补偿义务方合计获得的交易对价(即人民币57,207.57万元)。

(四)减值测试

1、业绩承诺期届满时,甲方将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交易所涉全部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

2、经减值测试,如本次交易所涉全部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补偿义务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公式计算的应补偿金额,业绩补偿义务方应对上市公司另行补偿。

业绩补偿义务方应另行补偿金额=本次交易所涉全部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补偿义务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公式计算的应补偿金额。

在计算上述期末减值额时,需扣除本协议签署后至业绩承诺期届满之日目标公司增资、减资、接受赠予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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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补偿方式

1、各方同意并确认,业绩承诺期届满,如触发本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义务及/或减值补偿义务,业绩补偿义务方同意优先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补偿;若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足以补偿的,应以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有)进行补偿;若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股份均不足以补偿的,由业绩补偿义务方以现金补偿。

2、应补偿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乙方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票面金额(即人民币100.00元)。

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乙方应补偿金额-乙方以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已补偿金额)÷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

如业绩补偿义务方持有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及股份均不足以补偿的,差额部分由业绩补偿义务方以现金补偿,应补偿现金金额=乙方应补偿金额-乙方以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已补偿金额-乙方以股份方式已补偿金额。

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可转换债券数量应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于100元的尾数的,应当舍去尾数,对不足1张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的剩余对价由乙方各自以现金支付;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应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应当舍去小数取整数,对不足1股的剩余对价由乙方各自以现金支付。

3、如上市公司在补偿前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息等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已补偿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对于用于补偿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乙方应向甲方返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已收取的利息等收益;对于用于补偿的股份,与业绩补偿义务方用于补偿股份相对应的新增股份或利益,随业绩补偿义务方应补偿的股份一并补偿给上市公司。

4、业绩补偿义务方向上市公司支付的全部补偿金额(含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份和现金补偿)合计不超过业绩补偿义务方合计获得的交易对价的税后净额(含业绩补偿义务方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获得的股票实施送股、转增或股利分配而取得的股票,以及利润分配取得的税后现金股利)。

5、乙方各方之间应当按照各自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交易对价占乙方合计获得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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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对价的比例各自确定应承担的补偿金额。乙方各方之间对各自应承担的业绩补偿义务及减值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业绩补偿及减值测试补偿的实施

1、如乙方触发本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及/或减值测试补偿的,甲方在其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目标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报告,或减值测试报告后15日内,计算乙方应补偿金额、应补偿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应补偿股份数,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甲方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通知甲方其可供补偿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股份数量。甲方应及时制定具体补偿方案并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2、甲方就乙方补偿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股份,首先采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股份回购注销方案,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股份回购注销事宜因未获得甲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无法实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应补偿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股份赠送给其他股东。具体如下:

(1)若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股份回购注销方案的,则甲方以1元的总价回购并注销乙方补偿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股份,并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5日内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股份回购数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甲方通知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将其当年需补偿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股份过户至甲方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指令。

(2)若上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股份回购注销事宜因未获得甲方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无法实施,则甲方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5日内通知乙方实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股份赠送方案。乙方应在甲方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在符合相关证券监管法规、规则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将相关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股份赠送给甲方上述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乙方之外的其他股东,除乙方之外的其他股东按照其持有的甲方股份数占股权登记日甲方扣除乙方持有的股份数后的总股本的比例获赠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股份。

3、为保证本协议约定的补偿能够实现,全体乙方同意并承诺:乙方不得转让、赠与、设定质押、股票收益权转让或其他权利限制等方式处置其于本次交易过程中取得的、处于锁定期内或未解锁的甲方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股票。如违反前述承诺,补偿义务人应向甲方支付与处置的甲方可转换公司债券、股票价值相当的现金作为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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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股份价值按处置当天的收市价计算,如当天为非交易日的,则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市价计算;可转换公司债的价值按票面价值加算当期应计利息计算。乙方就其应补偿的股份放弃表决权及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

4、若甲方审议通过的具体补偿方案涉及现金补偿的,甲方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5日内将乙方的补偿金额及甲方收款银行账户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甲方通知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要求足额支付补偿金。

(七)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其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即构成违约;如因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导致本协议的缔约目的无法达成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因一方违约给其他各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足额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3、如因不可抗力影响,需要对业绩补偿及减值补偿进行调整的,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或法院判决认定为准,除此之外,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不得进行任何调整。

4、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或期限履行补偿义务的,自逾期之日起至乙方履行完毕补偿义务之日,乙方应以逾期未补偿的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四、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24年2月6日,思瑞浦与杨小华、白青刚、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就收购标的公司股权的范围从85.2574%扩大到100.00%涉及的相关条款修改进行了补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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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充约定内容

1、各方一致同意,原协议第3.1条修订为:业绩承诺期届满时,甲方将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创芯微100.00%股份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

2、各方一致同意,原协议第3.2条修订为:经减值测试,如创芯微100.00%股份期末减值额>业绩补偿义务方根据本协议第2.3条计算的应补偿金额,业绩补偿义务方应对上市公司另行补偿。业绩补偿义务方应另行补偿金额=创芯微100.00%股份期末减值额-业绩补偿义务方根据本协议第2.3条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在计算上述期末减值额时,需扣除本协议签署后至业绩承诺期届满之日目标公司增资、减资、接受赠予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3、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署后成立,并自《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4、本补充协议作为原协议相关条款的补充,如本补充协议内容与原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系对原协议的补充,不改变原协议相关条款的法律效力,但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与原协议的相关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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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是基于如下的主要假设:

1、本次交易各方均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均按照有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应承担的责任;

2、本次交易各方所提供的有关本次交易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3、有关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出具的法律、财务审计和评估等文件真实可靠;

4、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无重大变化,宏观经济形势不会出现恶化;

5、本次交易各方所在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6、交易各方所属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的不可预见的变化;

7、无其它人力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标的公司是一家专注于高精度、低功耗电池管理及高效率、高密度电源管理芯片研发和销售的模拟集成电路设计公司。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属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中的集成电路设计(I6520),该行业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创芯微所处行业不属于高能耗、高污染行业。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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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方面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3)本次交易符合土地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采用轻资产运营模式,其经营场所系通过租赁方式取得,无土地使用权。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方面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次交易符合国家关于土地管理方面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

(4)本次交易符合有关反垄断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若干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本次交易未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的计算标准,因此无需向商务部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其他反垄断行政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

(5)本次交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不涉及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事项,因此无需履行外资准入的审批或备案程序,无需取得相关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本次交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根据《证券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上述社会公众股东不包括:(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在假设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初始转股价格全部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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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不会超过4亿股,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比例不低于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25%,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并聘请具备《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条件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及相关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交易各方均没有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本次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结果协商确定,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方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交易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资产定价原则合理、公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持有的创芯微100.00%股权。创芯微目前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中杨小华、白青刚为创芯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为确保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创芯微的组织形式拟在本次交易交割前从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因在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前,标的公司股东艾育林未参与本次交易,为避免后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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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未能按计划变更公司性质,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手杨小华、白青刚已于2024年1月13日向标的公司申请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便顺利完成交割。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后,标的公司全体股东均已在其签署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承诺将积极协助标的公司办理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已就放弃针对其他交易对手转让标的资产其享有的优先购买权等优先权利事项作出承诺。本次交易方案已对标的公司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切实可行的安排,标的公司在本次交易交割日前从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2024年1月31日,杨小华、白青刚申请撤回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申请;2024年2月1日,标的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同意杨小华、白青刚撤回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事宜,并取消标的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审议选举董事的议案,由杨小华继续担任标的公司董事,白青刚继续担任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职务。

根据标的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交易对方出具的调查表和书面承诺,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均为合法所有,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方式代持的情形,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同时,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本次重组完成后,创芯微仍对自身所负债务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公司股权,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本次交易各方在签署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对资产过户和交割做出明确安排,在各方严格履行协议的情况下,交易对方所持有的标的资产转让给上市公司将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全部债权债务仍由其享有或承担,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置,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5、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子公司,上市公司的总资产、营业收入等将进一步增长。上市公司将与标的公司在电池管理芯片和电源管理芯片的产品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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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客户资源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形成积极的互补关系,借助彼此积累的研发实力和优势地位,实现业务上的有效整合,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扩大公司整体销售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有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综上,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五)项的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6、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创芯微将纳入上市公司的合并范围,本次交易有利于优化上市公司的产业布局,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保证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范运作和依法行使职责,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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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的情形本次交易前36个月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华芯创投,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仍为华芯创投,上市公司仍无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上市。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购买资产,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根据市场化情况对标的资产业绩承诺作出了自主约定。

本次交易涉及的业绩承诺相关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第八章 本次交易主要合同”之“三、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和“四、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根据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的合并财务报表和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总资产规模、净资产规模、收入规模等将增加,2024年1-3月份基本每股收益从-0.37元/股上升至-0.36元/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的回报能力,上市公司将继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并积极采取填补每股收益的相关措施,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同时,上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已出具《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的承诺函》。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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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本次交易前,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经审计剔除回购义务产生的利息费用和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净利润分别为680.48万元、1,781.98万元及730.41万元。本次交易中,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2024年度、2025年度和2026年度净利润合计不低于22,000万元。上述净利润指标的公司合并报表口径剔除股份支付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前述业绩承诺顺利实现的情形下,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盈利规模将进一步增加。

根据《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净资产将进一步增加。上市公司通过本次交易丰富和完善了电池管理和电源管理芯片产品线,拓宽了产品种类,能够更好地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增强市场竞争力。在本次交易业绩承诺得以顺利实现的情形下,本次交易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2)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①关于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仍为华芯创投,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与第一大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②关于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创芯微股权。上市公司不会因本次交易新增与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③关于独立性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具有独立性,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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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第一大股东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独立性,不会形成同业竞争和新增关联交易。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根据普华永道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3]10112号),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1)标的资产权属清晰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持有的创芯微100.00%股权,根据工商资料及交易对方签署的承诺,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均为合法所有,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方式代持的情形,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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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的资产为经营性资产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创芯微100.00%股权,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模拟芯片(电池管理芯片和电源管理芯片)的研发和销售,标的资产属于经营性资产范畴。

(3)标的资产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本次交易各方在已签署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对资产过户和交割作出了明确安排,在各方严格履行协议的情况下,交易各方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本次交易所购买的资产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本次交易所购买的资产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之“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及协同效应”之“(三)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交易符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2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1.2 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标的资产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所属行业应当与科创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标的资产应当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有利于促进主营业务整合升级和提高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属于集成电路设计行业,符合科创板定位,所属行业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标的资产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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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整合升级和提高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具体内容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一章本次交易概况”之“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及协同效应”之“(三)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1.2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1.2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六)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根据本次重组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函,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参与本次重组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犯罪(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交易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七)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要求

1、本次交易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涉及需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创芯微100.0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涉及需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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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等。就本次交易中尚待履行的报批事项,上市公司已进行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拟购买标的资产为控股权,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资产出售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持有的创芯微100.00%股权。创芯微目前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中杨小华、白青刚为创芯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为确保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创芯微的组织形式拟在本次交易交割前从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因在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前,标的公司股东艾育林未参与本次交易,为避免后续标的公司未能按计划变更公司性质,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手杨小华、白青刚已于2024年1月13日向标的公司申请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便顺利完成交割。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后,标的公司全体股东均已在其签署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承诺将积极协助标的公司办理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已就放弃针对其他交易对手转让标的资产其享有的优先购买权等优先权利事项作出承诺。本次交易方案已对标的公司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切实可行的安排,标的公司在本次交易交割日前从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2024年1月31日,杨小华、白青刚申请撤回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申请;2024年2月1日,标的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同意杨小华、白青刚撤回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事宜,并取消标的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审议选举董事的议案,由杨小华继续担任标的公司董事,白青刚继续担任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职务。

除上述情况外,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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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将继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资产规模、收入规模等将增加,上市公司将能够进一步拓展产品种类;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规模优势,降低采购成本,并提高产品交付能力;根据总体发展战略并利用双方不同细分领域的优势,发挥双方技术协调性、统筹双方研发资源,整合双方既有的技术优势和研究成果,避免重复开发造成的资源浪费,提高研发效率,降低产品开发及迭代成本。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整体方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要求。

(八)本次交易方案中发行可转债购买资产符合《证券法》及证监会、交易所等相关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和《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上市公司已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保证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范运作和依法行使职责。上市公司聘请了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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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聘任了董事会秘书,董事会设置了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成立了内部审计部门,建立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层之间相互协调和相互制衡的机制。

综上,上市公司组织机构健全、清晰,运行良好,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1年、2022年及2023年,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44,353.56万元、26,680.74万元和-3,471.31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22,521.00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金额是38,338.93万元,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0.01%/年(单利)测算,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为3.83万元。因此,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上述债券一年的利息。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74%、8.81%和5.57%,资产负债结构合理。

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4,174.10万元、53,006.30万元和-16,489.55万元,2023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流出主要系上市公司2023年受经济形势、终端市场需求不及预期、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影响营业收入同比下降38.68%,现金流量正常。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和《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情况。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3、本次交易符合《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作出的决议,除应当包括《重组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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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项:定向可转债的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债券期限、债券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股份来源、转股期等。定向可转债约定赎回条款、回售条款、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等事项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上市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经对《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事项以及定向可转债的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债券期限、债券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股份来源、转股期、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等作出决议。因此,本次交易符合《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4、本次交易符合《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初始转股价格为15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不低于前述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日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百分之八十。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5、本次交易符合《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购买资产所发行的定向可转债,存续期限应当充分考虑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限售期限的执行和业绩承诺义务的履行,且不得短于业绩承诺期结束后六个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4年,充分考虑了限售期限的执行和业绩承诺义务的履行,不短于限售期和业绩承诺期结束后六个月。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6、本次交易符合《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第七条的规定

根据《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第七条规定:“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定向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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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或者定向可转债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定向可转债时,对其用于认购定向可转债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十二个月。”

本次交易取得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对方已根据《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做出了锁定承诺。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第七条的规定。

7、本次交易符合《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得在限售期限内转让。业绩承诺方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定向可转债,在相应年度的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前不得转让,转股后的股份继续锁定至相应年度的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8、本次交易符合《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第九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得在限售期限内进行回售或赎回。业绩承诺方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定向可转债,在相应年度的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前不得回售或赎回。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第九条的规定。

9、本次交易符合《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第十五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或者募集部分配套资金的,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定向可转债受托管理事项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定向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等。上市公司还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明确,投资者受让或持有本期定向可转债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事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重组报告书中其他有关上市公司、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可转债受托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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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之“三、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披露本次交易购买资产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等,符合《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10、本次交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八条和《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在此期间,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根据约定行使转股权,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八条和《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方案中发行可转债购买资产符合《证券法》及证监会、交易所等相关规定。

(九)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

1、本次交易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如下情形: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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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金额不超过38,338.00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及中介机构费用,未超过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为持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与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上市公司本次为募集配套资金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4、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前款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的80%,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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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5、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底价。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6、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不超过35名,不存在提前确定发行对象的情形。认购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十)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及其适用意见、《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规定

《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前述条文及其适用意见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规定的情况,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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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交易的募集配套资金规模符合相关规定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百分之一百的,一并适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审核、注册程序;超过百分之一百的,一并适用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融资的审核、注册程序。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规定:“‘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不包括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但上市公司董事会首次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决议前该等现金增资部分已设定明确、合理资金用途的除外。”

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收购创芯微100.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106,000.00万元,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支付38,338.95万元。本次拟募集配套资金的金额不超过38,338.00万元,未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符合上述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的规定。

2、本次交易的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符合相关规定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规定:“考虑到募集资金的配套性,所募资金可以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和投入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也可以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者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及中介机构费用,不存在募集资金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的情形,用途符合上述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及其适用意见、《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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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的核查情况

(一)支付方式的核查情况

1、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债、定向权证、存托凭证等购买资产的,核查发行价格、转股期限、锁定期等安排是否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初始转股价格、转股期限、价格修正条款、限售期安排等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之“三、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之“(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以及“第六章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情况”。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并核对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转股期限、价格修正条款、限售期安排等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2、涉及现金支付的,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相应的支付能力。资金主要来自借款的,核查具体借款安排及可实现性,相关财务成本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现金支付,本次交易现金支付对价主要来源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及上市公司自有资金,现金支付安排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之“三、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之“(一)本次交易方案概况”;募集配套资金情况详见“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之“三、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之“(三)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上市公司的资金实力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十章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一、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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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拟支付的现金对价金额为67,661.05万元;审阅了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8,338.00万元,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的现金对价等;审阅了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截至2024年3月31日,上市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109,385.51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322,347.44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14%。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现金支付,上市公司具有相应的支付能力。

3、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符合《26号格式准则》第十六节、第十七节的规定

(1)基本情况

相关信息披露具体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第六章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情况”、“第七章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及“第九章 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本次交易不涉及换股吸收合并的情形。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重组报告书》,核对了《26号格式准则》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相关信息披露符合《26号格式准则》第十六节的规定,不涉及第十七节的规定。

(二)募集配套资金的核查情况

1、核查募集配套资金的规模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1的规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定价方式是否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38,338.00万元,不超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数量为上限。本次配套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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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定价方式相关信息披露具体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第五章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重组报告书》,并核对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相关要求。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规模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1的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定价方式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2、本次募投项目的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及中介机构费用。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相关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五章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情况”,募投项目具体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五章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1)查阅了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及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阅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阅字(2024)第0015号),分析上市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经营性资产负债情况,了解上市公司货币资金具体用途,是否存在使用受限、未来资金需求、可用融资渠道等;2)查阅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分析募投资金用途的可行性。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特定行业;

2)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3)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审批、批准及备案程序。

(三)是否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控制权最近36个月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会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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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相关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重组报告书》并核对了《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四)业绩承诺可实现性的核查情况

1、业绩承诺的相关协议,业绩承诺的具体内容,业绩承诺补偿安排的合规性、合理性,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业绩补偿义务人确保承诺履行相关安排的可行性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业绩承诺相关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第八章 本次交易主要合同”之“三、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和“四、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交易各方已就业绩承诺、补偿安排、减值测试安排、补偿方式等事项做出约定。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4]第153号)。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补偿安排具有合规性、合理性,业绩承诺具有可实现性,业绩补偿义务人确保承诺履行相关安排具有可行性。

2、核查是否涉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2的业绩补偿范围,如涉及,业绩承诺具体安排、补偿方式以及保障措施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2的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对方不涉及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其控制关联人,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三章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四、其他事项说明”之“(二)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说明”。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交易对方出具的说明及交易对方的工商资料,核对了《监管

2-1-369

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2的业绩补偿范围。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对方不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要求规定的业绩补偿范围。

(五)业绩奖励的核查情况

1、结合业绩奖励总额上限、业绩奖励对象及确定方式等,业绩奖励方案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2的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业绩奖励,本次交易业绩承诺及补偿相关内容参见重组报告书“第八章 本次交易主要合同”之“三、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和“四、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资产购买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业绩奖励。

(六)锁定期安排的核查情况

1、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锁定期安排的具体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一章本次交易概况”之“三、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之“(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之“14、限售期安排”和“第六章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情况”之“十四、限售期安排”。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以及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函,核对了《重组管理办法》的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要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锁定期安排

2-1-370

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涉及重组上市的,核查相关主体的股份锁定期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均为华芯创投,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因此,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了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及公告文件及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影响的测算,确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重组上市。

3、核查配套募集资金的股份锁定期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认购方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8,338.00万元,配套募集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了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方案,认购方不属于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锁定期为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配套募集资金的股份锁定期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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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适用《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免于发出要约的,核查锁定期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华芯创投及本次交易对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未超过30%,不涉及要约收购义务,不涉及免于发出要约。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了本次交易方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影响的测算,本次交易不涉及要约收购义务,不涉及免于发出要约。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免于发出要约。

(七)过渡期损益安排的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以市场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不涉及以基于未来收益预期作为主要评估方法。本次交易过渡期安排的具体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七、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之“(七)重组过渡期损益及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4]第153号),核对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相关要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过渡期损益安排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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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交易必要性及协同效应的核查情况

1、本次交易的商业逻辑,是否存在不当市值管理行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交易披露前后是否存在股份减持情形或者大比例减持计划;本次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1)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之“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及协同效应”中披露本次重组的背景与目的。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产品以信号链芯片与电源管理芯片为主,标的公司主要从事高精度、低功耗电池管理及高效率、高密度电源管理芯片研发和销售。本次交易能够有效拓宽上市公司技术与产品布局,加快上市公司在电池管理及电源管理芯片领域布局,拓宽下游应用领域。

相关方在本次交易披露前后的股份减持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之“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及协同效应”之“(四)本次交易的必要性”。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重组报告书、相关方关于减持计划的说明以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具有商业逻辑,商业实质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不当市值管理行为,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除FENG YING、金樱投资外,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交易披露前后不存在股份减持情形或者大比例减持计划。

2、主板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控制权未发生变更的,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1)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为科创板上市公司。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重组报告书,核对了《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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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上市公司为科创板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3、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核查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是否符合科创板行业定位、与上市公司是否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以及拟购买资产主营业务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具有协同效应。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属于集成电路设计行业,符合科创板定位,所属行业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标的资产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整合升级和提高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具体内容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一章本次交易概况”之“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及协同效应”之“(三)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重组报告书,核对了《重组审核规则》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符合科创板行业定位、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拟购买资产主营业务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九)需履行的前置审批或并联审批程序的核查情况

1、本次交易已履行审批程序的完备性;尚未履行的审批程序,是否存在障碍以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已履行的程序和尚需履行的程序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之“六、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梳理本次重组所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审阅了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关于本次交易的决策文件。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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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在取得尚需的批准和授权后,本次交易可依法实施。

(十)产业政策的核查情况

1、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涉及高耗能、高排放的,应根据相关规定充分核查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情况参见本报告“第九章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二、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之“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梳理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要求,审阅了标的公司的合规证明、检索了相关主管部门网站、查阅了《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等文件。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重大方面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高能耗、高排放行业。

(十一)重组条件的核查情况

1、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参见本报告“第九章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二、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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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标的公司的合规证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关于本次交易的决策文件、承诺函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核查了标的公司的违法违规情况并获取了相关处罚文件,并核对了《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2、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况参见本报告“第九章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二、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四)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出具的承诺函、普华永道会计师出具的上市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监高的承诺函,核对了《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十二)标的资产——行业准入及经营资质等的核查情况

1、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是否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采矿权证书,土地出让金、矿业权价款等费用的缴纳情况;采矿权证书的具体内容,相关矿产是否已具备相关开发或开采条件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名下无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参见重组报告书“第四章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六、主要资产权属、主要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之“(一)主要资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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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向标的公司相关人员了解了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情况。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

2、涉及立项、环保等有关报批事项的,是否已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如未取得,未取得的原因及影响,上市公司是否按照《26号格式准则》第十八条进行特别提示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不涉及立项、环保等有关报批事项,参见重组报告书“第四章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十、涉及的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有关报批事项”。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对标的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标的公司的业务范围及运营情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3、涉及特许经营权的,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情况、期限、费用标准,主要权利义务情况,以及对拟购买资产持续生产经营的影响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不涉及特许经营权,参见重组报告书“第四章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八、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十一)生产经营资质”。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对标的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标的公司的业务范围及运营情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不涉及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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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拟购买资产是否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相关许可、资质、认证等,生产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模拟芯片研发、设计和销售,不涉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强制性许可、资质、认证,最近三年内无税务、工商、社保、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参见重组报告书“第四章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七、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合法合规情况”和“八、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十一)生产经营资质”。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对标的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标的公司的业务范围及运营情况,查阅了标的公司的合规证明。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不涉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强制性许可、资质、认证,标的公司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十三)标的资产——权属状况的核查情况

1、拟购买标的公司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对外担保,主要负债、或有负债情况,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1)基本情况

1)标的公司自成立以来的股权转让、增资减资等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四章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历史沿革”;

2)标的公司对外担保,主要负债、或有负债情况,标的公司抵押、质押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四章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六、主要资产的权属、主要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

3)标的公司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四章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七、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合法合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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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持有的创芯微100.00%股权。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标的公司公司章程、工商底档、历次增资减资的相关协议及内部决议文件、验资报告等文件;审阅了本次交易各方签署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审阅了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函;查阅了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平台核实标的公司历次增资情况;审阅了交易对方就关联关系出具的说明文件,查阅了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核实最近三年股权变动相关各方的关联关系;审阅了标的公司提供的关于诉讼及仲裁的相关文件材料;审阅了《法律意见书》中关于诉讼、仲裁的相关内容;审阅了标的公司出具的说明,查阅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等核实标的公司诉讼和仲裁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拟购买标的资产的权属清晰,不存在对外担保,不存在或有负债,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标的公司的未决诉讼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实质性法律障碍,不影响标的公司权属转移。

2、拟购买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如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机器设备、土地厂房等对公司持续经营存在重大影响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对外担保,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

(1)基本情况

拟购买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四章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六、主要资产的权属、主要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标的公司相关权属文件;审阅了标的公司信用报告;审阅了标的公司提供的关于诉讼及仲裁的相关文件材料;审阅了《法律意见书》中关于诉讼、仲裁的相关内容;审阅了标的公司出具的说明,查阅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等核实标的公司诉讼和仲裁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拟购买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对外担保,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不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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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标的资产——资金占用的核查情况

1、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具体情况,包括形成背景和原因、时间、金额、用途、履行的决策程序、解决方式、清理进展;通过向股东分红方式解决资金占用的,标的公司是否符合分红条件,是否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分红款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清理完毕,是否对内控制度有效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年度科目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
白青刚2022年度其他应收款105.00-105.00-
陈维2022年度其他应收款46.58-46.58-
创芯科技2022年度其他应收款0.10-0.10-
创芯技术2022年度其他应收款0.10-0.10-
创芯信息2022年度其他应收款0.12-0.12-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占用主要系关联方出于资金周转需求,向标的公司借款。上述资金占用形成的时间、用途如下:

关联方资金占用形成时间用途
白青刚2019年-2021年用于自身支付创芯微的出资款或股权受让款,借给其他股东支付出资款或股权受让款
陈维2020年借给其他股东用于支付股权转让款
创芯科技2021年日常费用开支
创芯技术2021年日常费用开支
创芯信息2021年日常费用开支

截至2022年末,标的公司的关联方资金占用已清理完毕,关联方借款已全部归还。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标的公司管理人员,了解标的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背景情况;

2)获取标的公司往来明细账,根据已识别的关联方,核查关联往来形成的记录及偿还情况,检查相关银行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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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获取各关联方的银行流水,核查上述资金占用的去向和用途;4)检查报告期的分红情况,核查是否有通过向股东分红方式解决资金占用的情况,标的公司是否符合分红条件,是否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分红款项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5)审阅审计报告,取得标的公司银行流水检查标的公司对于关联方资金拆借问题的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关联方资金占用主要系标的公司关联方出于临时资金周转需求向标的公司借款,上述资金占用形成时间为2019年至2021年,资金用途包括股东出资款、日常费用开支等。截至2022年末,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经归还;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通过股东分红解决资金占用的情况。该事项没有对内控制度构成重大不利的影响,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十五)交易对方——标的资产股东人数的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按照将标的公司穿透披露至自然人或已备案的私募基金,并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不予穿透计算员工持股平台的员工人数的原则,本次交易中的交易对方穿透计算后的股东人数合计为23人,未超过200人,符合《证券法》第九条发行对象不超过200名的相关规定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类型私募基金备案情况穿透人数
1杨小华自然人-1
2创芯信息有限合伙企业-1
3创芯科技有限合伙企业-1
4创芯技术有限合伙企业-1
5白青刚自然人-1
6顾成标自然人-1
7芯动能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已备案,基金编号为SLA0781
8东莞勤合有限合伙企业已备案,基金编号为SVS3491
9深创投有限责任公司已备案,基金编号为SD24011
10红土一号有限合伙企业已备案,基金编号为SSR6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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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姓名/名称类型私募基金备案情况穿透人数
11宁波芯可智有限合伙企业已备案,基金编号为SCH4561
12盛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已备案,基金编号为STH3811
13朱袁正自然人-1
14南京俱成有限合伙企业已备案,基金编号为SNC4491
15苏州华业有限合伙企业已备案,基金编号为STN4591
16创东方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已备案,基金编号为SQW3161
17宁波益慧有限合伙企业-5
18龙岗金腾有限合伙企业已备案,基金编号为SLX4111
19艾育林自然人-1
总计23

其中,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为标的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穿透后上层合伙人均为标的公司员工,在计算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宁波益慧穿透后的股东人数为5人。其余交易对方均为自然人或已备案的私募基金,在计算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交易对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及交易对方出具的《基本信息调查表》;取得了交易对方的私募基金备案证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平台检索了交易对方的相关股东或合伙人信息。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证券法》第九条发行对象不超过200名的相关规定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相关规定。

(十六)交易对方——涉及合伙企业、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计划、专门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公司等的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部分交易对方为合伙企业,相关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三章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交易对方的取得权益时间、出资方式、资金来源等穿透核查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附件:交易对方穿透核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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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交易对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合伙协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及相关说明材料;通过查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企查查(https://www.qcc.com/)、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平台检索交易对方的相关股东信息、私募基金备案情况;审阅了本次交易方案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锁定安排;审阅了交易对方出具的《基本信息调查表》;审阅了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本次交易取得可转换公司债券锁定的承诺函》;审阅了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全体上层权益持有人出具的《关于穿透锁定的承诺函》。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为专为投资标的公司设立的主体,其上层权益持有人所持有的标的公司间接权益已进行穿透锁定。其他交易对方合伙企业非专为本次交易设立,不以持有标的资产为目的;本次交易对方合伙企业的委托人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本次交易,取得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对方均按照要求出具了《关于本次交易取得可转换公司债券锁定的承诺函》,相关锁定期符合《定向可转债规则》《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本次交易,交易对方不存在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计划;本次交易对方中的私募基金均已完成了私募基金备案;

(4)本次交易,取得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对方创芯信息、创芯科技、创芯技术合伙期限均为长期,存续期安排与其锁定期安排匹配,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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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信息披露要求及信息披露豁免的核查情况

1、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中的相关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包含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程度达到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必需的水平;所披露的信息一致、合理且具有内在逻辑性;简明易懂,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上市公司未进行披露或提供相关信息或文件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信息或文件是否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是否为已公开信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豁免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规则的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信息披露不涉及豁免情形。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的承诺函,审阅了重组报告书及相应的配套文件,审阅了本次交易中介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或相关文件,核对了《26号格式准则》的相关要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申请文件中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包含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程度达到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必需的水平;所披露的信息一致、合理且具有内在逻辑性;简明易懂,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本次交易信息披露不涉及豁免情形。

(十八)整合管控风险的核查情况

1、上市公司对拟购买资产的具体整合管控安排,如对于公司治理、日常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安排,相关安排是否可以实现上市公司对于拟购买资产的控制;相关分析的依据及合理性

(1)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对拟购买资产的具体整合管控安排参见重组报告书“第十章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六、上市公司对拟购买资产的整合管控安排”。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上市公司出具的说明,审阅了本次交易相关协议中关于整合管控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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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对拟购买资产的具体整合管控安排可以实现上市公司对拟购买资产的控制,具有合理性。

(十九)承诺事项及舆情情况的核查情况

1、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是否按照《重组管理办法》《26号格式准则》等规定出具承诺;本次交易相关的舆情情况,相关事项是否影响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对于涉及的重大舆情情况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

(1)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已按照《重组管理办法》《26号格式准则》等规定出具承诺;自上市公司于2023年6月10日首次披露本次重组预案以来,本次重组不存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舆情或媒体质疑。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为本次交易出具的承诺函,通过公开渠道检索了舆情情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已经按照《重组管理办法》《26号格式准则》等规定出具了承诺;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重组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舆情或媒体质疑。

(二十)本次交易以资产评估结果或估值报告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1、基本情况

评估的相关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七章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之“一、标的资产定价原则”和“二、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中涉及的假设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七章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之“三、评估假设”。

本次交易涉及的业绩承诺相关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第八章 本次交易主要合同”之“三、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和“四、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交易各方已就业绩承诺、补偿安排、减值测试安排、补偿方式等事项做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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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4]第153号)及相关《评估说明》及本次交易相关协议。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理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结论具有公允性;

(2)相关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守了市场通行惯例,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二十一)本次交易标的是否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未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4]第153号)及相关《评估说明》及本次交易相关协议。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未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二十二)以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以2023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标的公司采取了市场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最终采取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评估值为106,624.04万元。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七章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之“四、市场法评估情况”。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审阅了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4]第153号)及相关《评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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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了解具体评估模型、价值比率的取值依据;

(3)了解可比对象或可比案例的选取原则、调整因素和流动性折扣的取值依据。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中市场法具体评估模型以P=被评估单位价值因子×价值比率并以PS作为比准价值比率具有合理性;

(2)可比公司按照企业规模条件、资产配置条件、企业所处成长阶段及成长性条件、经营风险及财务风险条件、业务结构对比进行筛选,不存在刻意只挑选有利可比公司,回避真正具有可比性公司进行比较的情况,流动性折扣取值具有合理性。

(二十三)本次交易标的是否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未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4]第153号)及相关《评估说明》及本次交易相关协议。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未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二十四)交易作价的公允性及合理性的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1)标的资产最近三年内股权转让或增资分析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第四章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三、近三年内增资、股权转让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或估值情况分析”。

(2)本次交易可比分析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七章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之“六、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标的评估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分析”。

(3)标的资产的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结果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七章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之“二、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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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标的公司工商变更资料、历次股份变动相关协议,了解历次股份变动的原因、作价及依据,并分析与本次重组评估作价的差异原因;

(2)查询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并结合评估增值率情况,分析本次交易评估作价的合理性;

(3)审阅了中联评估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4]第153号)和相关《评估说明》。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标的公司最近三年内增资原因和交易背景具有合理性,本次交易中评估作价与历次增资价格的差异具有合理性;

(2)结合可比公司分析,本次交易评估作价具有合理性;

(3)本次交易评估未同时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

(4)本次交易定价以评估结果为基础,各方协商确定,具有合理性。

(二十五)商誉会计处理及减值风险的核查情况

1、商誉形成过程、与商誉有关的资产或资产组的具体划分和认定、商誉增减变动情况

(1)商誉形成过程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无商誉,按照上市公司假设本次交易于2023年1月1日完成所编制的备考合并报表及相关假设,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商誉将增加至73,843.55万元,新增商誉系本次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收购创芯微100.00%股权形成的商誉。

(2)与商誉有关的资产或资产组的具体划分和认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对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同时,在认定资产组时,应当考虑企业管理层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如是按照生产线、业务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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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还是按照地区或者区域等)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创芯微能够产生收入及现金流入,独立运营,因此,上市公司将创芯微整体确认为与商誉有关的资产或资产组。

(3)商誉增减变动情况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无商誉,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商誉预计将增加至73,843.55万元,占2024年3月31日上市公司备考资产总额、备考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0.68%、13.30%,占2023年末上市公司备考资产总额、备考净资产的比例为

10.54%、13.14%。

2、商誉会计处理是否准确,相关评估是否可靠,备考财务报表中商誉的确认依据是否准确,是否已充分确认标的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并确认其公允价值。

(1)本次交易中涉及的上市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商誉会计处理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条的规定: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购买日,是指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无商誉,按照上市公司假设本次交易于2023年1月1日完成所编制的备考合并报表及相关假设,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商誉将增加至73,843.55万元,新增商誉系本次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收购创芯微100.00%股权形成的商誉。

依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4]第153号),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创芯微经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为106,624.04万元。根据基于上述评估结果,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标的公司全部股东权益整体交易价格为106,000.00万元。

本次交易完成后,创芯微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备考财务报表以合并成本扣除截至2024年3月31日创芯微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调整至202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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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创芯微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对应的100.00%份额后的差额73,843.55万元,确认为备考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商誉金额。综上,上市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的商誉的会计处理准确,相关评估可靠合理,商誉的确认依据真实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备考财务报表是否已充分确认标的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并确认其公允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财会〔2012〕19号)的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应当对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进行充分辨认和合理判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无形资产:①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②能够从被购买方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与相关合同、资产和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交换。

根据中联资产评估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沪评字【2024】第1号),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的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了充分辨认和合理判断,无形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较账面价值增值6,056.66万元。

因此,上市公司依据上述评估报告数据已充分识别标的公司拥有的无形资产并确认其公允价值,不存在其他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无形资产。

3、减值测试依据、相关评估的公允性和合规性(如有)、减值测试的主要方法和重要参数选择是否合规、合理,减值测试是否符合《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的要求,如标的资产为SPV,且在前次过桥交易中已确认大额商誉的,核查标的资产是否对前次交易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1)以前年度收购形成的商誉减值测试情况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无商誉,无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的相关要求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标的公司不属于SPV,且不涉及在前次过桥交易中已确认大额商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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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商誉减值测试情况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无商誉,按照上市公司假设本次交易于2023年1月1日完成所编制的备考合并报表及相关假设,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商誉将增加至73,843.55万元,新增商誉系本次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收购创芯微100.00%股权形成的商誉。

上市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的相关要求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并将根据《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的相关要求选择商誉减值测试的主要方法和重要参数。

未来,上市公司将进一步提升与标的公司之间的协同效应,提高标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同时,持续加强内控管理,提升对标的公司的日常运营监督,全面掌握标的公司经营业务情况,并按期进行商誉减值测试,防范商誉减值风险带来的不利影响。

4、对商誉占比较高的风险,以及对商誉减值风险的提示是否充分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商誉预计将增加至73,843.55万元,占2024年3月31日上市公司备考资产总额、备考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0.68%、13.30%,占2023年末上市公司备考资产总额、备考净资产的比例为10.54%、13.14%。

未来,上市公司在每年年终会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如果标的公司未来经营状况未达预期,存在商誉减值情形的,上市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商誉减值准备,商誉减值相关风险参见重组报告书“第十三章 风险因素分析”之“三、财务风险”之“(二)商誉减值风险”。

5、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审阅了本次交易相关协议、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决议文件等,对上市公司的备考合并假设和备考合并过程进行核实,复核在假设下收购基准日标的资产各项账面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准确性,备考合并方法及过程是否恰当;

(2)分析复核上市公司聘请的评估师出具的评估报告及评估结论,复核经评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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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评估师关于对资产评估采用的评估方法和评估结论进行沟通;

(3)获取并复核了上市公司对计入企业合并后的员工激励费用的计算表;

(4)了解本次交易中涉及的上市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商誉会计处理情况。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上市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中与标的公司相关的商誉系收购创芯微相关资产组所形成,基于《备考合并审阅报告》编制基础,标的公司商誉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商誉会计处理准确,相关评估可靠,基于中联资产评估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备考合并审阅报告》编制基础,上市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中已充分识别并确认标的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3)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无商誉,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的相关要求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

(4)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商誉增加至73,843.55万元,新增部分系收购创芯微

100.00%股权形成的商誉,相关风险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提示。

(二十六)行业特点及竞争格局的核查情况

1、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选取的合理性,相关产业政策、国际贸易政策等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1)基本情况

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属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中的集成电路设计(I6520)。

标的公司所属行业相关产业政策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参见《重组报告书》“第十章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二、本次交易标的行业特点和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国际贸易政策风险参见《重组报告书》“第十三章 风险因素分析”之“二、交易标的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影响的风险”之“(二)国际贸易摩擦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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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通过公开渠道查询了标的公司所在行业的产业政策;并对标的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行业产业政策对标的公司所属行业的发展影响。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选取具备合理性,相关政策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已于重组报告书内披露。

2、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是否客观、全面、准确,是否具有可比性,前后是否一致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为赛微微电、芯朋微、必易微、南芯科技、英集芯。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重组报告书,对标的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是否合理;公开渠道查询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已上市公司情况,根据业务可比性和数据可得性确定同行业可比公司。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客观、全面、准确,具有可比性,前后一致。

3、是否引用第三方数据,所引用数据的真实性及权威性

(1)基本情况

重组报告书引用了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世界半导体贸易统计协会(WSTS)等第三方数据,引用的第三方数据或结论,均已注明资料来源,确保权威、真实。所引用的第三方数据并非专门为本次交易准备,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并未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重组报告书,核对了公开渠道第三方数据的资料来源和了解第三方数据的权威性。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重组报告书引用了第三方数据,所引用数据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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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及权威性。

(二十七)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核查情况

1、拟购买资产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情况,交易定价的公允性,与标的资产业务规模的匹配性,拟购买资产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与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标的公司主要客户和交易情况

标的公司主要从事模拟芯片产品的研发设计与销售,专注于电池管理和电源管理芯片开发,主要产品包括锂电保护芯片、AC/DC、功率器件等。锂电保护芯片产品主要为单节(含二合一)、多节锂电保护芯片,2022年标的公司新增模拟前端(AFE)产品,标的公司也直接对外销售未封装晶圆,并在2023年新增功率器件等产品。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额及占销售总额的比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客户名称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类型
2024年1-3月
1深圳市汇芯源科技有限公司657.0311.07%经销
2深圳市诚信时代电子有限公司606.2310.21%经销
3深圳市恒成微科技有限公司585.699.87%直销
4深圳市芯毅达科技有限公司523.158.81%经销
5深圳柠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453.757.64%经销
合计2,825.8547.60%-
2023年度
1深圳市恒成微科技有限公司4,290.0916.97%直销
2深圳市芯毅达科技有限公司3,401.5413.46%经销
3深圳市汇芯源科技有限公司2,106.808.33%经销
4深圳市诚信时代电子有限公司1,638.946.48%经销
5深圳柠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1,574.646.23%经销
合计13,012.0151.47%-
2022年度
1深圳市恒成微科技有限公司4,436.7424.55%直销
2深圳市芯毅达科技有限公司3,419.5818.92%经销
3深圳市汇芯源科技有限公司2,327.7912.88%经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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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客户名称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类型
4苏州荣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537.918.51%经销
5深圳市诚信时代电子有限公司1,018.605.64%经销
合计12,740.6270.50%-

注:上表中标的公司对苏州荣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收入包括对其自身以及与其处于同一控制下的苏州荣采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荣采科技有限公司。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前五大客户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具有公允性。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与标的公司的业务规模相匹配。标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与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

(2)标的公司主要供应商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产品的生产和封装测试均外包给专门的晶圆制造、芯片封装及测试厂商,标的公司主要采购为晶圆和委外封测。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及占采购总额的比重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供应商名称金额占比
2024年1-3月
1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744.8315.95%
2上海积塔半导体有限公司547.1811.72%
3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09.788.78%
4浙江亚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337.967.24%
5宁波泰睿思微电子有限公司307.776.59%
合计2,347.5250.27%
2023年度
1台湾茂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316.3612.11%
2宁波泰睿思微电子有限公司2,162.0711.30%
3DB HITEK CO.,LTD.2,114.3011.05%
4京力科技有限公司1,771.799.26%
5粤芯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172.976.13%
合计9,537.4949.84%
2022年度
1DB HITEK CO.,LTD.2,828.661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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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供应商名称金额占比
2台湾茂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323.7014.74%
3京力科技有限公司1,582.1410.04%
4宁波泰睿思微电子有限公司1,122.087.12%
5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17.484.55%
合计8,574.0554.38%

注1:上表中标的公司对宁波泰睿思微电子有限公司的采购金额包括对其自身及其子公司青岛泰睿思微电子有限公司、上海泰睿思微电子有限公司,标的公司对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采购金额包括对其自身及其子公司华天科技(西安)有限公司,标的公司向浙江亚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采购金额包括对其自身及其子公司安徽亚芯微电子有限公司;注2: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存在通过深圳中电投资有限公司、湖南中芯供应链有限公司等供应链公司代理采购或代理报关的情形,上表中列示的主要供应商为穿透供应链公司后的情况。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前五大供应商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具有公允性。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对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额与标的公司的业务规模相匹配。标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与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标的公司与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量与标的公司的实际生产需求规模相匹配。

2、拟购买资产客户或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核查相关情况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征、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业务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集中度较高是否对标的资产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客户集中度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额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如下:

证券代码公司简称2024年1-3月2023年度2022年度
688325赛微微电未披露56.11%68.25%
688484南芯科技未披露74.35%77.52%
688508芯朋微未披露40.90%35.35%
688045必易微未披露29.97%36.10%
688209英集芯未披露34.69%36.43%
平均数-47.20%50.73%
标的公司47.60%51.47%70.50%

注:由于南芯科技未披露2022年年报,上表中2022年数据为南芯科技2022年1-6月数据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向单个客户销售比例超过总额50%的情况,标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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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客户集中度较高主要与标的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和销售的产品品类有关,随着标的公司业务规模的增长,标的公司客户集中度在逐步降低,具备合理性,符合行业特征,标的公司的销售具备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客户集中度较高对标的公司的持续经营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供应商集中度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公司简称2024年1-3月2023年度2022年度
688325赛微微电未披露99.88%99.95%
688484南芯科技未披露90.45%91.98%
688508芯朋微未披露86.99%80.41%
688045必易微未披露72.37%74.62%
688209英集芯未披露83.23%81.54%
平均数-86.58%85.70%
标的公司50.27%49.84%54.38%

注:由于南芯科技未披露2022年年报,上表中2022年度数据为其2022年1-6月数据。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向单个供应商采购比例超过总额50%的情况。晶圆代工与封装测试为技术密集和资金密集行业,晶圆代工与封装测试本身行业集中度较高,因此标的公司供应商集中度较高具有合理性,符合行业特征,标的公司的采购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供应商集中度较高对标的公司的持续经营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涉及新增客户或供应商的,且金额较大的,核查基本情况、新增交易的原因及可持续性;涉及成立时间较短的客户或供应商,核查合作背景、原因及合理性

(1)报告期内新增的主要客户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当期交易金额超500万元的新增主要客户情况如下:

新增客户名称当期交易金额(万元)新增交易原因及可持续性成立 时间合作 历史注册 资本主要经营范围
深圳柠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1,574.64(2023年度)业务开拓,新开拓了MOTO等手机客户订单,可持续交易2019-12-182020年开始合作1,000万元人民币一般经营项目是:从事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的批发、零售;五金精密制品、五金配件、五金模具、塑胶制品、塑胶模具、线材、线速、连接器、印刷制品的销售;商务信息咨询;从事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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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客户名称当期交易金额(万元)新增交易原因及可持续性成立 时间合作 历史注册 资本主要经营范围
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制造、加工(以上限分支机构经营)。出版物零售;出版物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无锡祥瑞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955.74(2023年度)业务开拓,创始人周祥瑞为上市公司捷捷微电原高管,可持续交易2023-03-172023年开始合作1,205.98万元人民币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软件开发;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思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763.20 (2023年度)业务开拓,下游应用领域主要为电动工具,可持续交易2020-01-092023年开始合作100万元人民币从事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仪器仪表、五金交电、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深圳市诚信时代电子有限公司1,018.60 (2022年度)业务开拓,华南地区成立时间较久的电子元器件代理商,可持续交易2007-10-152020年开始合作200万元人民币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的技术开发和销售及其他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集成电路设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无锡祥瑞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周祥瑞创立的公司,主要产品为MOSFET,周祥瑞在国内功率器件行业有较深的积累,标的公司主要向其销售MOS晶圆,销售额随其自身业务规模的扩大而增长。除无锡祥瑞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外,上表中无成立时间较短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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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内新增的主要供应商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当期交易金额超500万元的新增主要供应商情况如下:

新增供应商名称当期交易金额(万元)新增交易原因及可持续性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要经营范围
粤芯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172.97(2023年度)晶圆采购需要,具备可持续性2017-12-12236,559.1397万元人民币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设计;电子产品检测;电子工程设计服务;电子产品设计服务;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产品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产品零售;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代理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984.71(2023年度)晶圆采购需要,具备可持续性1995-03-2973,635.2034万元人民币半导体分立器件、电力电子元器件的制造、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湖南中芯供应链有限公司1,547.33 (2022年度)境外晶圆采购代理报关需要,具备可持续性2016-08-025,000万元人民币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进出口代理;国内贸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报关业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化妆品零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日用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通讯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上海积塔半导体有限公司510.16 (2022年度)晶圆采购需要,具备可持续性2017-11-151,690,740.3918万元人民币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制造,从事半导体科技、集成电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天水华天717.48封测代工2003-12-25320,448.4半导体集成电路研发、生产、封装、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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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供应商名称当期交易金额(万元)新增交易原因及可持续性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要经营范围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需要,具备可持续性648万元人民币试、销售;LED及应用产品和MEMS研发、生产、销售;电子产业项目投资;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房屋租赁;水、电、气及供热、供冷等相关动力产品和服务(国家限制的除外)。
京力科技有限公司1,582.14 (2022年度)晶圆采购需要,具备可持续性2021-01-04/代理采购晶圆

京力科技为设立在中国台湾地区的企业,其负责人卓勍威在半导体行业有较深的积累,曾供职于多家半导体设计公司,其中包括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00171)的子公司上海岭芯微电子有限公司。2021年半导体行业晶圆代工产能紧张时,京力科技凭借其注册在中国台湾地区以及卓勍威在半导体行业的积累能够获得中国台湾地区和国外晶圆代工厂向中国台湾地区释放的晶圆产能,因此,标的公司通过京力科技代理采购晶圆。除京力科技外,上表中无成立时间较短的供应商。

4、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标的公司财务明细账,走访了报告期内主要的客户及供应商,了解交易内容、合作背景等;对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执行函证程序,核查报告期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的交易金额;通过检查交易合同、验收单据等,了解交易内容;

(2)访谈标的公司的销售及采购负责人,了解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交易定价方法;

(3)了解标的公司报告期内销售产品、采购需求等信息,分析标的公司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与公司交易规模是否匹配;

(4)获取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的调查表,通过对其进行访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公开网站,以及查询财务账面记录等方式,确认上述人员是否与标的公司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

(5)分析计算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占当期销售总额、采购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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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分析单一客户、供应商占交易总额比例的原因,结合对标的公司负责人的访谈,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公开信息资料等,分析其合理性以及对业务稳定性、可持续性的影响,并分析集中度较高是否对标的资产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6)获取标的公司的报告期销售和采购财务资料,识别报告期新增交易的主要客户、供应商,统计新增客户、供应商的交易金额以及持续性情况;

(7)访谈标的公司的销售及采购负责人,了解新增客户、供应商的合作背景、原因,分析合理性,查看订单等情况,分析其可持续性;

(8)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公开网站的查询,了解新增客户、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关注是否存在“成立不久就开始合作”的情况,分析交易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标的公司与前五大客户、供应商交易定价公允,且与标的公司经营业务的规模相匹配;

(2)标的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和其他核心人员未在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中享有权益,不存在关联关系;

(3)标的公司不存在向单个客户或供应商销售或采购比例超过总额50%的情况,标的公司客户、供应商集中度较高具有合理性,符合行业特征,标的公司的业务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客户、供应商集中度较高对标的公司的持续经营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4)标的公司与其他新增客户、供应商合作情况正常,预计未来也将持续合作,新增客户、供应商具备合理性。

(二十八)财务状况的核查情况

1、结合拟购买资产的行业特点、规模特征、销售模式等,核查标的资产财务状况的真实性、与业务模式的匹配性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是一家专注于高精度、低功耗电池管理及高效率、高密度电源管理芯片研发和销售的集成电路设计公司。标的公司的行业特点、规模特征、销售模式、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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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参见重组报告书“第十章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二、本次交易标的行业特点和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独立财务顾问通过函证、走访、抽取合同/凭证、检查银行流水等方式对收入、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及完整性等进行了核查;2)独立财务顾问对标的公司销售负责人进行了访谈,查阅行业的公开信息资料,了解标的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规模特征以及销售模式等,分析标的公司财务状况与业务模式的匹配性。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具有真实性,其经营业绩与行业特点、自身的规模特征和销售模式等保持匹配。

2、核查拟购买资产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1)基本情况

1)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标的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业务实际,参考了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采用相应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参见重组报告书“第十章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分析”之“(一)资产结构分析”之“1、流动资产构成及变动分析”之“(4)应收账款”。

2)存货跌价准备

各报告期末,标的公司均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经测试后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存货计提跌价准备,跌价准备计提充分,参见重组报告书“第十章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分析”之“(一)资产结构分析”之“1、流动资产构成及变动分析”之“(8)存货”。

报告期各期末,创芯微存货跌价准备金额较小主要系创芯微主要产品毛利率较高、产品迭代周期及存货周转较快,不存在大额滞销或长期积压的情况。2024年3月末,创芯微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金额增加主要系创芯微1年以上的存货占比增加。创芯微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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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可比公司在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上不存在重大差异。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报告期各期末,创芯微的固定资产期末账面价值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3.312023.12.312022.12.31
运输工具24.8628.1941.53
计算机及电子设备283.95255.54299.81
合计308.81283.73341.34

创芯微的固定资产主要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及研发用仪器设备等。从外部看,标的公司的资产的市价当期未出现大幅度下跌的情况;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从企业内部信息来源看,标的公司的资产未见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的情况;也未见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的情况;未见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由于标的公司不存在上述所列举的可能出现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故认为其固定资产并不存在减值迹象。

4)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报告期各期末,创芯微的无形资产期末账面价值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3.312023.12.312022.12.31
外购软件76.2082.96110.02
合计76.2082.96110.02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软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按照预计使用期限正常计提摊销,未见需要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了标的公司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标准和相关内控制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减值准备政策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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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分析是否存在重大的差异;复核上述资产减值计提的准确性以及相关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资产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3、核查拟购买资产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可回收性以及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1)基本情况

截至2024年3月末,创芯微持有的财务性投资主要为交易性金融资产11,747.56万元,全部为银行的结构性存款。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了标的公司的银行流水、财务报表、财务投资相关协议及相关科目明细,访谈了财务相关经办人员,并结合银行函证程序,进一步核查了标的公司财务性投资相关情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创芯微的财务性投资具有可回收性,对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二十九)盈利能力的核查情况

1、拟购买资产收入确认原则是否符合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标的资产收入季节性、境内外分布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的,核查相关情况的合理性

(1)收入确认原则和具体收入确认时点以及和同行业对比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收入确认原则和具体收入确认时点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第四章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十二、报告期内主要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之“(一)收入的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的相关内容。

经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年度报告,标的公司收入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对标的公司净利润无重大影响,具体如下:

股票简称收入确认政策
赛微微电(688325.SH)内销业务:根据合同与销售订单约定将产品交付给客户,在风险报酬(控制权)发生转移时确认产品收入,收入确认依据为签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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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收入确认政策
外销业务:一般情况下,根据合同与销售订单约定,将产品办妥报关手续,且风险报酬(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收入确认依据为签收单、报关单等
芯朋微(688508.SH)1)境内销售:公司产品主要通过快递公司进行承运,具体流程为:签订合同/订单→交付货物→确认收入。公司在销售合同(订单)已经签订后,根据客户发货通知将相关产品交付快递公司。在客户签收快递后视为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公司根据快递物流信息在货物显示被签收或收到客户回签的装箱单时确认收入。 其中,在直销客户的 JIT 管理模式下,签订合同/订单→交付货物→客户实际接收→确认收入。公司在销售合同(订单)已经签订后,根据客户的订单将相关产品交付快递公司,货物到达客户指定地点,客户会根据生产需要接收产品,根据客户实际接收量进行结算,客户实际接收视为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公司根据客户系统显示该货物已入库时确认收入。 2)境外销售 公司与国外客户通常按约定的 FOB 或 CIF 价成交,委托物流公司办理报关出口手续。产品境外销售的具体流程为:签订合同/订单→交付货物→报关出口→确认收入。公司根据客户要求,将商品、装箱单、商业发票交付物流公司, 物流公司报关人员持原始单据代为报关出口。公司及时查阅电子口岸相关信息,按照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日期及时确认销售收入。
必易微(688045.SH)根据合同条款,满足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条件的产品销售,本公司根据发货后取得客户签收,达到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南芯科技(688484.SH)内销收入:公司产品发出并由客户签收后确认产品销售收入; 外销收入:公司办妥货物出库手续,产品获得海关核准放行、报关出口时确认收入
英集芯(688209.SH)对直销和经销模式:公司产品主要通过快递公司进行承运,在相关产品发出并经客户确认收到时,公司根据送货物流信息显示被签收或收到客户回签的送货单,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据此确认收入;针对境外销售,公司一般采用FOB方式,以出口发票、物流装箱单、出口报关单等相关单证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据此确认收入
创芯微①商品销售合同 本公司与客户之间的销售商品合同包含转让商品的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产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本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客户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待客户签收后确认收入。 ②提供服务合同 本公司与客户之间提供服务合同包含测试服务等履约义务,由于本公司只有在履约完成后客户才能取得服务成果,本公司将其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按照合同/订单约定内容提供服务,在服务完成并经客户确认后,确认收入

(2)标的资产收入季节性、境内外分布情况以及和同行业对比情况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季节性和境内外分布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第十章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标的公司的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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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的资产成本归集方法、成本归集的具体情况,成本构成和同行业对比情况标的公司成本归集方法、成本归集的具体情况:标的公司成本主要包含晶圆材料费、封测加工费,各个工序通过工单归集材料费和加工费,一般一个工序会涉及一个供应商,上个工序结束后半成品入库,进行下个工序时重新下委外生产工单领用半成品,通过该工单归集该工序的加工费。成本构成和同行业对比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第十章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标的公司的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之“(二)营业成本分析”的相关内容。

3、拟购买资产收入和成本结构变动情况,收入变动和同行业对比情况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营业收入和成本结构变动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第十章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标的公司的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

4、拟购买资产相关产品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毛利来源及构成变动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第十章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标的公司的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之“(三)毛利及毛利率分析”的相关内容。

5、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持续为负或者远低于净利润的主要影响因素以及标的资产的持续经营能力

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及变动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第十章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标的公司的现金流量分析”的相关内容。

6、对拟购买资产盈利能力连续性和稳定性的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

对标的公司盈利能力连续性和稳定性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十章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标的公司的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 之(四)报告期利润的主要来源、可能影响盈利能力连续性和稳定性的主要因素分析”与“(五)盈利能力的驱动要素及其可持续性分析” 。

7、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情况,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核查标的公司收入确认的原则、计量原则和具体的确认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测试标的公司收入确认和计量是否遵循制定的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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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阅可比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核查标的公司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是否与可比公司存在较大的差异;核查标的公司是否存在收入季节性波动,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季节性的波动情况是否一致;核查标的公司境内外收入分布情况;

(3)了解标的公司成本的归集和分配方法,核查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产品成本核算是否符合制定的会计政策;

(4)查阅可比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核查标的公司的成本归集分配方法会计政策是否与可比公司存在较大的差异;

(5)获取标的公司收入成本明细表,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复核明细表的准确性,分析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收入变动和毛利率变动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6)查阅可比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核查标的公司的收入变动、毛利率及其变动的情况是否与可比公司有重大差异,分析差异的主要原因;

(7)核查标的公司现金净流量金额数据的准确性,分析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负数的主要原因,分析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和净利润之间差异的主要因素;

(8)对标的公司销售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标的公司收入的季节性波动的情况和成因,了解影响标的公司未来发展的宏观环境因素、行业因素和自身因素,结合行业分析资料,分析对标的公司盈利能力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影响;

(9)对标的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进行分析,结合公司上下游行业相关情况、同行业公司的公开信息等情况,分析标的公司盈利能力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标的公司收入确认原则和具体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收入确认的时点准确,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标的公司收入不存在季节性波动,并具有合理性;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境外销售收入较小;

(2)标的公司成本归集核算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成本归集准确、完整;成本构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的差异;

(3)标的公司收入和成本结构变动具有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的差异;

(4)标的公司相关产品的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主要系为快速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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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提升产品市场占有率,标的公司采取更为有竞争力的定价策略,标的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毛利率差异具有合理性;

(5)标的公司报告期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对标的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的影响;

(6)标的公司盈利主要来源于营业利润,经营发展具有众多有利的内外部驱动因素,剔除股份支付费用、附有回购义务的长期应付款及相应利息费用后,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80.49万元、1,803.13万元和730.41万元,标的公司盈利能力具备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定向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定价的合理性分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初始转股价格为15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不低于前述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日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80%。最终初始转股价格尚须经上交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的相关要求,具有合理性。

五、本次评估所选取的评估方法的适当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重要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的核查意见

(一)评估方法适当性

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的规定,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评估方法应用所依据数据的质量和数量等情况,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被评估单位具备持续经营的基础和条件,未来收益和风险能够预测且可量化,因此本次评估可以选择收益法进行评估。

评估基准日前后,市场上存在较多与被评估单位经营范围、业务规模、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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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近的上市公司,可比性较强,因此本次评估可以选择市场法进行评估。

综上,本次评估确定采用收益法、市场法进行评估。

(二)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标的资产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重要评估参数取值合理性

本次资产评估使用到的评估方法、评估参数、评估数据等均来自法律法规、评估准则、评估证据及合法合规的参考资料等,评估依据具备合理性。

六、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问题的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财务状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未来发展前景等方面的影响分析,参见重组报告书“第十章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七、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整体来看,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能够在业务领域、客户资源、成本控制等各方面产生一定的协同效应,上市公司也能够进一步拓展业务场景、获得新的利润增长点,并提升上市公司整体竞争力、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上市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

同时,本次交易完成后,根据标的公司的评估预测,上市公司的总资产规模、净资产规模、收入规模、净利润水平预计在未来也将相应有所增加,从而增强上市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抗风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助力公司长期盈利能力的提升。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本次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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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经营业绩、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治理机制的核查意见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模拟集成电路产品研发和销售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并逐渐融合嵌入式处理器,为客户提供全方面的解决方案,产品主要涵盖信号链模拟芯片和电源管理模拟芯片两大类,应用范围涵盖信息通讯、工业控制、监控安防、医疗健康、仪器仪表、新能源与汽车等众多领域。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与标的公司在现有的产品品类、客户资源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形成积极的互补关系,借助彼此积累的研发实力和优势地位,实现业务上的有效整合,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扩大公司整体销售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机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做到了业务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人员独立。同时,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建立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上述制度的制定与实行,保障了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上市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继续完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的建设与实施,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能力,不会对公司治理机制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八、对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相关的违约责任切实有效的核查意见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规定:(1)自标的资产交割日起45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完成向交易对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割,并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2)上市公司拟以募集配套资金支付现金对价,上市公司应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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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支付全部现金对价;若在交割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未能成功实施,则上市公司应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向交易对方支付本款前述应付现金对价的30%;若在交割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未能成功实施,则上市公司应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向交易对方支付本款前述应付现金对价的70%。上市公司应支付全部现金对价应于标的资产交割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后无法及时获得标的资产的风险,标的资产交付安排相关的违约责任切实有效。

九、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前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预计无交易对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考虑配套融资完成发行前后)。根据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十、本次交易是否涉及私募投资基金以及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

根据交易对方提供的说明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平台检索交易对方的基金备案情况,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涉及私募投资基金及备案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是否为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1杨小华-
2创芯发展-
3创芯科技-
4创芯技术-
5白青刚-
6顾成标-
7芯动能投资已备案,基金编号为SLA078
8东莞勤合已备案,基金编号为SVS349
9深创投已备案,基金编号为SD2401
10红土一号已备案,基金编号为SSR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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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是否为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11宁波芯可智已备案,基金编号为SCH456
12盛宇投资已备案,基金编号为STH381
13朱袁正-
14南京俱成已备案,基金编号为SNC449
15苏州华业已备案,基金编号为STN459
16创东方投资已备案,基金编号为SQW316
17宁波益慧-
18龙岗金腾已备案,基金编号为SLX411
19艾育林-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部分交易对方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相关交易对方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十一、本次交易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根据经普华永道对上市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阅字(2024)第0015号),以及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最近一期的合并财务报表,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2024年3月31日/2024年1-3月2023年12月31日/2023年
交易前备考数变动交易前备考数变动
总资产(万元)580,635.23691,661.5119.12%590,779.71700,697.7418.6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万元)550,801.05555,233.950.80%557,887.43561,934.270.73%
营业收入(万元)20,001.1725,946.2129.72%109,351.91134,670.3423.1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万元)-4,916.76-4,651.525.39%-3,471.31-5,037.61-45.1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7-0.35增加0.02-0.28-0.41减少0.1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37-0.35增加0.02-0.28-0.41减少0.13

如果本次交易得以实施,上市公司总资产规模、收入规模等将增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无明显变化。2023年上市公司备考后净利润及基本每股收益有所降低,主要原因系标的公司无形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摊销以及本次交易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产生财务费用所致。2024年1-3月上市公司备考后净利润及基本每股收益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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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主要系标的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毛利率提升、经营情况改善、净利润增厚。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的回报能力,上市公司将继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并积极采取填补每股收益的相关措施,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同时,上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已出具《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的承诺函》,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之“七、交易各方重要承诺”。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资产规模、收入规模等将增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无明显变化,净利润及基本每股收益有所降低,主要原因系标的公司无形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摊销以及本次交易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产生财务费用所致。上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已就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相关事宜作出相关承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十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股票交易自查结果

(一)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上市公司自上市以来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明确了内幕信息定义及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定义及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等内容。

(二)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1、上市公司与交易相关方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已经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并严格控制项目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的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2、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审阅机构和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并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及保密责任。

3、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对其买卖公司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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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制作了本次交易的进程备忘录。同时,上市公司按照上交所相关要求,向上交所递交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交易进程备忘录等相关资料。

4、上市公司已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关于买卖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主体于自查期间(2022年11月27日至2024年2月6日)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身份交易日期/期间累计买入(股)累计卖出(股)截止2024年2月6日结余股数(股)
1.何德军上市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2023.10.13-2023.10.3110,555010,555
2.冷爱国上市公司副总经理2023.10.3013,600013,600
3.李淑环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2023.10.3013,830013,830
4.吴建刚上市公司董事、总经理2023.10.3118,426018,426
5.FENG YING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23.11.24-2023.11.27060,0009,360,361
6.蒋志昂上市公司员工2023.01.04-2023.12.2603,4400
7.施燕娟上市公司员工2023.01.04-2024.01.0901,1370
8.杨璇上市公司员工2023.01.17-2023.01.1906001,120
9.裘丽君交易对方艾育林之配偶2024.01.25-2024.01.294000400

1、关于吴建刚、何德军、冷爱国、李淑环买入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分别于2023年8月24日、2023年11月1日披露的《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41)、《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2),上述吴建刚、何德军、冷爱国、李淑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系相关人员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按照增持计划实施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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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吴建刚、何德军、冷爱国、李淑环已分别出具了《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披露买卖情况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关于FENG YING、蒋志昂、施燕娟、杨璇卖出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FENG YING、蒋志昂、施燕娟、杨璇已分别出具了《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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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披露买卖情况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关于裘丽君买入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交易对方艾育林出具了《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裘丽君于自查期间于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对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一种市场投资行为。本人未曾向裘丽君或其他任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提供任何相关内幕信息;

2、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3、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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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若裘丽君存在违反其承诺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艾育林之配偶裘丽君出具了《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基于本人自身对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上市公司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上市公司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上市公司已依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按照该制度对内幕信息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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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严格的登记管理;

(2)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上述相关自然人通过二级市场买卖思瑞浦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主体外,纳入本次交易的自查范围的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股票的行为,上述主体已确认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形。

十三、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项目申请时应在披露文件中说明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第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对投资银行类项目的服务对象进行专项核查,关注其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评级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及相关聘请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证券公司应就上述核查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除依法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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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情况

一、独立财务顾问内部审核程序

华泰联合已根据相关监管制度和配套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了规范、有效的投行业务项目申请文件质量控制体系和投资银行业务内控制度,制定并严格遵循《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项目管理办法》《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质控评审管理规则》《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核管理办法》《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委员会及内核评审会议管理规则》《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问核工作规则》等相关制度,具体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1、项目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将申报文件准备完毕,并经投资银行业务线初步审核后,向质量控制部提出质控评审申请,提交质控评审申请文件;

2、质量控制部收到质控评审申请后,根据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和工作底稿检查情况,向项目组出具质控评审意见及工作底稿整改意见。根据质控评审意见及工作底稿整改意见,项目组进一步核查相关问题,修改、完善申请材料,补充完善工作底稿,并对质控评审意见作出回复。质量控制部认为申请材料及质控评审意见回复符合要求、工作底稿验收通过的,出具质量控制报告,项目组方可启动内核程序;

3、问核工作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内核组(以下简称“内核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内核部门对项目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问核,质量控制部参加问核工作。内核部门在问核会上对项目存在的风险和重大问题进行询问,财务顾问主办人就相关事项的核查过程、核查手段及核查结论进行回复说明。根据问核情况,内核部门如认为项目组尽职调查工作不够充分、尽职调查相关工作底稿不足以支持核查结论或重要事项需要进一步解释的,将出具问核意见。项目组根据要求进行补充核查、完善工作底稿,并书面回复问核意见。问核表、问核意见及回复(如有)等文件记录经问核主持人、财务顾问主办人确认后,提交内核评审会议;

4、内核部门组织召开并购重组业务内核评审会议,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经会议充分讨论对项目进行投票,本项目表决结果为通过。经内核部门汇总参会委员的意见,并以内核评审结果通知的形式送达项目组,项目组落实、回复会后意见,并进一步完善申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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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内核小组成员认真阅读《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本报告的基础上,内核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内核会议,内核意见如下:

“你组提交的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内核申请,经过本次会议议论、表决,获通过。”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为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相关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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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相关的申报和披露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后,发表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遵守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

2、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4、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公允,能够准确反映标的资产的价值;

5、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在各方严格履行协议的情况下,交易对方所持有的标的资产转让给上市公司将不存在法律障碍;

6、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或变更事项;

7、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8、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9、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10、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11、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有利于上市公司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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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保持独立性;

12、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3、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在各方严格履行协议的情况下,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14、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15、本次交易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后无法及时获得标的资产的风险,标的资产交付安排相关的违约责任切实有效;

16、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17、上市公司对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分析具有合理性,并制定了填补可能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了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8、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补偿安排具备可行性及合理性;

19、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除依法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审阅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20、本次交易方案中发行定向可转债符合有关政策的要求,本次发行可转债购买资产方案符合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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