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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5

证券代码:300130 证券简称:新国都 公告编号:2024-040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4年6月5日14: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B座20楼,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刘祥先生

6、出席、列席人员: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4年6月5日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B座20楼,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6人,代表股份214,349,259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1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76,669,0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7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37,680,2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4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8人,代表股份37,731,2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1,0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37,680,2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4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及列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00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250,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1%;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5%;弃权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632,8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92%;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0%;弃权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8%。议案2.00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250,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1%;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5%;弃权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632,8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92%;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0%;弃权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8%

议案3.00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250,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1%;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5%;弃权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632,8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92%;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0%;弃权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8%。议案4.00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253,4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3%;反对9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635,4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61%;反对9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议案5.00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250,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1%;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5%;弃权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632,8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92%;反对

5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0%;弃权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8%。议案6.00 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23年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071,3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49%;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30%;弃权1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561,0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89%;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0%;弃权1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61%。

就本议案的审议,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票数为176,894,688股。议案7.00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124,9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54%;反对18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3%;弃权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506,9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55%;反对18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86%;弃权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8%。议案8.00 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250,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0%;反对54,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6%;弃权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632,7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87%;反对54,8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4%;弃权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8%。

议案9.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021,0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5812%;反对7,301,6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4064%;弃权2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403,1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5780%;反对7,301,6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3518%;弃权2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2%。议案10.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255,4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2%;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4%;弃权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637,4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14%;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28%;弃权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8%。

上述议案中议案七至议案九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过。

此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吴雍律师、杜彩霞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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