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利安科技股票代码:300784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LianTechnologyCo.,Ltd.(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开发区汇盛路28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2024年6月
特别提示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安科技”、“发行人”、“公司”、“本公司”)股票将于2024年6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5,623.76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1,406.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公司上市初期
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建设期,投资效益的体现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而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在实施并达产后方可产生经济效益。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对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为罗技集团及其供应商提供应用于鼠标等消费电子产品的注塑产品及精密注塑模具,向终端客户为罗技集团的销售收入分别为32,822.06万
元、31,660.91万元和28,450.53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70.10%、64.50%和60.60%。每个新品类推出前,罗技集团会向供应商询价,最终结合工程师推荐、采购配合度、价格等指标综合确定供应商,公司向罗技集团的供应份额受公司产品价格、与罗技集团的工程师团队、采购团队配合情况以及罗技集团不同定位产品销售情况等多个因素影响,公司存在因向罗技集团的供应份额下降而导致公司收入及业绩下滑的风险。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经营所需的原材料主要有模具钢、PCR再生塑料粒子和ABS塑料粒子等。其中,模具钢的价格与国际铁矿石价格的波动相关;ABS塑料粒子价格的波动与石油化工产品的价格波动具有较强相关性。上游铁矿石、油气资源价格等大宗商品的价格波动,会导致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发生变化。公司具有一定的价格传导能力,但是如果原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且公司未能完全消化或传导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则可能导致公司的毛利率和净利润下滑。
(三)行业需求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的注塑产品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玩具日用品、汽车配件及医疗器械领域,涉及鼠标、键盘、安防摄像头、汽车内饰、测温仪、塑料玩具等多个产品类别。宏观经济变化会导致消费者对相关产品的需求发生变更,公司生产工艺及产品开发能力也存在不能满足下游客户产品迭代趋势要求的可能性。
(四)创新与技术研发的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玩具日用品、汽车配件及医疗器械领域,相关行业对于产品需求的迭代更新速度较快,对公司技术创新能力要求较高。公司存在因研发投入不能形成相应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不能及时实现产业转化,或技术转化后的产品无法匹配终端客户需求,导致公司出现创新失败的可能。
(五)技术人才流失的风险
公司精密注塑业务具有较为明显的技术密集特征,依托专业的技术人才保障精密注塑产品的顺利研发和生产。如果未来公司技术人员的离职导致公司核心人才流失或核心技术外泄,将对公司未来的市场竞争能力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六)出口贸易政策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产品地区主要是向北美及东南亚,外销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的比例分别为27.25%、20.54%和21.12%,占比较高。如果未来我国进出口政策或主要进口国或贸易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公司面临销售收入及盈利水平下降的风险。
(七)产品和技术创新能力风险
我国塑料制品行业具有市场规模和发展空间大、市场集中度低、中低端产品竞争激烈的特点。公司根据自身的研发设计、技术、管理优势,选择错位竞争,定位高端市场,并已进入国内外知名企业及上市公司客户的供应链。如果公司不能持续进行前瞻性的产品和技术创新,积极进行技术和研发储备,可能对公司保持在高端市场的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
(八)经营业绩及行业地位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46,819.48万元、49,086.00万元和46,947.8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6,011.59万元、7,760.30万元和7,105.78万元,发行人经营规模持续增长,但利润规模存在一定波动。
如果未来计算机外设、玩具等下游行业景气度下滑,公司将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以及业绩增长低于行业整体增长、从而导致行业地位和行业排名下滑的风险。
(九)与罗技集团合作稳定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终端客户为罗技集团的销售收入分别为32,822.06万元、
31,660.91万元和28,450.53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70.10%、64.50%和
60.60%。发行人与罗技集团的合作时间超过10年,在长期的沟通、磨合过程中,发行人对罗技集团的供应链形成了深度的参与,能够持续从罗技集团获取业务订单,双方的长期合作及业务往来均较为稳定。但是,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罗技集团可以在无需对发行人进行赔偿的情况下终止与发行人的合作,发行人存在与罗技集团合作稳定性的风险,以及进而导致的订单减少、业绩下滑的风险。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53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4]441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利安科技”,证券代码为“300784”,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中的14,06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4年6月7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四、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4年6月7日
(三)股票简称:利安科技
(四)股票代码:300784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56,237,6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4,060,000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4,060,000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2,177,600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本次发行不涉及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锁定和转让限制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锁定和转让限制的承诺”及“(二)业绩下滑后延长锁定期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除上述(十)、(十一)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限售安排。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 股东名称 | 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项目 | 股东名称 | 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 铪比智能 | 3,120.0000 | 55.48 | 2027年6月7日 |
李士峰 | 338.5000 | 6.02 | 2027年6月7日 | |
邱翌 | 338.5000 | 6.02 | 2027年6月7日 | |
陈荣平 | 78.0000 | 1.39 | 2025年6月7日 | |
陈军 | 45.5000 | 0.81 | 2025年6月7日 | |
旗山中智[注1] | 41.7600 | 0.74 | 2025年6月7日 | |
宁波创匠 | 39.0000 | 0.69 | 2027年6月7日 | |
傅志存 | 39.0000 | 0.69 | 2025年6月7日 | |
张磊 | 39.0000 | 0.69 | 2025年6月7日 | |
袁宏珠 | 39.0000 | 0.69 | 2025年6月7日 | |
舒谱琴 | 26.0000 | 0.46 | 2025年6月7日 | |
王婧 | 19.5000 | 0.35 | 2025年6月7日 | |
祁圣伟 | 13.0000 | 0.23 | 2025年6月7日 | |
欧阳东华 | 13.0000 | 0.23 | 2025年6月7日 | |
吴国儿 | 6.5000 | 0.12 | 2025年6月7日 | |
王国驹 | 6.5000 | 0.12 | 2025年6月7日 | |
邵敏 | 6.0000 | 0.11 | 2025年6月7日 | |
檀国民 | 6.0000 | 0.11 | 2025年6月7日 | |
余黛 | 3.0000 | 0.05 | 2025年6月7日 | |
小计 | 4,217.7600 | 75.00 | - | |
首次公开发行发股份 | 网下发行股份 | - | - | - |
网上发行股份 | 1,406.0000 | 25.00 | 2024年6月7日 | |
小计 | 1,406.0000 | 25.00 | - | |
合计 | 5,623.7600 | 100.00 | - |
注
:公司法人股东旗山中智承诺:如果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利安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
个月内和自发行人完成本企业对其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个月内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利安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
个月(2025年
月
日)晚于自发行人完成本企业对其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个月(2024年
月
日),故限售期限以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个月为准。注
: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五、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的新旧规则适用衔接安排,本次发行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发行人2021年度及2022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6,011.59万元和7,760.30万元,最近两年累计净利润为13,771.89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发行人2022年度及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7,760.30万元和7,105.78万元,最近两年累计净利润为14,866.08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因此发行人符合上述上市标准。
除此之外,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2.1.2条中规定第(一)条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NingboLianTechnologyCo.,Ltd. |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 4,217.76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李士峰 |
成立日期 | 2006年3月9日 |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 | 2019年5月31日 |
住所 |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开发区汇盛路289号 |
公司网址 | http://www.nblian.com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超导材料销售;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模具制造;模具销售;通信设备制造;玩具制造;玩具销售;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音响设备制造;音响设备销售;家用视听设备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金属制日用品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工业设计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光学玻璃制造;日用玻璃制品制造;普通玻璃容器制造;玻璃保温容器制造;制镜及类似品加工;未封口玻璃外壳及其他玻璃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卫生陶瓷制品制造;日用陶瓷制品制造;建筑陶瓷制品加工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主营业务 | 公司主要从事注塑产品以及精密注塑模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所属行业 |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颁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公司所处行业为制造业中的“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 | 董事会办公室 |
关系的部门 | |
董事会秘书 | 陈军 |
电话 | 0574-88687377 |
传真 | 0574-88687376 |
电子信箱 | lian@nblian.com |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份和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股票、债券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1 | 李士峰 | 董事长 | 2023.8.14-2026.8.13 | 338.50 | 通过铪比智能间接持有1,591.20万股 | 1,929.70 | 45.75% | 无 |
2 | 邱翌 | 董事兼总经理 | 2023.8.14-2026.8.13 | 338.50 | 通过铪比智能间接持有1,528.80万股,通过宁波创匠间接持有8.94万股 | 1,876.24 | 44.48% | 无 |
3 | 陈军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023.8.14-2026.8.13 | 45.50 | 通过宁波创匠间接持有13.00万股 | 58.50 | 1.39% | 无 |
4 | 李芸 | 董事 | 2023.8.14-2026.8.13 | - | - | - | - | 无 |
5 | 夏宽云 | 独立董事 | 2023.8.14-2026.8.13 | - | - | - | - | 无 |
6 | 高金波 | 独立董事 | 2023.8.14-2026.8.13 | - | - | - | - | 无 |
7 | 董新龙 | 独立董事 | 2023.8.14-2026.8.13 | - | - | - | - | 无 |
8 | 陈荣平 | 监事会主席 | 2023.8.14-2026.8.13 | 78.00 | - | 78.00 | 1.85% | 无 |
9 | 余黛 | 监事 | 2023.8.14-2026.8.13 | 3.00 | - | 3.00 | 0.07% | 无 |
10 | 俞静芝 | 职工代表监事 | 2023.8.14-2026.8.13 | - | 通过宁波创匠间接持有0.69万股 | 0.69 | 0.02% | 无 |
11 | 叶奇山 | 财务总监 | 2023.8.14-2026.8.13 | - | 通过宁波创匠间接持有1.95万股 | 1.95 | 0.05% | 无 |
12 | 吴璟 | 副总经理 | 2023.8.14-2026.8.13 | - | 通过宁波创匠间接持有2.05万股 | 2.05 | 0.05% | 无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上述持股情况外,不存在其他持股情况;公司不存在发行在外的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浙江铪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铪比智能”)直接持有发行人55.48%股份,为发行人控股股东。铪比智能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浙江铪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资本 | 4,430万元 |
实收资本 | 2,9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6年12月28日 |
经营期限 | 2016年12月28日至2046年12月27日 |
法定代表人 | 邱翌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中山东路518号58众创(奉化)新经济产业园(金城大厦A幢)19楼1902-9室(自主申报) |
经营范围 | 人工智能设备的研发、制造、加工、批发及网上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及其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 | 投资持股平台,未实际经营业务 |
(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李士峰直接持有公司6.02%的股份,同时持有铪比智能51.00%的股权;邱翌直接持有公司6.02%的股份,同时持有铪比智能
49.00%的股权。李士峰、邱翌夫妇合计通过铪比智能间接持有发行人55.48%股份。此外,邱翌通过控制宁波创匠进而控制发行人0.69%的股份。李士峰、邱翌
两人系夫妻关系,两人直接、间接合计控制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为68.21%,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李士峰、邱翌的基本信息如下:
李士峰,公司董事长,男,1972年9月出生,大学专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30224197209******,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1990年3月至1994年10月任杭州市武警机动支队职员,1994年11月至1999年12月任奉化市机关事务局职员,1999年12月至2012年11月历任奉化市经济开发区招商投资中心职员、副主任,2007年8月至2018年4月历任普莱特职员、执行董事、经理,2011年12月至2019年5月历任利安有限执行董事、经理,2019年5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
邱翌,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女,1978年1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30203197801******,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1999年7月至2002年2月任浙江卫视新闻部制片人,2002年3月至2002年11月为自由职业,2002年11月至2017年1月任宁波广播电视集团主持人,2015年10月至2019年5月任利安有限监事,2019年5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总经理。
(三)本次发行后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公司以宁波创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创匠”)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一)员工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1、宁波创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宁波创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出资额 | 6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8年10月15日 |
经营期限 | 2018年10月15日至长期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邱翌 |
住所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C区C0007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及其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 | 持股平台,未实际经营业务 |
(
)出资人构成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宁波创匠的出资人构成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职务 |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股)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陈军 | 有限合伙人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130,000 | 200.00 | 33.33% |
2 | 邱翌 | 普通合伙人 | 董事、总经理、研发中心主任 | 89,440 | 137.60 | 22.93% |
3 | 吴璟 | 有限合伙人 | 副总经理 | 20,540 | 31.60 | 5.27% |
4 | 叶奇山 | 有限合伙人 | 财务总监 | 19,500 | 30.00 | 5.00% |
5 | 邬开华 | 有限合伙人 | 模具部经理 | 12,090 | 18.60 | 3.10% |
6 | 陈吴凯 | 有限合伙人 | 销售部经理 | 10,530 | 16.20 | 2.70% |
7 | 詹起胜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中心研发经理 | 9,815 | 15.10 | 2.52% |
8 | 陈涛 | 有限合伙人 | 证券专员 | 9,750 | 15.00 | 2.50% |
9 | 兰小明 | 有限合伙人 | 品质部副总 | 8,775 | 13.50 | 2.25% |
10 | 俞静芝 | 有限合伙人 | 监事、行政人事部经理助理 | 6,890 | 10.60 | 1.77% |
11 | 王仁贵 | 有限合伙人 | 注塑部经理 | 6,500 | 10.00 | 1.67% |
12 | 熊洪成 | 有限合伙人 | 设备部主管 | 6,500 | 10.00 | 1.67% |
13 | 张芬 | 有限合伙人 | 采购综合部副总监 | 4,550 | 7.00 | 1.17% |
14 | 应王雷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中心研发工艺经理、其他核心人员 | 4,550 | 7.00 | 1.17% |
15 | 蒋敬章 | 有限合伙人 | 注塑部副经理 | 4,290 | 6.60 | 1.10% |
16 | 武盼盼 | 有限合伙人 | 装配部经理 | 4,290 | 6.60 | 1.10% |
17 | 骆江君 | 有限合伙人 | 车队队长 | 3,965 | 6.10 | 1.02% |
18 | 王东明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中心研发经理、其他核心人员 | 3,640 | 5.60 | 0.93% |
19 | 王世英 | 有限合伙人 | 模具部制造主管、其他核心人员 | 3,380 | 5.20 | 0.87% |
20 | 江鸿斌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中心研发副经理 | 3,250 | 5.00 | 0.83% |
21 | 邱慧凤 | 有限合伙人 | 财务部主办会计 | 3,250 | 5.00 | 0.83% |
22 | 郑存伟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中心研发项目副经理 | 3,120 | 4.80 | 0.80% |
23 | 陈亚芬 | 有限合伙人 | 生管部副经理 | 2,990 | 4.60 | 0.77% |
24 | 毛银锋 | 有限合伙人 | 办公室专员 | 2,665 | 4.10 | 0.68% |
序号 | 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职务 |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股)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25 | 陈亚达 | 有限合伙人 | 设备部主管 | 2,405 | 3.70 | 0.62% |
26 | 钟建波 | 有限合伙人 | 模具部模具组长 | 2,340 | 3.60 | 0.60% |
27 | 印东候 | 有限合伙人 | 模具部修模组长 | 1,950 | 3.00 | 0.50% |
28 | 陈君玲 | 有限合伙人 | 销售部经理助理 | 1,950 | 3.00 | 0.50% |
29 | 柳仪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中心研发项目经理 | 1,755 | 2.70 | 0.45% |
30 | 邹国华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中心设计工程师 | 1,430 | 2.20 | 0.37% |
31 | 张丽静 | 有限合伙人 | 销售部跟单员 | 1,300 | 2.00 | 0.33% |
32 | 袁江杰 | 有限合伙人 | 采购综合部采购员 | 1,300 | 2.00 | 0.33% |
33 | 俞幼兰 | 有限合伙人 | 财务部出纳 | 1,300 | 2.00 | 0.33% |
合计 | 390,000 | 600.00 | 100.00% |
(二)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根据宁波创匠已出具的《股份减持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内容具体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锁定和转让限制的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4,217.76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1,406.00万股普通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股数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比(%)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比(%) | ||
一、限售流通股 | |||||
铪比智能 | 3,120.00 | 73.97 | 3,120.00 | 55.4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李士峰 | 338.50 | 8.03 | 338.50 | 6.0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比(%)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比(%) | ||
邱翌 | 338.50 | 8.03 | 338.50 | 6.0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陈荣平 | 78.00 | 1.85 | 78.00 | 1.3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陈军 | 45.50 | 1.08 | 45.50 | 0.8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旗山中智 | 41.76 | 0.99 | 41.76 | 0.7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宁波创匠 | 39.00 | 0.92 | 39.00 | 0.6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傅志存 | 39.00 | 0.92 | 39.00 | 0.6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张磊 | 39.00 | 0.92 | 39.00 | 0.6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袁宏珠 | 39.00 | 0.92 | 39.00 | 0.6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舒谱琴 | 26.00 | 0.62 | 26.00 | 0.4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王婧 | 19.50 | 0.46 | 19.50 | 0.3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祁圣伟 | 13.00 | 0.31 | 13.00 | 0.2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欧阳东华 | 13.00 | 0.31 | 13.00 | 0.2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吴国儿 | 6.50 | 0.15 | 6.50 | 0.1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王国驹 | 6.50 | 0.15 | 6.50 | 0.1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邵敏 | 6.00 | 0.14 | 6.00 | 0.1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檀国民 | 6.00 | 0.14 | 6.00 | 0.1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余黛 | 3.00 | 0.07 | 3.00 | 0.0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小计 | 4,217.76 | 100.00 | 4,217.76 | 75.00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 ||||
网上发行股份 | - | - | 1,406.00 | 25.00 | 无限售期限 |
小计 | - | - | 1,406.00 | 25.00 | |
合计 | 4,217.76 | 100.00 | 5,623.76 | 100.00 | - |
注1:公司法人股东旗山中智承诺:如果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利安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自发行人完成本企业对其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因发行人利安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
个月(2025年
月
日)晚于自发行人完成本企业对其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个月(2024年
月
日),故限售期限以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个月为准;注
:公司无表决权差异安排;注
: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注
: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注
:发行人不存在战略配售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共有股东28,109户,其中前十名股东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浙江铪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31,200,000 | 55.4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 | 李士峰 | 3,385,000 | 6.0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3 | 邱翌 | 3,385,000 | 6.0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4 | 陈荣平 | 780,000 | 1.3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5 | 陈军 | 455,000 | 0.8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6 | 巢湖旗山中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417,600 | 0.7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7 | 袁宏珠 | 390,000 | 0.6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8 | 傅志存 | 390,000 | 0.6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9 | 张磊 | 390,000 | 0.6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0 | 宁波创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90,000 | 0.6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合计 | 41,182,600 | 73.23 | - |
注
:公司法人股东旗山中智承诺:如果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利安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
个月内和自发行人完成本企业对其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个月内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利安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
个月(2025年
月
日)晚于自发行人完成本企业对其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个月(2024年
月
日),故限售期限以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个月为准。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
略配售情况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或向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的情形。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1,406.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28.3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市盈率
本次股票发行价格28.30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6.8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5.7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2.4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1.0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发行市净率:2.18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照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规模为1,406.00万股,其中网上发行股份数量为1,406.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0%,有效申购股数为73,458,627,000股,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191400256%,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5,224.65341倍。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2024年5月29日披露的《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根据《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3,942,478股,缴款认购金额为394,572,127.40元,放弃认购数量117,522股,放弃认购金额3,325,872.60元。网上中签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最终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17,522股,包销金额为3,325,872.60元,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84%。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9,789.80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约6,634.87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约为人民币33,154.93万元。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4年6月3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汇会验[2024]第8442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为6,634.87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费用名称 | 金额(万元)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4,000.00 |
审计验资费用 | 1,409.00 |
律师费用 | 750.00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464.15 |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 | 11.72 |
合计 | 6,634.87 |
注:
、本次发行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4.72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九、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约为33,154.93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2.99元/股(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1.35元/股(按照2023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中汇会审[2024]0647号”审计报告。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中汇会计师对公司2024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出具了“中汇会阅[2024]5396号”《审阅报告》,发表了如下意见:“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利安科技2024年第1季度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利安科技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2024年1-3月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以及公司2024年1-6月的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概览”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公司2024年1-6月经营业绩预计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已开立了募集资金银行账户,并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账号 |
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 | 372784632923 |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 | 402684634212 |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 | 371484632727 |
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 | 388384634620 |
5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574904353210008 |
6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 | 401384639706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2024年5月24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杰 |
住所 |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
联系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
联系电话 | 021-23180000 |
传真 | 021-23187700 |
保荐代表人 | 罗云翔、彭成浩 |
项目协办人 | 谢云晖 |
项目组成员 | 宋超、郭正 |
联系人 | 罗云翔、彭成浩 |
二、上市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海通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同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海通证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罗云翔、彭成浩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罗云翔: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先后负责或参与了得邦照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三川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万马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围海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江特电机非公开发行股票、华数传媒重大资产重组、兴源环境重大资产重组、向日葵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彭成浩: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先后负责或参与了华建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城地股份公开发行可转债、海越能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海越能源重大资产出售、东北电气重大资产出售等项目。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和转让限制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士峰、邱翌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4)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4年12月7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铪比智能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上市后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3)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4年12月7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企业直接、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企业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企业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3、公司法人股东旗山中智承诺
(1)如果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且自发行人完成本企业对其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2025年6月7日)晚于自发行人完成本企业对其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2024年12月20日),故限售期限以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为准),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
本企业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4、公司法人股东宁波创匠承诺
(1)如果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企业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5、公司股东、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陈军承诺
(1)如果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担任监事,在任职期间应当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4)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4年12月7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或财产份额,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或财
产份额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7)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6、公司股东、监事陈荣平、余黛承诺
(1)如果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发行人监事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当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或财产份额,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或财产份额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7、公司自然人股东傅志存、张磊、袁宏珠、舒谱琴、王婧、祁圣伟、欧阳东华、吴国儿、王国驹、邵敏、檀国民承诺
(1)如果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或财产份额,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或财产份额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
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8、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宁波创匠有限合伙人吴璟、叶奇山承诺
(1)如果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宁波创匠财产份额,也不由发行人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李士峰、邱翌收购该部分财产份额,发行人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当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宁波创匠财产份额的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宁波创匠财产份额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宁波创匠财产份额的25%;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宁波创匠财产份额。
(3)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减持所持宁波创匠财产份额,减持价格不得低于相关财产份额所对应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
(4)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4年12月7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人所持宁波创匠财产份额的锁定期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上述财产份额,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财产份额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7)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对本人设置了更严格的锁定要求,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二)业绩下滑后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士峰、邱翌承诺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6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公司控股股东铪比智能及股东宁波创匠承诺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公司/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6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三)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铪比智能、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宁波创匠承诺
(1)减持的前提条件
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发行人其他股东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该等股东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3)未发生《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号)第六条规定的股东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2)减持的方式、价格及期限本企业承诺:1)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通过协议方式转让股份后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低于5%的,在减持后6个月内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本企业承诺减持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在首次减持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未履行上述承诺的责任及后果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届时将该等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给发行人所有。
2、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东李士峰、邱翌承诺
(1)减持的前提条件
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发行人其他股东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该等股东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3)未发生《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六条规定的股东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2)减持的方式、价格及期限
本人承诺:1)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
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通过协议方式转让股份后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低于5%的,在减持后6个月内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本人承诺减持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在首次减持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未履行上述承诺的责任及后果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届时将该等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给发行人所有。
(四)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触发条件:当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3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的每股净资产时(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稳定股价预案规定,实施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当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在满足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发行人将优先按以下顺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1)发行人回购发行人股票;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票;
3)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
4)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发行人董事会将在发行人股票价格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制订或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稳定发行人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发行人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2)停止条件: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60个交易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触发控股股东等的要约收购义务(符合免于发生要约情形的除外)。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36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发行人作为稳定股价的第一顺序责任人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发行人股价:
(1)发行人回购股份
1)在前述稳定股价条件触发时,首先由发行人根据《上市公司回购规则》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发行人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发行人的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发行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的相关议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具体实施方案将在稳定股价的触发条件成就,且发行人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2)发行人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条件的,发行人可不再实施该方案。
3)如果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发行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后开始计算的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的每股净资产情形),发行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守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B.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发行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4)发行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扣除发行费用后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在前述稳定股价条件触发时,如发行人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不回购发行人股份或回购股份的有关议案未能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的时间、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之规定且增持股票不会导致发行人的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以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要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
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计划;发行人披露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增持方案实施前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条件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该方案;
3)如果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后开始计算的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仍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的每股净资产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守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处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B.单一会计年度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稳定股价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处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总累计不超过实际控制人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处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
5)如发行人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选择与发行人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发行人启动稳定股价方案的措施实施完毕(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的每股净资产时再启动上述措施。如发行人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条件
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1)在前述稳定股价条件触发时,如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末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由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启动增持发行人股票方案。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股票的时间、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之规定且增持股票不会导致发行人的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其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
2)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前述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通知发行人,发行人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其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其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3)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超过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发行人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条件的,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该方案;
4)如果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后开始计算的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仍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的每股净资产情形),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守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稳定股价的购买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金额的20%;
B.单一会计年度其用于稳定股价的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金额的50%;
5)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6)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接受发行人董事会制定的股票增持方案并严格履行,若应由发行人履行股票回购方案而发行人未能履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增持应由发行人回购的全部股票;
7)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用于稳定股价的购买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其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
3、约束措施
在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有增持义务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相关责任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因未能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发行人有权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履行增持义务。
(3)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发行人有权将与本人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工资薪酬(扣除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的部分)、津贴及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截留,直至履行增持义务。
对于发行人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将在其作出继续履行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五)欺诈发行上市股份回购的承诺
1、发行人利安科技承诺
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价格将按照发行价格加股票上市日至回购股票公告日期间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2、控股股东铪比智能、实际控制人李士峰、邱翌承诺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自行或极力促使发行人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价格将按照发行价格加股票上市日至购回股票公告日期间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利安科技承诺为促进本公司业务健康、良好的发展,充分保护本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本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增强本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本公司的业务规模、经营效益,为中长期的股东价值回报提供保障,本公司作出承诺如下:
(1)进一步提升本公司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本公司将提高加强预算管理,控制本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有效地控制本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此外,本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本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过以上措施,本公司将全面提升运营效率,降低成本,提升本公司的经营业绩。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本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拟于公司上市后实施。本公司针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通过了设立专项账户的相关决议,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本公司指定的专项账户,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有效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早实现预期效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满足了本公司扩大产能、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产品结构的需求,提高本公司研发能力,并进一步推进了品牌建设,不断巩固和提高本公司的市场份额,对本公司整体业绩的提升将发挥积极作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加快推进各募投项目工程的建设,积极调配资源,在确保工程质量的情况下力争缩短项目建设期,争取各项目早日竣工并达到预期效
益。
(4)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本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了《公司章程》,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2、控股股东铪比智能承诺为确保发行人拟采取的填补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而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切实履行,特承诺将不会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企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若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3、实际控制人李士峰、邱翌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发行人将采取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为保障该等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本人郑重承诺,本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若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4、发行人董事李士峰、邱翌、陈军、李芸、夏宽云、高金波和董新龙、高级管理人员邱翌、陈军、叶奇山、吴璟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发行人将采取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为保障该等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若发行人将实施股权激励,则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该等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就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安排,发行人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的安排
2022年2月18日,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如果公司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交易的同意并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注册的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如因会计政策调整而相应调整前述未分配利润数额,以调整后的数额为准。
2、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利润分配政策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和《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公司制订了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规划制订的原则公司董事会根据《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平衡股东回报与公司未来发展的关系,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可行性,通过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投资者回报机制,在兼顾股东回报和企业发展的同时,保证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从而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规划及具体方案。
(2)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企业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3)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1)分配方式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预计公司未来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前景,且公司发展对现金需求较大的情形下,公司可采用股票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2)实施现金分配的条件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实施股票分红的条件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
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4)现金分配的比例A.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未来三年现金分红占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比例平均不低于25%。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B.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三项规定处理。
5)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董事会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股东热线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项。
(5)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变化、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对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交流,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必要时,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征集股东意见。
公司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条件: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2)自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后的两个月内,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6)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若公司无法按照既定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有能力分红但不分红尤其是连续多年不分红或者分红占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较低的,应在年度报告及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等,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情形的,有权发表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7)其他事项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发行证券、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八)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1、发行人利安科技承诺
(1)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2)如发行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将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部门依法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发行人控股股东铪比智能承诺
(1)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分红(如有),同时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企业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士峰、邱翌承诺
(1)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承诺
(1)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中介机构出具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2019年4月25日制作、出具的天源评报字[2019]第0145号《资产评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铪比智能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签署之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本企业不存在从事任何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的情形。
(2)为避免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或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本企业承诺: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本企业将不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本企业将不会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本企业保证将促使本企业控股或本企业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以下并称“控股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本企业所参股的
企业,如从事与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本企业将避免成为该等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获得该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如发行人此后进一步拓展产品或业务范围,本企业和控股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如本企业和控股企业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企业将亲自和促成控股企业采取措施,以按照最大限度符合发行人利益的方式退出该等竞争,包括但不限于: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4)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
2、实际控制人李士峰、邱翌承诺
(1)截至本承诺签署之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本人不存在从事任何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的情形。
(2)为避免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或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本人承诺: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本人将不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本人将不会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本人保证将促使本人控股或本人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以下并称“控股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本人所参股的企业,如从事与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本人将避免成为该等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获得该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如发行人此后进一步拓展产品或业务范围,本人和控股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如本人和控股企业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人将亲自和促成控股企业采取措施,以按照最大限度符合发行人利益的方式退出该等竞争,包括但不限于: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4)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
(十)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铪比智能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2)本企业不会实施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的行为,并将保持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3)本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5)本企业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的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实际控制人李士峰、邱翌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任职或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2)本人不会实施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的行为,并将保持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3)本人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4)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5)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的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实际控制人以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任职或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2)本人不会实施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的行为,并将保持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3)本人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4)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5)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的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一)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李士峰、邱翌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不存在以任何形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况。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亦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资金。
(3)本人及所控制的关联企业、近亲属在与发行人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将严格限制占用发行人资金。
(4)本人及所控制的关联企业、近亲属不得要求发行人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也不得要求发行人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5)本人及所控制的关联企业、近亲属不谋求以下列方式将发行人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人及所控制的关联企业、近亲属使用,包括: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发行人的资金给本人及所控制的关联企业、近亲属使用;2)通过银行
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人及所控制的关联企业、近亲属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本人及所控制的关联企业、近亲属进行投资活动;4)为本人及所控制的关联企业、近亲属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本人及所控制的关联企业、近亲属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本人将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承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2、机构股东铪比智能、旗山中智和宁波创匠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它企业不存在以任何形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况。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它企业亦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资金。
(3)本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在与发行人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将严格限制占用发行人资金。
(4)本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不得要求发行人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也不得要求发行人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5)本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不谋求以下列方式将发行人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使用,包括: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发行人的资金给本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本企业及其关联企业进行投资活动;4)为本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本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本企业将促使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股东的权益受到
损害,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承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3、实际控制人以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不存在以任何形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况。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亦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资金。
(十二)关于利益冲突的声明
发行人主营业务是注塑产品以及精密注塑模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除基本情况调查表所载信息外的对外投资,不存在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同类业务的情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与发行人利益发生冲突的对外投资,不存在重大的债务负担。
(十三)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十四)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利安科技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30日内,发行人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依据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与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孰高者确定。在此期间,发行人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须经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后,发行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发行人自愿遵从该等规定。
2、控股股东铪比智能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果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企业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须经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后,本企业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企业自愿遵从该等规定。
3、实际控制人李士峰、邱翌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果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须经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后,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遵从该等规定。
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须经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后,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遵从该等规定。
(十五)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利安科技承诺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2、控股股东铪比智能承诺
(1)若未能履行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及其他公开承诺,本企业将及时公告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企业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
(3)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发行人相应市值的股票,为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4)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之日止,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不得转让,直至本企业履行相关承诺或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为止;
(5)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给发行人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若未能履行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及其他公开承诺,本人将及时公告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
(3)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发行人相应市值的股票,为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4)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之日止,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如有);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十六)发行人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不存在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的情形,各股东作为持股主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其他股东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亦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4、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
输送的情形。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利安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利安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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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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