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朝阳科技股票代码:002981
信息披露义务人:郭丽勤住所和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江南大道17号
签署日期:2024年6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等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朝阳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朝阳科技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1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2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 3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4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7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8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9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0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2
第一节 释义
公司、本公司、朝阳科技、上市公司 | 指 |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郭丽勤 |
健溢投资 | 指 | 广东健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宁波鹏辰 | 指 | 宁波鹏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报告书、本报告 | 指 |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沈庆凯先生生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由继承人继承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 | 郭丽勤 |
曾用名 | 无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350621197712****** |
住所 | 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江南大道17号 |
通讯地址 | 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江南大道17号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原实际控制人之一沈庆凯先生去世,其生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由继承人继承。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暂无增加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如后续发生相应权益变化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沈庆凯先生因病于2024年2月28日逝世,沈庆凯先生生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由继承人继承。此继承为非遗嘱继承。
沈庆凯先生生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9.90%,其中7,125,000股为董事、高管锁定股,2,375,000股为无限售流通股;沈庆凯先生生前通过健溢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45,000,000股、通过宁波鹏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450,000股,间接持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0.47%。
(一)沈庆凯先生直接持股部分的权益变动
公司收到沈庆凯先生的配偶、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郭丽勤女士提交的关于沈庆凯先生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继承权的《公证书》((2024)粤莞东部证字第6433号)。该《公证书》载明,沈庆凯先生生前直接持有的9,500,000股公司股份为沈庆凯先生与其配偶郭丽勤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二分之一,即上述股份中,4,750,000股为郭丽勤女士个人财产,余下的4,750,000股为沈庆凯先生的遗产;其他合法继承人已声明放弃该遗产继承权,将由郭丽勤女士及其幼子各继承2,375,000股公司股份。因其幼子未成年,其幼子继承的公司股份,暂由法定代理人郭丽勤女士代为管理,并登记在郭丽勤女士名下。沈庆凯先生生前直接持有的9,500,000股公司股份将全部非交易过户至郭丽勤女士名下。
郭丽勤女士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上述股份继承事项申办非交易过户手续,本次权益变动的登记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确认文件为准。
(二)沈庆凯先生通过健溢投资间接持股部分的权益变动
沈庆凯先生的配偶、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郭丽勤女士提交的关于沈庆凯先生健溢投资股权和股东资格继承权的《公证书》((2024)粤莞东部证字第6431号)载明,沈庆凯先生生前为健溢投资的股东,名下有健溢投资90%的股权,为沈庆凯先生与郭丽勤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二分之一份额,即健
溢投资45%的股权及股东资格为郭丽勤女士个人财产,余下45%股权及股东资格为沈庆凯先生的遗产。其他合法继承人已声明放弃该遗产继承权,将由郭丽勤女士及其幼子各继承22.5%健溢投资股权及股东资格。因其幼子未成年,其幼子继承的健溢投资股权及股东资格,暂由法定代理人郭丽勤女士代为管理,并登记在郭丽勤女士名下。郭丽勤女士将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办健溢投资股权变更手续。上述股权变更前,郭丽勤女士持有健溢投资10%的股权及股东资格;股权变更完成后郭丽勤女士名下将持有健溢投资100%的股权及股东资格,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健溢投资持有公司股份50,000,000股。上述股权变更登记结果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为准。
(三)沈庆凯先生通过宁波鹏辰间接持股部分的权益变动
沈庆凯先生的配偶、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郭丽勤女士提交的关于沈庆凯先生宁波鹏辰财产份额和合伙人资格继承权的《公证书》((2024)粤莞东部证字第6432号)载明,沈庆凯先生生前为宁波鹏辰的合伙人,名下有宁波鹏辰
49.2855%的财产份额,为沈庆凯先生与郭丽勤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二分之一份额,即宁波鹏辰24.6475%财产份额及合伙人资格为郭丽勤女士个人财产,余下24.6475%财产份额及合伙人资格为沈庆凯先生的个人遗产。其他合法继承人已声明放弃该遗产继承权,将由郭丽勤女士及其幼子各继承
12.321375%宁波鹏辰财产份额及合伙人资格。因其幼子未成年,其幼子继承的宁波鹏辰财产份额及合伙人资格,暂由法定代理人郭丽勤女士代为管理,并登记在郭丽勤女士名下。
郭丽勤女士将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办宁波鹏辰财产份额变更手续。上述财产份额变更完成前,郭丽勤女士持有宁波鹏辰0.43%的财产份额及合伙人资格,变更完成后,郭丽勤女士名下将持有宁波鹏辰49.72%的财产份额及合伙人资格。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宁波鹏辰持有公司股份7,000,000股,郭丽勤女士通过宁波鹏辰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将增加至3,480,000股。上述财产份额变更登记结果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为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前,郭丽勤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7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0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为5.24%;本次权益变动后,郭丽勤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5.6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3,4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5.71%。
三、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郭丽勤女士于2023年10月18日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2,700,000股质押于国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声明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存放于朝阳科技证券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郭丽勤
2024年6月5日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郭丽勤
2024年6月5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旧围工业区 |
股票简称 | 朝阳科技 | 股票代码 | 002981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郭丽勤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江南大道17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10,530,000股 持股比例:10.97%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变动数量:增加57,950,000股 变动比例:增加60.37%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68,480,000股 变动后的持股比例:71.34%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完成之日 方式:非交易过户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不涉及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不适用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否 □ 不适用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