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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元亨: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6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结合公司管理需要,拟对《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序号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1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公司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除上述条款修订,《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变更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事宜。

二、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修订情况

因《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删除公司原《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第五条、第八条第二款的内容,条款顺序依次顺延,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公司修订后的《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后生效。修订后的《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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