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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力思: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6

证券代码:603808 证券简称:歌力思 公告编号:2024-019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400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6/122024/6/132024/6/13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5月2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369,092,878股扣除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5,359,645股后的股份数量363,733,233股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40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7,295,975.92元(含税)。公司本年度不实施送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差异化权益分派计算依据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权益分派,因此,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计算如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即363,733,233×0.24000÷369,092,878≈0.23651元/股(含税)。

公司本次仅以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无送股和转增股本,因此,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上述公式中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3651)÷(1+0)=(前收盘价格-0.23651)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6/122024/6/132024/6/1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深圳市歌力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400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400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0。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160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1600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400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755-83438860

联系邮箱:zqfw@ellassay.com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泰然立城大厦B座12楼

特此公告。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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