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文对照表
鉴于原《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及《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已于2023年3月31日废除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和《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经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对《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本次修订将不会对公司类别股东的现有权利或有关类别股东会议的现有安排造成任何变动,亦不会对公司A股及H股股东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于2022年9月9日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 (于2024年6月28日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
2 | 第四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股东的临时提案; (十四)对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交易作出决议; (十五)对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第四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对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交易作出决议; (十四)对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 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
3 | 第五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 | 第五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4 |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大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定。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超过二分之一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大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定。 |
5 | 第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 第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
6 | 第九条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九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7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或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8 |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第十二条规定自行召开并举行会议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按适用的规定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第十二条规定自行召开并举行会议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按适用的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予以 |
|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其会议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有关监管机关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其会议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 ……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9 |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个工作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通知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和本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是否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是否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是否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如不符合前述原则,董事会可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但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议程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另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通知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和本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召集人应对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如不符合前述原则,召集人可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但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对召集人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议程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另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10 |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开至少20日前、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至少15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会议 |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开至少20日前、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至少15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会议 |
| 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计算发出通知的时间,不应包括开会日及发出通知日。 …… | 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计算发出通知的时间,不应包括开会日。 …… |
11 |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三)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 删除 |
12 |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 |
13 |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受件人 |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方式或公司证券上市 |
| 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对A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前述所称公告,应当在符合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及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公告;一经公告,视为所有A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大会的通知。 | 地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 |
14 | 第二十七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24小时,或在指定表决时间前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第二十六条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15 | 第二十八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按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 删除 |
16 |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召集并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未指定会议主席的,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选择一人担任主席;如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席,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 …… |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 …… |
17 | 第三十八条 在股东年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18 |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须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四)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须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
|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19 |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权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及 (五)公司在一年内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及 (七)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20 | 第四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外,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外,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21 | 第四十九条 除非按有关上市监管规则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或下列人士在举手表决以前或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大会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一)会议主席; (二)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代理人; (三)单独或合并计算持有出席及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的一个或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除非按有关上市监管规则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或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席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议 |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 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依据,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支持或反对的票数或其比例。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 |
22 | 第五十条 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会议主席或中止会议,则应当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由主席决定何时举行投票,会议可以继续进行,讨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 第五十五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两票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六条 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无论是举手还是投票表决,会议主席有权多投一票。 第五十七条 会议主席负责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其决定为终局决定,并应当在会上宣布和加载会议记录。 第五十八条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席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实时进行点票。 | 删除 |
23 |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公司股份上市交易所(或其上市规则)指定的人士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有关现场 |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公司股份上市交易所(或其上市规则)指定的人士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投票与网络投票数据的合并统计,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及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24 |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由主持人(会议主席)、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签名。 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应作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要采用中文,会议记录连同出席股东的签名薄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应当在公司住所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由主持人(会议主席)、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签名。 会议记录连同出席股东的签名薄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25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可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收到合理费用后7日内将复印件送出。 | 删除 |
26 |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召开股东大会的限期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召开股东大会的限期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 |
27 | 本次修订涉及条款顺序变化的,作相应调整和修改。除上述条款的修订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内容无实质性变更。 |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