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烽火电子: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5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专项核查意见

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B3栋17楼 邮编:41000017/F, Building B3, Poly International Plaza, Middle Xiangjiang Road, Changsha 410000, China

电话/Tel: +86 731 8868 1999 传真/Fax: +86 731 8868 1999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年6月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接受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烽火电子”)的委托,在上市公司实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中担任上市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了《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和验证,并出具《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或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

二、本所律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上市公司、交易各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之前,上市公司、交易各方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

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本次重组各方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本所及经办律师已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重组的相关法律事项(以本专项核查意见发表意见的事项为限)进行了核查验证,本所律师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申报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五、本所律师同意上市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内容,但上市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上市公司应保证在发布相关文件之前取得本所及本所律师对相关内容的确认,并在对相关文件进行任何修改时,及时知会本所及本所律师。

六、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七、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简称的含义相同。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市公司制定并遵循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

2010年6月28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1年11月24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同意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7年10月30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同意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1年11月15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同意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与本次重组的相关方在筹划本次重组期间,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了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人员范围,提醒和督促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相关保密信息泄露给其他人员,不得利用有关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委托、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在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过程中,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内幕信息的传播;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报。

上市公司对本次重组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制作了本次重组事项交易进程备忘录,记载本次重组的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商讨、工作内容沟通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登记备案。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上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上市公司在本次重组中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严格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签署页)

本专项核查意见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罗 峥 董亚杰

陈秋月

宋炫澄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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