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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联集成:监事会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5

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监事会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2022年个人业绩考核等级为3、4、5,达到个人业绩考核要求,满足《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

4、监事会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除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及部分未达成第二个行权期个人考核条件的激励对象外,其余428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满足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6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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