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于2024年5月29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4年6月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董事11人。会议由董事长刘永政主持,部分监事及高管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经表决后,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投资湖南省常德市澧县城区供水经营权转让项目的议案》
1. 同意公司投资湖南省常德市澧县城区供水经营权转让项目,项目规模14万吨/日,项目总投资额为人民币35,800万元;
2. 同意公司与澧县澧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设立澧县首创水务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注册为准),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0,740万元,其中:公司出资人民币10,417.80万元,持股97%;
3. 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最终确认的相关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2024-031号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呼和浩特市金桥污水处理厂项目实施模式变更的议案》
1. 同意呼和浩特首创海纳水务有限公司对呼和浩特市金桥污水处理厂项目的实施模式由TOT变更为委托运营,委托运营规模8万吨/日,委托运营期首期5年,并收回呼和浩特首创海纳水务有限公司已支付的特许经营权转让价款及利息;
2. 同意公司与呼和浩特海纳源清水环境公司对呼和浩特首创海纳水务有限
公司同比例减资,注册资本金从人民币14,610.945万元降低至人民币100万元,减资后公司出资人民币66万元,仍持股66%;
3. 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最终确认的相关法律文件。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详见2024-032号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呼和浩特市班定营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项目实施模式变更的议案》
1. 同意呼和浩特首创源清水务有限公司对呼和浩特市班定营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的实施模式由TOT变更为委托运营,规模12万吨/日,委托运营期首期5年,并收回呼和浩特首创源清水务有限公司已支付的特许经营权转让价款及利息;
2. 同意公司与呼和浩特海纳源清水环境公司对呼和浩特首创源清水务有限公司同比例减资,注册资本金从人民币17,495.045万元降低至人民币100万元,减资后公司出资66万元,仍持股66%;
3. 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最终确认的相关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2024-033号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北京首创环境投资有限公司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1. 同意北京首创环境投资有限公司2024年度为子公司(含授权期限内新增的合并报表内公司)拟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新增担保额度。其中,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的新增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0亿元,对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的子公司的新增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0亿元。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署并执行的担保合同或金融机构的批复为准;
2. 同意北京首创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决定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担保形式、担保期限等具体事宜,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前提下,实际发生担保时在上述年度新增担保预计额度范围之内,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的子公司可以从其他子公司担保额度中调剂使用,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只能从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额度中调剂使用;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详见2024-034号公告。
五、审议通过《关于另行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北京首创环境投资有限公司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适时发出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