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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讯精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4

证券代码:002475 证券简称:立讯精密 公告编号:2024-035债券代码:128136 债券简称:立讯转债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讯精密”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拟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本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针对议案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介绍

鉴于2023年4月27日至2024年5月30日期间,公司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自主行权增发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情况,总股本以及注册资本均相应发生变化。公司总股本由7,130,392,419股增加至7,179,340,589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7,130,392,419元增加至7,179,340,589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对照情况

修改前修改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130,392,419 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179,340,589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130,392,419股,均为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179,340,589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贷款或其他财务资助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何资助。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可以委托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要求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并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违反保密规定或保密义务导致的法律责任。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上述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另有明确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的,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会议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书面通知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第六十二条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其中,股东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或在届内更换董事、监事时,由现届董事会、监事会听取有关股东意见,或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方式提名,提出下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侯选人名单。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公司监事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 (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或在届内更换董事、监事时,由现届董事会、监事会听取有关股东意见,或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临时提案的方式提名,提出下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侯选人名单。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公司监事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三)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三)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 (五)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五)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六)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二十)经股东会授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依据前款第(二十)项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但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以记名方式投票或举手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以记名方式投票或举手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五章 第三节 独立董事删除
第五章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删除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经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通过、二分之一以上监事通过,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四)利润分配的调整机制 公司董事会在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过程中,需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分别经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需经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二分之一以上监事通过,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会议审议。 ……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同时在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会议表决。 (四)利润分配的调整机制 公司董事会在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过程中,需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分别经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
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其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所修订的相关内容,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后生效。

注:除上表外,尚有部分修订内容未予详细列示,主要原因如下:

1、为与上位法表述保持一致,本次将对原《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召开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召开股东会会议”,由于所涉需改动的条款较多,因此不做详细列示;

2、因增加、删除、排列某些条款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化,本章程修订后的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递减,交叉引用涉及的条款序号亦相应调整,不涉及实质修订。

特此公告。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6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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