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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家电:《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4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24年6月3日召开了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代表本公司处理因修改《公司章程》而所需之备案、变更、登记及其他相关事宜的议案。鉴于《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已废止,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章程修订为
无目录新增目录
第1.1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第1.1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1.2条 注册中文名称: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HISENSE HOME APPLIANCES GROUP CO., LTD. 公司住所:中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港路8号第1.4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ISENSE HOME APPLIANCES GROUP CO., LTD. 第1.5条
邮政编码 :528303 电 话 :(0757) 28362570 传 真 :(0757) 28361055公司住所:中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港路8号 邮政编码:528303
第1.3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第1.8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
第1.4条 公司经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和济体改革委员会批准 ……第1.2条 公司经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和济体改革委员会批准 ……
第1.5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为独立法人……第1.3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为独立法人……
新增第1.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87,167,370元。
第1.6条 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公司的股东,包括第3.4条所述的A股和H股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删除
第1.7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1.9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8条 公司是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1.7条 公司是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1.9条 公司不得成为其他营利性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删除
第1.10条 除非《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根据《必备条款》要求列入本章程的条款不得修改或废除。删除
第1.11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通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并完全取代公司原来在工商行政管第1.10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通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并完全取代公司原来在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登记之章程……理机关登记之章程……
第1.12条 公司可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可以依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按照《公司法》有关控股公司的规定运作。删除
第1.13条 在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公司有融资或借款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公司债券、抵押或质押其财产的权利。删除
第1.14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副总裁。第1.11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副总裁。
第2.1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致力于科技创新,以家电智能化升级为核心,引领智慧新生活,以高品质产品与服务幸福亿万家庭。形成以家用电器、商用空调、汽车空调以及家电配套等多元化的产业结构,促进各产业的研发和生产,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为全体股东谋取最大的投资收益。第2.1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坚持“技术立企,稳健经营”发展理念,以“用户为中心”开展家用电器、商用空调、汽车压缩机及整车热管理业务以及家电配套等多元化产业。深耕科技创新、场景升级及全球创牌,通过高品质产品与服务为全球家庭定制美好生活,为股东提供最大化回报,为供应商、客户、社会创造共赢价值。
第2.2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提供以智慧新生活场景为依托的全屋智能解决方案及相关产品。包括冰箱、空调、洗衣机、冷柜、厨卫电器、环境电器等家用电器,以及商用空调、商用冷链、医用冷链、特种空调、汽车空调、整车热第2.2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家居用品销售;日用家电零售;日用电器修理;智能
管理系统的研发与制造;家电配套、模具设计和制造;产品销往国内、外并提供售后服务;运输自营产品。 ……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物联网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票务代理服务;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家政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广告发布;货物进出口;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互联网销售;电气安装服务;餐饮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第三章 股份
新增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3.1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包括A股和H股股份。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删除
第3.2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第3.1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3.2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新增第3.3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公司发行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A 股”,以人民币认购及交易;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H 股”,以港币认购及交易。A股股东和H股东同为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3.3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外的境内投资人。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删除
第3.4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内资股经董事会及有关政府机关的批准可在中国境内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包括但不限于H股) 。H股指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第3.4条 公司发行的A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H股股份可以按照上市地法律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并以港币认购及交易。 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3.5条 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1,388,147,370股,其中:H股459,589,808股,占总股本的33.11%;A股928,557,562股,占总股本的66.89%。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88,147,370元。第3.5条 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1,387,935,370股,其中:H股459,589,808股,占总股本的33.11%;A股928,345,562股,占总股本的66.89%。
新增第3.6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3.6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关批准的公司发行H股和A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公司按上述规定分别发行H股和A股的计划,可自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分别实施。删除
第3.7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中,分别发行H股和A股的,应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删除
新增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3.8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述方式:第3.7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采取下述方式增加资本:
……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3.9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第3.11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3.10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3.12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3.11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第3.13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第3.12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A股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利润。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有表决权股份的A股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第3.14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删除
新增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4.1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删除
第4.2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删除
第4.3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3.8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4.4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收购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第3.9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公司依照本条规定收购本公司H股股
公司依照本条规定收购本公司H股股份,应遵照《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尽快注销。 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份,可在本公司选择下即时注销或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持作库存股份。若董事并无订明相关股份将持作库存股份,该等股份应予注销。 公司应将库存股份存放于中央结算内的能清楚识别为库存股份的独立帐户中。公司不得就库存股份行使任何权利,也不会就库存股份宣派或派发任何股息。 在遵守本章程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情况下,公司可按董事厘定的条款及条件处置库存股份。 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公司应当依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4.5条 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1)要约方式; (2)证券交易集中竞价方式; (3)协议方式; (4)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4.4条第(3)、(5)、(6)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集中竞价方式进行。第3.10条 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1)要约方式; (2)证券交易集中竞价方式; (3)协议方式; (4)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3.9条第(3)、(5)、(6)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集中竞价方式进行。
第4.6条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先经股东大会按本章程的规定批准。经股东大会以同删除
一方式事先批准,公司可以解除或者改 变经前述方式已订立的合同,或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 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股份义务和取得购回股份权利的协议。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
第4.7条 除非公司已进入清算阶段,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公司以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其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 (2)公司以高于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相当于面值的部分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高出面值的部分,按照下述办法办理: (a)购回的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中减除; (b)购回的股份是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但是从发行新股所得中减除的金额,不得超过购回的旧股发行时所得的溢价总额,也不得超过购回时公司溢价帐户 (或资本公积金帐户)上的金额(包括发行新股的溢价金额)。删除
(3)公司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项,应当从公司可分配利润中支出: (a)取得购回其股份的购回权; (b)变更购回其股份的合同; (c)解除其在购回合同中的义务。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根据有关规定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后,从可分配的利润中减除的用于购回股份面值部分的金额,应当计入公司的溢价帐户 (或资本公积金帐户)中。
第五章 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第5.1条至第5.3条删除
第六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6.1条至第6.14条删除
第6.15条 公司对于任何由于注销原股票或者补发新股票而受到损害的人均无赔偿义务,除非该当事人能证明公司有欺诈行为。第3.15条 公司对于任何由于注销原股票或者补发新股票而受到损害的人均无赔偿义务,除非该当事人能证明公司有欺诈行为。
第6.17条 公司股票可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继承和抵押。第3.16条 公司股票可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继承和抵押。
新增第3.17条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增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新增第一节 股东
新增第4.1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股
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新增第4.2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7.1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被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删除
第7.2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 (5)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a)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 (b)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第4.3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除非个别股东按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要求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 (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5)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I)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II)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包括本款所述人士的以下资料: 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 主要地址(住所); 国籍; 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职业、职务; 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III)公司股本状况; (IV)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 (V)股东会议的会议记录。 (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7)在股东大会上发言; (8)在股东大会上投票,除非个别股东受《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H股股东名册必须存放于香港并可供股东查阅,但可容许公司按与不时修订的《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632条等同的条款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 (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7.3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4.4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7.4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第4.5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董事、监事、总裁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向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请求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新增第4.6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增第4.7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7.5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本章程; (2)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任何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东权益的人士,公司不得以该等人士未向公司披露其权益为理由,行使任何权力以冻结或其他方式损害其所持股份附有的权利。第4.8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本章程; (2)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5)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4.9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7.6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义务外,控股股东在行使其股东的权力时,不得行使其表决权作出以下有损于全体或者部分股东的利益的决定: (1)免除董事、监事应当真诚地以公删除
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的责任; (2)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3)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剥夺其他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本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7.7条 除本章程第7.6条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应遵循以下行为规范: …… 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第4.10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应遵循以下行为规范: …… (4)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第7.8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第4.11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
…………
第7.9条 本章程第7.6条、第7.7条及第7.8条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 (1)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2)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含30%)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的30%以上(含30%)表决权的行使; (3)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30%以上(含30%)的股份; (4)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删除
新增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8.1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8.2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10)对公司发行股票、因本章程4.4条(3)、(5)及(6)以外而回购本公司股份发行公司债券及其他融资工具作出决议; …… (13)审议批准本章程第8.3条规定的第4.12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更换或罢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10)对公司发行股票、因本章程3.9条(3)、(5)及(6)以外而回购本公司股份发行公司债券及其他融资工具作出决议; …… (13)审议批准本章程第4.13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h)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或股东大会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行为。 …… (22)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对于未达到本条第(19)项规定标准的衍生品投资行为,由董事会决定。对于固定资产的处置,仍适用本章程第10.16条的规定。…… (h)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或股东大会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行为。 …… (22)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对于未达到本条第(19)项规定标准的衍生品投资行为,由董事会决定。
第8.3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4.13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行为。
第8.4条 非经股东大会事前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删除
第8.5条第4.14条
第8.6条、第8.7条删除
第8.8条 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章程第删除
8.7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8.9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具体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20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天)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天)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通知列明的时间内,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第4.15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具体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新增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新增第4.16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新增第4.17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新增第4.18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及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新增第4.19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新增第4.20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新增第4.21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新增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新增第4.22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8.10条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4.23条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如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须因刊发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而延期或取消的,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当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8.11条 股东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8.10条规定的事项作出决议。第4.24条 股东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4.23条规定的事项作出决议。
新增第4.25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21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天)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天)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通知列明的时间内,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第8.12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通讯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于公司网站及香港联交所网站刊登公告)作出; (2)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3)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事项; (4)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5)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6)如任何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第4.26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6)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7)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8)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者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9)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10)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11)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8.13条 对H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或以电子通讯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于公司网站及香港联交所网站刊登公告)发送。对A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第4.27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应当以本章程规定的通知方式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方式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送达。
第8.14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4.28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新增第4.29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新增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新增第4.30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新增第4.31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及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发言和表决。
新增第4.32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视为亲自出席),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8.15条 为切实保障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包括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 (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1)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2)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3)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删除
第8.16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删除
充分披露信息。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和征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8.17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5)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6)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7)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4.33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6)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8.18条 ……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如该股东为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该股东可第4.34条 ……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如该股东为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该股东可
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东会议或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表,而这些代表须享有等同其他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发言和投票的权利;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票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行使权利(无须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以证实其已获正式授权),犹如它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东会议或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表,而这些代表须享有等同其他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发言和投票的权利;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票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行使权利(无须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以证实其已获正式授权),包括发言及投票的权利,犹如它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
第8.19条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提示。删除
第8.20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删除
第8.21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4.35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新增第4.36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新增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8.22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4.46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第8.23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63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4.49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63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8.24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删除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第8.25条 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者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表决结果为准。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删除
第8.26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4.50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新增第4.51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8.27条 除非下列人员在举手表决以前或者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大会以举手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1)会议主席; (2)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代理人; (3)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或以上的一个或者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 除非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席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决议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即为最终的依据,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议支持或者反对的票数或者其比例。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删除
第8.28条 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主席或者中止会议,则应当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席决定何时举行投票,会议可以继续进行,讨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删除
第8.29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删除
或者反对票。
第8.30条 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无论是举手还是投票表决,会议主席有权多投一票。删除
第8.31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第4.52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新增第4.53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新增第4.54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新增第4.55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新增第4.56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新增第4.57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
新增第4.58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8.32条 股东大会清点人对每项议案应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4.59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8.33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第4.60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8.34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罢免及其报酬 (包括但不限于其失去董事职位或任期届满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4)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5)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应由股东大会通过的事项。第4.47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公司年度报告; (6)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8.35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2)发行公司债券; (3)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4)本章程的修改;第4.48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3)本章程的修改; (4)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5)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6)股权激励计划; (7)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5)股权激励计划; (6)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8.36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删除
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8.37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长可以指定一名公司董事代其召集会议并且担任会议主席;未指定会议主席的,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选举一人担任主席;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席,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第4.38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担任会议主席的,董事长可以指定一名公司董事代其召集会议并且担任会议主席;未指定会议主席的,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选举一人担任主席;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席,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8.38条 会议主席负责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其决定为终局决删除
定,并应当在会上宣布和载入会议记录。
第8.39条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席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进行点票。第4.61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8.40条 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连同出席股东的签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应当在公司住所保存。删除
第8.41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第4.37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第8.42条 公司应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会议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及其签署、会议纪要及其签署、会议决议公告的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第4.39条 公司应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会议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及其签署、会议纪要及其签署、会议决议公告的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新增第4.40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新增第4.41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新增第4.42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8.43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2)出席股东大会的A股股东(包括代理人)和H股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3)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4)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5)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6)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A股股东和H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7)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8)股东大会认为和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4.43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7)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8.44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第4.62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2)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3)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4)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提案未获通过的,或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 (5)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新增第4.63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新增第4.64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通过选举提案后就任。
新增第4.65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若因应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无法在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的,则具体方案实施日期可按照该等规定及实际情况相应调整。
第8.45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第4.44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8.46条 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收到合理费用后七日内把复印件送出。删除
新增第4.45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章 董事和董事会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10.1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第5.1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10.2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第5.2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可在任期届满以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 ……
新增第5.3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3)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6)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7)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9)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5.4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1)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2)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3)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4)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5)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10.3条-第10.7条第5.5条-第5.9条
第10.8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第5.10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10.9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新选举的董事的任期至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终止。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除董事辞职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公司董事出现空缺时,董事会可以委任人士临时填补空缺,被委任人士行使董事职权的期限至股东大会选举出新董事时终止。新董事的任期适用本条前款的规定。第5.11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10.10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5.12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10.11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删除
第10.12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删除
第10.13条 公司的总裁、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删除
新增第5.13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得构成和职责第三节 董事会
第10.14条 公司设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董事具体人员由股东大会通过,其中六名为执行董事,负责处理公司指派的日常事务,三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处理日常事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和罢免,董事长任期三年,第5.19条 公司设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董事具体人员由股东大会通过,其中六名为执行董事,负责处理公司指派的日常事务,三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处理日常事务,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长应对董事会的运作负主要责任,确保建立完善的治理机制,确保及时将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的议题列入董事会议程,确保董事及时、充分、完整的获取公司经营情况和董事会各项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确保董事会运作符合公司最佳利益。 董事长应提倡公开、民主讨论的文化,保证每一项董事会议程都有充分的讨论时间,鼓励持不同意见的董事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确保执行董事和独立非执行董事进行有效的沟通,确保董事会科学民主决策。 董事长应采取措施与股东保持有效沟通联系,确保股东意见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能在董事会上进行充分传达,保障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的提案权和知情权。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10.15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7)拟订公司的重大收购或出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以及因本章程第4.4条第(1)、(2)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案;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4.4条第(3)、(5)、(6)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第5.20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7)拟订公司的重大收购或出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以及因本章程第3.9条第(1)、(2)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案;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3.9条第(3)、(5)、(6)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6)、(7)、(8)及(13)项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6)、(7)、(8)及(13)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第10.16条 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值,与此项处理建议前四个月内已处置了固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三,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前不得处置或者同意处置该固定资产。 本条所指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违反本条第一款而受影响。删除
第10.17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5.24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第10.18条 公司的董事会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董事会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董事会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删除
第三节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删除
第10.19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四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第5.25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四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10.2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1)三分之一以上公司董事联名提议时; (2)监事会提议时; (3)总裁提议时; (4)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召开临时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通知方式为:专人传达、电话、电子邮件等。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期限的限制。 如有本条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公司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第5.2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1)三分之一以上公司董事联名提议时; (2)监事会提议时; (3)总裁提议时; (4)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第5.27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通知方式为:专人传达、电话、电子邮件等。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期限的限制。 如有本条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公司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10.21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5.28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第10.22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若达到本章程第10.15条第(6)、(7)、(8)、(10)、(12)、(19)、(20)项所列条件事项,经公司党委研究讨论,由经本章程规定的最低表决同意人数的董事通过后生效。 ……第5.29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若达到本章程第5.20条第(6)、(7)、(8)、(10)、(12)、(19)、(20)项所列条件事项,经公司党委研究讨论,由经本章程规定的最低表决同意人数的董事通过后生效。 ……
第10.23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可采用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董事会会议,但该议案的草案须以专人送达、邮递、传真中之一种方式送交每一位董事,如果有关书面议案已派发给全体董事,在一份或数份格式内容相同的草案上签字同意的董事已达到作出有关决定的法定人数,并以上述方式送交董事会秘书后,该议案即成为董事会决议,毋须再召集董事会会议。第5.31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10.24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住所举行,但经董事长决定,可在中国境内外其他地方举行。删除
第10.25条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删除
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董事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异地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费用。
第10.26条 董事会会议的时间和地址如已由董事会事先规定,则其召开毋须另行发通知给董事。 如董事会会议时间和地点事先无规定,董事长应责成董事会秘书在会议通知中一并载明。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董事会会议可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在举行该类会议时,只要与会董事能清楚听到其他董事讲话,并进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删除
第10.27条 除非董事会另有规定,非董事总裁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有权收到会议通知和有关文件及在会议上发言。但是除非总裁兼任董事,否则无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表决或投票。删除
第10.28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5.32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
第10.29条 董事会决议事项与某位董事有利害关系时,该董事应予回避,且无表决权。在计算出席会议的法定董事人数时,该董事不予计入。董事不得在任何批准其或其任何联系人(按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定义)拥有重大权益的合约或安排或任何建议的董事会决议进行投票,亦不得列入会议的法定人数内。删除
第10.30条-第10.31条第5.33条-第5.34条
第10.32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2)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3)亲自出席、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4)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5)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6)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所发表的意见; (7)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删除
第10.33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第5.35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四节 独立董事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10.34条 董事会设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第5.14条 公司设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公司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除本章程第5.1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
第10.35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删除
及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6)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7)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10.36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删除
第10.37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第5.17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以下简称“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专门会议的审议事项如下: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3)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事项所
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4)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5)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7)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审议事项。 上述第(1)至(3)项事项经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非执行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10.38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第5.15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2)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3)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4)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10.39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独立董事在行使各项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审议事项相关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资料或者做出进一步说明,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审议事项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议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披露其提出的但未被公司采纳的提案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地位和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删除
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以确保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全面、公正的了解。 如公司股东间或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10.40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删除
第10.41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删除
职务。
第10.42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独立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提议召开董事会; (5)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6)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7)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提议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8)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第5.16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赋予的董事职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1)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 (4)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5)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6)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前款第(1)项至第(2)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过半数同意。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5.18条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职权时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10.43条-10.49条删除
新增第5.21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即ESG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新增第5.22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新增第5.23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新增第5.30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及投票表决有任何额外限制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章 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11.1条-11.6条删除
第十二章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2.1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裁协助总裁工作。 ……第6.1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裁协助总裁工作。 ……
第12.2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裁。删除
新增第6.2条 本章程第5.1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5.3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5.4条第(四)至(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第6.3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12.3条-第12.4条第6.4条-第6.5条
第12.5条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删除
第12.6条 总裁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删除
第12.7条-第12.8条第6.6条-第6.7条
第12.9条 公司总裁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删除
第12.10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第6.8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
新增第6.9条 公司设一至二位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可由一名或二名自然人出任。在二人共任的情况下,董事会秘书的义务应由二人共同分担;对外或经董事会授权任何一人皆有权独自行使董事会秘书的所有权力。
新增第6.10条 如果公司设立二位公司董事会秘书,所述二位秘书应依据本条之规定,分别负责公司在中国及香港之事务。有关分工由董事会指定。负责中国事务之秘书,其主要职责是: (1)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2)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权机构所要求的文件和报告; (3)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4)依照本章程筹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及准备各项文件; (5)负责公司在境内交易所的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负责香港事务之秘书其主要职责是在取得有关董事会授权后: (1)依据香港的有关法律法规、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要求,申报及呈交有关公司的资料及文件; (2)依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要求,向公众披露有关公司的资料; (3)向香港公司注册处提交与公司有关的各项文件等。
新增第6.11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监事除外)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当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新增第6.12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职责等事项还应当符合公司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中关于董事会秘书的规定。
新增第6.13条 公司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新增第6.14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6.15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监事会第七章 监事会
新增第一节 监事
新增第7.1条 本章程第5.1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新增第7.2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新增第7.3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新增第7.4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新增第7.5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新增第7.6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新增第7.7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7.8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二节 监事会
第13.1条 公司设监事会。第7.9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监事具体人数由股东大会通
第13.2条 ……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过,其中一人出任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其应当经三分之二或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监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13.3条 …… 股东代表监事的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本章程第10.3条关于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规定适用于股东代表监事的选举。第7.10条 …… 股东代表监事的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本章程第5.5条关于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规定适用于股东代表监事的选举。
第13.4条 新任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向公司监事会和公司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备案。删除
第13.5条 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7.11条 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13.6条 监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删除
第13.7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第7.12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4)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者对董事起诉; (5)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7)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2)检查公司的财务; (3)对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起诉; (6)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8)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13.8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三分之二或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第7.13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13.9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删除
第13.10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删除
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13.11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删除
新增第7.14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新增第7.15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十年。
新增第7.16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事由及议题; (3)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章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14.1条-第14.18条删除
第十五章 党组织 第15.1条第八章 党组织 第8.1条
第十六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新增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及利润分配
第16.1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10.1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16.2条 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公布四次财务报告,即在每一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公布中期财务报告,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公布年度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报告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及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指引、准则等进行编制。第10.2条 公司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16.3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第10.3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16.4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次股东年会上,向股东呈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由公司准备的财务报告。删除
第16.5条 …… 公司应当将财务报告之复印本连同资产负债表 (包括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予附载的各份文件)及损益帐或收支帐(含前述报告)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每个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但不限第10.4条 …… 公司应当在周年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一日将财务报告之复印本连同资产负债表 (包括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予附载的各份文件)及损益帐或收支帐(含前述报告)根据本章程相关规定进行
于H股股东);或以电子通讯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于公司网站及香港联交所网站刊登公告)发送给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但不限于H股股东)。财务报告最迟须于股东年会前二十一天送达或寄至每名股东,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通知和公告。
第16.6条 公司的财务报表应当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及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指引、准则等编制。删除
第16.7条 公司公布或者披露的中期业绩或者财务资料应当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及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指引、准则等编制。删除
第16.8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第10.5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16.9条 公司的中期会计报告及年度会计报告完成后,应按照中国有关证券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手续及公布。删除
第16.10条 公司缴纳有关税项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普通股股利。 本条(3)、(4)项在某一年度的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视乎公司经营状况和发第10.6条 公司应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积金额已达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展需要拟订,并经股东大会审批。 第16.11条 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前,不得分发股利。 第16.12条 公司应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积金额已达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第16.13条 任意公积金按照股东大会决议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从公司利润中另外提取。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16.14条 资本公积金包括下列款项: (1)超过股票面值发行所得的溢价款; (2)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删除
第16.15条 公司的公积金仅限于下列各项用途: (1)弥补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3)转增股本。 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将公积金转为资本,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发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数额不得少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10.7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将公积金转为资本,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发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数额不得少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16.16条 于本章程第16.11、第10.8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16.12及16.13条的限制下,年度股利将按股东持股比例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若因应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无法在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的,则具体方案实施日期可按照该等规定及实际情况相应调整。
新增第10.9条 公司在分配股利时,所依据的税后可分配利润根据下列两个数据按孰低原则确定: (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的累计税后可分配利润数; (2)以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调整的财务报表中的累计税后可分配利润数。
第16.17条-第16.21条第10.10条-第10.14条
第十七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17.1条 公司应当聘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审核公司的其他财务报告。第10.15条 公司除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还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符合国家规定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或审阅。
第17.2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期,自公司本次股东年会结束时起至下次股东年会结束时止。第10.16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期,自公司本次股东年会结束时起至下次股东年会结束时止。
第17.3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删除
(1)随时查阅公司的帐簿、记录或者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 (2)要求公司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从其子公司取得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履行职务而必需的资料和说明; (3)出席股东会议,得到任何股东有权收到的会议通知或者与会议有关的其他信息,在任何股东会议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17.4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在空缺持续期间,公司如有其他在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该等会计师事务所仍可行事。删除
第17.5条 不论会计师事务所与公司订立的合同条款如何规定,股东大会可以在任何会计师事务所任期届满前,通过普通决议决定将该会计师事务所解聘。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如有因被解聘而向公司索偿的权利,有关权利不因此而受影响。删除
第17.6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或者确定报酬的方式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决定。由董事会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第10.17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或者确定报酬的方式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决定。
新增第10.18条 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作出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新增第10.19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17.7条 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作出决定,并报国务院证券主管机关备案。删除
第17.8条 股东大会在拟通过决议,聘任一家非现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填补会计师事务所职位的任何空缺,或续聘一家由董事会聘任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解聘一家任期未届满的会计师事务所时,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有关聘任或解聘的提案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之前,应当送给拟聘任的或者拟离任的或者在有关会计年度已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离任包括被解聘、辞聘和退任。 (2)如果即将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书面陈述,并要求公司将该陈述告知股东,公司除非收到书面陈述过晚,否则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a)在为作出决议而发出的通知上说明将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了陈述; (b)将该陈述副本作为通知的附件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送给股东。 (3)公司如果未将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按本款(2)项的规定送出,有关会删除
计师事务所可要求该陈述在股东会议上宣读,并可以进一步作出申诉。 (4)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出席以下的会议: (a)其任期应到期的股东大会; (b)为填补因其被解聘而出现空缺的股东大会; (c)因其主动辞聘而召集的股东大会。 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收到前述会议的所有通知或者与会议有关的其他信息,并在前述会议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17.9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事情。第10.20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事情。
第17.10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把辞聘书面通知置于公司住所的方式辞去其职务。通知在其置于公司住所之日或者通知内注明的较迟日期生效。该通知应当包括下列陈述: (1)认为其辞聘并不涉及任何应该向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交代情况的声明;或者 任何应当交代情况的陈述。删除
第17.11条 公司收到本章程第删除
17.10条(2)项所指的书面通知的14日内,应当将该通知复印件送出给主管机关。如果通知载有本章程第17.10条(2)项提及的陈述,公司应当将该陈述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住所,供股东查阅。公司还应将前述陈述副本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每个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受件人地址以股东的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或以电子通讯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于公司网站及香港联交所网站刊登公告)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发送。
第17.12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辞聘通知载有本章程第17.10条(2)项所提及的陈述,会计师事务所可要求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听取其就辞聘有关情况作出的解释。删除
第十八章 保 险 第18.1条-第18.2条删除
第十九章 劳动管理 第19.1条-第19.4条删除
第二十章 工会组织 第20.1条删除
第二十一章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减资、解散和清算
新增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21.1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反对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有删除
权要求公司或者同意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以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的内容应当作成专门文件,供股东查阅。 对H股股东, 前述文件还应当以邮件方式或以电子通讯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于公司网站及香港联交所网站刊登公告)送达。
第21.2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11.1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11.2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条件媒体和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11.3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21.3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第11.4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条件媒体和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上公告。

第11.5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新增第11.6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条件媒体和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21.4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第11.7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22.1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1)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决定解散公第11.8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1)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司;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决定解散公司;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新增第11.9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11.8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第22.2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22.1条(1)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之内成立清算组,并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确定其人选。 公司因本章程第22.1条(3)项规定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22.1条(4)项规定解散的, 由有关主管机关组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11.10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11.8条(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之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22.3条 如董事会决定公司进行清算(因公司宣告破产而清算的除外),应当在为此召集的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声删除
明董事会对公司的状况已经做了全面的调查,并认为公司可以在清算开始后十二个月内全部清偿公司债务。 股东大会进行清算的决议通过之后,公司董事会的职权立即终止。 清算组应当遵循股东大会的指示,每年至少向股东大会报告一次清算组的收入和支出,公司的业务和清算的进展,并在清算结束时向股东大会作最后报告。
第22.4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第11.11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符合条件媒体和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22.5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4)清缴所欠税款; ……第11.12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
第22.6条 …… (2)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第11.13条 …… (2)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劳动保险
费用; ……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费用及法定补偿金;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22.7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11.14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
第22.8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前述文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11.15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经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新增第11.16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11.17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二十三章 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23.1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本章程。第12.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1)《公司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相抵触; (2)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3)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23.2条 本章程修改程序如下: (1)由董事会依本章程通过决议,建议股东大会修改本章程并拟定修改方案; (2)将修改方案通知股东,并召集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3)在遵守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修改内容应以特别决议通过。删除
第23.3条 本章程的修改,涉及《必备条款》内容的,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12.2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新增第12.3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新增第12.4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章 争议的解决删除
第24.1条
第二十五章 通 知第十三章 通知和公告
新增第一节 通知
新增第13.1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1)以专人送出; (2)以邮件方式送出; (3)以公告方式进行; (4)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新增第13.2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25.1条 公司发给H股股东的通知、书面声明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会议通知、上市文件、股东通函、委任代表表格、回执及公告等),须按每一H股股东注册地址专人送达持有注册股份的H股股东,或以邮递等方式根据股东名册所载地址寄予每一位H股股东,或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以电子通讯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于公司网站及香港联交所网站刊登公告)发送,或以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送出。 公司发给A股股东的通知,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公告,并指定上述报刊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第13.3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就向A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本章程须于中国境内发出的公告而言, 是指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 (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 )刊登信息;就向H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本章程须于香港发出的公告而言,该公告必须按《香港联上市规则》 相关要求在本公司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及《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规定的其他网站刊登。 就公司按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向H股股东提供和/或派发公司通讯的方式而言,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相关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也可采用电子方式或在公司网站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渠道,所有A股股东应视为已收到有关通知。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信息的方式,将公司通讯发送或提供给公司H股股东,以代替向H股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公司通讯。
新增第13.4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或者邮寄方式进行。
新增第13.5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或者邮寄方式进行。
第25.2条 通知以邮递方式送交时,只须清楚地写明地址、收件人姓名(名称)、预付邮资,并将通知放置信封内,而包含该通告的信封寄出二十四小时后,视为已收悉。 如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传送到股东提供给公司的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时,该通知、文件、资料或书面声明在成功发送后,视为该股东已收到该通知、文件、资料或书面声明。 公司发出的通知、文件、资料或者书面声明,以公告形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见下文),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本章程所述“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就向A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本章程须于中国境内发出的公告而言,是指在中国的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有关报刊和网站应当是中国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第13.6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的;就向H 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本章程须于香港发出的公告而言,该公告必须按《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要求在本公司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不时规定的其他网站刊登。 公司如以除电子邮件、传真、网站公告之外的其他电子形式向股东发送通知、文件、资料或者书面声明的,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承载公司通知、文件、资料或者书面声明的数据电文一经进入该股东特定系统,则视为送达。
新增第二节 公告
新增第13.7条 公司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和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进行公司公告和披露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25.3条 股东或董事向公司送达的任何通知、文件、资料或书面声明可由专人或以挂号邮件方式送往公司之法定地址。删除
第25.4条 若证明股东或董事已向公司送达了通知、文件、资料或书面声明,须提供该有关的通知、文件、资料或书面声明已于指定的送达时间内以按照本章程第25.3 条规定的方式送达,由专人送删除
达的,提供公司的收件确认,以挂号邮件送达的,只须清楚并以邮资已付的方式寄至正确的地址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章 本章程的解释和定义第十四章 附则
第26.1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本章程没有规定或与《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从严原则来遵守相关规定。第14.1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本章程没有规定或与《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从严原则来遵守相关规定。
第26.2条 本章程由中英文写成,以中文为准。第14.2条 本章程由中英文写成,以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26.3条 下列名词和词语在本章程内具有如下意义,根据上下文具有其他意义的除外: “本章程”指 公司章程 “董事会”指公司董事会 “董事长”指公司董事长 “董事” 指公司的任何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指《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所指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与中国《公司法》中的“独立董事”含义相同 “执行董事”指独立非执行董事之外的董事 “普通股”指公司任何内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第14.3条 下列名词和词语在本章程内具有如下意义,根据上下文具有其他意义的除外: “本章程”指 公司章程 “控股股东” 指 持有的普通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及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指 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关联关系”指 公司控股股东、实
“A股”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人民币认购及交易 “H股” 指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以港币认购及交易 “公司住所”指公司位于中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港路8号的法定地址 “人民币”指中国的法定货币 “董事会秘书”指董事会委任的公司秘书和董事会秘书 “中国”及“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公司”指本公司,即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指与《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所指的“核数师”含义相同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及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连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董事会”指公司董事会 “董事长” 指公司董事长 “董事”指公司的任何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指《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所指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与中国《公司法》中的“独立董事”含义相同 “执行董事”指独立非执行董事之外的董事 “普通股” 指公司任何内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 “A股”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人民币认购及交易 “H股” 指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以港币认购及交易 “库存股份”指先前已发行但被本公司购买、赎回、交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购而未注销的股份。除非《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库存股份均不得于公司任何会议上直接或间接投票,且在任何特定时间确定已发行股份总数时亦不得计入其中。
“人民币”指中国的法定货币 “董事会秘书”指董事会委任的公司秘书和董事会秘书 “中国”及“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公司”指本公司,即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指与《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所指的“核数师”含义相同
新增第14.4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新增第14.5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新增第14.6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新增第14.7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说明:

(1)《必备条款》指“《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2)《章程指引》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

(3)《特别规定》指“《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4)上述“……”为原章程规定,本次不涉及修订而省略披露的内容。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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