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3 证券简称:以岭药业 公告编号:2024-013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和文件于2024年5月27日以电话通知并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8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8人,其中陈刚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相君主持,监事会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审议程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增补柴振国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柴振国先生简历见附件。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选举独立董事提案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12.15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现有《公司章程》予以修订。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决定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授信额度,业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商票贴现、国内保理等业务,具体金额、期限等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担保方式为信用融资,授信期限为一年。
公司董事会授权李晨光先生以本公司名义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商票贴现、国内保理等金融业务过程中负责签署与以上授信业务有关的法律文件。
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融资金额,实际融资款金额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并按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履行相应程序。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开发区支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决定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开发区支行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授信额度,业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国内外信用证开具、债券投资及债券承销、供应链等
业务,具体金额、期限等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担保方式为信用融资,授信期限为一年。公司董事会授权李晨光先生以本公司名义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开发区支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国内外信用证开具、债券投资及债券承销、供应链等金融业务过程中负责签署与以上授信业务有关的法律文件。
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融资金额,实际融资款金额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并按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履行相应程序。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决定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授信额度,业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业务,具体金额、期限等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担保方式为信用融资,授信期限为一年。
公司董事会授权李晨光先生以本公司名义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金融业务有关的法律文件。
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融资金额,实际融资款金额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并按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履行相应程序。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新区科技支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决定向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新区科技支行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1亿元的授信额度,其中一般授信额度存量续授信10亿元,信用品种:6亿元为短期信用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其中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不
超过5亿元),4亿元为理财资金业务,信用方式,同时核定低风险授信额度1亿元,授信期限为一年。公司董事会授权李晨光先生以本公司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新区科技支行办理流贷、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应收账款保理、债券投资及债券承销等金融业务过程中负责签署与以上授信业务有关的法律文件。
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融资金额,实际融资款金额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并按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履行相应程序。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决定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授信额度,业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贴现、债券投资及债券承销等业务,具体金额、期限等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担保方式为信用融资,授信期限为一年。
公司董事会授权李晨光先生以本公司名义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贴现、债券投资及债券承销等金融业务过程中负责签署与以上授信业务有关的法律文件。
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融资金额,实际融资款金额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并按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履行相应程序。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黄河大道支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决定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黄河大道支行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授信额度,业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贴现、债券投资及债券承销、供应链等业务,具体金额、期限等以双方签订的合
同为准,担保方式为信用融资,授信期限为一年。公司董事会授权李晨光先生以本公司名义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黄河大道支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贴现、债券投资及债券承销、供应链等金融业务过程中负责签署与以上授信业务有关的法律文件。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融资金额,实际融资款金额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并按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履行相应程序。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决定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授信额度,业务品种为流贷、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应收账款保理、债券投资及债券承销等业务,具体金额、期限等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担保方式为信用融资。
公司董事会授权李晨光先生以本公司名义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办理流贷、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应收账款保理、债券投资及债券承销等金融业务过程中负责签署与以上授信业务有关的法律文件。
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融资金额,实际融资款金额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并按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履行相应程序。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决定于2024年6月21日(周五)下午14:50时在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238号以岭健康城会议室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5)。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4日
附件:
柴振国先生简历
柴振国,男,1959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西南财经大学法学博士,教授。曾任河北经贸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现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河北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会长、河北省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河北省人大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河北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委员、河北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北京隆安(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
柴振国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现任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无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不存在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