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18 证券简称:长华集团 公告编号:2024-041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0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4/6/11 | - | 2024/6/12 | 2024/6/12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6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471,470,353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有公司股份7,289,600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的规定,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因此,本次参与分红的股份总数为464,180,753股,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00元(含税),共计派发92,836,150.6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本次不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参考价格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64,180,753×0.2)÷471,470,353≈
0.1969元/股。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现金红利分配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不会使公司流通股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969)÷(1+0)=前收盘价格-0.1969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4/6/11 | - | 2024/6/12 | 2024/6/12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除由本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余股东的股份(含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以下4名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规定自行派发: 王长土、王庆、宁波长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久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有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0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待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具体税负: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称为“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18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0.2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请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宜。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574-63333233
特此公告。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