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4年6月3日(星期一)14:00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6月3日14:0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6月3日,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9:25,9:30-11:30,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 召开地点: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学士路536号金东大厦19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总经理项乐宏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62,208,6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12,718,018股的51.87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56,835,1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12,718,018股的
50.15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373,5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12,718,018股的1.7183%。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373,5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12,718,018股的1.71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12,718,018股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373,5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12,718,018股的1.7183%。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关联股东项乐宏先生、姜艺女士、宁波丽晶电子集团有限公司、麗晶(香港)國際有限公司、宁波聚才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154,135,542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进行投票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7,752,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251%;反对3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4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52,6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0281%;反对3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97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王伟建、张艺馨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