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8元/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8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4)。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5月31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697,909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41%,最高成交价为13.22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1.84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21,269,688.06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等均符合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