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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易盛: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31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和《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的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现金流情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保证公司长久、持续、健康的经营能力。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遵循的原则

(一)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

(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现金分红

方式优先于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

1、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在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3)项规定处理。

(三)现金分红比例

未来三年,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四)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董事会应当提出利润分配议案。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及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涉及股利分配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现场沟通、网络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盈利和现金流预测情况,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若公司预测未来三年盈利能力和净现金流入将有大幅提高,可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向上修订股东回报规划,例如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反之,如果公司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也可以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向下修订股东回报规划,或保持原有股东回报规划不变。

六、其他事项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规划制定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就上市公司分红条款进行修改且与本规划不尽相同的,公司分红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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