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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兰信: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31

证券代码:300065 证券简称:海兰信 公告编号:2024-043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1.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10号)同意注册,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兰信”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0,581,039股,发行价格为9.81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92.59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981,132.07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4,018,860.5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2)第110C000783号《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2.部分募投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21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以及于2024年4月11日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智慧海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变更为“船舶固态导航雷达试验平台建设及产业化项目”和“UDC上海项目(一期)”。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子公司执行董事)或其书面授权人士根据本次变更情况和实际需求全权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具体变更情况如下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序号项目变更前变更后
1项目名称智慧海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船舶固态导航雷达试验平台建设及产业化项目UDC上海项目 (一期)
2项目实施主体海鹦(海南)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海兰船舶电气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项目投资总额 (万元)30,423.1413,575.7812,572.19
4拟使用募集资金 (万元)24,801.5312,575.7812,225.75

3.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基于上述变更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分别以海兰信、江苏海兰船舶电气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兰”)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包括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新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信息如下:

开户主体银行名称账号专户余额(元)资金用途
江苏海兰船舶电气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6739399990.00船舶固态导航雷达试验平台建设及产业化项目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81107010132028008320.00UDC上海项目 (一期)

4.《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江苏海兰船舶电气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船舶固态导航雷达试验平台建设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铎、王立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且甲方、丙方加盖公章、乙方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或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5.《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UDC上海项目

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铎、王立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且甲方、丙方加盖公章、乙方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或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二、备查文件

1.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海兰船舶电气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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