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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锐钴业: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31

证券代码:300618 证券简称:寒锐钴业 公告编号:2024-053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梁杰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31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3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上午9:15至2024年5月3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7、会议地点:南京江宁区将军大道527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24日,公司总股份为312,233,839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1,292,148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从总股本中剔除,即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量为310,941,691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95,218,45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2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4人,代表股份93,691,21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3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527,24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1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1,527,34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人,代表股份1,527,24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12%。

3、公司董事、监事以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5,214,7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反对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23,6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77%;反对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5,204,6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5%;反对1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13,5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65%;反对1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钟晓敏、李威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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