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天禄科技: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1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七名董事组成,董事长为委员之一。第四条 除董事长外的其他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由董事长担任。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如不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如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本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如因委员中的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的规定,拟

辞职的独立董事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第七条 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解除其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通知与召开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的,在取得全体委员的一致同意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如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第十三条 工作组负责人可参加(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

提交董事会。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若本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