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6月25日上午10:00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十一楼会议室主持人:董事长吴承根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
三、介绍现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
四、推举现场计票人、监票人
五、审议议案
六、股东发言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回答股东提问
七、投票表决
八、会场休息(统计现场、网络投票结果)
九、宣布会议表决结果
十、律师宣布法律意见书
十一、宣布会议结束
会议须知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现就会议须知通知如下:
一、本次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公司董事会认可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四、股东需要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于会议开始前在签到处登记,并填写“股东发言登记表”。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发言时应当先介绍姓名或股东单位,每位发言时间不超过3分钟。由于本次股东大会时间有限,股东发言由公司按登记统筹安排,公司不能保证填写“股东发言登记表”的股东均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股东可将有关意见填写在登记表上,由大会会务组进行汇
总。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集中回答股东提问。在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大会发言。股东违反上述规定,大会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五、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对表决票中表决事项,发表以下意见之一来进行表决:“同意”、“反对”或“弃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未填、填错、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六、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七、本次会议由现场推举的计票、监票人进行现场议案表决的计票与监票工作。
八、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议案目录
序号 | 文件 | 页码 |
1 |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6 |
2 |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20 |
3 | 2023年年度报告 | 27 |
4 | 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 28 |
5 | 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42 |
6 | 关于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 44 |
7 | 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51 |
8 | 关于2024年度金融投资规模控制的议案 | 55 |
9 | 关于浙商证券2024年对外捐赠计划的议案 | 58 |
10 | 关于同意继续投保公司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 59 |
11 | 关于2023年度公司董事薪酬及考核情况专项说明 | 61 |
12 | 关于2023年度公司监事薪酬及考核情况专项说明 | 64 |
13 | 关于2023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情况专项说明 | 66 |
14 | 听取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非表决事项) | 68 |
浙商证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一)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尊敬的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现将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如下:
一、2023年度主要工作
1.持续推进公司股权融资,启动下一轮定增计划
公司积极响应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号召,合理规划再融资进程与募集资金投向,不断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回馈股东与社会。自2023年初起,为尽快扩充公司资本金,以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助力实现共同富裕,公司启动了新一轮再融资方案前期论证工作,并不断根据国家监管政策新规调整相关方案,确保股权融资方案更加合理。
2.行业并购工作有序开展,助力公司外延式增长
2023年,公司成立了资本运作专班,常态化开展对市场并购信息的收集与整理,积极把握央企回归主业的机遇,初步调研十余家券商、基金公司等。2023年3月,公司参与了民生证券股权司法拍卖,向市场展现了公司积极进取的形象。2023年5月起,公司启动了国都证券股权收购项目的初步洽谈,并组织中介机构对国都证券开展尽
职调查与价值评估。经与国都证券股东重庆信托等的多轮沟通,2024年3月,公司与重庆信托、天津重信、重庆嘉鸿、深圳远为、深圳中峻等五名股东签订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现金方式受让以上五名股东持有的合计约19.15%的国都证券股份。预计本次受让最终完成后,公司将成为国都证券第一大股东,将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资源整合,发挥公司现有业务与国都证券业务协同效应优势,提升公司的竞争力。
3.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机制2023年,公司董事会进一步加强上市金融企业治理机制体系的构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是企业规范运作的基础,也是金融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石,董事会坚持与时俱进、持续优化,不断牵头健全完善治理体系,为公司规范运作提供制度保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修订了包括《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在内的十六项公司制度,并新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等五项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体系,构建了符合上市及监管要求的内部控制架构。
4.完成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调整等相关工作
2023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发生了调整,共两位董事新任。公司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启动董事会成员调整程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四次会议提名了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董事。董事会对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选举原则、监管报备以及后续的工商变更登记等进行了统筹安排,同时,董事会及时相应调整了专门委员会成员,实现了董事会工作的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2023年,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变动等实际情况,做好了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等工作。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聘任了公司首席信息官;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聘任了公司副总裁、首席风险官及董事会秘书;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聘任了公司总裁。上述高管聘任确保了公司经营管理平稳有序运行。
5.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2023年,董事会根据行业发展趋势和经营管理需要,适时调整公司组织架构,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浙商证券经纪业务线分支机构规划的议案》《关于设立战略投行部的议案》《关于设立“创新投行部”的议案》,使公司组织结构与公司发展战略合理匹配。
6.提升合规风控水平
2023年,公司合规管理主动求变。主动前置提供合规支持,确保业务顺利进行;同时与监管机构积极开展良性互动,锚定适当性反
洗钱等重点工作,明确责任,积极求变,主动管理风险隐患,持续提升管控水平。风险控制重点项目主动介入。公司组织完成年度风险偏好与限额指标体系重构升级,加大对重点业务的排查频率,开展风险压力测试,出具百余份风险排查报告,提示相关风险,把牢事前、事中、事后三道关口。
7.实施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在致力于实现自身成长和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以负责任的态度,积极落实现金分红政策,以实际行动回馈股东,切实维护股东利益。2023年6月15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38.78亿股为基数,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30元,分配现金红利总额人民币4.99亿元。报告期内,该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8.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2023年公司完善了信息披露审核流程。报告期内公司共披露公告、文件172份,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传递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信息,进一步提高了公司的透明度,方便投资者做出合理选择。
9.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维护好投资者关系是公司实现规范发展、合规经营的重要工作抓手之一。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包括协调来访接待,保持与监管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的联系和沟通等。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三次股东大会,向公司股东详细说明会议内容,介绍公司发展现状,回答股东关注的问题,并积极主动听取和收集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及未来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召开三次业绩说明会,与投资者充分沟通2022年年度、2023年半年度及三季度业绩情况;做好上交所网站E互动平台近30余项投资者咨询问题答复工作;全年接待重要投资者洽谈30余次;认真做好日常投资者咨询工作,详细回答投资者电话咨询230余次。公司坚持不断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提升工作质量。
10.规范董事会运作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各类会议共10次,审议通过议案86个;推动了公司的规范运营和业务发展。
会议名称 | 会议时间 | 议案名称 | 议案执行情况 |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 2023年1月18日 |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 按议案要求落实 |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 已制定 | ||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 已制定 | ||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 已公告 | ||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 已公告 | ||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 | 已公告 |
交易的议案》 | |||
《关于公司与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 已签署 |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 已授权 | ||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 已公告 | ||
《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的议案》 | 已制定 |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 已落实 | ||
《关于聘任黄玉锋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 已聘任 | ||
《关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报告的议案》 | 已评估 | ||
《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 已召开 | ||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 2023年2月27日 |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 按议案要求落实 |
《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 已调整 | ||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 已公告 | ||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 已公告 | ||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 已公告 | ||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 已公告 | ||
《关于公司与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 已签署 |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 已授权 | ||
《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 | 已公告 |
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 |||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 已制定 | ||
《关于设立战略投行部的议案》 | 已设立 | ||
《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 已召开 | ||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 2023年3月13日 | 《关于参与竞拍民生证券347066.67万股股权的议案》 | 已落实 |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 2023年3月29日 | 《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已公告 |
《2022年度总裁工作报告》 | 已公告 | ||
《2022年年度报告》 | 已公告 | ||
《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 按议案要求落实 | ||
《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已实施 | ||
《2022年度社会责任(ESG)报告》 | 已公告 | ||
《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已公告 | ||
《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已续聘 | ||
《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已公告 | ||
《关于2023年度金融投资规模控制的议案》 | 已按要求落实 | ||
《2022年度合规报告》 | 已报送 | ||
《2022年度反洗钱工作报告》 | 已报送 | ||
《2022年度廉洁从业管理情况报告》 | 已报送 | ||
《2022年度风险管理报告》 | 已报送 | ||
《2022年度风险控制监管指标执行情况报告》 | 已报送 | ||
《2023年浙商证券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及重大风险限额指标》 | 已报送 | ||
《关于2023年度浙商证券经纪业务线分支机构规划的议案》 | 已按要求落实 | ||
《信息技术工作报告》 | 已报送 | ||
《关于浙商证券2023年对外捐赠计划的议案》 | 已按要求落实 | ||
《关于同意继续投保公司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 已投保 |
《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 已召开 | ||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 2023年4月27日 | 《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 已公告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报告》 | 已评估 | ||
《关于推选王俊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已选举 | ||
《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 已聘任 | ||
《关于制定<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的议案》 | 已制定 | ||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 2023年5月12日 | 《关于由董事会秘书代为履行总裁职务的议案》 | 已按要求落实 |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 2023年8月21日 | 《2023年半年度报告》 | 已公告 |
《关于2023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已公告 | ||
《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 | 已选举 | ||
《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 已调整 | ||
《关于设立“创新投行部”的议案》 | 已设立 | ||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 2023年10月27日 | 《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 已公告 |
《关于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 已修订 | ||
《关于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已修订 | ||
《关于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已修订 | ||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已修订 | ||
《关于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已修订 | ||
《关于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已修订 | ||
《关于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 已修订 | ||
《关于推选钱文海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已选举 | ||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首席风险官 | 已聘任 |
的议案》 | |||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 已聘任 | ||
《关于2022年度高管薪酬核定的议案》 | 已按要求落实 | ||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 已调整 | ||
《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 已召开 | ||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 2023年11月9日 | 《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 | 已聘任 |
《关于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 | 已修订 | ||
《关于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 已修订 | ||
《关于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 已修订 | ||
《关于制定<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案》 | 已制定 | ||
《关于制定<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议案》 | 已制定 | ||
《关于制定<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 | 已制定 | ||
《关于制定<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议案》 | 已制定 | ||
《关于制定<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 已制定 | ||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 2023年12月28日 |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 已选举 |
《关于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的议案》 | 已修订 | ||
《关于审议<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年审计规划>和<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审计计划>的议案》 | 已制定 | ||
《关于审定<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2023年修订)>的议案》 | 已审定 |
11.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2023年,公司深入开展金融扶贫工作,服务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战略。一、持续服务乡村振兴。履行”一司一县”结对帮扶工作,在5个结对地区的产业、教育、公益等项目开展帮扶工作,共捐赠帮扶资金168万元;二、深入践行共同富裕。向浙江省体育基金会捐赠180万元,支持浙江省围棋事业发展。向浙江共同教育基金继续捐赠200万元,支持乡村教育。向浙江财经大学继续捐赠200万元,用于浙商资本市场研究院建设,打造智库研究高地,对共同富裕展开对策研究。支持山区26县发展,与开化县签署结对帮扶协议,捐赠32万元开展山茶油产业项目帮扶。
12.认真召集股东大会,全面落实会议决议
2023年,董事会组织召开股东大会,通过议案共32项。董事会严格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顺利完成了资本运作、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董事选举、对外捐赠计划的制定、独董津贴调整等股东大会决议的工作。
二、2023年度公司经营情况
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76.38亿元,同比增长4.90%;净利润18.23亿元,同比增长7.18%。截至年末,公司总资产1,455.28亿元,较上年末增加6.25%;净资产270.16亿元,较年初增加3.4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61%。公司经营工作成果良好,业绩符合预期。
三、2023年度董事会履职情况
1.总体履职评价
2023年,公司董事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了职责和义务。董事按照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和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明确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能够认真阅读公司提供的各类文件、报告,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公司独立董事依据《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充分尊重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董事会决策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2.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如下:
董事姓名 |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吴承根 | 10 | 10 | 0 | 2 |
王俊 | 4 | 4 | 0 | 1 |
钱文海 | 1 | 1 | 0 | 0 |
阮丽雅 | 10 | 10 | 0 | 2 |
陈溪俊 | 10 | 10 | 0 | 0 |
许长松 | 10 | 10 | 0 | 3 |
沈思 | 10 | 10 | 0 | 1 |
金雪军 | 10 | 10 | 0 | 2 |
熊建益 | 10 | 10 | 0 | 0 |
蒋照辉(报告期内离任) | 6 | 6 | 0 | 1 |
王青山(报告期内离任) | 6 | 4 | 2 | 1 |
四、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思路
2024年,公司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坚持全面对标、全面改革、全面转型、全面
倒逼,洞察机遇、高效布局,以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助力金融强国,将2024年打造为公司新的里程碑之年。具体举措如下:
(一)大力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实体经济的转型升级,对资本市场服务提出了全方位、多层次的诉求。首先,公司层面更好地统筹整合了投行、投资、投研力量,进一步推进“三投联动”。2024年,公司将继续加快完善投行、投资、投研联动机制,以客户视角出发,搭建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创新优化协同展业模式,推进“三投联动”产生质的变化。其次,公司高度重视产业研究,2024年将一方面持续提升产业研究能力,另一方面高效推进产业研究院发挥作用,赋能投行、投资和财富管理业务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最后,公司坚持股债双驱,IPO、再融资、城投债、产业债、资产证券化多管齐下,并形成多项业务特色,深度服务实体经济。
(二)助力实现人民美好生活
公司一贯坚持以客户利益为导向,坚持以产品体系为基石。以“研究+财富”新模式抢抓战略性机遇,以客群开拓和规模扩张应对行业降费让利的挑战。以资产配置能力提升为牵引,以FOF业务模式为抓手,加快巩固中端客群经营优势,持续提升竞争特色。在经济增速下降、利率水平下行的背景下,公司一方面积极寻找优质资产、打造优质产品,以优质资产和优质产品,服务人民美好生活 ;另一方面进一步构建对客大类资产配置体系,从全局和长期角度,以专业研究为
支撑,优化财富管理产品体系,打造真正面向未来的浙商财富核心竞争力,形成浙商特色。
(三)全力践行金融强国使命
公司以参与金融强国建设为己任,不断优化公司各类发展规划,对标一流,有序提升科技发展、业务运营、资源配置、资本运作和战略管理等关键能力,快速有效地解决发展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加速为发展赋能,不断夯实公司的软实力。2024年,公司将致力于区域扩张和省外振兴,有效提升全国性服务能力;同时加快外延式发展,通过战略并购将我们的战略、业务、管理和文化输入到更多的市场、更大的区域,将更多的资产盘活起来,形成更强大的服务能力,以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践行金融强国的使命。
(四)切实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公司充分认识到从严监管导向,切实承担中介责任,不断完善业务内控、问责管理、考核激励等制度机制及过程管理,高标准、严要求开展投资和投行业务,进一步提高队伍职业操守,保证投资和投行执业质量,通过持续培育高质量上市公司,为资本市场输送优质企业,降低资本市场的源头风险。公司在不断扩大业务规模的同时,一直坚持合规原则,守住不发生重大风险的底线,进一步完善风险防控机制,构建“全覆盖、全时段、全环节”的合规管控和风险防范体系,强化重要环节的风险管控能力,加强和丰富风险管理监测手段,积极有效防范化解各项业务风险。同时有效管控各
类业务风险的互相传递,有力防止业务生态圈中的风险传染。
(五)打造忠诚担当人才队伍
随着公司战略的发展、布局的延伸,对各类人才队伍的需求也在持续升级。因此,围绕战略发展需求,不断扩大专业化、年轻化的人才队伍,是公司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2024年,公司将持续优化员工结构,保障公司高质量发展;不断引进和培养高端人才,提高关键技术攻关能力;建立科学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充分激发人才队伍潜能;加快推进文化建设,强化人才队伍政治性人民性底色。以上是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商证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二)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尊敬的各位股东:
2023年,浙商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对公司日常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对公司决策程序、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认真的监督,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如下: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工作
(一)监事会会议情况及监事出席情况
2023年,公司监事会召开了6次会议,相关情况如下:
1.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1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
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的议案》。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2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3.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3月2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审议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22年度社会责任(ESG)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2023年度金融投资规模控制的议案》《2022
年度合规报告》《2022年度反洗钱工作报告》《2022年度廉洁从业管理情况报告》《2022年度风险管理报告》《2022年度风险控制监管指标执行情况报告》《2023年浙商证券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及重大风险限额指标》《关于浙商证券2023年对外捐赠计划的议案》《关于同意继续投保公司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4.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4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通过《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报告》。
5.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8月2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通过《2023年半年度报告》《关于2023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6.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通过《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关于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报告期内,公司全体监事出席了全部监事会会议,具体如下:
姓 名 | 本年应参加监事会次数 | 出席次数 | 委托次数 | 缺席次数 |
赵伟江 | 6 | 6 | 0 | 0 |
王育兵 | 6 | 6 | 0 | 0 |
龚尚钟 | 6 | 6 | 0 | 0 |
(二)监事参加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3年,监事会成员出席了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列席了公司召开
的现场董事会会议,认真审阅、论证会议材料,发表了相关意见和建议,积极履行监事职责,对会议的程序、内容进行监督;同时监事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了部分总裁办公会等。通过上述工作,监事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发展战略实施、业务发展状况、规章制度的制订等得以及时了解,对公司董事、高管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了监督。
二、监事会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列席了各次董事会、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监督检查了公司依法运作情况、重大决策和重大经营活动情况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并在此基础之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依法运作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运作,公司决策程序合法,不断健全内控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期间工作认真负责,决策科学合理,程序规范合法,未发现存在违法违纪、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未发现任何损害股东权益的问题。公司监事会对报告期内的监督事项无异议。
(二)财务管理情况
经过检查,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公司2023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76.38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54亿元,财务状况良好。2023年度财务报告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财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定期财务报告格式和
内容符合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合法合规。
(三)合规风控情况
监事会认真审阅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2年度合规报告、2023年度风险偏好与控制指标,检查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监事会主席督促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小组,对公司2023年度合规管理有效性进行了评估。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合规、风控及其它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机构和人员较为完备,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未发现2023年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和风险隐患。
(四)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2023年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需要,定价参考市场价格进行,定价依据客观,体现了公平、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它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情况
监事会认真监督信息披露工作,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对外担保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并认真执行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2023年,公司未新增对外担保事项。
(七)内幕交易
经检查,监事会没有发现内幕交易行为,没有发现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八)年度报告编制与审议
1.年报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年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个方面真实、合法、完整地反映出公司当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三、2024年度工作计划
公司监事会在2024年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加强监督力度,进一步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管理的规范运营,维护和保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更好更快发展。
(一)督促公司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准,依法对董事和高管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与检查,进一步规范公司经营活动。
公司监事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监督职能,继续监督董事会和经营层执行落实股东大会决议,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检查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的规范运作。
(二)持续推进监事会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全体监事的履职水平,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稳健经营发挥更大的作用。公司监事会将开展业务培训学习,积极组织监事会成员学习证券行业业务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组织监事会成员对公司分公司、营业部、子公司及其他证券公司的调研考察工作,深入了解业内其他证券公司和本公司各项业务开展情况,为公司健康、稳健、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三)加强风险管理检查,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听取合规风控部门、业务部门关于合规、风控方面的报告,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公司整改。监督公司各级管理者、全体员工进一步提升职业道德,严格防范道德风险,发现问题,立即要求公司整改和处理。
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商证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三)
2023年年度报告
尊敬的各位股东:
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遵照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年报格式指引,编制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
浙商证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四)
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公司以往的业务活动中,每年都会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比如:
公司代理关联方买卖证券,关联方购买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发行的债券、资管计划等金融产品,关联方聘请公司提供财务顾问、证券承销服务,向关联方提供期货等衍生品套期保值服务、提供场外衍生品业务,公司销售关联方的金融产品、向关联方采购存货、接受关联方提供的物业服务等。为了进一步做好关联交易管理与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根据《公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对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在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后,经营管理中发生的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不需要再次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对实际发生额进行确认即可。
一、2023年发生关联交易情况
1、与控股股东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关联方名称 | 交易事项 | 交易内容 | 2023年实际发生交易金额(单位:万元) |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关联方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信息技术、培训服务 | 支付培训费用 | 36.82 |
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投资银行业务服务 | 提供证券承销服务 | 4.60 | |
浙江高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投资银行业务服务 | 提供证券保荐服务 | 56.60 |
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投资银行业务服务 | 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 28.30 |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期货等衍生品经纪服务 | 期货交易手续费 | 19.40 |
子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存货 | 存货采购 | 751.69 | |
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现货销售 | 现货销售 | 4,628.17 | |
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场外衍生品服务 | 提供场外衍生品业务 | 1,685.17 | |
宁波中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期货等衍生品经纪服务 | 期货交易手续费 | 0.04 |
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场外衍生品服务 | 提供场外衍生品业务 | -12,948.84 | |
浙商中拓浙期供应链管理(浙江)有限公司 | 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期货等衍生品经纪服务 | 期货交易手续费 | 0.13 |
子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存货 | 存货采购 | 18,461.41 | |
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现货销售 | 现货销售 | 24,551.20 | |
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场外衍生品服务 | 提供场外衍生品业务 | 3,725.06 | |
浙商中拓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 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期货等衍生品经纪服务 | 期货交易手续费 | 0.95 |
浙商中拓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 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期货等衍生 | 期货交易手续费 | 0.08 |
品经纪服务 | |||
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场外衍生品服务 | 提供场外衍生品业务 | 44.16 | |
浙商中拓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 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期货等衍生品经纪服务 | 期货交易手续费 | 0.005 |
浙商中拓益城(海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子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存货 | 存货采购 | 3,135.01 |
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现货销售 | 现货销售 | 6,629.05 | |
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场外衍生品服务 | 提供场外衍生品业务 | 2,269.54 | |
浙商中拓集团(浙江)弘远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 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现货销售 | 现货销售 | 3,985.46 |
浙商中拓集团(河北)工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 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现货销售 | 现货销售 | 363.26 |
浙商中拓集团(重庆)有限公司 | 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现货销售 | 现货销售 | 80.95 |
浙商中拓集团(安徽)有限公司 | 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场外衍生品服务 | 提供场外衍生品业务 | -156.80 |
浙商中拓鑫益(海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场外衍生品服务 | 提供场外衍生品业务 | 457.55 |
浙商中拓集团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 关联方为子公司提供仓储物流服务,子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 仓储费 | 2.32 |
香港浙经有限公司 | 公司及子公司代理关联方买卖、出借、质押证券 | 代理买卖证券手续费 | 10.36 |
浙商证券沪杭甬杭徽高速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 关联方购买公司及子公司发行或管理的金融产品、管理关联方的金融资产 | 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 1,295.33 |
浙江浙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物业费用 | 支付物业水电费等 | 478.04 |
浙江高速物流有限公司 | 关联方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招投 | 招投标费用 | 6.18 |
标服务 | |||
浙江高速商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公司及子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商品 | 劳动保护费等 | 420.22 |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关联方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保险服务 | 保险费用 | 25.16 |
浙江路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关联方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车位租赁 | 车位租赁费 | 18.99 |
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关联方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车位租赁 | 车位租赁费 | 18.99 |
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 关联方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运营管理服务 | 运营管理服务费 | 843.89 |
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投资银行业务服务 | 提供证券承销服务 | 132.39 | |
关联方购买公司及子公司发行或管理的金融产品 | 浙商证券控股子公司浙商资管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 | 25,500.00 (份额) | |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关联方购买公司及子公司发行或管理的金融产品 | 浙商证券控股子公司浙商资管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 | 161,442.75(份额) |
浙江浙商金控有限公司 | 关联方购买公司及子公司发行或管理的金融产品 | 浙商证券控股子公司浙商资管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 | 1,051.47 (份额) |
[注]:二级子公司浙江浙期实业有限公司与关联方浙商中拓浙期供应链管理(浙江)有限公司、宁波中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商中拓益城(海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期发生的存货采购业务系开展基差贸易业务。
浙江浙期实业有限公司与关联方浙商中拓浙期供应链管理(浙江)有限公司、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商中拓益城(海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浙商中拓集团(浙江)弘远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浙商中拓集团(河北)工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浙商中拓集团(重庆)有限公司本期发生的现货销售业务系开展基差贸易业务。
2、与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关联方名称 | 交易类型 | 交易内容 | 2023年实际发生交易金额(单位:万元) |
浙商基金管理有 | 提供代销金 | 提供基金席位收入 | 67.27 |
限公司管理的基金 | 融产品、代理买卖证券及出租交易席位服务 |
3、与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
关联方名称 | 关联交易类型 | 份额(万元) |
公司董事、监事及关键管理人员及其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的董监高 | 浙商证券控股子公司浙商资管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 | 99.92 |
二、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1、控股股东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序号 | 关联交易事项 | 交易内容 | 预计交易上限及说明 |
1 | 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投资银行业务服务 | 公司向关联方提供专业化的承销保荐、财务顾问、投资咨询等投资银行服务,并收取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费用 | 由于证券市场情况、交易量无法预计,因此按照市场价格定价,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2 | 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债券承销、交易和认购 |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债券承销、交易和认购服务,收取承销费、服务费 | 由于证券市场情况、交易量无法预计,因此按照市场价格定价,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3 | 公司及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 公司及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 | 因实际业务规模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4 | 公司及子公司代理关联方买卖、出借、质押证券 | 公司及子公司代理关联方买卖、出借、质押证券,收取佣金 | 因实际业务规模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5 | 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期货经纪服务 | 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代理买卖期货、期权合约,并收取手续费 | 由于市场情况、交易量无法预计,因此按照市场价格定价,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6 | 境外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境外证券及期货业务服务 | 境外子公司为关联方代理买卖境外证券及期货合约,并收取相应的佣金 | 因实际业务规模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7 | 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场外衍生品服务 | 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场外衍生品服务 | 因实际业务规模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8 | 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 | 子公司向关联方销售现 | 因实际业务规模难以 |
现货销售 | 货,收取货款 | 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
9 | 公司及子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存货 | 子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存货进行贸易 | 因实际业务规模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10 | 公司及子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商品 | 公司及子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支付货款 | 因实际业务规模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11 | 关联方为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 关联方为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公司支付中间介绍服务费用 | 由于市场情况、交易量无法预计,因此按照市场价格定价,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12 |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公司收取中间介绍服务费用 | 由于市场情况、交易量无法预计,因此按照市场价格定价,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13 | 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买卖资产 | 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买卖资产,支付相应价款 | 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价款,以公司实际需求为准 |
14 | 公司及子公司购买关联方发行或管理的金融产品 | 公司及子公司购买关联方发行的股权、债券等金融产品,或认购由关联方管理的金融产品,并支付相应的认购费、管理费等费用 | 由于证券市场情况、交易量无法预计,因此按照市场价格定价,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15 | 公司及子公司代理销售关联方发行或管理的金融产品 | 公司及子公司代理销售由关联方发行和管理的债券等金融产品(含资管产品),并按协议收取相应的认购费、管理费等费用 | 由于市场情况、交易量无法预计,因此按照市场价格定价,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16 | 关联方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证券经纪服务 | 子公司向关联方支付证券交易手续费 | 由于市场情况、交易量无法预计,因此按照市场价格定价,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17 | 关联方购买公司及子公司发行或管理的金融产品、管理关联方的金融资产 | 关联方购买公司发行的股权、债券(含次级债、公司债、收益凭证)等金融产品,或认购由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行和管理的金融产品(含资管产品),或管理关联方的金 | 由于证券市场情况、交易量无法预计,因此按照市场价格定价,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融资产,并按协议支付相应的认购费、管理费等 | |||
18 | 关联方委托公司及子公司管理资金 | 关联方委托公司管理其委外资金,公司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 根据关联方实际资金管理需求确定,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19 | 关联方代理销售公司及子公司发行或管理的金融产品 | 关联方代理销售公司发行的股权、债券(含次级债、公司债、收益凭证)等金融产品,或认购由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行和管理的金融产品(含资管产品),并按协议支付相应的认购费、管理费等 | 由于证券市场情况、交易量无法预计,因此按照市场价格定价,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20 | 关联方与公司及子公司发生资金拆借业务 | 关联方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系统与公司发生资金拆借业务,并收取或支付相应利息 | 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费用,以公司实际需求为准 |
21 | 关联方与公司及子公司发生资金回购业务 | 关联方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系统或交易所市场与公司发生资金回购业务,并收取或支付相应利息 | 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费用,以公司实际需求为准 |
22 | 公司及子公司租赁关联方的房屋、车位 | 公司及子公司按市场价格支付租金 | 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费用,以公司实际需求为准 |
23 | 关联方租赁公司及子公司的房屋、车位 | 公司及子公司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 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费用,以公司实际需求为准 |
24 | 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广告服务 | 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广告服务,浙商证券按照合同支付服务费 | 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费用,以公司实际需求为准 |
25 | 物业费用 | 关联方为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公司按照合同支付服务费 | 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费用,以公司实际需求为准 |
26 | 关联方向子公司提供仓储物流服务 | 关联方为子公司提供仓储物流服务,子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 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费用,以公司实际需求为准 |
27 | 关联方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保险服务 | 公司及子公司向关联方支付保险费用 | 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费用,以公司实际需求为准 |
28 | 关联方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信息技术、培 | 公司及子公司向关联方支付信息技术费、培训费 | 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费用,以公司实际需 |
训服务 | 用 | 求为准 | |
29 | 关联方为公司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 关联方为公司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公司按照合同支付服务费 | 按照市场化原则向其支付费用,因业务规模不确定,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30 | 接受关联方担保 | 关联方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服务 | 担保规模将以公司实际需求为准,担保费率将参照市场价格确定 |
31 | 共同投资 |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企业、购买资产、投资建设、认购金融产品等交易 | 因共同投资规模、投资方式、收益率等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32 | 公司直接投资关联方 | 公司通过直投业务,投资关联方股权,并支付股权认购款 | 因实际业务开展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2、其它关联企业
序号 | 交易事项 | 关联交易内容 | 预计交易上限及说明 |
1 | 向关联方提供投资银行业务服务 | 公司向关联方提供专业化的承销保荐、财务顾问、投资咨询等投资银行服务,并收取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费用 | 由于证券市场情况、交易量无法预计,因此按照市场价格定价,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2 | 向关联方提供债券承销、交易和认购 |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债券承销、交易和认购服务,收取承销费、服务费 | 由于证券市场情况、交易量无法预计,因此按照市场价格定价,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3 | 向关联方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 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 | 因实际业务规模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4 | 公司及子公司代理关联方买卖、出借、质押证券 | 公司及子公司代理关联方买卖、出借、质押证券,收取佣金 | 因实际业务规模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5 | 关联方购买公司及子公司发行或管理的金融产品 | 关联方购买公司发行的股权、债券(含次级债、公司债、收益凭证)等金融产品,或认购由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行和管理的金融产品(含资管产品),并按 | 由于证券市场情况、交易量无法预计,因此按照市场价格定价,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协议支付相应的认购费、管理费等 | |||
6 | 提供代销金融产品、代理买卖证券及出租交易席位服务 | 为关联方提供代销金融产品、代理买卖证券服务及出租交易席位 | 具体交易发生时间、规模难以准确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7 | 公司购买关联方发行或管理的金融产品 | 公司购买关联方发行的股权、债券等金融产品,或认购由关联方管理的金融产品,并支付相应的认购费、管理费等费用 | 由于证券市场情况、交易量无法预计,因此按照市场价格定价,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8 | 公司直接投资关联方 | 公司通过直投业务,投资关联方股权,并支付股权认购款 | 因实际业务开展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3、关联自然人
(1)公司董事、监事及关键管理人员及其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公司直接、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监高。2024年,上述关联自然人可能购买、退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行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发行管理方按合同约定收取参与费、退出费、管理费、业绩提成等费用。由于业务发生时间、金额无法准确预计,这部分收入额无法预计,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2)公司董事、监事及关键管理人员及其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公司直接、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监高。2024年,上述关联自然人可能通过公司子公司代理买卖境外证券、境内外期货合约及期权合约,公司子公司收取手续费。由于业务发生时间、金额无法准确预计,这部分收入金额无法预计,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3)公司董事、监事及关键管理人员及其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公司直接、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监高。2024年,上述关联自然人可能接受公司及子公司投资咨询服务,公司收取投资咨询服务费。由于业务发生时间、金额无法准确预计,这部分收入金额无法预计,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三、关联方介绍
(一)控股股东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1、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三高速”)注册地址在杭州,成立于1998年1月,注册资本人民币776,664.2422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李伟,经营范围:高等级公路的投资、建设、收费、养护、管理,高速公路配套项目的开发经营及服务。
上三高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2023年末持有本公司54.79%的股份。
2、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沪杭甬”)注册地址在杭州,成立于1997年3月,注册资本59.93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袁迎捷,经营范围:公路管理与养护;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股权投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洗车服务;停车场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浙江沪杭甬持有上三高速51.0005%的股份。
3、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省交通集团”)注册地址在杭州,成立于2001年12月,注册资本316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高浩孟,经营范围:以下限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汽车修理,住宿,卷烟、雪茄烟、音像制品、书刊的零售,定型包装食品的销售,中式餐供应。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经营、维护及收费,交通
工程物资经营,交通运输及物流服务,实业投资,培训服务,交通工程的施工,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旅游项目的投资开发,车辆清洗,车辆救援服务,建筑材料、花木、文化用品的销售,经济信息咨询服务。
浙江省交通集团持有浙江沪杭甬66.99%的股份,为浙商证券的实际控制人,是浙江省人民政府授权经营的省属国有企业。浙江省交通集团控制的、除浙商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均为浙商证券关联方。
(二)其它关联企业
1、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在杭州,成立于2010年10月,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肖风,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范围详见《基金管理资格证书》)。公司持有浙商基金25%的股份。
2、浦江聚金丰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浦江聚金丰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地址在浦江,成立于2017年4月,注册资本1.4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以上项目未经金融等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子公司浙商资本持有浦江聚金丰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8571%的股份。浙商资本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3、浙江交投太平交通基础设施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浙江交投太平交通基础设施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注册地址在杭州,成立于2017年4月,注册资本1,000.01亿元人民币,经营
范围:服务: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子公司浙商资本持有浙江交投太平交通基础设施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0.0002%的股份,浙江省交通集团持有浙江交投太平交通基础设施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19.9998%的股份。浙商资本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4、台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台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金投”)注册地址在台州,成立于2014年7月,注册资本60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管顺正,经营范围:金融股权投资、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资产管理业务、实业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兼营其他一切合法业务,其中属于依法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董事许长松任台州金投金融投资部总经理。
5、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在上海,成立于2015年6月18日,注册资本24.5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邱鹤良,经营范围:
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三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董事阮丽雅任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6、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在上海,成立于2005年8月23日,注册资本964,444.4445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徐力,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结汇、售汇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董事阮丽雅任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公司关联方。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该等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均为公司的关联方。
(三)关联自然人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四、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及依据
在日常经营中发生上述关联交易时,公司将严格按照价格公允的原则与关联方确定交易价格,定价参照市场化价格水平、行业惯例、第三方定价确定。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上述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日常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
2、上述关联交易,公司会参考市场价格,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3、上述关联交易占公司业务比重较小,公司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业务依赖。
六、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在上述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范围内,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业务正常开展需要,签订相关协议。
请各位股东审议。
关联股东回避关联事项的表决,其中,上三高速回避“控股股东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事项的表决。台州金投回避“与其他关联企业的交易”事项的表决。
浙商证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五)
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现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报告如下:
一、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公司2023年度实现净利润人民币1,623,570,182.08元(母公司报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公司章程》及《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分别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10%的一般风险准备金、10%的交易风险准备金人民币共计487,071,054.63元以及重要货币市场基金风险准备金495.90元后,2023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1,136,498,631.55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人民币5,003,998,614.70元,减去公司实施2022年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的股利人民币499,383,109.16元,2023年度剩余累计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5,641,114,137.09元。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中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部分不得用于向股东进行现金分配。2023年末本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中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累计数为人民币68,450,436.20元,扣除后2023
年末本公司可向投资者进行现金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5,572,663,700.89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规定,从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等综合因素考虑,拟定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元(含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878,194,249股,扣除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38,781,600股,即以3,839,412,649股为基数,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537,517,770.86元(含税)。本年度公司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占2023年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65%。
如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二、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授权事项
公司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的前提下,根据公司盈利状况进行现金分红,分红金额不超过2024年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可供分配利润。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制定具体的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商证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六)
关于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授权有效期24个月。为提升公司债务融资效率、完善债务融资工具的授权管理,现提请股东大会再次对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实行一般性授权。具体内容如下:
一、债务融资工具的负债主体
公司运用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对外融资将以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境内外全资附属公司作为负债主体,以一次或多次或多期的形式在境内外向社会公开发行或向专业投资者定向发行、或以其他监管许可的方式实施。
二、债务融资工具的品种及规模
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券、短期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含永续次级债券)、次级债务、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金融债券、可续期债券、同业拆借、收益凭证、转融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收益权转让并回购、债券回购、债券借贷、黄金租赁(含
其他贵金属)、法人透支、银行贷款(含银团贷款)、抵(质)押贷款,以及监管机构许可境内发行的其他品种。公司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境外发行的外币及离岸人民币公司债券、中期票据计划、外币票据、商业票据,以及监管机构许可境外发行的其他品种。公司对债务融资工具规模按待偿还余额进行管理。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总规模应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的发行上限及风险控制指标要求。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具体品种的债务融资工具规模有限制性规定的,公司相关债务融资工具规模不得超过相关规定,其中:收益凭证最高待偿还余额不超过净资本的60%;短期融资券、同业拆借、转融资最高待偿还余额不超过主管机关授权或审批的最大规模。如相应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公司应以新的监管规定为准。本议案中所涉及的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均不含转股条款。本议案通过后,公司此前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各债务融资工具授权额度同时取消。但公司根据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已经决定并已向监管机构提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审核申请,原相关决议授权有效期延续至该债务融资工具获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并完成发行之日止。已经取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的(如适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安排,公司可在该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确认的有效期内完成有关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
发行或部分发行,就有关发行或部分发行的事项,原相关决议授权有效期延续至该次发行或部分发行完成之日止。
三、债务融资工具的期限
公司发行有固定期限的债务融资工具的,期限均不超过10年(含10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无固定期限的债务融资工具不受上述期限限制。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规模,根据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四、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价格及利率
公司根据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的市场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利率,以及利息的计算和支付方式等。
五、担保及其他信用增级安排
公司根据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特点及发行需要依法确定担保及其他信用增级安排。可采取内外部增信机制,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担保、商业保险、资产抵押、质押担保等形式。
六、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将用于满足公司业务运营需要,偿还到期负债,调整公司债务结构,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补充净资本等用途。监管部门、主管部门对各品种债务融资工具资金用途有限制性规定的,相关募集资金使用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
七、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对象为符合认购条件的投资者。具体发行对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场情况以及发行具体事宜等依法确定。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可向公司股东配售,具体配售安排(包括是否配售、配售比例等)根据市场情况以及发行具体事宜等依法确定。
八、偿债保障措施
公司在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务融资工具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务融资工具本息时,至少采取如下偿债保障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九、债务融资工具上市或挂牌
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按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办理债务融资工具申请上市或挂牌相关事宜。
十、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授权事项
为有效协调公司债务融资过程中的具体事宜,提高融资效率,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公司董事会转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从维护本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公司债务融资相关的全部事项。公司董事长有权根据获授权事项的重
要性程度视情况以书面授权的形式转授权给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根据公司和相关债务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主体、融资工具的品种、发行时机、具体发行数量和方式、币种、发行条款、发行对象、期限、是否一次、多次或分期发行及多品种发行、各次、各期及各品种发行规模及期限的安排、票面金额、发行价格、利率及利息的计算和支付方式、定价方式、还本付息方式、承销方式、发行安排、担保及信用增级安排、评级安排、具体申购办法、是否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及后续执行、具体配售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登记注册、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上市及上市场所、登记托管机构、偿债计划、降低偿付风险措施、偿债保障措施等(如适用)与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有关的全部事宜;
2、决定聘请中介机构,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所有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协议、承销协议、担保协议、担保函等信用增级协议、聘用中介机构的协议、受托管理协议、资产支持证券计划管理人协议、清算管理协议、登记托管协议、上市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等)以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证券上市地的交易所上市规则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初步及
最终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备忘录、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所有公告、通函等);
3、为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选择并聘请受托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计划管理人、清算管理人,签署受托管理协议、资产支持证券计划管理人协议、清算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则(如适用);
4、办理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申报及上市事项(如适用),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上市及本公司、发行主体及/或第三方提供担保、支持函等信用增级协议的申报材料,签署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5、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监管部门意见、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变化,对与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全部或部分工作;
6、办理与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有关的其他事项。
十一、决议有效期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若董事会及/或董事长已于授权有效期内决定有关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或部分发行,且公司在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的(如适用),
则公司可在该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确认的有效期内完成有关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或有关部分发行,就有关发行或部分发行的事项,上述授权有效期延续到该等发行或部分发行完成之日止。董事会对公司董事长关于运用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一般性授权的转授权及公司董事长以书面授权的形式转授权给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事项,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商证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七)
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汇所”)作为公司在聘年报审计机构,审计服务评价良好,未发现内外规规定的不得继续作为我司年报审计机构的情况。根据公司招投标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履行续聘相关的招投标采购程序。现建议聘任中汇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汇所于2013年12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管理总部设立于杭州,系原具有证券、期货业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8号华联时代大厦A幢601室
首席合伙人:余强
上年度末(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103人
上年度末(2023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701人
上年度末(2023年12月31日)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282人最近一年(2022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102,896万元最近一年(2022年度)审计业务收入:94,453万元最近一年(2022年度)证券业务收入:52,115万元上年度(2022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59家上年度(2022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主要行业:
(1)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2)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4)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5)制造业-医药制造业
上年度(2022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13,684万元
上年度(2022年年报)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汇所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3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中汇所近三年在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赔付。
3.诚信记录
中汇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6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6次,涉及人员21人,受到自律监管措施5次,涉及人员13人。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签字会计师:任成
项目合伙人:任成,200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0年6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及复核过8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拟签字会计师:祝小锋
拟签字会计师:祝小锋,201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8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1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3)质量控制复核人:朱敏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朱敏,199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年11月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复核超过10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中汇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为77.10万元,以工作量及业务复杂程度为计算基础,较上一期审计费用同比无显著变化。
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商证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八)
关于2024年度金融投资规模控制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为支撑2024年公司整体经营目标和“十四五”规划的达成,根据年度经营计划,结合公司大类资产配置实践,2024版金融投资方案中拟安排各类金融资产规模上限为1133亿元,较上年略有增长。其中,投入自有资金上限为533亿元,差额部分为自营的业务杠杆。具体如下:
一、市场分析
(一)世界经济金融环境有一定的不确定性。2024年,地缘政治冲突仍未结束,中美博弈可能延续,外围环境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国内经济虽然总体向好,但目前经济复苏的力度还待进一步培育,在外围压力下,对预期和信心仍有一定的扰动。
(二)金融市场波动因素较多。预计2024资本市场表现总体会有较大波动。权益市场易受外围环境干扰,全年行情或将反复;债券市场总体会有机会,但短期内可能受到政策、化债等因素冲击;大宗商品相对谨慎,考虑到地缘政治等黑天鹅事件,重视黄金等避险资产配置价值,对生产型商品整体保持谨慎。
(三)人民币资产估值存在一定优势。2023年,国内权益、商品等资产价格受到冲击,汇率宽幅波动。当前我国权益市场估值水平处于低位,万得全A估值分位数位于后10%以内,上证指数的估值仅为道琼斯工业指数的一半,2024年预计随着美联储开启降息,人民币资产的估值优势将进一步凸显。
二、规模控制方案
2023年,公司(含子公司)金融投资资金上限为519亿,实际日均占用资金172.84亿。根据公司“十四五”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市场分析,建议2024版公司(含子公司)金融投资资金上限为533亿元,规模上限升至1133亿元,两者之间的差额600亿元为自营的业务杠杆。
表1:浙商证券2024版金融投资资金和规模安排表(单位:亿元)
类别 | 资金上限 | 规模上限 | 资金占比 |
浙商证券本级: | 440 | 1040 | 82.55% |
自营分公司(不含做市) | 300 | 900 | 56.29% |
流动性储备和资金管理 | 100 | 100 | 18.76% |
其他投资(做市、包销等) | 40 | 40 | 7.50% |
子公司: | 93 | 93 | 17.45% |
浙商期货 | 35 | 35 | 6.57% |
浙商资管 | 12 | 12 | 2.25% |
浙商资本 | 10 | 10 | 1.88% |
浙商投资 | 36 | 36 | 6.75% |
合计 | 533 | 1133 | 100.00% |
上述投资中,82.5%的资金投入用于浙商证券本级安排,17.5%的资金投入用于子公司安排。
三、提请审议批准事项
1、批准公司2024版金融投资资金与规模上限。
2、授权公司投资规模突破上限15%范围内的调整事项由董事会决策。
3、授权经营层具体实施,并可以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调剂额度,授权期限为本议案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5年股东大会之日止,具体按实际批准的预算和风险限额要求执行。
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商证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九)
关于浙商证券2024年对外捐赠计划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为推进精准扶贫方略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巩固扶贫成果,建立长效机制;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文件精神,履行国有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公司编制了2024年社会公益捐赠预算,计划投入不超过1410万元,其中浙商证券1290万元,浙商期货120万元。
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同意上述捐赠总额,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经营层在前述捐赠计划范围内审批实施相关捐赠具体事项。
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商证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十)
关于同意继续投保公司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为加强公司风险管控,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保障公司以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拟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投保公司董监高责任险。具体方案如下:
1.投保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险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责任限额:人民币1亿元
4.保险费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5.保险期限:12个月
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在上述权限内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继续投保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商证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十一)
关于2023年度公司董事薪酬及考核情况专项说明
尊敬的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及考核情况说明如下:
一、2023年度公司董事薪酬发放情况
公司内部董事在公司领取薪酬,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津贴,外部非独立董事除陈溪俊在公司领取车马费外,其他不在公司领薪。公司内部董事依其在公司所担任的具体职务,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确定其他薪酬并发放。公司独立董事津贴金额由公司按月平均发放,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司董事薪酬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相关内容。
二、2023年度董事履职考核情况
(一)董事履职情况
2023年,全体董事勤勉尽职,能够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和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明确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科学有效决策。董事会下设的四个专门委员会,均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发挥自身专业优势,认真审议各
项议案,客观发表意见,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认真参加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从强化公司法人治理、实现科学决策、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出发,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提交审议的议案独立客观地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以保护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2023年,公司董事会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规范、高效地发挥了战略引领、重大事项决策作用。全年召开会议10次,审议86项议案或报告,除常规议题外,审议了章程及相关制度修订、组织架构调整、利润分配、资本运作、金融投资规模控制、聘任公司高管人员、对外捐赠等重要事项体现了重要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及时性。公司全年召集股东大会3次,审议并通过了议案或报告32项,充分保障了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及对重大事项的知情权、监督权。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全年共召开会议11次,其中:
审计委员会5次,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1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4次,合规与风控委员会1次,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了前置讨论和论证,体现了专门委员会支持功能的专业性、独立性,提高了董事会议事效率和决策质量。
(二)董事考核情况
2023年度,公司现任董事忠诚履职,勤勉尽责,依法行使董事权利。公司董事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深入研究、全面分析、审慎判断,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与严谨性;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
全面、深入了解行业发展状况和公司运营情况,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密切沟通,并提出诸多宝贵意见和建议;关注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促进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合理布局和稳步开展,为公司长远发展夯实了基础。报告期内,现任董事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的禁止行为。公司现任董事2023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特此说明。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商证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十二)
关于2023年度公司监事薪酬及考核情况专项说明
尊敬的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现将公司2023年度监事薪酬及考核情况说明如下:
一、2023年度公司监事薪酬发放情况
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按其所在公司岗位及所担任职务领取相应的薪酬。公司股东监事除龚尚钟领取车马费外,其他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具体薪酬情况详见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
二、2023年度监事考核情况
(一)监事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履行职责情况如下:
2023年度,公司监事会共召开6次会议,审议通过41项议案,重点监督公司定期报告、合规管理、内部控制等重大事项,公司各位监事积极参会,不存在缺席会议的情况。全体监事在充分了解情况、表达专业意见的基础上,均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了有效决议。
公司监事按照规定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决策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董事会认真执行了股东大会的决议,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未出现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监事考核情况
2023年度,公司各位监事通过出席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依法监督公司决策流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定期听取公司内审、内控、合规及反洗钱情况报告,审查公司定期报告和财务情况。通过上述措施,监事会充分履行了对公司规范运作的监督职责,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公司全体监事履职勤勉尽责、忠实履职,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的禁止行为,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特此说明。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商证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十三)
关于2023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情况专
项说明
尊敬的各位股东: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2023年度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实际履职情况,现将公司2023年度高管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情况说明如下:
一、2023年度高管薪酬情况
公司高管薪酬由固定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固定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由董事会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进行核定。2023年度高管固定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将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进行核发,60%延期支付,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公司高管人员薪酬详见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相关内容。
二、2023年度高管考核情况
公司高管考核依据《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2023年修订)》有关规定执行。公司高管考核与公司经营管理目标和可持续发展完成情况挂钩,包括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合规风控及反洗钱专项考核等内容。
现任高管2023年度履职情况具体如下:
(一)公司现任高管均能勤勉尽责,认真履职,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年度工作任务;
(二)公司现任高管均未发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的禁止行为;
(三)公司现任高管均认真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关于廉洁从业的相关要求,未出现违规禁止的行为;
(四)现任高管履职评价均为称职及以上,具体考核结果待相关考核数据确认后核定。
特此说明。
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商证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听取汇报材料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 沈思)
尊敬的各位股东: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本人作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履行职责,准时出席会议,积极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有效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沈思,1953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调统司副司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董事会秘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执行董事兼董事会秘书,现任中国工商银行独立非执行董事、浙商证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1.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都不在浙商证券或其控股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均不在股东单位任职。
2.本人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其所在的公司、事务所,没有同浙商证券及其下属子公司发生经济往来。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对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任何情况。在履职过程中,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
2023年任期内,本人担任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主席、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专业意见和依据。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10次会议,召开股东大会会议3次。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 参加董事会情况(次)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报告期内 | 亲自出 | 委托出 | 缺席 |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席 | 席 | (次) | ||
沈思 | 10 | 10 | 0 | 0 | 1 |
2023年度,本人亲自出席并对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投赞成票,无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未对公司任何事项提出异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召开5次会议,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召开4次会议,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各召开1次会议。本人对所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充分审阅,对相关议题均未提出异议。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报告期内并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报告期后,本人参加了2024年2月7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审议《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2024年3月28日,参加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审议《关于受让国都证券部分股份的议案》。
(四)其他履职情况
1.公司2022年度报告等文件的编制、审议工作
本人根据监管规定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要求,在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等文件的编制与审议过程中,在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提前审阅了报告,发表了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意见。
2.主动调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查阅公司有关资料、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进行交流等方式,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同时,关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关于公司的相关报道,掌握公司动态,能够对有关事项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从而有效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4.与中小股东的沟通及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2023年度,本人对中小股东权益事项履行职责和发表意见,在董事会上提出中小股东的诉求和建议,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也积极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及股东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在履职过程中,充分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工作情况
2023年度,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形式,深入了解了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重点关注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等相关事项,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灵活采用现场结合视频会议、通讯会议等方式组织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本人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本人2023年度现场工作时间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3年度,公司能够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均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1、公司预计的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均因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所产生,属于正常业务往来,能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但不会因此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2、公
司预计的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参考市场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况;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2023年度,公司没有新增对外担保,也没有资金被占用情况。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2年6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7,000.00万张,发行总额为人民币7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69.86亿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6月20日到位。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0.90亿元。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黄玉锋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经审查黄玉锋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具备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素质和
职业素养。上述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聘任黄玉锋先生担任公司首席信息官。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同意继续投保公司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可能因经营决策、信息披露等原因而面临经营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为其继续投保董监高责任保险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责任人员履行职责,促进公司发展。相关审议程序合法,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同意继续投保公司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选王俊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俊先生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查,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具备担任董事的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
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选钱文海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经核
查,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钱文海先生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查,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具备担任董事的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
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首席风险官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经审查张晖生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具备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上述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聘任张晖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首席风险官。
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经审查邓宏光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具备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上述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聘任邓宏光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高管薪酬核定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制定了以绩效考核为中心的、较为完善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薪酬考核根据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财务目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考核结果与公司实际经营结果相吻合,有利于激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提高公司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符合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我们一致通过《关于2022年度高管薪酬核定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聘任钱文海先生为总裁。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受聘人员具备相应职务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钱文海先生担任公司总裁。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2023年修订)》,独立董事认为:
我们对公司2023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进行了审查,一致认为: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程序、考核内容符合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该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无异议。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布了2022年年度业绩快报、2023年半年度业绩快报及2023年前三季度业绩快报。
(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3年3月28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宜进行了审议,同意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独立董事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能够满足上市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条件。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并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本人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通过问询、现场了解等方式,督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公司及股东的承诺均在公司定期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2023年度,未发生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公司上市后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报告期内,共披露各种文件172份,每项材料,本人承诺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2023年度,本人继续加强对公司内部控制有关工作安排的关注,认真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成为公司决策的必要环节。2023年3月28日,本人参加所在专门委员会,预审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2年度合规报告》,认为公司内控机制有效、运作情况良好,能够有效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情形。
(十一)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本人认为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议事、决策程序依法合规。
(十二)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2024年,公司应严格按照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关系。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本着诚信与勤勉的原则、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文件,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将严格按照证监会、交易所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要求,勤勉尽责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进一步增加现场工作时间,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各自专业领域内的特长,对公司重大事项和监管重点予以持续督导和关注,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稳健发展。
特此报告。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独立董事 金雪军)
尊敬的各位股东: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本人作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履行职责,准时出席会议,积极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有效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金雪军,1958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1993年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18年被浙江省委、省政府授予浙江省特级专家称号。1984年12月至今在浙江大学工作,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系主任,副院长,现任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浙商证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1.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都不在浙商证券或其控股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均不在股东单位任职。
2.本人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其所在的公司、事务所,没有同浙商证券及其下属子公司发生经济往来。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对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任何情况。在履职过程中,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
2023年任期内,本人担任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席,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专业意见和依据。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10次会议,召开股东大会会议3次。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 参加董事会情况(次)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次) | |||
报告期内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 | 委托出席 | 缺席 |
金雪军 | 10 | 10 | 0 | 0 | 2 |
2023年度,本人亲自出席并对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投赞成票,无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未对公司任何事项提出异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召开5次会议,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召开4次会议,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各召开1次会议。本人对所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充分审阅,对相关议题均未提出异议。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报告期内并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报告期后,本人参加了2024年2月7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审议《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2024年3月28日,参加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审议《关于受让国都证券部分股份的议案》。
(四)其他履职情况
1.公司2022年度报告等文件的编制、审议工作
本人根据监管规定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要求,在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等文件的编制与审议过程中,在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提前审阅了报告,发表了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意见。
2.主动调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查阅公司有关资料、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进行交流等方式,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同时,关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关于公司的相关报道,掌握公司动态,能够对有关事项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从而有效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4.与中小股东的沟通及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2023年度,本人通过参加年度业绩说明会、半年度业绩说明会、季度业绩说明会,就中小投资者提出的问题积极沟通回复。同时,独立董事对中小股东权益事项履行职责和发表意见,在董事会上提出中小股东的诉求和建议,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也积极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报告期内
未发现公司及股东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在履职过程中,充分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工作情况
2023年度,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形式,深入了解了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重点关注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等相关事项,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灵活采用现场结合视频会议、通讯会议等方式组织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本人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本人2023年度现场工作时间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3年度,公司能够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均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1、公司预计的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均因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所产生,属于正常业务往来,能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但不会因此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2、公司预计的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参考市场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况;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2023年度,公司没有新增对外担保,也没有资金被占用情况。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2年6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7,000.00万张,发行总额为人民币7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69.86亿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6月20日到位。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0.90亿元。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黄玉锋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经审查黄玉锋先生的个人
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具备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上述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聘任黄玉锋先生担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同意继续投保公司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可能因经营决策、信息披露等原因而面临经营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为其继续投保董监高责任保险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责任人员履行职责,促进公司发展。相关审议程序合法,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同意继续投保公司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选王俊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俊先生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查,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具备担任董事的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
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选钱文海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钱文海先生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查,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具备担任董事的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
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首席风险官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经审查张晖生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具备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上述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聘任张晖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首席风险官。
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经审查邓宏光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具备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上述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聘任邓宏光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高管薪酬核定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制定了以绩效考核为中心的、较为完善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薪酬考核根据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财务目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考核结果与公司实际经营结果相吻合,有利于激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提高公司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符合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我们一致通过《关于2022年度高管薪酬核定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聘任钱文海先生为总裁。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受聘人员具备相应职务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钱文海先生担任公司总裁。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2023年修订)》,独立董事认为:
我们对公司2023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进行了审查,一致认为: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程序、考核内容符合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该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无异议。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布了2022年年度业绩快报、2023年半年度业绩快报及2023年前三季度业绩快报。
(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3年3月28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宜进行了审议,同意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独立董事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能够满足上市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条件。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并有利于公
司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本人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通过问询、现场了解等方式,督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公司及股东的承诺均在公司定期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2023年度,未发生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公司上市后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报告期内,共披露各种文件172份,每项材料,本人承诺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2023年度,本人继续加强对公司内部控制有关工作安排的关注,认真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成为公司决策的必要环节。2023年3月28日,本人参加所在专门委员会,预审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2年度合规报告》,认为公司内控机制有效、运作情况良好,能够有效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情形。
(十一)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本人认为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议事、决策程序依法合规。
(十二)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2024年,公司应严格按照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关系。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本着诚信与勤勉的原则、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文件,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4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将严格按照证监会、交易所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要求,勤勉尽责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进一步增加现场工作时间,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各自专业领域内的特长,对公司重大事项和监管重点予以持续督导和关注,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稳健发展。
特此报告。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 熊建益)
尊敬的各位股东: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本人作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履行职责,准时出席会议,积极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有效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熊建益,1970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全国会计领军人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民建会员。1998年12月至2020年12月,历任厦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天健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其间,2012年至2018年历任中国证监会第四届,第五届重组委委员。现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浙商证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1.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都不在浙商证券或其控股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均不在股东单位任职。
2.本人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其所在的公司、事务所,没有同浙商证券及其下属子公司发生经济往来。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对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任何情况。在履职过程中,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
2023年任期内,本人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主席,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专业意见和依据。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10次会议,召开股东大会会议3次。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 参加董事会情况(次)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报告期内 | 亲自出 | 委托出 | 缺席 |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席 | 席 | (次) | ||
熊建益 | 10 | 10 | 0 | 0 | 0 |
2023年度,本人亲自出席并对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投赞成票,无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未对公司任何事项提出异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召开5次会议,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召开4次会议,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各召开1次会议。本人对所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充分审阅,对相关议题均未提出异议。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报告期内并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报告期后,本人参加了2024年2月7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审议《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2024年3月28日,参加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审议《关于受让国都证券部分股份的议案》。
(四)其他履职情况
1.公司2022年度报告等文件的编制、审议工作
本人根据监管规定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要求,在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等文件的编制与审议过程中,在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提前审阅了报告,发表了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意见。
2.主动调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查阅公司有关资料、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进行交流等方式,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同时,关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关于公司的相关报道,掌握公司动态,能够对有关事项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从而有效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4.与中小股东的沟通及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2023年度,本人对中小股东权益事项履行职责和发表意见,在董事会上提出中小股东的诉求和建议,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也积极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及股东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在履职过程中,充分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工作情况
2023年度,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形式,深入了解了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重点关注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等相关事项,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灵活采用现场结合视频会议、通讯会议等方式组织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本人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本人2023年度现场工作时间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3年度,公司能够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均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1、公司预计的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均因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所产生,属于正常业务往来,能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但不会因此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2、公
司预计的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参考市场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况;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2023年度,公司没有新增对外担保,也没有资金被占用情况。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2年6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7,000.00万张,发行总额为人民币7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69.86亿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6月20日到位。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0.90亿元。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黄玉锋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经审查黄玉锋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具备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素质和
职业素养。上述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聘任黄玉锋先生担任公司首席信息官。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同意继续投保公司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可能因经营决策、信息披露等原因而面临经营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为其继续投保董监高责任保险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责任人员履行职责,促进公司发展。相关审议程序合法,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同意继续投保公司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选王俊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俊先生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查,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具备担任董事的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选钱文海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经核
查,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钱文海先生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查,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具备担任董事的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
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首席风险官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经审查张晖生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具备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上述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聘任张晖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首席风险官。
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经审查邓宏光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具备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上述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聘任邓宏光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高管薪酬核定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制定了以绩效考核为中心的、较为完善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薪酬考核根据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财务目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考核结果与公司实际经营结果相吻合,有利于激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提高公司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符合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我们一致通过《关于2022年度高管薪酬核定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聘任钱文海先生为总裁。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受聘人员具备相应职务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钱文海先生担任公司总裁。
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2023年修订)》,独立董事认为:
我们对公司2023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进行了审查,一致认为: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程序、考核内容符合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该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无异议。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布了2022年年度业绩快报、2023年半年度业绩快报及2023年前三季度业绩快报。
(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3年3月28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宜进行了审议,同意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独立董事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能够满足上市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条件。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并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本人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通过问询、现场了解等方式,督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公司及股东的承诺均在公司定期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2023年度,未发生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公司上市后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报告期内,共披露各种文件172份,每项材料,本人承诺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2023年度,本人继续加强对公司内部控制有关工作安排的关注,认真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成为公司决策的必要环节。2023年3月28日,本人参加所在专门委员会,预审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2年度合规报告》,认为公司内控机制有效、运作情况良好,能够有效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情形。
(十一)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本人认为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议事、决策程序依法合规。
(十二)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2024年,公司应严格按照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关系。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本着诚信与勤勉的原则、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文件,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将严格按照证监会、交易所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要求,勤勉尽责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进一步增加现场工作时间,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各自专业领域内的特长,对公司重大事项和监管重点予以持续督导和关注,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稳健发展。
特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