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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景峰: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31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ST景峰 公告编号:2024-034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被否决议案为:议案13《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30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9:15-15:00。

2、召开地点: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158号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叶湘武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2人,代表股份289,886,9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95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48,047,544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28.194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6人,代表股份41,839,3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557%。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9人,代表股份55,054,4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5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3,215,0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02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6人,代表股份41,839,3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557%。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情况如下: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393,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47%;

反对567,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6%;

弃权9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97%。

表决结果:通过。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393,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47%;

反对488,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4%;

弃权1,00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69%。

表决结果:通过。

3、《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385,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20%;反对488,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4%;弃权1,01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96%。表决结果:通过。

4、《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259,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85%;反对657,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66%;弃权97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426,7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434%;反对657,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934%;弃权97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632%。

表决结果:通过。

5、《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393,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47%;反对488,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4%;弃权1,00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69%。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151,8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14%;反对808,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89%;弃权9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319,3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484%;反对808,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84%;弃权9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832%。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相应担保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362,7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42%;反对601,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73%;弃权9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530,2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314%;反对601,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917%;弃权9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769%。

表决结果:通过。

8、《公司章程》修订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511,5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55%;反对488,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4%;弃权88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6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507,5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42%;反对494,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05%;弃权88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54%。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通过。1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428,7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70%;

反对573,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77%;

弃权88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54%。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432,7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83%;

反对567,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6%;

弃权88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6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1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482,7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56%;反对567,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6%;弃权83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88%。

表决结果:通过。

13、《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181,3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3.5317%;反对134,703,5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6.4676%;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未通过。

14、《关于提名张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150,5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3.5211%;

反对134,714,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6.4712%;

弃权2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7%。

表决结果:通过。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2023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法律意见书摘要

公司委托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委派占荔荔律师、崔少楠律师现场见证股东大会并出具了经该所负责人占荔荔确认的《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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