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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通高速: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30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4年6月

目 录

一、会议须知

二、会议议程

三、会议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附: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普通决议案)

2、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普通决议案)

3、2023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普通决议案)

4、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普通决议案)

5、2024年度全面预算的议案;(普通决议案)

6、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普通决议案)

7、关于续聘本公司2024年度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的方案;(普通决议案)

8、关于授权董事会配发或发行新增本公司A股及/或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特别决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特别决议案)

1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特别决议案)

11、关于修订《董事会工作条例》的议案;(特别决议案)

12、关于修订《监事会工作条例》的议案;(特别决议案)

13、关于制定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普通决议案)

14、审议及批准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薪酬,及授权董事

会决定有关董事及监事服务合约的条款;(普通决议案)累积投票议案

15、关于选举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普通决议案)

15.01 汪小文先生

15.02 余泳先生

15.03 陈季平先生

15.04 吴长明先生

15.05 杨旭东先生

15.06 杜渐先生

16、关于选举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普通决议案)

16.01 章剑平先生

16.02 卢太平先生

16.03 赵建莉女士

17、关于选举本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普通决议

案)。

17.01 郭晓泽先生

17.02 姜越先生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股东大会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须知:

一、全体参会人员应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会议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以下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审计师、律师、H股点票程序监票人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参会股东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

四、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具体负责股东大会的会务事宜。

五、现场会议登记时间为 2024年6月6日13:30-14:30。为了能够及时、准确地统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及所代表的股份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请务必准时到达会场,并在会议签到簿上签到。股东签到时,应出示以下证件和文件:

1、A股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依法签署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文件。

2、A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股东依法签署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本人

身份证明文件。

3、H股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填妥的股东代表委任表格和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和H股点票程序监票人将对该等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验。

六、会议主席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终止。在会议登记终止时未在会议签到簿上签到的股东和代理人,其代表的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份总数,不得参与表决,但可在股东大会上发言或提出质询。

七、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时,股东可在得到会议主席许可后发言。股东发言应围绕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会议主席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提问。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八、股东大会对议案采用记名方式逐项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股东在填写投票表格或进行网络投票时,请仔细阅读有关说明认真填写。如同一股份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有关投票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

九、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现场公布表决结果。

十、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席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进行点票。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本次会议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6月6日(星期四)下午14:30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520号本公司会议室

现场会议议程:

一、会议主席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及代表的股份;

二、介绍会议出席、列席人员,监票及计票工作人员;

三、宣布本次会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

四、宣布表决方法为投票表决;

五、听取各项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附: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普通决议案)

2、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普通决议案)

3、2023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普通决议案)

4、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普通决议案)

5、2024年度全面预算的议案;(普通决议案)

6、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普通决议案)

7、关于续聘本公司2024年度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的方案;(普通决议案)

8、关于授权董事会配发或发行新增本公司A股及/或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特别决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特别决议案)

1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特别决议案)

11、关于修订《董事会工作条例》的议案;(特别决议案)

12、关于修订《监事会工作条例》的议案;(特别决议案)

13、关于制定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普通决议案)

14、审议及批准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薪酬,及授权董事会决定有关董事及监事服务合约的条款;(普通决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

15、关于选举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普通决议案)

15.01 汪小文先生

15.02 余泳先生

15.03 陈季平先生

15.04 吴长明先生

15.05 杨旭东先生

15.06 杜渐先生

16、关于选举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普通决议案)

16.01 章剑平先生

16.02 卢太平先生

16.03 赵建莉女士

17、关于选举本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普通决议案)

17.01 郭晓泽先生

17.02 姜越先生

六、股东审议、提问和表决;

七、统计现场表决情况;

八、宣布现场表决情况;

九、等待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十、宣布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和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会议结束。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6日

议案1

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2023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局面,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有关决策部署,迎难而进、真抓实干,奋力拼出更好状态、干出更实业绩,顺利完成全年目标任务,高质量发展迈出新步伐、取得新成就。现将过去一年董事会主要工作、公司经营情况报告如下:

一、董事会主要工作

(一)持续扩大资本市场影响力

全年公司市值增加近80亿元,同比2022年增长65.57%。每股收益、股价涨幅、股息率、市值增加额等关键指标均居20家高速公路上市公司前列。历史上首获具有资本市场“奥斯卡”之称的“金牛最具投资价值奖”;同时公司还连续荣获了“2022年安徽上市公司综合发展能力十强”(第2名)、“第八届时代金融金桔奖”等多项在资本市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奖项,进一步肯定了公司高质量发展的成就,资本市场影响力不断扩大。

(二)持续完善制度建设

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等21项制度进行了修订,并新增《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规章制度的持续建设完善,进一步提升了董事会运作水平,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水平不断优化提升,高效保障了公司的高效运转和高效率决策。

(三)持续提升董事会决策质量

严格遵守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规范董事会议题申报流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认真落实党委会前置研究要求,确保决策程序合法合规。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共召开14次会议。完成了4份定期报告、A 股临时公告59项、H股临时公告49项及相关资料的披露工作,详细披露了有关公司三会运作、经营状况、对外投资、分红派息、公司治理等多方面的信息。

董事会辖下3个专门委员会共召开了10次会议。各委员会按照各自职权范围和履职程序,以认真负责、勤勉诚信的态度忠实履行职责,协助董事会对公司战略、财务报告、董事高管的提名、考核及薪酬等特定范畴的事务进行监察以及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建议,有效提高了公司的治理水平和运作效率。

二、董事履职情况

2023年,公司全体董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诚信、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

各位董事勤勉尽责、恪守承诺,积极履职,在重大决策过程中积极作为。董事主动了解和分析公司运行情况,定期审阅各项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内控报告,全面把握监管机构、外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董事积极参加监管机构和公司组织的培训,提升履职专业水平、增强履职能力。

2023年,董事积极参加董事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并亲自出席股东大会。无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董事在履职过程中,重点关注了投资事项的可行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与公

允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和监督,各项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特别关注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和回避事宜。董事未发现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除因法定回避表决外,全体董事对2023年董事会审议的所有事项均充分发表意见。

三、公司经营情况

(一)公司主要业绩

报告期内,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本集团全年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6,631,337千元(2022年:5,206,366千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7.37%;利润总额人民币2,266,764千元(2022年:1,976,932千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4.66%;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人民币 1,659,929 千元(2022年:1,445,017千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4.87%;基本每股收益人民币1.0008元(2022年:0.8712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4.87%。营业收入增长主要系报告期内本集团宣广改扩建PPP项目建造服务收入增长以及本报告期通行费收入增长所致。

按照香港会计准则,本集团共实现营业额人民币6,631,337 千元(2022年:

5,206,366千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7.37%;除所得税前盈利为人民币2,263,826千元(2022年:1,977,818 千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4.46%;本公司权益所有人应占盈利为人民币1,657,726千元(2022 年:1,445,457千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14.69%;基本每股盈利人民币 0.9995 元(2022 年:0.8715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4.69%。营业收入增长主要系报告期内本集团宣广高速改扩建PPP项目建造服务收入增长以及本报告期通行费收入增长所致。

(二)收费管理提质增效

全年完成通行费收入人民币40.42亿元,同比去年增长9.94%,创历史新高。主动对接主流导航平台和大型物流运输企业,开展路网车辆引流。全面推广ETC门架车轴型识别设备,试点稽核工单自动化处理机器人。隧道综合管控平台、营

运一体化管理平台(一期)等顺利完工,网络安全持续加固。“两个系统”优化完善建设工程、高速公路AI稽查一体化平台入选中国交通运输协会“2023高速公路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

(三)路网运行安全平稳

强化拥堵综合治理,对路网堵点实施“一点一策”整治,全面排查不合理限速路段,畅通行动成效显著。中秋国庆假期安徽省路网运行拥堵指数在华东六省一市排名最低。深化路警合作机制,省际、省内路警联动保畅有力。营运安全标准化建设实现全覆盖,双重预防体系全面构建。

(四)出行服务高质高效

“皖美高速”理念宣贯深植、制度再造等统筹推进,“五大载体”精准发力,大路网出行服务体系牵引功能有效发挥。高速公路智慧运营指挥中心建成使用,营运服务智能化迈上新台阶。举办第一届清障救援岗位技能大比武,扎实推进“阳光救援”行动,全面应用救援管理系统,“皖美救援”模式获中国公路学会肯定。公司荣获“全国综合运输春运成绩突出集体”,“皖美高速”入选交通企业“卓越案例”。

(五)资本运作稳健扎实

提升核心资产质量,宣广高速改扩建PPP项目快速推进,高界高速改扩建前期工作正式启动。增强综合盈利能力,参与投资设立海螺金石创新基金及金石新兴产业基金。优化产业布局,有序转让新安金融、新安资本、皖通小贷三家公司股权,实现类金融业务剥离。

(六)内部管控不断强化

持续规范招采流程,产业协同合规高效。开展“制度建设规范年”行动,修订完善204项制度,处置多起法律纠纷案件,获评“2023年度公路行业法治工作创新单位”。构建实施跟踪审计、法律审核、合同审查、风险监测等多维防控体系,推进审计整改“大起底”专项行动,全面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持续优化,风险防范化

解能力不断提升。

(七)创新优势持续聚集

“科大硅谷·皖通智慧交通产业园”挂牌运营,交控信息产业公司等科创企业进驻,进一步壮大科创平台。智慧高速建设加快推进,编制全省首个智慧高速地方标准,推进长三角“Z”字型合宁智慧高速安全管控智慧提升建设,建成运营全椒西、宣城西等智慧收费站。科技创新成果丰硕,发布4项全省养护地方标准,2个科研项目分别获省公路学会交通科技进步一、二等奖。

四、2024年度经营计划

基于经营环境稳定向好的预期,公司设定2024年的总体通行费收入目标约为人民币42.69亿元(税后),营业总成本较上年略有增长。

(一)扛稳主业主责,做精做细做实营运管理平台

加强路网收费形势分析研判,持续抓好车辆引流。统筹发展和安全,集聚各方资源力量,坚持科技赋能,提升路网保安全保畅通能力。深化拥堵综合治理,继续优化“一点一策”治堵方案。聚力提升养护质效。开展路面养护质量专项行动,推进路域环境品质提升常态化,提升徽道“颜值”。擦亮“皖美高速”品牌。制定大路网出行服务标准体系,建立服务长效机制。持续推广100个工作法,优化改进服务品质。坚持群众需求导向,进一步拓宽服务范围,努力营造畅安舒美的通行环境。

(二)聚力价值创造,做强做优做大资本运作平台

做好宣广高速改扩建项目筹融资,力争高界高速改扩建项目开工。积极发展路衍经济,盘活土地、房产等路域资源,推动高速公路基础设施网与出行服务网、信息网等融合发展。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丰富投资者沟通渠道,加大与中小股东的沟通力度。提升公司ESG信息披露质量,规范业绩发布,向资本市场展现公司良好的业绩成果。

(三)激发发展活力,推进国企改革深化提升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认真落实“三重一大”决策要求,动态优化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和董事会授权事项清单。深化三项制度改革。完善经理层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设置及计分规则,提升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质效。优化管理体制机制,细化各岗位职责,提升职能部门统筹谋划、创新创效、精益管理等能力。

(四)强化创新赋能,加大力度发展新质生产力

推进智慧高速建设。完成合宁智慧高速安全管控智慧提升项目并投入运营。强化“数字营运”攻坚。建成营运一体化管理平台(二期),逐步实现各营运信息系统统一认证、统一门户。升级完善智慧运营指挥中心功能,提高路网运行管控能力。稳步构建一体化高速公路路网数据资源体系,积极开发各类应用场景,让科技创新“关键变量”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最大增量”。

请各位股东审议。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6月6日

附件: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附件: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 刘浩)

作为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的独立董事, 在2023年度履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工作中谨慎、认真、忠实、勤勉地履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赋予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客观、公正、审慎地发表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及投资委员会、审核委员会、人力资源及薪酬委员会三个专业委员会。本人在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担任主席。

(二)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刘浩先生,1978 年出生,会计学博士。现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财政部第四届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委员。兼任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治臻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独立董事。于2017年8月17日起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三)关于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1、本人和直系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1%或1%以上股份;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不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2、本人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因此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本年度出席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事 姓名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亲自出席 (次)以通讯方式 出席委托出席(次)缺席 (次)
刘浩14141400

备注:根据《公司章程》,通过电话等电子通讯方式参加会议视为亲自出席。

2023年度,本人认真准备并出席了公司召开的所有董事会,以审慎、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报告期内,公司各项运作合法、合规,董事会的各项议案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及广大股东的利益。因此,本人没有对公司2023年董事会的各项决议提出异议,也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或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的情况。

(二)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本年应参加股东大会(次)亲自出席(次)缺席(次)
刘浩211

2023年度,本人出席了公司于2023年8月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认真审议了各项议案,并以严谨负责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充分行使了本人的职责,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本年度,本人未对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提出异议。

(三)召开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情况

本人均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召开并出席2023年度审核委员会的所有会议,会前与公司管理层及其他委员就拟审议事项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并结合公司实际,按照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要求,对各项议案提出了独立、合理的建议。本人认为,各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023年度,审核委员会召开了5次会议,审议了26项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度审核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日期会议内容本人投票情况重要意见和建议
2023年3月30日1、审阅本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按国内会计准则编制); 2、审阅本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按香港会计准则编制); 3、审议本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审议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5、审阅本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6、审议本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 7、审阅本公司2022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 8、审议本公司2023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9、审阅本公司2022年度内部审计报告; 10、审阅本公司2022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总结; 11、审阅本公司2022年度内控体系工作报告; 12、审阅本公司2023年度重大风险评估报告; 13、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核数师的议案; 14、审阅2022年度审核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全部赞成1、审议通过本公司经审计的《本公司经审计的2022年度财务报告(“国内准则财务报告”)》和《本公司经审计的2022年度财务报告(“香港准则财务报告”)》《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2年度内控体系工作报告》《2023年度重大风险评估报告》《2022年度审核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2022年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22年度公司投资后评价工作总结》《2022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2023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续聘公司2023年度核数师的议案》《2023年度审计费用预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2022年度内部审计报告》《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
15、审阅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向审核委员会的沟通报告; 16、审议2023年度审计费用预案; 17、审阅2022年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8、审阅2022年度修订五项内审工作制度; 19、审阅公司风险内控合规三合一手册。审计向审核委员会的沟通报告》《2022年度修订五项内审工作制度》《审阅公司风险内控合规三合一手册》。
2023年4月26日1、审阅本公司2023年度第一季度按国内会计准则编制之会计报表; 2、审阅本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缺陷整改方案。全部赞成1、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第一季度按国内会计准则编制之会计报表》,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审议通过本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缺陷整改方案。
2023年8月29日1、审阅本公司2023年度中期按国内会计准则编制之财务报告; 2、审阅本公司2023年度中期按香港会计准则编制之财务报告; 3、讨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皖通公司2023年第二季度审计委员会沟通事项。全部赞成1、听取了《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皖通公司2023年第二季度审计沟通事项》,同意按此方案开展审计工作; 2、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中期按照国内会计准则编制之财务报告》《2023年度中期按照香港会计准则编制之财务报告》,同意将上述议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3年10月30日1、审阅本公司2023年度第三季度按照国内会计准则编制之财务报告; 2、讨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皖通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审计委员会沟通事项。全部赞成1、审议通过《2022年度第三季度按国内会计准则编制之财务报告》,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听取了《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皖通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审计沟通事项》,同意按此方案开展审计工作。
2023年12月27日1、审阅本公司2024年度投资项目后评价计划; 2、审阅本公司2023年度修订内审、内控相关制度。全部赞成1、审议通过本公司《2024年度投资项目后评价计划》,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审议通过本公司2023年度修订内审、内控相关制度。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3年度,本人本着客观公正、严谨务实的原则,依据相关规定出席报告期内召开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前与公司管理层对公司关联交易、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年度考核分配及工资总额分配等事项进行充分沟通了解,以提高会议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本人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未出现反对或弃权等情况。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一是在董事会审议本年度年报前,与财务总监及报表编制人员进行沟通并就年报审计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提出有关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意见;二是及时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积极组织协调予以解决,在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财务报表,对财务报告所采纳会计政策的适当性及会计估计的合理性进行确认,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3年,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定期到公司进行现场办公和考察,同时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进行积极沟通交流,了解公司对外投资项目、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员变动等重要事件的进展情况,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获取做出独立判断的资料,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在公司年度审计工作中,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年度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司年度财务状况的汇报,与年审会计师就审计工作有关内容进行了充分沟通,并向公司提出相关建议,促进公司财务报告的规范完整。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全力配合和支持本人的工作,定期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为本人履职创造了有利条件。

(七)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了公司股东大会,与参会的中小投资者就会议议案及其关心的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了沟通交流。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年,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本人就公司有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序号事项发表日期发表意见类型意见
1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3年3月30日独立意见同意
2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2023年3月30日事前认可、独立意见同意
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2023年3月30日事前认可、独立意见同意
4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2023年4月17日事前认可、独立意见同意
5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2023年6月20日独立意见同意
6关于调整公司未来现金分红特别安排的议案2023年7月21日事前认可、独立意见同意
7关于本公司转让所持类金融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议案2023年9月20日事前认可、独立意见同意
8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议案2023年9月28日独立意见同意
9关于本公司拟投资参股设立安徽交控金石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的议案2023年10月30日事前认可、独立意见同意
10关于2023年度服务区综合改造提升工程(EPC)关联交易的议案2023年10月30日事前认可、独立意见同意
11关于G50沪渝高速安庆鸽子墩至宿松段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项目关联交易的议案2023年10月30日事前认可、独立意见同意
12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议案2023年11月21日独立意见同意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独立事管理办法》《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人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就公司2023年度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所有关联交易均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处理,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交易条款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而言是公平合理的。

(二)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 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等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不适用。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各份定期报告,认为上述报告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对应报告期内经营管理和财务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期内,本人督促公司继续加强内部控制执行、监督和检查。2023年,公司内控工作组开展第二轮内控监督评价工作,涵盖18个业务流程492个控制点,针对评价提出的14项缺陷已全部完成整改;结合“制度建设规范年”活动,评估现有体系在设计和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内部控制的全面性和规范性。2023年,董事会在持续检讨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基础上出具了《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内部控制体系的基本要素及执行情况、总体评价结果等进行了阐述和说明。本人通过审阅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协助董事会就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独立评价,认为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健全有效,未发现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五) 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拟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境内审计机构,本人核查后认为安永华明在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为本公司提供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工作中,顺利完成了2022年度的各项审计业务,具备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为公司2023年度境内审计师。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无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和任免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九届三十七次董事会聘任汪小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九届四十次董事会聘任聘任张金林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吴建民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等任免事项进行了审议。经审阅相关高管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本人认为他们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任岗位的职责要求,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上述任免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人力资源及薪酬委员会审查通过,相关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上述聘任及提名事项。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无上述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勤勉尽职、认真审阅各项议案,持续关注监管新规和政策趋势,积极对公司建言献策,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规范、科学和高效,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和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继续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提升公司治理能力,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独立董事签名:刘浩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 章剑平)

作为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的独立董事, 在2023年度履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工作中谨慎、认真、忠实、勤勉地履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赋予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客观、公正、审慎地发表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及投资委员会、审核委员会、人力资源及薪酬委员会三个专业委员会。本人在董事会人力资源及薪酬委员会担任主席,在战略发展与投资委员会、审核委员会担任委员。

(二)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章剑平先生, 1968年出生,研究生学历,法律硕士。曾任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科员,合肥君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于2007年5月起任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2020年8月17日起任本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4月起兼任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三)关于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1、本人和直系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1%或1%以上股份;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不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2、本人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因此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本年度出席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事 姓名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亲自出席 (次)以通讯方式 出席委托出席(次)缺席 (次)
章剑平14141100

备注:根据《公司章程》,通过电话等电子通讯方式参加会议视为亲自出席。

2023年度,本人认真准备并出席了公司召开的所有董事会,以审慎、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报告期内,公司各项运作合法、合规,董事会的各项议案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及广大股东的利益。因此,本人没有对公司2023年董事会的各项决议提出异议,也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或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的情况。

(二)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本年应参加股东大会(次)亲自出席(次)缺席(次)
章剑平220

2023年度,本人出席了公司于2023年6月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8月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3 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认真审议了各项议案,并以严谨负责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充分行使了本人的职责,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本年度,本人未对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提出异议。

(三)召开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情况

本人均依据相关规定出席2023年度战略发展及投资委员会、人力资源及薪酬委员会、审核委员会的所有会议,会前与公司管理层就拟审议事项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并结合公司实际,按照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要求,对各项议案提出了独立、合理的建议。本人认为,各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1、战略发展与投资委员会召开了2次会议,审议了2项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度战略发展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日期会议内容本人投票情况重要意见和建议
2023年3月23日审核《公司2022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赞成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3年9月16日审核《关于本公司“十四五”发展规划中期调整的议案》。赞成审议通过《关于本公司“十四五”发展规划中期调整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2、人力资源与薪酬委员会召开了3次会议,审议了4项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度人力资源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日期会议内容本人投票情况重要意见和建议
2023年9月27日审核公司拟聘任的总经理的任职资格。赞成审议通过《关于对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核的议案》,一致认为汪小文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规定,同意将《关于对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核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3年11月14日审核公司拟聘任的总工程师、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赞成审议通过《关于对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核的议案》,一致认为吴建民先生、张金林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规定,同意将《关于对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核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3年12月26日1、审核关于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相关情全部赞成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相
况的议案; 2、审核关于公司本部及各管理单位2022年度考核分配及2023年度工资总额分配情况的议案。关情况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部及各管理单位2022年度考核分配及2023 年度工资总额分配情况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3、审核委员会召开了5次会议,审议了26项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度审核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日期会议内容本人投票情况重要意见和建议
2023年3月30日1、审阅本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按国内会计准则编制); 2、审阅本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按香港会计准则编制); 3、审议本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审议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5、审阅本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6、审议本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 7、审阅本公司2022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 8、审议本公司2023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9、审阅本公司2022年度内部审计报告;全部赞成1、审议通过本公司经审计的《本公司经审计的2022年度财务报告(“国内准则财务报告”)》和《本公司经审计的2022年度财务报告(“香港准则财务报告”)》《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2年度内控体系工作报告》《2023年度重大风险评估报告》《2022年度审核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2022年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22年度公司投资后评价工作总结》《2022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
10、审阅本公司2022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总结; 11、审阅本公司2022年度内控体系工作报告; 12、审阅本公司2023年度重大风险评估报告; 13、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核数师的议案; 14、审阅2022年度审核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15、审阅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向审核委员会的沟通报告; 16、审议2023年度审计费用预案; 17、审阅2022年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8、审阅2022年度修订五项内审工作制度; 19、审阅公司风险内控合规三合一手册。《2023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续聘公司2023年度核数师的议案》《2023年度审计费用预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2022年度内部审计报告》《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向审核委员会的沟通报告》《2022年度修订五项内审工作制度》《审阅公司风险内控合规三合一手册》。
2023年4月26日1、审阅本公司2023年度第一季度按国内会计准则编制之会计报表; 2、审阅本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缺陷整改方案。全部赞成1、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第一季度按国内会计准则编制之会计报表》,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审议通过本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缺陷整改方案。
2023年8月29日1、审阅本公司2023年度中期按国内会计准则编制之财务报告; 2、审阅本公司2023年度中期按香港会计准则编制之财务报告; 3、讨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皖通公司2023年第二季度审计委员会沟通事项。全部赞成1、听取了《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皖通公司2023年第二季度审计沟通事项》,同意按此方案开展审计工作; 2、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中期按照国内会计准则编制之财务报告》《2023年度中期按照香港会计准则编制之财务报告》,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3年10月30日1、审阅本公司2023年度第三季度按照国内会计准则编制之财务报告; 2、讨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皖通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审计委员会沟通事项。全部赞成1、审议通过《2022年度第三季度按国内会计准则编制之财务报告》,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听取了《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皖通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审计沟通事项》,同意按此方案开展审计工作。
2023年12月27日1、审阅本公司2024年度投资项目后评价计划; 2、审阅本公司2023年度修订内审、内控相关制度。全部赞成1、审议通过本公司《2024年度投资项目后评价计划》,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审议通过本公司2023年度修订内审、内控相关制度。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3年度,本人本着客观公正、严谨务实的原则,依据相关规定出席报告期内召开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前与公司管理层对公司关联交易、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年度考核分配及工资总额分配等事项进行充分沟通了解,

以提高会议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本人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未出现反对或弃权等情况。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一是在董事会审议本年度年报前,与财务总监及报表编制人员进行沟通并就年报审计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提出有关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意见;二是及时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积极组织协调予以解决,在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财务报表,对财务报告所采纳会计政策的适当性及会计估计的合理性进行确认,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等时机,安排专门时间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负责人员现场沟通交流4次,就关心的问题和事项进行了深入沟通,及时了解、指导公司的战略规划、生产经营等情况。报告期内,本人重点关注公司落实相关法律和监管文件新规的制度建设进展,通过会议交流、现场沟通等方式向公司董秘室了解了章程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制定、出台背景和完善思路,对公司相关制度及时更新和管理机制的跟进完善予以认可。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高度尊重本人的指导意见和建议,及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保持与本人的联系,在相关会议召开前提前报送会议议案及相关文件材料,通过多种方式适时向本人汇报议案所涉相关情况,充分保证了本人的知情权,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大力的支持。

(七)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定期报告业绩说明会及高速公路行业集体业绩说明会,并在会上积极回应中小股东的提问和关注,同时,本人出席了公司股东大会,与参会的中小投资者就会议议案及其关心的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了沟通交流。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年,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

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本人就公司有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序号事项发表日期发表意见类型意见
1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3年3月30日独立意见同意
2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2023年3月30日事前认可、独立意见同意
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2023年3月30日事前认可、独立意见同意
4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2023年4月17日事前认可、独立意见同意
5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2023年6月20日独立意见同意
6关于调整公司未来现金分红特别安排的议案2023年7月21日事前认可、独立意见同意
7关于本公司转让所持类金融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议案2023年9月20日事前认可、独立意见同意
8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议案2023年9月28日独立意见同意
9关于本公司拟投资参股设立安徽交控金石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的议案2023年10月30日事前认可、独立意见同意
10关于2023年度服务区综合改造提升工程(EPC)关联交易的议案2023年10月30日事前认可、独立意见同意
11关于G50沪渝高速安庆鸽子2023年10月30日事前认可、独同意
墩至宿松段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项目关联交易的议案立意见
12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议案2023年11月21日独立意见同意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独立事管理办法》《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人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就公司2023年度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所有关联交易均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处理,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交易条款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而言是公平合理的。

(二)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 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等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不适用。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各份定期报告,认为上述报告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对应报告期内经营管理和财务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报告期内,本人督促公司继续加强内部控制执行、监督和检查。2023年,公司内控工作组开展第二轮内控监督评价工作,涵盖18个业务流程492个控制点,针对评价提出的14项缺陷已全部完成整改;结合“制度建设规范年”活动,评估现有体系在设计和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内部控制的全面性和规范性。2023年,董事会在持续检讨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基础上出具了《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内部控制体系的基本要素及执行情况、总体评价结果等进行了阐述和说明。

本人通过审阅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协助董事会就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独立评价,认为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健全有效,未发现内部控制设计或

执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五) 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拟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境内审计机构,本人核查后认为安永华明在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为本公司提供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工作中,顺利完成了 2022 年度的各项审计业务,具备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为公司2023年度境内审计师。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无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和任免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九届三十七次董事会聘任汪小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九届四十次董事会聘任聘任张金林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吴建民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等任免事项进行了审议。

经审阅相关高管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本人认为他们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任岗位的职责要求,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上述任免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人力资源及薪酬委员会审查通过,相关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上述聘任及提名事项。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无上述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勤勉尽职、认真审阅各项议案,持续关注监管新规和政策趋势,积极对公司建言献策,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规范、科学和高效,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2024年,本人将继续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更好地发挥独立董事应有的作用,有效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签名:章剑平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 方芳)

作为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独立董事, 在2023年度履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秉持客观、独立、公正的立场,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参加相关会议,独立自主决策,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及投资委员会、审核委员会、人力资源及薪酬委员会三个专业委员会。本人在人力资源及薪酬委员会担任委员。

(二)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方芳女士,1974年出生,研究生学历,MBA硕士,曾任Tybourne CapitalManangement董事总经理,远山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基金经理,于2018年6月起任Tairen Capital(泰仁资本有限公司)合伙人、基金经理。于2020年8月17日起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三)关于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1、本人和直系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1%或1%以上股份;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不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2、本人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因此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本年度出席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事 姓名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亲自出席 (次)以通讯方式 出席委托出席(次)缺席 (次)
方芳14141400

备注:根据《公司章程》,通过电话等电子通讯方式参加会议视为亲自出席。

2023年度,本人认真准备并出席了公司召开的所有董事会,以审慎、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报告期内,公司各项运作合法、合规,董事会的各项议案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及广大股东的利益。因此,本人没有对公司2023年董事会的各项决议提出异议,也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或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的情况。

(二)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本年应参加股东大会(次)亲自出席(次)缺席(次)
方芳211

2023年度,本人出席了公司于2023年8月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认真审议了各项议案,并以严谨负责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充分行使了本人的职责,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本年度,本人未对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提出异议。

(三)召开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情况

本人均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召开并出席2023年度人力资源及薪酬委员会的所有会议,会前与公司管理层及其他委员就拟审议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并结合公司实际,按照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要求,对各项议案提出了独立、合理的建议。本人认为,各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023年度,人力资源及薪酬委员会召开了3次会议,审议了4项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度人力资源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日期会议内容本人投票情况重要意见和建议
2023年9月27日审核公司拟聘任的总经理的任职资格。赞成审议通过《关于对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核的议案》,一致认为汪小文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规定,同意将《关于对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核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3年11月14日审核公司拟聘任的总工程师、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赞成审议通过《关于对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核的议案》,一致认为吴建民先生、张金林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规定,同意将《关于对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核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3年12月26日1、审核关于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相关情况的议案; 2、审核关于公司本部及各管理单位2022年度考核分配及2023年度工资总额分配情况的议案。全部赞成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相关情况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部及各管理单位2022年度考核分配及2023 年度工资总额分配情况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3年度,本人本着客观公正、严谨务实的原则,依据相关规定出席报告期内召开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前与公司管理层对公司关联交易、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年度考核分配及工资总额分配等事项进行充分沟通,以提高会议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本人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未出现反对或弃权等情况。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一是在董事会审议本年度年报前,与财务总监及报表编制人员进行沟通并就年报审计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提出有关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意见;二是及时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积极组织协调予以解决,在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财务报表,对财务报告所采纳会计政策的适当性及会计估计的合理性进行确认,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3年,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定期到公司进行现场办公和考察,重点了解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经营信息,密切关注公司安全生产、未来的投资计划及资金使用规划。同时也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积极交流,高度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全力配合和支持本人的工作,定期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为本人履职创造了有利条件。

(七)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了公司股东大会,与参会的中小投资者就会议议案及其关心的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了沟通交流。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年,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本人就公司有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序号事项发表日期发表意见类型意见
1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3年3月30日独立意见同意
2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2023年3月30日事前认可、独立意见同意
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2023年3月30日事前认可、独立意见同意
4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2023年4月17日事前认可、独立意见同意
5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2023年6月20日独立意见同意
6关于调整公司未来现金分红特别安排的议案2023年7月21日事前认可、独立意见同意
7关于本公司转让所持类金融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议案2023年9月20日事前认可、独立意见同意
8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议案2023年9月28日独立意见同意
9关于本公司拟投资参股设立安徽交控金石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的议案2023年10月30日事前认可、独立意见同意
10关于2023年度服务区综合改造提升工程(EPC)关联交易的议案2023年10月30日事前认可、独立意见同意
11关于G50沪渝高速安庆鸽子墩至宿松段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项目关联交易的议案2023年10月30日事前认可、独立意见同意
12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议案2023年11月21日独立意见同意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独立事管理办法》《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人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审查,

并就公司2023年度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所有关联交易均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处理,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交易条款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而言是公平合理的。

(二)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 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等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不适用。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各份定期报告,认为上述报告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对应报告期内经营管理和财务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期内,本人督促公司继续加强内部控制执行、监督和检查。2023年,公司内控工作组开展第二轮内控监督评价工作,涵盖18个业务流程492个控制点,针对评价提出的14项缺陷已全部完成整改;结合“制度建设规范年”活动,评估现有体系在设计和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内部控制的全面性和规范性。2023年,董事会在持续检讨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基础上出具了《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内部控制体系的基本要素及执行情况、总体评价结果等进行了阐述和说明。本人通过审阅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协助董事会就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独立评价,认为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健全有效,未发现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五) 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拟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境内审计机构,本人核查后认为安永华明在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为本公司提供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工作中,顺利完成了 2022 年度的各项审计业务,具备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为公司2023年度境内审计师。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无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和任免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九届三十七次董事会聘任汪小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九届四十次董事会聘任聘任张金林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吴建民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等任免事项进行了审议。

经审阅相关高管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本人认为他们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任岗位的职责要求,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上述任免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人力资源及薪酬委员会审查通过,相关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上述聘任及提名事项。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无上述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保持良好有效的沟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为公司持续、健康和稳健发展发挥了实质性作用。

2024年,本人将继续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更好地发挥独立董

事应有的作用,有效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签名:方芳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议案2

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2023年度,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工作条例》等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圆满完成了监事会各项工作目标,保障了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了投资者利益。监事会在报告期内的主要工作包括:通过召开监事会会议、列席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等方式,了解、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决策、日常管理等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认真审查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进行了讨论和审阅;监督、检查、协调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和监督改进情况。具体报告如下: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3年,监事会共召开会议10次,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决议均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监事列席了14次董事会会议和2次股东大会。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监事代表向公司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的事项。

二、监事会人员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人员未发生变动。

三、制度建设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安徽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皖国资法规﹝2023﹞103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监事会工作条例》进行了修订,已经公司九届三十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将于公司股东大会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

四、监事会发表监督意见情况

2023年,监事会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规范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监督检查,对下列事项发表了意见:

(一)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列席了全部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对上述会议召开程序、决议事项、会议书面决议案签署情况等进行了认真监督和检查,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行为及本公司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了全过程的有效监督。

监事会认为,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制度经营决策、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治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维护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本着诚信和勤勉态度履行自己的职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和授权,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亦无滥用职权或损害本公司利益、股东及员工权益的行为。

(二)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认真履行财务检查职能,对公司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经营活动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和审核。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23年度财务报告,监事会认为该财务报告真实反映了该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情况

监事会对本年度公司的所有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本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和执行,有关交易关联涉及到的董事均回避表决,公司2023年度实际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在审批的范围之内。以上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是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关联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交易价格体现了公平、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3年度,公司监事会审议并通过了有关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认为本次收购六武公司100%股权,有利于增加公司对国家优质高速公路的控制权,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规模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相关交易遵循了平等协商原则,价格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四)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经认真审阅董事会出具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监事会认为:

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管理的规范要求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执行有效。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未发现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五、2024年工作要点

2024年,公司监事会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加强落实监督职能,恪尽职守,进一步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管理的规范,认真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一)做好日常监督工作。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监事会会议,做好各项议题的审议工作;通过列席董事会会议,就各项议题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按照上市公司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认真完成各种专项审核、检查和监督评价活动,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二)强化对财产处置、收购兼并、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监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依法对公司相关收购事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检查,及时了解并掌握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加强监事会组织机构建设。依法依规按程序做好公司第十届监事会换届工作,确保监事会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断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四)加强监事会自身建设。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监管机构组织的培训,提升专业素养,不断改进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请各位股东审议。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4年6月6日

议案3

2023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

各位股东:

2023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已载列于本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本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com.hk),并可于本公司网站(http://www.anhui-expressway.net) 查阅及下载,请各位股东参阅。

请各位股东审议。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6月6日

议案4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各位股东:

经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本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建议就截至二O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税后利润作如下分配,并提请年度股东大会表决批准: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2023年度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会计报表净利润为人民币1,624,943千元,按香港会计准则编制的会计报表年度利润为人民币1,614,144千元。因本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额已达到总股本的50%以上,故本年度不再提取。按中国会计准则和香港会计准则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分别为人民币1,624,943千元和人民币1,614,144千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以境内外会计准则分别计算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中孰低数为基础进行分配。因此,2023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1,614,144千元。董事会建议以公司总股本1,658,61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股息人民币6.01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人民币996,825千元,占2023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60.05%。本年度,本公司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本公司将于2024年6月13日(星期四)至2024年6月17日(星期一)(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手续。H股股息将会派发予2024年6月17日(星期一)列于本公司股东名册的H股持有人。

A股股东及法人股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红利发放日须由中央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股息派发办法和时间将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按本公司章程规定,A股股息以人民币支付,H股股息以港币支付,汇率将采用本公司的股息宣布日2024年6月6日前五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的五日收市平均价计算。

请各位股东审议。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6日

议案5

2024年度全面预算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公司结合自身发展规划,以科学性与审慎性为原则,审核并编制了2024年度全面预算,并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会议安排,现将该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一、2024年公司业务工作目标及工作重点

(一)扛稳主业主责,做精做细做实营运管理平台

加强路网收费形势分析研判,持续抓好车辆引流。统筹发展和安全,集聚各方资源力量,坚持科技赋能,提升路网保安全保畅通能力。深化拥堵综合治理,继续优化“一点一策”治堵方案。聚力提升养护质效。开展路面养护质量专项行动,推进路域环境品质提升常态化,提升徽道“颜值”。擦亮“皖美高速”品牌。制定大路网出行服务标准体系,建立服务长效机制。持续推广100个工作法,优化改进服务品质。坚持群众需求导向,进一步拓宽服务范围,努力营造畅安舒美的通行环境。

(二)聚力价值创造,做强做优做大资本运作平台

做好宣广高速改扩建项目筹融资,力争高界高速改扩建项目开工。积极发展路衍经济,盘活土地、房产等路域资源,推动高速公路基础设施网与出行服务网、信息网等融合发展。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丰富投资者沟通渠道,加大与中小股东的沟通力度。提升公司ESG信息披露质量,规范业绩发布,向资本市场展现公司良好的业绩成果。

(三)激发发展活力,推进国企改革深化提升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认真落实“三重一大”决策要求,动态优化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和董事会授权事项清单。深化三项制度改革。完善经理层经营业绩考核指

标设置及计分规则,提升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质效。优化管理体制机制,细化各岗位职责,提升职能部门统筹谋划、创新创效、精益管理等能力。

(四)强化创新赋能,加大力度发展新质生产力

推进智慧高速建设。完成合宁智慧高速安全管控智慧提升项目并投入运营。强化“数字营运”攻坚。建成营运一体化管理平台(二期),逐步实现各营运信息系统统一认证、统一门户。升级完善智慧运营指挥中心功能,提高路网运行管控能力。稳步构建一体化高速公路路网数据资源体系,积极开发各类应用场景,让科技创新“关键变量”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最大增量”。

二、2024年财务预算目标

基于对经营环境和经营条件的合理分析与预期,公司设定2024年的总体通行费收入目标(税后)约为人民币42.69亿元,营业总成本较上年略有增长。

2024年,公司经董事会批准的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路营运设施新建及改扩建支出、机电信息化改造支出以及各类营运设施设备购置支出等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合计人民币2.96亿元;二是股权投资支出,具体为宣广高速改扩建项目本年度资本金支出、参股安徽交控金石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本年度投资款、安徽交控招商产业基金二期本年度投资款、安徽海螺金石创新发展投资基金本年度投资款以及储备项目,合计人民币27.20亿元。其中,宣广高速改扩建资本金支出以及各项基金项目均为续建项目,已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储备项目实施前还将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以上各项资本性支出的资金需求,以本公司的财务资源和融资能力均能够满足。

以上各类财务预算目标,公司将对其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预算调整。

请各位股东审议。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6月6日

议案6

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2024年度,预计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交控集团”)及其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累计将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本公司需将《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之基本情况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经与会5位非关联董事表决,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审议该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项小龙和陈季平均回避表决。

因2024年度预计关联交易金额已达到“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因此本议案还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安徽交控集团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认为:本次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交易定价客观、公允,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核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并发表了书面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程序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核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二、本次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和类别

2024年度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预计为人民币165,811.53万元(包括本年度预计新增费用及往年签署并延续至本年度需结算的费用),其中委托管理类预计为人民币1,434.83万元,租赁业务类预计为人民币5,922.29万元,采购商品、服务类预计为人民币3,560.95万元,接受工程业务类预计为人民币149,793.46万元,接受联网收费业务类预计为人民币5,100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关联交 易类别关联人本次2024年度预计金额本年年初至3月28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交易金额上年实际发生金额关联交易内容备注
委 托 管 理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受托代管部分路段安徽交控集团1,108.00261.321,045.28代管路段: 合巢芜高速、界阜蚌高速、合徐高速北段、合安高速、合淮阜高速、马鞍山大桥、望东长江大桥等共计约3,819.62公里的公路及桥梁合同名称: 集团公司与本公司委托代管协议 合同期限: 2024.1.2-2026.12.31
安联公司62.0014.6258.49代管路段:京台高速合徐南段112.5公里及黄祁高速102.2公里路段合同名称: 安联公司与本公司委托代管协议 合同期限: 2024.1.2-2026.12.31
岳黄公司52.0512.2814.00代管路段:溧阳至宁德高速公路黄山至千岛湖25.474公里路段及上海至武汉高速公路无为至岳西154公里路段合同名称: 岳黄公司与本公司委托代管协议 合同期限: 2024.1.2-2026.12.31
望潜公司14.503.4214.15代管路段:济广高速望东大桥北岸接线50.0公里路段合同名称: 望潜公司与本公司委托代管协议 合同期限: 2024.1.2-2026.12.31
芜雁公司4.901.164.72代管路段:芜雁高速16.9公里路段合同名称: 芜雁公司与本公司委托代管协议 合同期限: 2024.1.2-2026.12.31
溧广公司11.252.6510.38代管路段:溧广高速38.8公里路段合同名称: 溧广公司与宣广公司委托代管协议 合同期限: 2024.1.2-2026.12.31
扬绩公司22.135.2220.75代管路段:溧黄高速宁绩段76.3公里路段合同名称: 扬绩公司与宁宣杭公司委托代管协议 合同期限: 2024.1.2-2026.12.31
合枞公司160.0037.74150.94代管路段:合枞高速134.2公里路段合同名称: 合枞公司与本公司委托代管协议 合同期限: 2024.1.2-2026.12.31
小计1,434.83338.411,416.71
本公司提供皖通园区房屋租赁交控集团及其下属公司907.46210.06656.13皖通园区房屋、车位租赁与养护公司、交控信息产业、驿达公司等多家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租 赁 业 务高速公路服务区租赁驿达公司1,081.06231.85909.24提供服务区租赁本公司所属服务区合同期限: 2022.5.1-2025.4.30
高速公路加油站租赁交控石油327.000.000.00提供加油站租赁
高速石化3,531.77832.963,112.53提供加油站租赁本公司所属加油站合同期限: 2023.1.1-2025.12.31 安庆大桥租赁经营合同期限: 2016.1.1-2045.12.31
土地租赁宣城交投75.000.0050接受土地租赁
小计5,922.291,274.874,727.90
商品、服务采购交运集团下属子公司877.2010.07324.64采购班车、生产用车等车辆、办公用品及车辆维修服务
交控物业658.200.00506.41接受管理服务为公司及所属营运单位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安保服务等
交控集团下属子公司149.8023.222.92接受会务、培训服务
驿达公司1481.8933.22109.48采购食品、办公生活用品
交控建工集团及下属子公司182.210.00187.79采购办公生活用品
交控信息产业107.050.000.00采购办公用品
交控集团下属子公司104.600.000购买光伏发电
小计3,560.9566.511,131.24因最多由一家公司中标,需要减去商品采购的两家关联方之间重复预计的金额57.05万元
设计 、检 测及 其他 工程 业务设计总院35,535.280.0016,267.14接受规划设计服务本年预计新增项目包括长三角“Z”字型智能公路建设—合肥段智慧提升、管理单位综合养护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等
检测中心3,783.30126.90770.39接受施工检测服务本年预计新增项目包括管理单位路况检测和桥隧定检项目等
七星公司672.700.00229.21接受施工检测服务
中兴监理397.740.00106.70接受施工监理服务
交控工程及其下属子公司110,287.012,453.3031,447.79接受工程建设管理服务,机电材料等供应本年项目包括沪渝国家高速公路安徽省广德至宣城段改扩建机电工程施工项目(GX-JD03标段)、沥青甲供材、水泥采购,预计新增项目包括视频云联网升级优化项目及管理单位综合养护项目等
养护公司29,485.070.001,719.56接受工程建设管理服务本年预计新增项目包括管理单位综合养护项目、宁宣杭公司所辖路段沥青路面养护工程及路面检测服务等
交控信息产业11,330.5737.051,631.48接受IT运维服务,机电材料等供应本年预计新增项目包括“皖美高速大脑”租赁、合宁智慧高速公路建设滁州中心段(软件实施部分)等
交控建工集团29,724.350.003,880.41接受工程建设管理服务本年项目包括沪渝国家高速公路安徽省广德至宣城段改扩建工程房建工程,预计新增项目包括管理单位房屋维修工程等
高速传媒726.30261.78625.77接受工程建设管理服务
小计149,793.462,879.0356,678.451、因工程服务类合同大多按工程进度定期结算费用,本类型交易包括往年签署并延续至本年度需结算的费用预计约为7.49亿元,主要为沪渝国家高速公路安徽省广德至宣城段改扩建工程相关费用 2、因最多由一家公司中标,需要减去工程业务类各关联方之间重复预计的金额72,148.86 万元
联网收费业务联网公司3,100.000.001,003.68接受联网收费路网运行服务合同期限: 2024.1.1-2026.12.31
一卡通公司2,000.000.001,447.39
小计5,100.000.002,451.07
合计165,811.534,558.3266,307.37

注:

1、因工程业务需要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故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数与年初预计数存在较大差异;

2、与沪渝国家高速公路安徽省广德至宣城段改扩建工程相关的关联交易本年度预计金额约为人民币9.43亿元;

3、根据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上述预计总额范围内公司及子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同一控制人及其子公司内调剂使用,具体交易金额及内容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三、关联交易定价政策

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且原则上不偏离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价格的,交易定价参考关联方与独立第三方发生的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既无独立第三方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以合理的构成价格(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作为定价依据;对于确实无法采用前述方法定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工程类关联交易价格由招投标结果确定。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与上述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组成部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本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交易符合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上述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请各位股东审议。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6日

议案7

关于聘任本公司2024年度核数师及

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的方案

各位股东:

依据本公司章程第233条,本公司核数师的聘期,在今天召开的股东大会结束时将届满。经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董事会会议讨论:建议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师和内控审计师,负责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

请各位股东审议。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6日

议案8

关于授权董事会配发或发行新增本公司A股及/或

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

各位股东:

本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2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增发A股及/或发行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以根据运营需要和市场实际情况,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增发新股融集发展所需资金。现拟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审议及批准授予董事会无条件和一般性授权,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需要,决定以单独或同时发行、配售及处理不超过于该等决议案获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时已发行A股及/或H股各自20%之新增股份,具体授权情况如下:

1、一般性授权内容

一般性授权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授予董事会根据市场和公司需要,决定以单独或同时发行、配发及处理公司内资股和╱或H股股本中之额外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由董事会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的内资股和╱或H股各自股份数目不得超过该等授权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公司已发行内资股和╱或H股各自股份数目之20%(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优先股、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可认购任何股份或上述可转换证券的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并决定作出或授出需要或可能需要配发股份之售股建议、要约、协议、购股权、交换或转换股份之权力或其他权力;

(b) 授权董事会在行使上述一般性授权时制定并实施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的新股类别、定价方式和╱或发行╱转换╱行使价格(包括价格区间)、发行方式、发行数量、发行对象以及募集资金投向等,决定发行时机、发行期间,决定是否向现有股东配售;

(c) 授权董事会聘请与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批准及签署发行所需、适当、可取或有关的一切行为、协议、文件及其他相关事宜;审议批准及代表公司签署

与发行有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协议、配售协议、中介机构聘用协议等;

(d) 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及代表公司签署向有关监管机构递交的与发行相关的发行文件。根据监管机构和公司上市地的要求,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并向香港及╱或任何其他地区及司法管辖权区(如适用)的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所需的存档,注册及备案手续等;(e) 授权董事会根据境内外监管机构要求,对有关协议和法定文件进行修改;及(f) 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在发行后增加注册资本及对《公司章程》中涉及股本总额、股权结构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相关手续。

2、一般性授权期限

除董事会于相关期间就发行订立或授予发售建议、协议或购买权而该发售建议、协议或购买权可能需要在相关期间(定义见下文)结束后继续推进或实施外,上述授权不得超过相关期间(“相关期间”)。

相关期间为自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本议案起至下列最早之日期止:

(a) 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或

(b) 公司任何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撤销或更改本议案所授权之日。

董事会仅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政府或监管机构的任何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定,并在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方可行使上述授权。

董事会认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期间和一定额度内行使发行新股的权利,有利于公司及时把握市场机会,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及市场变化,提高相关工作的灵活性。在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后,有关股份的发行还须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方可实行。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是否最终得以行使,还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本公司股东及投资者予以关注。

请各位股东审议。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6日

议案9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该议案已经2023年12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建议修订详情如下:

修订前原条款描述修订后条款描述
“(必备条款)”的删除统一说明:1.《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已于2023年3月31日废止,该表述已不使用,故章程中“必备条款”文字均删除。 2.由于条款数量变化,章程存在引用其他条款的,同步调整条文号。
第一条 公司的成立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6]112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1996年8月15日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为14897308-7。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在原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变更登记,领取了“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号码为91340000148973087E。第一条 公司的成立经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6]112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1996年8月15日在原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为14897308-7。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在原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变更登记,领取了“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号码为91340000148973087E。
第六条 除非《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根据《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第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后生效,并完全
条款》要求列入本章程的条款不得修改或删除。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生效,并完全取代原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之公司章程。 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工作条例》《监事会工作条例》作为本章程附件,与本章程有同等法律效力。取代原来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之公司章程。 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工作条例》《监事会工作条例》作为本章程附件,与本章程有同等法律效力。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工作条例》《监事会工作条例》与本章程规定不符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新增)
第九条第四款 前款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等。第九条第四款 前款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等。
第十二条 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的一切行为均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法规及须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受中国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政府规定管辖和保护。第十二条 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的一切行为均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及须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受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政府规定管辖和保护。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第二十一条 经向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备案,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第二十四条 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公司成立时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91,560万股,向发起人发行91,560万股,占公司成立时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100%,该部分股份曾由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持有。根据二OO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与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签署的国有股权变更协议,并经财政部财管字[1999]156号文批准,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持有公司53,874万股,占公司成立时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58.84%;第二十四条 经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公司成立时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91,560万股,向发起人发行91,560万股,占公司成立时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100%,该部分股份曾由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持有。根据二OO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与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签署的国有股权变更协议,并经财政部财管字[1999]156号文批准,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持有公司53,874万股,占公司成立时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58.84%;
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持有公司37,686万股,占公司成立时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41.16%。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名称变更为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经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 5月7日名称变更为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十五条 经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于1996年10月9日下发之证委发〔1996〕31号文核准,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了49,301万股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于1996年11月13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持有公司37,686万股,占公司成立时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41.16%。 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名称变更为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经原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 5月7日名称变更为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十五条 经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于1996年10月9日下发之证委发〔1996〕31号文核准,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了49,301万股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于1996年11月13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
第二十九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可以采取下述方式: (一)向非特定投资人募集新股;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资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九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可以采取下述方式: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资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第三十五条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
员签署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股票经加盖公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生效。在股票上加盖公司印章,应当有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者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 (必备条款33;修改补充意见的函1-1;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三-2(1))
第六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第六章 股票、股东名册和股份转让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登记以下事项:

(一)各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职

业或性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登记以下事项: (一)各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 及/或电子地址、职业或性质;
第四十七条 股东名册的各部分应当互不重叠,在股东名册某一部分注册的股份的转让,在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不得注册到股东名册的其他部分。 股东名册各部分的更改或更正,应当根据股东名册各部分存放地的法律进行。
第四十八条 (二)所有股本已缴清的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皆可根据本章程自由转让;但除非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否则董事会可拒绝承认任何转让文据,并无需申述任何理由:(补充修改意见的函-12) (1) 向公司支付港币二元伍角的费用,或支付经香港联交所同意的更高的费用,以登记股份的转让文据和其他与股份所有权有关的或会影响股份所有权的文件;(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三1(1))
(2) 转让文据只涉及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3) 转让文据已付应缴的印花税; (4) 应提供有关的股票,以及其他董事会合理要求的证明转让人有权转让股份的证据; (5) 如股份拟转让予联名持有人,则联名持有人之数目不得超过四位;及(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三1(3)) (6) 有关股份没有附带任何公司的留置权。 (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三1(2))(补充修改意见的函-12)
第四十八条 (三)所有在境内上市内资股可以依法转让,但应遵守以下规定: (3)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第四十二条 (二)所有在境内上市内资股可以依法转让,但应遵守以下规定: (3)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任何人对股东名册持有异议而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或者要求将其姓名(名称)从股东名册中删除的,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更正股东名册。 (必备条款40) 第五十二条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股票。 内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到香港上市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其股票的补发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用公司指定的标准格式提出申请并附上公证书或者法定声明文件。公证书或者法定声明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 (1) 申请人申请的理由、股票遗失的情形及证据;以及 (2) 无其他任何人可就有关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二)公司决定补发新股票之前,须确保其没有收到申请人以外的任何人对该股份要求登记
新股票后,获得前述新股票的善意购买者或者其后登记为该股份的所有者的股东(如属善意购买者),其姓名(名称)均不得从股东名册中删除。 (必备条款42) 第五十四条 公司对于任何由于注销原股票或者补发新股票而受到损害的人均无赔偿义务,除非该当事人能证明公司有欺诈行为。 (必备条款43)
第五十六条 当两位或以上的人士登记为任何股份之联名股东,他们应被视为有关股份的共同共有人,惟必须受以下条款限制: (1)公司不必为超过四名人士登记为任何股份的联名股东;
第五十七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依照本章程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在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 (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2)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包括: (a)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 (b)主要地址(住所); (c)国籍; (d)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职业、职务; (e)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3)公司股本状况、债券存根、财务会第四十七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增)
计报告; (4)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 (5)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 (6)已呈交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他主管机关备案的最近一期的年检报告副本(如适用)。 公司须将以上(1)、(3)至(6)的文件(债券存根除外)及任何其他适用文件按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要求备置于公司的香港地址,以供公众人士及股东免费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仅供股东查阅。
第五十八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必备条款46)第四十八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第六十二条A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第五十二条A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三)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第六十五条 (二)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个营业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个营业日或十五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三)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不超过六十日前发出。 (四)计算发出通知的期间,不应包括开会日及发出通知日。 (五)就本条发出的通知,其发出日为公司或公司委聘的股份登记处把有关通知送达邮务机关投邮之日,而非本章程第二百六十三条所述股东被视为收到有关通知之日。第五十五条 (二)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至少二十一日前以书面或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或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三)计算发出通知的期间,不应包括开会日及发出通知日。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在册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在国务
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必备条款57) 第七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该等人士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必备条款58)
第七十一条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或取消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或取消通知。召集人在延期或取消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第五十九条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或取消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七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六条 (一)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第六十四条 (一)表决代理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其他地方。
第七十七条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必备条款62) 第七十八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必备条款63)
第七十九条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五条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八十三条 除非下列人士在举手表决以前或者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大会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一)会议主席; (二)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代理人; (三)单独或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议上有表第六十九条 除大会主席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出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大会上,股东所作的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 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会议主席或者中止会议,则应当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由主席决定何时举行投票,
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一个或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除非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席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议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依据,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支持或者反对的票数或者其比例。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唯倘若公司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于股东大会上进行的表决须按股数投票方式进行,提呈任何股东大会表决的决议案须由投票表决。 (必备条款66)会议可以继续进行。
第八十四条 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主席或者中止会议,则应当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由主席决定何时举行投票,会议可以继续进行,讨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 (必备条款67) 投票结果应尽快宣布。
第八十五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 (必备条款68)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六条 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无论是举手还是投票表决,会议主席有权多投一票。 (必备条款 69)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无论是举手还是投票表决,会议主席有权多投一票。
第八十九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要求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二)提议股东或监事会,可以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及内容的书面要求(包括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第七十三条 独立董事、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要求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二)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并阐明会议的议题。 (三)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本章程的规定。前述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四)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十五日内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会议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应当作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决定,并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十五日内将反馈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 (五)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五日内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会议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该要求的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四个月内自行召集会议;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必备条款72)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席负责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其决定为终局决定,并应当在会上宣布和载入会议记录。 (必备条款74)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席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进行点票。 (必备条款75)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连同出席股东的签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应当在公司住所保存。 (必备条款76)
第九十六条 股东可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第七十七条 股东可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在收到合理费用后七日内把复印件送出。 (必备条款77)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在收到合理费用后七日内把复印件以邮寄及/或电子通讯送出。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提案未获通过、股东大会对提案作出重大调整或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解释性说明。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零七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第八十八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监事提名可采用下列方式和程序: (五)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第九十二条 董事、监事提名可采用下列方式和程序: (五)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或奖励事项;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或奖励事项;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三十八A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表决同意。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有紧急事项时,经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或总经理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有紧急事项时,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含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董事联名、监事会或总经理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 总经理提议时。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 总经理提议时; (六)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含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新增)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关联董事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四)关联董事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会议主持人,参照本章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第一百二十六条 关联董事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四)关联董事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会议主持人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一)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任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任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一)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任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任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防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五十二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一百三十三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已在五家(含五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六)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或公司上市的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第一百三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新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新增)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新增)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已在三家(含三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九)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公司上市的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新增)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但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百五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一百五十八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除出现上述情况、《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及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一百五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上市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
第一百六十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六)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新增) (八)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新增)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上述职权不能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第一百四十五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
保存5年。保存10年。
第一百四十五A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新增)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一)公司应当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对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和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1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二)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三)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2.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3.对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4.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5.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6.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7.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新增)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发展及投资委员会、人力资源及薪酬等专门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置审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核委员会、人力资源及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核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新增)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核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审核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核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新增)
第一百六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六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第一百五十条 人力资源及薪酬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遴选; (四)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人力资源及薪酬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人力资源及薪酬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五) 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六)研究、制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七)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由董事会委任及解聘。其主要职责是: (二)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权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其主要职责是: (二)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权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必备条款99)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总法律顾问一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总法律顾问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总法律顾问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向总经理负责。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总法律顾问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总工程师一名、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一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和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和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向总经理负责。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和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和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兼任首席合规官,发挥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新增)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七)代表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涉或者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起诉;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七)代表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涉或者对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起诉;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新增)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五)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五)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选举、委派或聘任的部门解除其职务。(新增)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次股东年会上,向股东呈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由公司准备的财务报告。 (必备条款132)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次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呈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由公司准备的财务报告。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须在召开股东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中所提及的财务报告。 (必备条款 133;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三-5) 公司至少应当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前二十一日,将前述财务报告之复印本连同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账或收支账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股东,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补充修改意见的函7)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须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中所提及的财务报告。 公司至少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年会召开前二十一日,将前述财务报告之复印本及/或电子版本连同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账或收支账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及/或电子通信寄出或以公司上市的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发出给股东,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或其电子地址为准。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聘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审核公司的其他财务报告。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当聘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第二百三十九条 (三)公司收到本条(二)款所指书面通知的14日内,应当将该通知复印件送出给有关主管机关。如果通知载有前款2项提及的陈述,公司应当将该陈述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还应将前述陈述副本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每个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第二百二十三条 (三)公司收到本条(二)款所指书面通知的14日内,应当将该通知复印件送出给有关主管机关。如果通知载有前款2项提及的陈述,公司应当将该陈述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还应将前述陈述副本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及/或电子通讯寄出或以公司上市的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发出给每个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第二百四十五条对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前述文件还应当以邮递方式送达。(必备条款149)

第二百四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三)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公司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五十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四)、(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之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规定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必备条款154)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之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五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必备条款158)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涉及必备条款内容的,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必备条款162)第二百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十四章 通知第二十四章 通知及股东通讯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一)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公司发给在香港第二百四十六条 (一)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公司发给在
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的通知、资料或书面陈述,须按每一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的注册地址专人送达,或以邮资已付的邮递方式寄发。 (四)本章程所述“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是指公司在中国及境外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所指定的《上海证券报》等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有关报章应是当地法律、法规、规则或有关证券管理机构指定或建议的。 (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三–7)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的通知、资料、书面陈述或其他股东通讯(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所定义),须按每一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的注册地址专人送达,或以邮资已付的邮递方式及/或电子通讯寄发,或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允许的其他形式发送。 (四)本章程所述“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是指公司在中国及境外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所指定的《上海证券报》等媒体及/或网站,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有关报章应是当地法律、法规、规则或有关证券管理机构指定或建议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 下列名词和词语在本章程内具有如下意义,文义另有所指者除外:第二百五十一条 下列名词和词语在本章程内具有如下意义,文义另有所指者除外: 电子通讯 透过有线、无线电、光学或其他电子磁性手段,以任何形式透过任何媒介发送、传送、 传递和接收的通信(新增)

请各位股东审议。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6月6日

议案1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该议案已经2023年12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建议修订详情如下:

修订前原条款描述修订后条款描述
第9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六十二条A规定的担保事项; ...第9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A规定的担保事项; ...
第15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个营业日(营业日是指香港联交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日子)前发出书面通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个营业日或十五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计算发出通知的期间,不应包括开会日及发出通知日。就本条发出的通知,其发出日为公司或公司委聘的股份登记处把有关通知送达第15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至少二十一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至少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计算发出通知的期间,不应包括开会日及发出通知日。 公司提供网络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邮务机关投邮之日。 公司提供网络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出席。
第16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或取消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属延期的,公告通知中应当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第16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或取消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20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第20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及/或电子通讯的方式发出,以邮件发出的,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第23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删除
第27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删除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28条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第30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删除
第31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其它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27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其它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35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删除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38条 除非下述人员在举手表决以前或者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大会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一) 会议主席; (二) 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代理人; (三) 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有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及以上的一个或者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除非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席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议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于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依据,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支持或反对的票数或者其比例。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唯倘若公司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于股东大会上进行的表决须按股数投票方式进行,提呈任何股东大会表决的决议案须由投票表决。第34条 除大会主席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出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大会上,股东所作的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
第39条 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会议主席或者中止会议,则应当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由主席决定何时举行投票,会议可以继续进行,讨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删除
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
第40条 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表决时,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删除
第57条 董事、监事提名可采用下列方式和程序: (一) 董事会、监事会经审议决议,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监事提案。 (二) 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议更换董事、监事,应向董事会提交附有候选董事、监事简历和基本情况的书面提案,由董事会依据本章程进行关联性、程序性审核,审核通过后,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中,以提案的方式交由股东大会表决。 (三) 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前,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的临时提案。 (四) 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可以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提出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的提案。 (五) 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51条 董事、监事提名可采用下列方式和程序: (一) 董事会、监事会经审议决议,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监事提案。 (二) 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议更换董事、监事,应向董事会提交附有候选董事、监事简历和基本情况的书面提案,由董事会依据本章程进行关联性、程序性审核,审核通过后,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中,以提案的方式交由股东大会表决。 (三) 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前,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的临时提案。 (四) 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可以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提出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的提案。 (五)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六)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59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第53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的方法: (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四)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五)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或董事人数低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的方法: (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四)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除出现上述情况、《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及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第(一)、(二)项规定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
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六)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说明。故被免职。 (五)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或董事人数低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上市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六)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说明。
第65条 通过下列事项的决议为特别决议: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第58条 通过下列事项的决议为特别决议: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
大影响的、或按公司章程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或按公司章程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66条 股东大会决议一经形成,须于不迟于次日内通知上市交易所及于报章公告。并视决议内容之需要,尽速通知其他有要求的机构及人士。第59条 股东大会决议一经形成,须于不迟于次日内通知上市交易所及于报章及/或上市交易所的网站公告。并视决议内容之需要,尽速通知其他有要求的机构及人士。
第68条 上述第64、65条的有关事项,应根据要求及时通知香港公司注册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有关机构和人士,或办理有关手续。第61条 上述第57、58条的有关事项,应根据要求及时通知香港公司注册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有关机构和人士,或办理有关手续。
第71条 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连同出席股东的签名簿、代理出席委托书应当放置保存在公司住所。删除
第78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及以上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可以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市交易所备案。 (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该要求的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四个月内自行召集会议,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参照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进行。第70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前述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举行会议的,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79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一)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第71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81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删除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84条 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公司章程第125条至第130条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第75条 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公司章程第106条至第111条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
第86条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在涉及公司章程第124条(二)至(八)、(十一)至(十二)项的事项时,在类别股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第77条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在涉及公司章程第105条(二)至(八)、(十一)至(十二)项的事项时,在类别股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一) 在公司按公司章程第35条的规定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或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公司章程第60条所定义控股股东; (二) 在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第35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三) 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以低于本类别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拥有不同利益的股东。(一) 在公司按相关法律的规定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或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公司章程第50条所定义控股股东; (二) 在公司按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三) 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以低于本类别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拥有不同利益的股东。
第89条 类别股东会议的决议,应当经根据公司章程第125条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方可作出。第80条 类别股东会议的决议,应当经根据公司章程第106条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方可作出。
第91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82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93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第84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请各位股东审议。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6月6日

议案11

关于修订《董事会工作条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董事会工作条例》进行了修订。该议案已经2023年12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工作条例》建议修订详情如下:

修订前原条款描述修订后条款描述
第1条 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的《证券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并参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其他有关法规,制订公司董事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1条 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的《证券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法规和《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条例。
第9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除应履行董事的职责,承担相应的义务外,还有以下义务:第9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除应履行董事的职责,承担相应的义务外,还有以下义务: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协助董事长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协助总经理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协助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协调、沟通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与公司经理层及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四)完成本管理岗位的日常工作; (五)承担董事会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协助董事长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协助总经理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协助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协调、沟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与公司经理层及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四)完成本管理岗位的日常工作; (五)承担董事会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12条 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程序: (一) 董事会人力资源及薪酬委员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条例的规定,审议确定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董事候选人备选名单; (二) 董事候选人名单审议确定后,董事会人力资源及薪酬委员会应将备选董事候选人名单及其简历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 经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同意,董事会方可将其审议通过的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第12条 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程序: (一) 董事会人力资源及薪酬委员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条例的规定,审议确定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董事候选人备选名单; (二) 董事候选人名单审议确定后,董事会人力资源及薪酬委员会应将备选董事候选人名单及其简历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 经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同意,董事会方可将其审议通过的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四) 上市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33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第33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34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34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35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第35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已在五家(含五家)境内外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六) 为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或公司上市的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已在三家(含三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或公司上市的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
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38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第38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除出现上述情况、《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及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撤换披露。
第39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本条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第39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本条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投票权; (六)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八)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增第41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42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定期(年度)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对本条例第39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和第41条规定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1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六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第六章 股票、股东名册和股份转让
第44条 对公司发展战略及计划管理的职权: (一) 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职权: 1.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 (二) 无须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独立行使的职权: 1.公司中长期发展决策权,包括但不限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2.决定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业绩的方案;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审计工作计划; 4.决定公司内部机构(包括所属单位)的设置、调整和撤销; 5.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制定专业委员会职权书,聘任或罢免各专业委员会主第46条 对公司发展战略及计划管理的职权: (一) 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职权: 1.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 一年内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 (二) 无须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独立行使的职权: 1.公司中长期发展决策权,包括但不限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2.决定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业绩的方案;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审计工作计划; 4.决定公司内部机构(包括所属单位)的设置、调整和撤销; 5.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制定专门委员会职权书,聘任或罢免各专门委员会主
席和委员; ...席和委员; ...
第45条 对公司财务管理的职权: (一) 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职权: 1.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2.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 3.审议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等融资方案; 4.审议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50%的资产抵押、出租、分包或转让等资产处置方案; ... (二) 无须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独立行使的职权: 1.在股东大会批准年度财务预算范围内,决定公司年度贷款计划、担保计划、项目投资计划; 2.决定价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50%的资产抵押、出租、分包或转让等资产处置方案; ...第47条 对公司财务管理的职权: (一) 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职权: 1.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2.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 3.制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等融资方案; 4.制定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50%的资产抵押、出租、分包或转让等资产处置方案; ... (二) 无须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独立行使的职权: 1.在股东大会批准年度财务预算范围内,决定公司年度贷款计划、担保计划、项目投资计划; 2.决定一年内价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50%的资产抵押、出租、分包或转让等资产处置方案; ...
第47条 对公司发展及经营方面的监督、检查职权: (一) 监督公司发展战略的执行情况; (二) 监督、检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检查各项计划的完成情况; (三) 每年进行公司经营业绩的评价,以及时发现经营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监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第49条 对公司发展及经营方面的监督、检查职权: (一) 监督公司发展战略的执行情况; (二) 监督、检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检查各项计划的完成情况; (三) 每年进行公司经营业绩的评价,以及时发现经营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监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四) 适时评价公司改善经营的方案和实施效果,调查公司经营业绩中所表现出的重大问题; (五) 识别公司发展中面临的阻碍、察觉公司变化趋势,提出对公司发展方向的修正建议; (六) 讨论公司面临的所有发展机会和风险,以及对公司产生广泛影响的各客观要素的变化; (七) 确保公司信息交流的顺畅,并对信息进行评价,以使这些信息准确、完整并能及时提供。(四) 适时评价公司改善经营的方案和实施效果,调查公司经营业绩中所表现出的重大问题; (五) 识别公司发展中面临的阻碍、察觉公司变化趋势,提出对公司发展方向的修正建议; (六) 讨论公司面临的所有发展机会和风险,以及对公司产生广泛影响的各客观要素的变化; (七) 确保公司信息交流的顺畅,并对信息进行评价,以使这些信息准确、完整并能及时提供。 (八) 决定公司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计划等重大审计事项; (九) 决定公司年度合规管理工作情况报告; (十) 决定公司投资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工作总结报告。
第48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董事会秘书室和各种专业委员会,处理董事会的日常行政事务及专业事项。第50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董事会秘书室和各种专门委员会,处理董事会的日常行政事务及专业事项。
第56条 审核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核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委员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兼任。第58条 审核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独立董事应当为过半数。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出任主席者应当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59条 审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董事会检讨公司的财务报告程序内部监控措施是第61条 审核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否充分有效,确定主要经营风险是否得以控制或妥善处理,具体包括: (一) 该委员会需协调本公司之董事、外聘审计师、内部审计师及其他有关报告本公司财务状况之雇员之间的工作,该委员会并需向董事会提供其独立意见,以至达到本公司之外聘审计师及内部审计师之标准。 (二) 董事会可委任该委员会调查其职权范围内的活动,并可获授权向本公司任何雇员索取其所需的任何数据,而所有雇员已接获指示对该委员会的任何要求予以合作。 (三) 董事会授权该委员会可听取外界的法律或其他独立专业意见;如该委员会认为需要,可邀请本公司外聘审计师或内部审计师出席该委员会会议;每年该委员会在本公司执行董事不列席情况下与本公司外聘审计师举行会议。 (四) 考虑外聘审计师的任命、审计费及任何有关辞任或解除委任的事宜。 (五) 在审计程序开始前与外聘审计师讨论审计的性质、范围及影响对审计年报之因素。 (六) 就外聘审计师其独立之非审计工作表现作出检讨。 (七) 在未提交董事会前,先审阅半年度及全年度财务报表,尤其应集中审阅下列各方面: 1. 会计政策及会计实务的任何转变; 2. 需要运用判断的各主要范畴; 3. 审核账目后须作出重大调整;(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核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审核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4. 持续经营的假设; 5. 与会计专业标准的符合程度;及 6. 与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有法律规定的符合程度。 (八) 讨论在期中及期末账目审核后提出的问题及起存疑之处,以及审计师希望讨论的事项。 (九) 审阅外聘审计师发出的查核情况说明书及公司管理人员的响应。 (十) 在提交予董事会签署前,审阅公司就内部监控系统作出的声明(如年报内刊有此等声明)。 (十一) 审阅内部审核计划,确保内部审计师与外聘审计师互相协调,以及确定内部审核部门取得足够的资源,并在公司内享有适当的地位。 (十二) 查核本公司管理人员就对外聘审计师表现的回应。 (十三) 查核本公司管理人员与外聘审核师是否就制订年报时有任何争拗。 (十四) 向董事会讨论其本身职责之改善。 (十五) 向董事会提出任何有关该委员会之职责作出意见。 (十六) 考虑内部调查的主要发现及管理人员的响应。 (十七) 考虑董事会设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62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核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60条 审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应分别于董事会通过中期业绩报告前、年度审计工作结束后召开;如本公司外聘审计师的代表认为有需要,可要求召开特别会议。第63条 审核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委员会主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核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节 发展战略及投资委员会第四节 战略发展及投资委员会
第62条 发展战略及投资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确定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制订公司的战略规划,监控战略的执行,适时调整公司战略和管治构架。组织审核公司拟投资的项目,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第65条 战略发展及投资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确定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制订公司的战略规划,监控战略的执行,适时调整公司战略和管治构架。组织审核公司拟投资的项目,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
第68条 人力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委员会主席应当由有相关知识及工作经验,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委员会秘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主管兼任。第71条 人力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委员会主席应当由有相关知识及工作经验,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委员会秘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72条 董事长除应具备董事任职资格外,还应具备以下资质: ...第75条 董事长除应具备董事任职资格外,还应具备以下资质: ...
(四) 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善于协调董事会、专业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能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为公司服务; ...(四) 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善于协调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能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为公司服务; ...
第73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审查公司向股东提供的议案材料和各项报告; (二) 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协调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领导董事会日常工作; ...第76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审查公司向股东提供的议案材料和各项报告; (二) 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协调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领导董事会日常工作; ...
第97条 当董事会决议事项与某位董事个人经济利益有利害关系或某位董事被认定为关联董事时,该董事应予回避,且无表决权。在计算出席会议的法定董事人数时,该董事不予计算在内。 关联董事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关联董事不参加投票和清点表决票。 (二) 关联董事应在表决前退场,在表决结果清点完毕之后返回会场。 (三) 董事会就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由非关联董事半数以上通过。 (四) 关联董事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会议主持人,参照公司章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第100条 当董事会决议事项与某位董事个人经济利益有利害关系或某位董事被认定为关联董事时,该董事应予回避,且无表决权。在计算出席会议的法定董事人数时,该董事不予计算在内。 关联董事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关联董事不参加投票和清点表决票。 (二) 关联董事应在表决前退场,在表决结果清点完毕之后返回会场。 (三) 董事会就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由非关联董事半数以上通过。 (四) 关联董事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会议主持人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
第114条 其他重大事项工作程序,是指除上述投资、人事任免、财务管理决策外,本第117条 其他重大事项工作程序,是指除上述投资、人事任免、财务管理决策外,本
条例第87条所规定的其他须由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一) 公司有关部门应就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及分析; (二) 经总经理审核后报董事长,由董事长协调、组织有关专业委员会或专业人士进行评估,提出评价报告; (三) 董事会根据评价报告讨论,形成决议; (四) 由总经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五) 将实施结果报告董事会。条例第90条所规定的其他须由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一) 公司有关部门应就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及分析; (二) 经总经理审核后报董事长,由董事长协调、组织有关专门委员会或专业人士进行评估,提出评价报告; (三) 董事会根据评价报告讨论,形成决议; (四) 由总经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五) 将实施结果报告董事会。
第116条 检查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一) 总经理应每月就董事会决议实施的情况向董事长汇报;重大决议的实施情况由董事长指示董事会秘书室送交每位董事; (二) 董事长有权对决议实施的情况提出质疑,若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可要求总经理予以纠正; (三) 董事长可要求公司有关机构或委托有关专业委员会就某项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门的审计或审查,并提出报告,要求总经理遵照执行并改善; (四) 若总经理认为无法按原决议执行时,董事长应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作出决议; (五) 总经理应就上半年及全年的执行情况提供详细书面报告送董事长审议; (六) 董事长通过内审机构或相关专业委员会对公司经营活动实施常规检查,并据此对总经理的执行报告提出评价意见。第119条 检查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一) 总经理应每月就董事会决议实施的情况向董事长汇报;重大决议的实施情况由董事长指示董事会秘书室送交每位董事; (二) 董事长有权对决议实施的情况提出质疑,若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可要求总经理予以纠正; (三) 董事长可要求公司有关机构或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就某项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门的审计或审查,并提出报告,要求总经理遵照执行并改善; (四) 若总经理认为无法按原决议执行时,董事长应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作出决议; (五) 总经理应就上半年及全年的执行情况提供详细书面报告送董事长审议; (六) 董事长通过内审机构或相关专门委员会对公司经营活动实施常规检查,并据此对总经理的执行报告提出评价意见。
第119条 董事会专项费用的主要用途包括: (一) 董事、监事之酬金; (二) 董事会下设各专业委员会成员的津贴; (三) 股东大会、监事会会议、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会议费用; (四) 以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和董事长名义组织的各项活动经费; (五) 董事会工作的其他支出; (六) 其他特别费用。第122条 董事会专项费用的主要用途包括: (一) 董事、监事之酬金; (二) 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津贴; (三) 股东大会、监事会会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费用; (四) 以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和董事长名义组织的各项活动经费; (五) 董事会工作的其他支出; (六) 其他特别费用。
第122条 若本条例与本公司章程有任何矛盾或冲突,概以本公司章程为准第125条 若本条例与公司章程有任何矛盾或冲突,概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123条 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颁布实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第126条 本条例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颁布实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原《董事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请各位股东审议。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6月6日

议案12

关于修订《监事会工作条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安徽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皖国资法规〔2023〕103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监事会工作条例》进行了修订。该议案已经2023年12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工作条例》建议修订详情如下:

修订前原条款描述修订后条款描述
第1条 为保证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公司管理层行为、监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权力,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规范公司监事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条例。第1条 为保证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公司管理层行为、监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权力,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规范公司监事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14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监事。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14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监事。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17条 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不应是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第17条 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不应是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总经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和董事会秘书),也不应是被监管的主要业务如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经营活动决策等方面的主管。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和董事会秘书),也不应是被监管的主要业务如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经营活动决策等方面的主管。
第68条 本条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本条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原《监事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第68条 本条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原《监事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请各位股东审议。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6月6日

议案13

关于制定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该议案已经2023年12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6月6日

附件: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附件: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通公司”或“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及投资、审核、人力资源及薪酬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人力资源及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核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人力资源及薪酬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与职责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受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

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确实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时,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议案14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薪酬,

及授权董事会决定有关董事及监事服务合约的条款

各位股东:

第十届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建议薪酬方案已分别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该薪酬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及授权董事会决定有关董事及监事服务合约的条款。

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建议薪酬方案如下:

在股东单位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

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岗位职务的董事,不领取专门的董事薪酬,其薪酬将根据在本公司的实际工作岗位并依据本公司整体薪酬政策,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计算、批准和发放。

在公司未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岗位职务的董事,其薪酬依据本公司整体薪酬政策,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计算、批准和发放。

如无特别说明,上述均为含税金额。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公司所处地区及经营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水平及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促进独立董事的勤勉尽责,依据其工作量以及所承担的责任等因素,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建议薪酬方案如下: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董事津贴,标准分别为人民币10万元/年(境内)、人民币16万元/年(境外)。

如无特别说明,上述均为含税金额。

第十届监事会成员建议薪酬方案如下:

在股东单位领取薪酬的监事,不在公司领取监事薪酬;

在公司兼任其他岗位职务的监事,不领取专门的监事薪酬,其薪酬将根据在本公司的实际工作岗位并依据本公司整体薪酬政策,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计算、批准和发放;在公司未兼任其他岗位职务的监事,其薪酬依据本公司整体薪酬政策,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计算、批准和发放。

如无特别说明,上述均为含税金额。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6日

议案15

关于选举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成员已任期届满,经股东推荐和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提名汪小文先生、余泳先生、陈季平先生、吴长明先生、杨旭东先生和杜渐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执行董事
汪小文先生,1970年8月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审计师。1990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安庆汽车运输总公司政治处团委副书记,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高界公路管理处财务科科长、办公室主任、党总支委员、副处长,安徽高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常务副总经理,2015年8月至2021年8月任安徽省交控集团合安公路管理处党总支书记、处长兼安庆大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任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安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党委书记、主任兼安庆大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22年12月至2023年9月任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兼财务共享中心党总支书记、主任。于2023年9月起任本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兼任安徽宁宣杭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余泳先生,1977年12月出生,大学学历,长沙交通学院路桥工程系交通土建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1999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安徽省芜宣
高速公路管理处副处长,安徽省芜宣高速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安徽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运管理部副部长、信息中心主任,安徽省交控营运管理有限公司(公路营运事业部)董事、综合部部长,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巢芜公路管理处党总支书记、处长,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任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兼合巢芜公路管理处党总支书记,2021年1月至2023年7月任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2023年7月至2024年4月任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部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陈季平先生,1971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任安徽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事部副部长、办公室主任、营运管理部部长,安徽省交控营运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6年8月至2020年6月任本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20年6月起任本公司党委副书记(其间:2020年8月17日至2021年6月17日任本公司职工代表监事),2021年7月起任本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
吴长明先生,1971年出生,硕士研究生,一级法律顾问,高级经济师,公司律师。曾任安徽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规划部副主任,安徽省交通勘察设计院副院长,安徽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路产管理部副部长、法律事务部副部长、法律事务部部长,2015年 3月至2020 年6月任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2020年6月至2021年12月任本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任本公司职工代表监事,2022年1月起任本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于2022年6月起任本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任安徽高速传媒有限公司和安徽宁宣杭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
非执行董事
杨旭东先生,1973年出生,博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历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国内项目部项目经理,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开发部总经理,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现任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兼任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368)和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576)董事。于2017年8月17日起任本公司董事。
杜渐先生,1971年出生,博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中加北京通商加太咨询有限公司总裁,中国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总公司路捷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曾兼任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招商新智科技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CEO。兼任招商华软信息有限公司董事长。于2016年5月20日起任本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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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6日

议案16

关于选举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成员已任期届满,经董事会提名和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提名章剑平先生、卢太平先生和赵建莉女士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简历

独立非执行董事
章剑平先生,1968年出生,研究生学历,法律硕士。曾任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科员,合肥君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2020年8月17日起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2022年4月起兼任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689)独立董事。
卢太平先生,汉族,1963年9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学位,教授。卢太平先生曾任安徽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会计学院院长和校财务处处长等职。现任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657)和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1321)独立董事。
赵建莉女士,1963年12月出生,西安公路学院交通运输财务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于2003年9月至2021年1月期间历任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控与审计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副总审计师,行政部╱西部港区事务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行政事务部)总经理等职,并在此期间兼任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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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6日

议案17

关于选举本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成员已任期届满,经股东推荐和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提名郭晓泽先生和姜越先生为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郭晓泽先生,1966年7月出生,大学学历,武汉水运工程学院船舶港口与电气自动化专业,高级工程师。1986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安徽省交通科学技术情报站副站长,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营运管理处、工程技术处维护中心主任、营运管理处征费科科长、副处长,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营运管理处副处长、收费管理部部长,安徽省交控营运管理有限公司(公路营运事业部)收费管理部部长,2016年8月至2020年6月任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营运管理部部长兼安徽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中心主任,2020年6月至2024年4月任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部部长。
姜越先生,1982年出生,管理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金融风险管理师。2009年7月至今在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曾任股权管理一部、企业管理部项目经理,兼任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华北高速

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现任资本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兼任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于2016年5月20日起任本公司监事。

此外,经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李淮茹女士已被推举为本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任期与第十届监事会其他成员一致。

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李淮茹女士,1971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曾任安徽迅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任、董事、党委委员,安徽省环宇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财务部经理、董事、总会计师,安徽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部长,2015年3月至2021年12月任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现任本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并于2022年1月5日起任本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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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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