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并签订和解协议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公司与张汉鸿、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百富源”)、李小明(三方合称“补偿义务人”)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及《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承诺及补偿协议》”),为尽快解决业绩承诺及补偿遗留问题,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承诺及补偿协议》及法院判决,与各方达成一揽子和解方案,百富源、李小明应分别向公司补偿股份3,630,307股、302,854股,合计3,933,161股股份,上述股份由公司以1元总额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并签订和解协议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013)、《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本次回购注销业绩补偿义务人补偿股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828,623,861股缩减至824,690,700股,注册资本将由828,623,861元减至824,690,700元,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如提出要求本公司清
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