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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众传媒: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30

证券代码:002027 证券简称:分众传媒 公告编号:2024-027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4年4月30日发出通知,并于2024年5月29日采取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9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369号兆丰世贸大厦28层公司一号会议室召开;2024年5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4年5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74人,代表股份6,590,411,75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5.63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8人,代表股份3,549,718,00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4.57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26人,代表股份3,040,693,74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1.054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73人,代表股份3,164,592,97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1.91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7人,代表股份123,899,23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857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26人,代表股份3,040,693,74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1.0542%。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徐鹏飞律师与胡虹波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也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与会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00 《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6,584,402,2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88%;反对5,580,7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7%;弃权42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58,583,5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01%;反对5,580,7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64%;弃权42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5%。

该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正式通过。

提案2.00 《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6,584,402,2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88%;反对5,580,7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7%;弃权42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58,583,5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01%;反对5,580,7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64%;弃权42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5%。

该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正式通过。

提案3.00 《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总表决情况:

同意6,584,536,4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09%;反对

5,446,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6%;弃权42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58,717,7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3%;反对5,446,5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21%;弃权42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5%。

该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正式通过。

提案4.00 《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6,584,536,4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09%;反对5,446,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6%;弃权42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58,717,7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3%;反对5,446,5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21%;弃权42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5%。

该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正式通过。

提案5.00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规划》总表决情况:

同意6,588,312,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1%;反对2,099,5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62,493,2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37%;反对2,099,5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正式通过。

提案6.00 《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427,492,3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279%;反对162,573,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668%;弃权34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1,673,5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518%;反对162,573,8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373%;弃权34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9%。

该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正式通过。

提案7.00 《公司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239,439,4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6745%;反对350,943,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3251%;弃权2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13,620,6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9094%;反对350,943,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897%;弃权2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该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正式通过。

提案8.00 《公司关于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165,714,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5558%;反对414,739,4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2931%;弃权9,957,3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9,896,1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5797%;反对414,739,4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056%;弃权9,957,3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46%。

该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正式通过。

提案9.00 《公司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589,852,5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5%;反对530,5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弃权2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64,033,7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3%;反对530,5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8%;弃权2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关联股东杭州灏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Gio2 Hong Kong Holdings Limited、Giovanna Investment Hong Kong Limited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总数为1,283,174,276股。除前述股东外,该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正式通过。

提案10.00 《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589,832,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2%;反对550,0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弃权2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64,014,2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7%;反对550,0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4%;弃权28,7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该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正式通过。

提案11.00 《公司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033,299,4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1.5466%;反对557,083,6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4529%;弃权2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07,480,6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3954%;反对557,083,6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6036%;弃权2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该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正式通过。

提案12.00 《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183,062,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8191%;反对397,391,8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0298%;弃权9,957,3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1%。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57,243,7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1279%;反对397,391,8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574%;弃权9,957,3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46%。

该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正式通过。

提案13.00 《公司关于修订<公司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184,470,2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8404%;反对396,012,7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0089%;弃权9,928,7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7%。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58,651,4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1724%;反对396,012,7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139%;弃权9,928,7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37%。

该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正式通过。

提案14.00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度-2026年度)》总表决情况:

同意6,588,312,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1%;反对2,099,5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9%;弃权1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62,493,2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37%;反对2,099,5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3%;弃权1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正式通过。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述职并提交了《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详见公司2024年4月30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徐鹏飞律师与胡虹波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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