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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锂电: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30

证券代码:688353 证券简称:华盛锂电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4年6月

目 录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2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4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 6

议案一: 关于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议案 ...... 6

附件一: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方案 ...... 7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在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及《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请全体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自觉遵守。

一、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请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准时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在此之后进入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但仍可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九、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十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二、为保证每位参会股东的权益,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会议期间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与会人员无特殊原因应在大会结束后再离开会场。

十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自行承担。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十四、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4年 5月2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27)。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一)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6月6日 14:00

(二)现场会议地点: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德盛路1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沈锦良先生

(六)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日期:自2024年6月6日至2024年6月6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现场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介绍现场会议参会人员、列席人员

(三)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本次会议计票、监票人员

(五)逐项审议以下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
1关于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议案

(六)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七)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休会,汇总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九)复会,主持人宣布会议现场表决结果

(十)见证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见证意见

(十一)与会人员签署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

(十二)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一:

关于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鉴于公司已触发上市前制定的《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中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为维护公司股价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结合相关承诺拟订了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具体内容见附件。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回购价格、确认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成就、启动后续轮次的稳定股价措施等相关事宜。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附件一:《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方案》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6日

附件一: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稳定股价方案

一、本次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 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制定了《股价稳定预案》,该预案已分别经公司第一届董事第十次会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根据《股价稳定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收盘价与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则收盘价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按照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触发启动条件的具体情形

自2024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5月15日止,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其中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23日,收盘价均低于2022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3.59元(除权除息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5月15日,收盘价均低于2023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3.38元,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三、稳定股价措施及实施方案

(一)本次将采取的稳定股价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以下简称“条件” )满足时,公司应在五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按以下顺序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1、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条件满足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并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公告。公司将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程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80%。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社会公众股回购后,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出现公司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将在上述情形出现后三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并在公司公告后的三个交易日后,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股份公司分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30%,且不超过5,000万元。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控股股东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公司股份增持后,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出现公司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上述情形出现后三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不低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20%。

由于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负,且控股股东未

从公司取得上一年度现金分红,无法根据《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实施公司层面以及控股股东层面稳定股价措施,故公司将直接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措施,即由符合《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规定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二)本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增持的具体内容

1、增持主体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符合《股价稳定预案》规定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职 务姓 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股)持股数占公司总股数的比例(%)
1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长沈锦良17,370,85510.8908
2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总经理沈鸣5,849,2283.6672
3董事、副总经理李伟锋1,981,5701.2424
4董事、副总经理林刚1,422,9570.8921
5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张先林572,4600.3589
6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黄振东00
7财务总监任国平72,5000.0455

2、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股份种类

公司无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

(2)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沈锦良先生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总经理沈鸣先生计划累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30%,即合计不低于人民币76.31万元,其余相关董事、副总经理李伟锋先生、林刚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张先林先生、任国平先生、黄振东先生计划累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20%,即合计不低于人民币71.51万元。

(3)增持股份的价格

根据《股价稳定预案》,本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即增持价格不超过2023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3.38元/股。

(4)增持实施的期限

本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实施的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价稳定措施之日起90日。

(5)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6)增持股份的方式

通过集中竞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其他方式实施。

四、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的情形

当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或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时,股价稳定方案可终止实施,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当公司不存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

3、已达到预计的回购数量或增持数量;

4、增持资金使用完毕。

五、稳定股价的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的承诺,将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该方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六、其他事项说明

1、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本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实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增持计划过程中,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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