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除221名人员因离职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外,其余2,569名激励对象2023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合格,满足行权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行权比例为当期可行权数量的60%。因此,我们同意2,569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4,198,308份,行权价格为11.67元/股。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会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