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及《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和讨论。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2024年1-3月份财务审阅报告》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4年1-3月份审阅报告公允反映了公司2024年1-3月公司财务状况,报告内容真实、有效,报告数据准确,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2024年1-3月份财务审阅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对《关于执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的专项说明》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的规定,公司编制了前期财务报表补充披露信息的专项说明,对本公司已披露的2021年度和2022年度的财务报表附注进行
公告编号:2024-094补充披露,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经审阅相关文件,我们认为,该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页)
公告编号:2024-09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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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向阳李兴忠徐浩萍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