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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阿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8

证券代码:301177 证券简称:迪阿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7

迪阿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8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路18号深圳湾万丽酒店3楼宴会厅。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国涛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50,155,8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00,010,000股的87.53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49,49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00,010,000股的87.37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56,6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00,010,000股的0.164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55,8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00,010,000股的0.23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29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00,010,000股的0.074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56,6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00,010,000股的

0.164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9,785,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2%;反对36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5%;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85,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9,785,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2%;反对36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5%;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85,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1.2490%;反对36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8.6359%;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51%。

独立董事就2023年度工作情况向股东大会作出了述职报告。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9,785,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2%;反对36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5%;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85,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1.2490%;反对36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8.6359%;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51%。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9,785,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2%;反对36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5%;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85,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2024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49,786,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4%;反对36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2%;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86,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1.3327%;反对36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8.5522%;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51%。

6、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49,785,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2%;反对36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5%;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85,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1.2490%;反对36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8.6359%;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51%。

7、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9,784,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1%;反对37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84,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1.1967%;反对37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8.803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49,785,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2%;反对37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85,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1.2490%;反对37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8.751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9,785,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2%;反对36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5%;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85,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1.2490%;反对36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8.6359%;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51%。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49,785,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2%;反对36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5%;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85,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1.2490%;反对36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8.6359%;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5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谢伟奇、李秋霭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迪阿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迪阿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迪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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