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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日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9

证券代码:600894 证券简称:广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19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5月2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州市海珠区金沙路9号岭南V谷-工控科创大厦22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6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537,517,01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62.5058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朱益霞先生主持。会议

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通知及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3人,董事骆继荣先生、董事汪帆先生、董事苏祖

耀先生、独立董事李志宏先生、独立董事才国伟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上述董事均已事前请假;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会主席黄竞女士、监事蔡浩先生因公务原因无法出席会议,事前已请假;

3、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杜景来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代行总经理兼财务

负责人张晓梅女士、副总经理林祥腾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522,226,65097.155315,290,3622.84470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522,226,65097.155315,290,3622.844700.0000

3、 议案名称:《关于<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522,226,65097.155315,290,3622.844700.0000

4、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522,226,65097.155315,290,3622.84470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关于<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35,864,72170.109715,290,36229.890300.0000
2《关于<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35,864,72170.109715,290,36229.890300.0000
3《关于<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35,864,72170.109715,290,36229.890300.0000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35,864,72170.109715,290,36229.890300.0000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涉及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余鹏翼先生作为征集人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对前述议案征集投票权,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披露的《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编号:2024-017)。在征集期间内,独立董事未征集到投票权。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倪小燕、王素娜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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