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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华创: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5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9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年5月28日,经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监事会工作效率,切实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具有《公司章程》第九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以保证能有效履行职责。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 保全公司资本,维护股东权益;

(二) 监督公司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财务政策和会计规定;

(三) 不干预公司正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和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人。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四)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向全体监事发出书面通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或投票表决,每一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监事对其个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每项议案经有效表决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监事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监事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记名书面表决方式。特殊情况下,可在保证监事充分知情的情况下,采用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电子签名等方式进行表决。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发言要点及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相关的资料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形成后,公司监事会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拟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提交深交所审定并对外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原《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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