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5月25日以电子邮件、短信形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5月27日下午14:00起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龙井社区建安一路9号恒明珠金融大厦东座9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5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5人。会议由董事长刘用腾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
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详细内容请查阅同日披露的《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公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经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第六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重整及预重整相关事项的议案》
为有序、高效推进重整及预重整相关工作,提升风险化解工作的总体成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即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与本次重整及预重整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办理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相关事宜,并负责前述事项的执行事宜;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重整及预重整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准备重整及预重整程序相关材料;推荐管理人及临时管理人;签署、递交、接收和转送有关重整及预重整案件的各类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就重整及预重整事宜,接受法院或其他相关主体提出的问询:参加法院组织的听证会并陈述意见;处理与重整及预重整相关的其他事宜等。
3、为整体化解公司面临的债务风险,提高风险化解的工作效率,如公司下属子公司有需要一并进行协同重整且其自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该等子公司的重整及预重整相关事项。本次授权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止。公司董事会拟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范围,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士具体办理与本次重整及预重整有关的事务。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经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第六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三、《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详细内容请查阅同日披露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