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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晨环保: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8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通过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建立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

过协商、调解、诉讼、仲裁等多种途径解决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

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

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

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召开股东大会;

(三)开设公司网站;

(四)召开推见会;

(五)与投资者进行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解答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十二)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

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七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八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并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

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

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

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论坛,投资者可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

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提出问

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相关问题。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并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

咨询电话号码,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

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

定期与投资者见面。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分红情况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或者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

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

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

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指派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相关规定并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

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

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流程,在互动易

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四十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

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

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工作事务。

第四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

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 附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低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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