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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斯达: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7

证券代码:300607 证券简称:拓斯达 公告编号:2024-059债券代码:123101 债券简称:拓斯转债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并于2024年1月5日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弗米”“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同意公司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和实际情况为埃弗米向商业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拟担保事项为银行综合授信(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人民币或外币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保理、出口押汇、外汇远期结售汇以及衍生产品等相关业务)等,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批准额度范围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的合同、法律文件。担保期限为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上述担保额度在有效期限

内可以循环使用,担保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实际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以公司及埃弗米与银行实际签署的协议为准。

担保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130)、《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6)、2024年1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东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粤保字(东莞)第2024040700WB号),同意为控股子公司埃弗米与兴业银行东莞分行之间自2024年5月20日起至2025年1月5日止期间内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及前述合同的修订或补充等一系列主合同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主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同时,埃弗米为公司就上述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并签署了《保证反担保合同》。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为控股子公司埃弗米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6,500万元(含本次),提供了连带

责任担保,并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中,尚在有效期内的可使用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3,000万元;已到期的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3,500万元后续将不再新增债权,但其项下尚未到期的债权依然有效,到期后自动失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额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埃弗米提供担保的基本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被担保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审议尚在有效期内的担保额度本次使用担保额度本次担保前对被担保方的担保可用余额本次担保后对被担保方的实际担保金额本次担保后剩余可用的担保额度
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18,0003,00018,00021,00015,000

注:

本次担保后对被担保方的实际担保金额为21,000万元,其中实际担保金额18,000万元尚在履行担保义务,其对应的此前已经审议的担保额度已到期,不占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审议尚在有效期内的担保额度18,000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6)。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被担保方: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二)保证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四)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五)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4年5月20日至2025年1月5日;

(六)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七)保证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

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八)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说明埃弗米本次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申请的授信由公司提供担保,埃弗米其他股东未按照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主要原因为埃弗米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发展和经营状况,本次担保的财务风险整体处于公司的可控范围之内。公司已要求埃弗米就公司为上述保证担保提供反担保,埃弗米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上述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在有效期内累计担保总额度为124,000.00万元,其中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117,000.00万元;为客户提供的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累计担保额度2,000万元,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累计担保额度5,000万元。公司累计担保总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1.43%,实际已发生的担保金额为122,123.96万元(含本次新增使用担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0.65%。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公司与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签署的《保证反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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