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滨江集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8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及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权限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和《公司章程》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及其子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第十五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的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