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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派格: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8

证券代码:603956 证券简称:威派格 公告编号:2024-053债券代码:113608 债券简称:威派转债

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50号)核准,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82,474,482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价格为11.7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69,899,908.32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0,857,450.44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59,042,457.88元。前述募集资金于2022年4月8日汇入公司设立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XYZH/2022BJAA110173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近日,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派菲克智慧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派菲克”)、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存储金额用途
3江苏派菲克智慧水务有限公司 (注1)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29000003101201002721070智慧给排水生产研发基地项目(注2)

注1:江苏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更名为江苏派菲克智慧水务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注2:以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慧给排水生产研发基地项目”全称为“年产农村饮用水泵站及加压设备2000套、智慧加药系统2000套、集装箱一体化水厂200套、大型装配式水厂20套的智慧给排水生产研发基地项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苏派菲克,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定期存款、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定期存款、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定期存款、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定期存款、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钟俊、张星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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