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飞凯材料: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7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的公告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况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日常运作及公司信息披露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董事长ZHANG JINSHAN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同意聘任严帅先生(简历后附)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同时,公司董事长ZHANG JINSHAN先生不再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严帅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需的职业操守及专业胜任能力,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会秘书联系方式如下:

办公电话:021-50322662传真号码:021-50322661电子邮箱:investor@phichem.com.cn通讯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潘泾路2999号邮政编码:201908

二、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情况

公司原财务总监李晓晟先生因内部岗位调动,已辞去财务总监职务,为保证公司财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ZHANG JINSHAN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同意聘任王楠女士(简历后附)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王楠女士拥有丰富的会计、审计及财务分析经验,在企业财务管理及控制方面具有扎实的实务操作经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能力,符合上市公司财务总监的任职要求,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7日

附:相关人员简历

1、严帅先生,198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化学工程硕士。2012年起任职本公司,历任公司研发工程师及监事会主席,现任公司投资证券中心总监、深圳飞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广东凯创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监事、苏州凯芯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监事、上海凯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昆山兴凯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监事、江苏和成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大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永锡(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上海罗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上海飞照新材料有限公司监事、苏州飞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严帅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2、王楠女士,198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管理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于2010年-2011年任职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2011年-2021年担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员、项目经理、高级经理,2022年至今任职于本公司,现任公司流程管理中心资深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王楠女士持有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21,000股,除此之外未持有公司其他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