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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5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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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5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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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和义务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协调公司内外有关部门向提名委员会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候选人、CEO候选人、CEO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候选人予以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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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一)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二)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过半数委员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代理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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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六)委员的意见、建议与董事会的批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提名委员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15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报董事会修订、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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